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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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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的寝室,而且知道那天晚上孩子睡在单独的房间里,而不是和爷爷奶奶在
一起,因此有理由认为:豪普特曼不可能单独作案,肯定有知情人通风报信。
他的同谋是谁?为什么没有抓住同谋?而且,律师对林德伯格本人也表示怀
疑,因为案发后,林德伯格认为他的勤杂人员都可信赖,拒绝警方审问他们。
后来,警方发现上校有个女仆维奥菜特·夏普,此人说不清楚出事那晚自己
在什么地方,在审讯中服毒自杀。轻生原因至今不明。当时林德伯格禁止警
方审问他雇用的人,岂不蹊跷?此案肯定有同谋!谁是同谋?可能是不明不
白自杀的维奥莱特·夏普,也可能是林德伯格家新近去世的管家。

莱利律师的辩护更为深入。他怀疑保姆贝蒂,她是可能协同作案的最好
帮手,他连可敬的康登教授也不放过,为什么罪犯偏偏选中这位老先生做中
间人,这其中未免有些不明不白。不过,这一切都是人为的假设和推理,被
告方面的 
50名证人(原告的证人有 
100人)没有一个拿出可以证明被告无罪
的实实在在的证据。

审理将近结束。审判大厅的气氛已经白热化。总检察长威伦兹在发言的
最后这样说:

“凶手就坐在这里,要是放了他,全美国的母亲明天都要悬着一颗心。
我们的孩子,又将生活在凶残的恶魔的阴影之中。人类最起码的道德不允许
我丝毫犹豫,我要求判处被告死刑。”

1935年 
2月 
13日,审判团经过 
11个小时的讨论,宣判鲁诺·豪普特曼
蓄意劫持谋杀罪,处以死刑。

此后,被告方面至少六次提出上诉,均被一一驳回,美国总统也拒绝赦
免。

1936年 
8月 
3日,宣布判决一年又两个月之后,布鲁诺·豪普特曼终于
被送上电椅处决。

【评析】


林德伯格婴儿案轰动了美国,其法庭辩论亦令人激动。就控方来说,他
们占有各方面的优势,在人们极为同情的情况下做到充分说理,证据充足,
置被告于无可逃遁之地。辩护一方在极为艰难的情况下,仍显得多谋善辩,
其中最主要一点是,他们明智地将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区别开来,避免激怒公
众而造成辩护的失败。他们在公众感情处于亢奋状态时,谨慎地使用反质询
的权利。在对方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不直接为被告辩护,而是抓住
犯罪同谋大作文章,一连串的发问给人们造成豪普特曼另有同谋的印象。辩
护律师的这些作法,颇能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谁不希望将罪犯绳之以法
呢?但是如有同谋,就可能有主犯和从犯,那么同谋是谁?豪普特曼究竟是
主犯还是从犯?他应负的责任如何?由此推导下去,就可能将法官和听众的
注意力引向他处,从而达到为被告辩护的目的。在法庭对被告明显不利的形
势面前,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避实就虚,声东击西的效果比直接辩护的效果
要好得多。虽然罪犯手段残忍理应遭到法律的惩罚,但作为一种论辩技巧,
被告的辩护律师的辩护尚有可借鉴之处。


德肖微茨名辩:枪击尸体是不是犯罪?

德肖微茨名辩:枪击尸体是不是犯罪?

马尔·德鲁加会是个23岁的年轻人,出生于纽约布鲁克林本森赫斯特区
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他父亲和两个哥哥都是会计师,姐姐是宾夕法尼亚州
立大学医学院预科生。马尔跟他的哥哥姐姐一样上了大学,表面上看来,这
个家庭很正常。可马尔有严重的癫痫病,发作起来变得神智不清昏头昏脑,
他从少年时代起就一直被三灾五难缠绕。

1973年。。 12月。。 21日星期五之夜,马尔和两个朋友麦克·盖勒和乔·布什
一起外出钦酒作乐。麦克住在一座公寓地下室里,乔跟麦克住在一起已有好
几个月,他曾答应分担房租和一些费用,但却分文未掏过。这天晚上麦克几
次向乔提起这笔费用,乔总是勃然大怒,说他什么也不欠麦克,如果再提这
件事,“我就跟你玩命”。子夜时分,他们三人回到麦克的住所继续喝酒。
到。。 3点钟左右乔和麦克之间的冲突骤然升级。麦克再次向乔索要那笔。。 100美
元的房租,乔再一次威胁说,若麦克不闭嘴的话他就要动手了。麦克不服气,
又说了一次,乔突然从口袋里抽出一把长柄的。。 0。38口径的自动手枪对准麦
克,麦克吓得后退一步,但什么也阻挡不了乔——他朝麦克的心脏打了三枪。
马尔看着麦克倒在地上,血从胸口的枪洞中汩汩流出。乔又把枪口对准马尔
说:“如果你不向他开枪,我就干掉你。”他这样做是想让马尔也沾上手,
这样他们俩人就是一伙了,马尔也就无法对乔进行指控。马尔在乔的威逼下,
经过一番犹豫,走到麦克平卧在地一动不动的身体旁,拔出。。 0。 22 口径的
左轮手枪朝麦克头上打了五枪,这是在乔的。。 0。38口径手枪子弹穿透麦克心脏
几分钟之后。

美国纽约金斯县最高法院以共同谋杀罪对马尔进行审判。美国家喻户晓
的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在上诉时,担任了马尔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
马尔进行了激烈的辩护。

初审法庭成了医学专家作证的战场

1975年。。 9月。。 8日,纽约金斯县最高法院对马尔以谋杀罪进行审判。

起诉书指控马尔和乔·布什“共同下手”枪击麦克·盖勒致死。根据这
一结论,检察院方面必须证明乔和马尔共同策划杀害麦克。如果他们能够证
明两人有这种预谋,至于谁发射的子弹实际上杀死了麦克就无关紧要了。只
要证明从任何一把手枪里发射的任何一颗子弹,或这些子弹一起造成了麦克
的死亡即可。

但是,如果不能证明乔和马尔共同策划杀害麦克,即:如果有证据证明
乔杀害麦克的决定是单独作的,并未与马尔讨论并取得他的同意,那么政府
使指控成立所担负的取证义务会更加艰难。要认定马尔有谋杀罪,检察院必
须以确凿证据证明:(1)乔朝麦克心脏开枪。。 3到。。 5分钟后,当马尔朝麦克
头上开枪时,麦克实际上仍然活着;(2)马尔以为麦克还活着,并且有意
开枪杀死他。

检察院必须证明乔向麦克开枪。。 3到。。 5分钟之后他仍然活着。于是此案成
了医学专家作证的战场,双方都传唤美国著名的法医病理学家前来作证。


为检察院作证的主要医学专家是弗朗西斯·梅洛莫医生,他是警方发现
麦克尸体几小时后作尸体解剖的验尸官。当时没人知道究竟是谁打了第一
枪,验尸官可以判定的只是麦克的心脏和头部都被数颗子弹击中,子弹分别
是两种口径的手枪。由于尸体解剖是从头部开始,尸体报告认为可能造成死
亡的原因是“头部和胸部多处弹伤,造成脑受损及大面积胸腔积血,心脏被
致命地击穿。”梅洛莫医生的证词只是重复了他自己的尸检结果。

为检察院作证的主要医学专家是弗朗西斯·梅洛莫医生,他是警方发现
麦克尸体几小时后作尸体解剖的验尸官。当时没人知道究竟是谁打了第一
枪,验尸官可以判定的只是麦克的心脏和头部都被数颗子弹击中,子弹分别
是两种口径的手枪。由于尸体解剖是从头部开始,尸体报告认为可能造成死
亡的原因是“头部和胸部多处弹伤,造成脑受损及大面积胸腔积血,心脏被
致命地击穿。”梅洛莫医生的证词只是重复了他自己的尸检结果。

假如说死者被一把 
0。38口径的手枪〔乔的枪〕击中〔胸部〕。再假设约
3分钟至 
5分钟后死者被一把口径小些的手枪〔马尔的枪〕击中〔头部〕。
医生,请问在医学上你是否有把握告诉陪审团,后来几次向他头部枪击时遇
害者是否还活着?

医生琢磨着如何回答,陪审员等了好一会儿,他才回答说:“不,我无
法回答这个问题。”
检察院的另外一个专家证人是多米尼克·迪马伊奥医生,他是纽约市医
药检察署署长,负责监督刑事案件中的尸体法医解剖工作。他作证说,一颗

0。38口径手枪击出的子弹——从乔·布什的枪口射出——“穿透肺叶,然后
由左至右横穿心脏。”随后问他那一颗子弹是否足以使人死于非命,他回答
说:“是的。”
一审法官问他,这是否意味着“这人立即就会死亡”?
证人:不,不一定。
法庭:我想知道的就是这个。
辩护律师随即问道:
问:可你并不能肯定他到底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死亡,是吗?
答:是的,我不能肯定。
最后迪马伊奥医生也被问到梅洛莫医生被问到的假设问题:在盖勒胸部

受到枪击 
3到 
5分钟之后,他是否有医学上的把握肯定盖勒仍然活着?
他的回答是:“没有把握。”
被告的律师们决定只传唤一位专家证人:弥尔顿·赫平医生,他曾任纽

约市医药检察总署署长达 
20年,是纽约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是全世界
公认的法医学及法医病理学老前辈。
向赫本医生问的问题是:“能否肯定本案中受害者在遭到布什的 
0。38

口径手枪子弹枪击后需多长时间才会死亡?”
赫本医生肯定了检察院传唤的医学专家的证词:
“不,没有人能有把握肯定地说出需要多长时间。受害者可以因胸部的

弹伤迅速死亡,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他可能会倒下就死,也可能会持续一段

时间。。受害者才会死去。可是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弹伤很快就可致死。”
此案在医学专家提出的不同论点基础上交付陪审团讨论。
被告辩护律师反对把此案提交陪审团裁定,因为根据医学专家提供的证

词,陪审团不可能确凿地肯定马尔向麦克开枪射击时麦克仍然活着。然而法
官仍然决定应由陪审团来决定本案“最关键的争议”——“开枪时受害者究
竟是否还活着。”

这个争议提出了道德和科学上的根本问题:生命在什么时候终结?科学


家、神学家、哲学家和律师对这个疑难之谜已讨论了几百年。有人认为心脏
停止跳动之时生命即告终止。可是,自从人工心脏循环系统出现之后,人的
心脏可以由这种设备维持跳动,在人的其他生物器官死亡之后仍然保持功
能。这么一来,大部分医生都提出以“脑死亡”——大脑细胞电流活动的终
止为标志——作为法律意义上更有用的生命终结的标准。

家、神学家、哲学家和律师对这个疑难之谜已讨论了几百年。有人认为心脏
停止跳动之时生命即告终止。可是,自从人工心脏循环系统出现之后,人的
心脏可以由这种设备维持跳动,在人的其他生物器官死亡之后仍然保持功
能。这么一来,大部分医生都提出以“脑死亡”——大脑细胞电流活动的终
止为标志——作为法律意义上更有用的生命终结的标准。

“一个人只要有致另一个人于死地的故意,并实际上采取行动造成了另
一个人的死亡,就犯有谋杀罪。”

法官解释在一件谋杀案中“故意”的定义是:

“蓄意地采取某种行动,执意地、犯罪性地,而不是偶然地、错误地,
或由于疏忽大意而做了某事。”

法官接着指示陪审团如何决定被告是否有认定谋杀罪必须具备的故意。
他解释道,“故意是一个人心里隐密无声的行动,这种行动没办法拍照留影。”
可是,为决定被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陪审团可以使用所谓“推断”的方法:

“根据法律,可以推定每个人都指望自己所干的事都达到预期中的自然
的效果。”

然而,法官又提醒陪审团:“你们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推断一说。”

法官指示陪审团,他们只有证明马尔向麦克射击时麦克仍然活着之后,
才能认定马尔犯有谋杀罪。法官指出,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陪审团仍然可
以认定马尔犯有“未遂谋杀罪”。法官的指示中谈到“不可能实现的企图”
这么一个棘手的理论:

“现在,女士们先生们,虽说事实上或法律上受害者不可能被杀,因为
他在这之前已经死亡,如果你可以确凿地证明。。被告实际上有意杀害受害
者,被告心里认为受害者当时仍然活着,即使他当时已经死了,但也可以认
定被告犯有未遂谋杀罪。”

这样,法庭授意陪审团认定马尔因枪击一具尸体而犯有未遂谋杀罪,只
要它证明马尔当时认为麦克还活着。

经过两天秘密辩论,陪审团一致认定马尔犯有谋杀罪。陪审团的结论是,
麦克在遭到马尔枪击时仍然活着。他们并不想在如果麦克那时已经死了马尔
是否犯有未遂谋杀罪这样一个次要问题上多费脑筋。但这个错综复杂的问题
仍然埋伏在本案之中,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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