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欠税公告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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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21-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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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税收法规汇编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9号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