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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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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太炎故意将长长的头发散乱地披在双肩,身上穿一件古怪的衣服,中装不
像中装,西服不像西服,颇有点似僧人的袈裟。邹容则剪去了长辫,着一身
西装,神色安详,大义凛然。

古柏(外国律师、请政府代理人):被告心怀叵测,图谋不轨,挑拨诋
毁政府,欲使全国民众仇视皇上,痛恨政府,实属大逆不道。

邹容:因为愤恨清政府专制统治,所以我写了《革命军》一书。又听说
公堂要抓我,我特到这里来报到。

章太炎:你们自称为中国政府,以中国政府来控告罪人,却不在中国法
院,而在别人所管辖的最小的新衙门,真乃千古笑柄!

博易(被告辩护律师):此案发生在租界内,按照《公共租界章程》,
理所当然应归租界公堂审理。。。按照法律,凡是诉讼必须原告、被告两方
齐全才行,倘若只有被告而无原告,则聚讼不具。现在有人控告被告有罪,
那么,我们要问堂上各位:今日原告究竟是谁?是北京政府呢,还是两江总
督?是江苏巡抚呢,还是上海道台?请明白宣示。

古柏:这个,这个。。当然是清政府。

孙建臣(清政府会审委员):我们是奉旨拘捕被告,现在审讯也是履行
公务。

博易:以堂堂中国政府,竟然向属下之低级法庭起诉某个人,受其裁判,
岂非笑话?这样看来,原告尚无定人。既无原告,如何审案?再者,章、邹
等人不过在报上写了几篇文章,并无违反租界规则之举。你们指控被告,有
何证据?另外,刚才你们就要交涉,交涉什么事,应向法庭公布。如果政府
律师既不能指出章、邹等人犯了什么罪,有什么证据,又不说明交涉何事,
则此案应立即注销,方为公平妥当。


古柏:经我们调查,政府所控二犯之罪均有证据,此为《驳康有为论革
命书》一文,请堂上批阅。

古柏:经我们调查,政府所控二犯之罪均有证据,此为《驳康有为论革
命书》一文,请堂上批阅。

古柏:他们印这些书报都是大逆不道的。如果说不是谋叛,那么为什么
要写《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这样的文章?用意何在?

章太炎:我在爱国学社教书,经常读到康有为编写的东西。一看都是些
反对革命、袒护满人的胡言乱语,实属害人子弟,所以起而作书,据理驳之。

古柏:既然教书,为什么攻击圣上是“小丑”?难道你不知道圣上之讳
应该回避吗?这不是大逆不道?

章太炎:哈哈!什么圣人之讳,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在古汉语里,“小
丑”一词本作“类”字讲,也可以作“小孩子”解,根本不含有毁谤之意。
至于什么“今圣上”讯,我遍读西欧各国法律,并无此话。我只知道清帝叫
载湉,不知所谓“圣讳”。写写名字有何不可?

古柏(问邹容):《革命军》一书出版后,到处被人出售,为什么不出
来禁止?

邹容:我既不是巡捕房巡捕,又不是上海县县官,别人要售书,我有什
么权去禁止呢?

博易:章太炎、邹容二人都是学子,写书撰文,均出于爱国之举,并无
谋叛之意,应立即释放,不应定罪判刑。

【评析】

《苏报》案审讯历时近半载,经过三次公堂会审。此间,清政府企图引
渡二人加以杀害,遭到全国人民的社会舆论的抨击。章太炎、邹容及他们的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大义凛然,痛斥清政府的腐朽无能及其勾结帝国主义迫害
革命志士的卑劣行径。他们针对租界与清庭在法律程序上的矛盾,提出一连
串诘问,极力辩驳,屡屡使对方现眼出丑。具体辩论中,章太炎对“小丑”
的注释巧妙,邹容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之喻也很机智。

但这次案件最关键的还是政治上意义重大,孙中山先生曾这样评价:“苏
报案”的实质是清廷与人民聚讼之始,表面上清廷似乎胜诉,但实际上胜诉
的是人民,章太炎、邹容被判刑激起了人民的觉悟,人民奋起斗争,终于推
翻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政府。


一切经过详细情形,蒋委员长知道得很清楚

一切经过详细情形,蒋委员长知道得很清楚

1936年,在全国的抗日高潮中,国民党爱国将领张学良屡次恳请蒋介石
停止内战,一致抗日,但均遭到拒绝和训斥。是年 
12月,张学良与杨虎城将
军在西安联合实行兵谏,提出八项抗日救国主张,逼蒋抗日,促成举国团结
一致的抗战局面。西安事件和平解决以后,张学良为了表示自己纯洁无私的
爱国热忱,亲自陪送蒋介石赴南京请罪,旋即被蒋软禁,并被送交军事委员
会审讯。12月 
31日,张学良在军委会法庭受审时进行了答辩。

审判长李烈钧:你就是张学良吗?

(没有回答)

李烈钧:是不是弓长张的张?

(没有回答)

李烈钧:是不是学而时习之的学?

(没有回答)

李烈钧:是不是良知之良?

(没有回答)

李烈钧:今年几岁了?

(没有回答)

李烈钧:是什么地方人?

(没有回答)

李烈钧:父母在否?

(没有回答)

李烈钧:配偶叫什么名字?

(没有回答)

李烈钧:有几个孩子?

(仍然没有回答)

张学良(愤激难忍,冷笑一声):随便,随便好了。

李烈钧:张学良,你身为军人,为何劫持长官,进行叛变呢?

张学良:这个问题实在重大,一切经过详细情形,蒋委员长知道得很清
楚,请审判长问蒋委员长便可明白,在此地我不能随便说。但我绝对不是劫
持委员长,而是爱护蒋委员长;我也绝不是叛变,相反的而是爱护我们国家
民族。我在蒋委员长面前陈述我们的意见,表示我们的主张,怎么说是叛变?
如果说是叛变的话,请问审判长,蒋委员长今天不是安全回到南京,我张某
人不是跟随他到南京了吗?

李烈钧:你胁迫统帅,有人指使吗?还是自己策划的?

张学良:一切主张都是我自己提出的,我所作的事情,我自己承担责任,
没有任何人能指使我。有一言,请问审判长可以吗?

李烈钧:可以。

张学良:民国二年(1913年)审判长在江西湖口起义讨伐袁世凯,有此
事吗?

李烈钧:有此事。

张学良:是为讨伐袁世凯施行专制吗?

李烈钧:是。


张学良:在湖口起义反对袁世凯实行专制,如果这是正义的行为,那么,
西安事变用兵谏的方式制止蒋介石的独裁专制,何罪之有?

张学良:在湖口起义反对袁世凯实行专制,如果这是正义的行为,那么,
西安事变用兵谏的方式制止蒋介石的独裁专制,何罪之有?

张学良:审判长,您不提这班大员倒也罢了,你定要提他们,我只好直
说。这班大员平时穷奢极欲,把国家大事丢在脑后,我国槽到今天这种地步,
他们是要负责任的。这次西安事件,我只对蒋百里先生表示敬佩。因为他现
在不是大官,为人相当正派。其他诸人当然也有使人敬佩的,但太少了。这
班大员,勇于私斗,怯于抗战,一点为国家民族牺牲的思想都没有,难道这
班人也值得受人敬佩吗?比如陈调元,身为军事参议院院长,在西安扣留期
间还有心情调戏万耀粕的姨娘,这种老而好色之徒,您还认为值得敬佩吗?
再说陈诚,平时口出大言,装模作样,貌似忠诚,一旦领袖蒙难,他既不设
法营救,也不拔枪自戕,却一头钻进垃圾箱里,难道这种大员也值得人家敬
佩吗?

李烈钧(急忙制止):不要说了,与本案无关。

张学良:这怎么能说与本案无关?!凡事都有一个根,这个根如果没有
毛病,它的枝叶一定鲜艳茂盛;如果这个根有了毛病,它的枝叶便要枯萎坠
落。

李烈钧:你不必说了。我们判吧。

【评析】

张学良在法庭上的答辩,充分表现了他光明磊落的赤诚爱国之心,和敢
做敢当的大无畏精神。他巧妙地用“讨伐袁世凯施行专制的湖口起义”,来
证明自己用兵谏的方式制止蒋介石的独裁专制是无罪的。语言铿锵有力,论
辩有理有节。


甘地在三巴朗法庭受审时的声明

甘地在三巴朗法庭受审时的声明

莫罕达斯·艾尔姆昌德·甘地(1868—1948年),印度民族运动领袖,
有“圣雄”、“国父”之称。早年留学英国,学习法律。1891年学成回国后,
在孟买高级法院任律师。1893年去南非,任一印度大商业公司的法律顾问,
投入反对南非种族歧视的斗争。1915年回国,投身民族解放斗争,多次发动
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提倡精神感化和阶级和平,主
张社会改良和道德复兴。曾数次被捕,多次绝食斗争。1917年,甘地应邀到
三巴朗县调查佃衣受剥削虐待的情况。他先受到当地种植园主的威吓,后被
当局勒令离开,接受传讯。

甘地在三巴朗法庭传讯时发表了声明:

经法庭准许,我发表一个简短声明,说明我为什么采取极为严重的步骤,
看起来似乎是违背了根据刑法第 
114条所发布的命令。在我看来,这是地方
政府与我的意见有分歧的问题。我到这里来的动机,是要为人道和国家服务。
我是应一个紧急的请求到这里来帮助农民的。据他们说,他们受靛青种植园
主的不公平待遇。不研究这个问题,我就不能对他们进行任何帮助。因此,
我到这里来,如果可能的话,想在政府和种植园主的帮助下来研究这个问题。
我没有其他动机,也不相信我到这里来会扰乱公众治安和造成生命的损失。
我自觉在这类事情上是有一些经验的。然而地方政府却有不同的想法。我完
全谅解他们的苦衷,也很了解他们只能根据他们所得到的情报来办事。我是
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我的第一本能应是服从政府对我发出的命令。但是,
我如若这样做,就不能不违反我对那些请我到这里来的人的责任感。我觉得
我现在只有留在他们当中才能帮助他们。因此我不能自动地引退。在这两种
责任的冲突之中,我只好把要我离开他们的责任归于政府。我充分意识到这
件事实,就是在印度的公众生活中,具有像我这样地位的人,应该小心翼翼
地以身作则。我深信在我们现在所处的这样复杂的体系中,犹如我现在所面
临的环境一样,一个有自尊心的人的唯一安全而荣誉的做法就是,做我所决
定做的事情,那就是,接受不服从的处分,而不提出抗议。

我冒昧做这个声明,并不是希望我应得的处分有所减轻,我只是说明我
所以违背命令并非不服从合法的当局,而是要服从我们生活中更高的法则,
那就是良心的呼唤。

【评析】

这个声明可以说是甘地“非暴力不合作”的一个具体体现。与法庭上的
针锋相对、唇枪舌箭的法庭辩论相比,这个声明用语委婉、态度谦逊,甘地
这是采取以退为进的办法。先承认违背离开三巴朗的命令是一个“极为严重”
的问题,又说这仅是他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一种意见分歧,这种分歧可通过相
互谅解和协调取得一致。他进而希望“在政府和种值园主的帮助下”完成自
己受委托的使命:为人道和国家服务,说明他正处在“服从政府命令”和“留
在农民中间帮助他们”的两种责任冲突之中的处境,以博取当局对他的谅解。
这个以退为进的说明过程是相当巧妙的,由此可看出甘地高超的辩论艺术。


印度尼西亚的控诉

印度尼西亚的控诉

苏加诺(1901—1970),印度尼西亚第一任总统,毕业于万隆工学院。
早年从事爱国活动,反对荷兰的殖民统治。1927年组织印尼民族联盟,任主
席。1928年,参与创建印尼政党联盟,被选为主席。1945年,提出建国五项
原则,发表《独立宣言》,当选为印尼共和国总统,执行反对帝国主义、殖
民主义的政策,执行民族独立。在长期的斗争生涯中,他曾多次被荷兰当局
逮捕、放逐。1929年 
12月,苏加诺被捕入狱。1930年 
8月 
18日在万隆地方
法院开庭审理。苏加诺的法庭辩护长达两天。

可敬的法官先生:

当我在 
1930年 
6月 
16日的报上看到总督在国民议会的开幕词中宣布将
直接向法院控告我时,我当时就说:“这将成为轰动一时的审判!”

的确,自 
1929年 
12月 
29日进行搜查和逮捕以来,在印度尼西亚和荷兰
的社会生活中所引起的惊愕之声就不断地回响着。这种关心和轰动迄今还继
续震撼着印度尼西亚和荷兰的政治气氛。 


。。。


用不着我们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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