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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第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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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王衍庆会议,皆谓商运不可罢。台人闻将改折,大哗。绅士咸曰,民间完纳正供,已
百余年,虽今昔情形不同,私有折色,亦皆按时价之低昂,无有一定。若改征折色,每
谷一石征银一两二钱,转成定例。行之日久,势必又有加征,平水火耗,受累更深。且
台民市易,皆用番饼,并无纹银,全赖每年兵饷散布民间,纹番两便,故钱价得平。若
大饷永停,则纹银断绝,番饼增昂,必致民商两病,大不便。尔准亦以改折抵饷之说,
密访于传穟。传穟复书曰:〃今之纷纷言商病者,皆务虚名,未计其实。商船往来台洋
一次,贩货之获利,与船户之水脚,所得凡数千金。以数千石之船,而仅运百余石之官
谷,复给以每石六分有奇之运费,国家恤商,可谓厚矣,何病之有?所谓病者,有司之
陋规尔,有国法在,罪之可也,裁之可也。若改易旧章,设有他弊,又何以处之?自古
无不弊之法,利之所在,弊即生焉。苟鉴于末流,遂并亡其本,是为因噎废食,乌可不
察?夫商船运谷,虽以养兵,其端原于正供。台地产谷之区,颇艰银货,故昔人因地定
赋,有供粟而无地丁,虽有匀丁杂税,为数无几。而漳、泉、福州兵民繁庶,产谷不足,
故以有易无,运台谷以济各地之兵糈,发帑金以给全台之兵饷,各得其所,民便久矣。
虽近时台属正供不无折收,内地兵米不无折放,船户运谷不无折交,然名存法在,每有
需谷之时,犹可立备。一经改制,则内地永无得谷之期,台地永无见银之日,一旦需用,
反费周章,其不便者一。台属贸易俱用番饼,官民收用纹银,皆仰给于台饷。给兵之后,
散布民间,舍此则海外纹银断绝矣,其不便者二。全台兵饷岁发银二十一万一千有奇,
逢闰发银二十二万六千有奇,又加饷银六万七千有奇。台属额征盐课、叛产、官庄、杂
项、钱粮捐款,尽数划扣,历年司中尚应发银十四五万有奇,今以通台运谷折价,即使
年清无欠,裁十万尔,不足抵大饷之数。设岁又歉收,民欠积累,立形支绌。海外兵饷
攸关,贻误匪细,其不便者三。自古三代不废力役之征,国有征发,里出车徒马牛惟所
用。唐定租庸调之法,史犹称善。盖军国之需,不能不资民力,匪特赖以济事也,亦阴
以维持上下,使民知趋事赴功尊君亲上之义,故民安其分而忘其劳。今西北直省犹有车
马差徭,故其民情愿朴,以奉公为分所应尔。东南诸省民俗浇偷,一切便民,犹谤其上
者,不知分与义也。海船无他徭役,官使往来,皆予雇值,独过台配载军士,回棹配载
运谷,此二事尚有奉公之意尔。然亦有水脚之给,虽稍有赔费,亦由船户自图巧利,为
口员胥吏之所挟持,遂成陋规,非无故而致也。若裁去运谷,则商船自此不识奉公之义,
设一旦有意外之征发,反兴嗟怨,以为不当役使之意。履霜坚冰,由来有渐,其不便者
四。卢允霞一无赖讼棍尔,昔尝以唆讼拟遣,逢恩赦归,又盘踞鹿港,煽惑商民,假控
革陋规之名,设立公馆,每船抽费数十,是以奸民暴敛也。各商船户唯泉郊数人稍稍附
之,余皆已悟其奸,有赴厅控其假公者,此前岁邓丞所以往毁其馆也。彼挟此恨,又为
众船户所归尤,故冒死叩阍,以塞众人之责。始因敛费而控陋规,继因陋规而陈改制,
是以一奸民而敢横议,变乱祖宗成法矣。虽停罢商运之议,启自杨桂森,然桂森之议,
昔已不行。今则因卢允霞之控而行之,是奸民舞智,反优于邑令之建言也,其不便者五。
州县亲民之官,必使有力办公,乃可不形竭蹶。台谷陋规,不但内地各属赖之,即台属
厅县亦有折半征收之利,每谷一石折收番银二圆,或一圆八角,可当纹银一两四钱,或
二三钱。今使以半折抵给台饷,则官无丝毫余羡,而厅县从此大困矣。海外经费无一不
倍内地,幕友修金岁常四五千圆,捐赔之款又一二千两。廉俸无几,何以供之?非尽为
私肥之计也,其不便者六。虽有廉吏,亦必俾能自给,然后不侵国帑,不朘民膏。随规
既尽,势必亏空仓库,否则词讼案牍,掊克赃私,民间受祸更烈,海外隐忧自此深矣,
其不便者七。夫病商之弊,其实犹小,若以便商之故,而病官与民,因以病国,则害更
巨。古之为政者,利均则权之以义,害均则权之以大小轻重,不可不谨也。〃尔准纳之。
慎轸亦与书传穟曰:〃比阅陈议,所见正同。事关国制,不可不尽言。〃然已违众议,不
能商运。传穟所云运旧停新之策,亦遂置之,明年仍雇运焉。传穟复议停运眷米,每米
一石抵与纹银一两,藩司于台饷扣发,台属以折色纳府,抵大饷焉。是时慎轸已去闽,
议虽暂行,未及咨奏,传穟亦改调矣。
道光七年,议定不计梁头之大小,船之名目,凡厦船配谷百五十石,蚶船大者百石,小
者八十石,横洋船百八十石,糖船三百六十石,务欲以清积滞,而积滞犹如故也。于是
奏请折色,自是年起,每石易纹银一两,令各兵眷自行买米,商船便之。
鹿耳门应运兵眷米谷表(米从△,谷从▲)
鹿港应运兵眷米谷表
八里坌应运兵眷米谷表
仓储
仓储之制,仿于成周,所以充兵糈,裕民食,而平市价也。汉时始建常平仓,由官主之,
谷贱则籴,谷贵则出,以时调剂,故曰常平。唐时又设义仓,则由官民合置,以备凶年
之需。及宋朱熹复立社仓之法,后世行之,民以称便。台湾为宇内奥区,土田肥美,一
岁三熟,以其有余,供给福建,漳、泉之民赖焉。郑氏之时,曾建天兴、方年二仓,其
址犹存。归清以后,各县增设,一曰文仓,储供谷也。前时正供多完本色,故以此收之,
或时以拨平粜。一曰武仓,备兵粮也。戍台之兵按月发米,故以此存之。一曰义仓,官
民捐设。而人民之自建者,曰社仓。《大清会典》曰:凡民间收获时,随其所赢,听出
粟麦。建仓贮之,以备乡里借贷,谓之社仓。公举殷实有行谊者一人为社长,能书者一
人副之。按保甲印牌,有习业而贫者,春夏贷米于仓,秋冬大熟,加一以偿,中岁则捐
其息之半,下岁免息。社长社副执簿检校,岁以谷数呈官,经理出纳,惟民所便,官不
得以法绳之。丰年劝捐社谷,在顺民情,禁吏抑派,有好义能捐十石至百石以上者,旌
奖有差。社长社副经理有方,亦按年给赏,制甚善也。又有番社仓,以贮熟番社口粮,
制略同。康熙四十三年,议定福建仓谷存留发粜之数,各州县照额存留,而常平之谷,
则依时价悉粜。唯台湾孤悬海外,现在捐谷八千六百余石,常平仓谷十一万余石,每县
照例应存之额,余悉发市易银,以备荒年振济。又台、凤、诸三县所存供谷,现有七十
余万石,为数既多,积久易腐。应留二十万石,以供三载兵糈,余亦悉卖,充为兵饷。
雍正四年,议定台湾岁运福建平粜之米五万石外,别以正项购运十万石,分储沿海各处。
若台湾年丰,可酌情形加运。七年,总督高其倬奏言:〃台湾之谷,只可存备全台及金、
厦两处兵糈,若漳、泉平粜之米,请将官庄之款采办。〃从之。乾隆十一年,省议以福、
兴、漳、泉之米,不能不借资台湾,而台湾岁有丰歉,又不能不豫为筹备。乃定台湾各
厅县买谷四十万石,永为定例,存储台仓。如逢福建乏粮之时,拨往接济,即以藩库之
款,发还买补。越二年,议定福建常平积谷之数,而台湾应存四十万石。夫台湾为出谷
之地,拓地日广,收成愈多,非遇兵燹水旱之灾,粒食无缺,即有其灾,而人民尚义,
业户辄出平粜,乐善之士亦多捐振,故无道馑之惨。道光十七年,淡水同知娄云又劝各
庄合设社仓,众多踊跃,后先设立。而正供以改征折色之故,其后又裁班兵,文武各仓,
遂多虚设,渐就倾塌,唯义仓尚存。今举其所知者,着于表。
台湾官仓表
台湾府仓一在府治镇北坊县署左,计七十六间;一在东安坊旧县署右,计三十七间。储
谷二十万石,其不足额则由台、凤、诸三县拨仓收存。
台湾县仓一在旧县署左,计五十七间;一在县署右,计十四间;一在安平镇,计二间;
一在罗汉门,计三间。储谷三万石。又有监仓,在县署左,计二十间,乾隆二十四年奉
文建。
凤山县仓一在府治钱局,计二十八间;一在东安坊,计二十一间;一在大埔街,计二十
间;一在安平镇,计二十五间;一在旧县治,计八间。乾隆五十四年知县常明修,储谷
五万石。又监仓在旧县治仓后,计五间,乾隆二十四年建。
嘉义县仓一在府治东安坊,计一百三十六间,一在县治,计八十间;一在笨港,计一百
零九间;一在斗六门,计九间。乾隆五十五年,知县单瑞龙修,储谷五万石。监仓未建。
彰化县仓一在县治半线堡,计十五间,康熙五十四年诸罗知县周锺瑄建,以储半线至竹
堑兵米,则武仓也。雍正二年移归彰化县。嘉庆十六年,知县杨桂森改建城内,一在鹿
港米市街,计十六间;一在猫雾拺堡,计一间,俱雍正年间建,储谷五万石。监仓未建。
淡水厅仓一在竹堑,计十二间,康熙五十五年诸罗知县周锺瑄建,以储淡水至南崁兵米。
雍正二年归淡水厅。嘉庆二十二年,同知薛志亮修。一在八里坌,计十二间,旋圮,移
于艋牛R辉诤舐ⅲ埔患洌灰辉谀蠉,计一间,均经薛志亮修,储谷二万石。又有基
仓二所,一在竹堑,计五间;一在厅署内,计六间。
澎湖厅仓在厅治妈宫。雍正七年,议定拨储仓谷五千石,饬台、诸二县各先拨运正供谷
一千五百石,候冬收后,各再运千石以足其数。嗣通判王仁以澎地潮湿,贮谷恐烂,请
饬寄储原地,如遇岁歉,乃运至大府。不肯,始先运到二千石,尚缺三千石,久不补足。
其后通判胡建伟详请知府查照旧案,饬台、请二县各再拨运一千五百石,以敷原议之数。
乾隆二十四年正月,诸罗县运到其额,而台湾县仍缺,故额存三千五百石,以备平粜。
此外又有官捐之谷,每年三石,然今已无存,仓亦多塌。又有武仓,亦在妈宫,即从前
碾支兵米之仓。向例澎营赴台运米每年七千二百石,储仓支给。乾隆二十年,通判王祖
庆禀称:〃澎不产谷,唯借客米贩济民食,然风信靡常,每值市上缺乏时,幸赖月运兵
米六百石,照期散给,互相调剂,而年来每至逾期。查妈宫现有武仓十间,缘澎地潮湿,
储米易烂,请改为谷以一米二谷计之,凡七千二百石,贮存武仓,令文员管之,按月碾
给,则于常例无违,而兵民两益。〃奏准议行。其后改谷为米,由澎湖厅向台湾县支领
米价,自行采办。同治年间,因接济迟延,戍兵索饷,始归台湾县,采办仍由澎湖厅发
票监放,各兵启向船舱支领,而武仓遂虚设,近亦多圮。
噶玛兰厅仓一在厅治,一在头围。嘉庆二十一年,通判翟淦建,储谷二万石。
台湾社仓表
台湾社仓原在镇北坊,计四间,康熙五十年,台厦道陈瑸建。乾隆十五年,知县鲁鼎梅
改建县署,因就县仓以贮社谷。其后移建于龙王庙左。据周治六年绅董黄应清汇造清册,
计仓十二间,贮谷一万六千二十一石。
凤山社仓康熙四十四年,知县宋永清捐建。一在兴隆里,一在下中洲,一在内土库,一
在半路竹,一在下坤头,一在崁顶,一在万丹,其中多圮。
嘉义社仓一在诸罗山,一在安定里,一在斗六门,一在茅港尾,一在新化里,一在打猫
社,各一间,至今多圮。道光十五年,绅士王得禄倡建一所于县治,贮谷二万石。
彰化社仓在县治小西门,计十六间,道光十四年台湾府周彦、彰化县李廷璧劝谕绅士罗
桂芳等捐建。一在沙连堡林圯埔街,乾隆十六年,庄民捐谷公建。
淡水社仓道光十七年,同知娄云创设,劝各业户捐谷,尚未建仓,业经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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