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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第6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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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叶,鲜艳如生。五都之市,则有售者。
  雕刻
  雕刻之术,木工最精。台南为上,而葫芦墩次之。尝以径尺坚木,雕刻山水楼台花卉人
  物,内外玲珑,栩栩欲活,崇祠巨庙,以为美观。故如屏风床榻几案之属,每有一事,
  辄值百数十金。盖选材既佳,而抡艺亦巧。唯雕玉刻石,尚不及闽、粤尔。
  绘画
  绘画为文艺之一,开辟以来,善画者颇不乏人。而台南郡治之火画,其技尤精。南郡附
  近多槟榔,每取其箨为扇,画者又选其轻白者,以线香燃火炷之。四体之书,六法之画,
  靡不毕备。又镶以锦缘,饰以牙柄,每把可售数金,或数百钱,视其精粗为差。西洋人
  士购之馈赠,以为台湾特有之技。然台湾之中,唯台南有售,余则罕见也。
  铸造
  台湾铸造铁器,前由地方官举充,藩司给照,通台凡二十有七家,谓之铸户。所铸之器,
  多属锅鼎犁锄,禁造兵,虑藉寇也。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解禁。然铸造小
  刀者,各地俱有,唯淡水之士林最佳。又台湾产金,故妇女首饰多用金,一簪一珥,极
  其精巧。而台南所制银花,质轻而白,若牡丹,若蔷薇,若荷,若菊,莫不美丽。故西
  洋士女购之,以为玩好,或以馈赠也。
  陶制
  郑氏之时,咨议参军陈永华始教民烧瓦,瓦色皆赤,故范咸有《赤瓦之歌》。然台湾陶
  制之工,尚未大兴,盘盂杯碗之属,多来自漳、泉,其佳者则由景德镇,唯砖甓乃自给
  尔。乡村建屋,范土长方,厚约二寸,曝日极干,垒以为壁,坚若砖,谓之土墼,费省
  数倍。光绪十五年,有兴化人来南,居于米市街,范土作器,以售市上,而规模甚少,
  未久而止。唯彰化有王陵者,善制烟斗,绘花鸟,釉彩极工,一枚售金数圆。次为台南
  郡治之三玉,其法传自江西。而王陵且能制瓶罍之器,亦极巧。惜乎仅为玩好之物,不
  能与景德媲美也。
  煅灰
  灰有两种:曰蚝灰,曰石灰。沿海之地多畜牡蛎,台人谓之蚝,取其房烧之,色白,用
  以垩墙造屋。而近山一带,则掘石煅之,价较廉。
  烧焿
  山居之民,采伐杂木,积火烧之,而取其灰煮焿。焿有二种:固者曰焿砣,用以合染;
  流者曰焿油,可调食,色黄有毒,助消化。烧焿之木,以山蕉、贯众为佳,亦有配出。
  竹工
  嘉义产竹多,用以造纸,消用甚广。编为器具,亦用宏。而水沙连之竹,径大至尺余,
  缚以为筏,可渡大洋,凌涛不没,故沿海捕鱼皆用之。竹工之巧者,为床、为几、为篮、
  为筐。日用之器,各地俱有。
  皮工
  台南郡治之皮箱,制之极牢,髹漆亦固,积水不濡。次为鹿港。售之外省,称曰台箱。
  台地多皮,惜无制革之厂,以成各器,故但为枕、为鼓尔。
  卷二十七农业志
  当是时,彰化初建,淡水亦开,移住之民,尽力畎亩。而施世榜、杨志
  申之流,且投巨资,凿陂圳,以大兴地利。台湾之溪,自山徂海,源远流多,
  引水入渠,辟圳道之,蜿蜒数千里,以时启闭,故无旱涝之患,而岁可两熟。
  或于山麓陇畔,筑陂于洼,积蓄雨水,以资灌溉。大者数十亩,而旱田有秋,
  其瘠者则种番藷播山菁,故无凶年之患。台湾之地,以田育稻,以园植蔗。
  植蔗之后,可收两年,改种杂谷,以休地力。而稻田则以水利之富,壅肥之
  厚,可岁岁耕也。上田一甲收谷百石,中七十石,下四十石,唯视其力之勤
  惰尔。雍正九年,部定台湾征收正供之谷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余。支给
  戍台兵米,为谷八万九千七百三十石,例运督标兵米,为谷一万五千五百七
  十石,福建兵眷、金厦兵米五万五千二百十七石,又运福、兴、漳、泉四府
  平粜之米十二万二百八十七石,通计征谷不敷起运。乃以四府谷价发台,分
  给四县,籴补足额。语在《粮运志》。
  先是,雍正元年,巡台御史黄叔蕴ㄍ逯壮隹谌斩啵制浣蛹醚蟮粒�
  或以市价腾贵,虑生事端,奏请禁止。从之。于是漳、泉之民仰食台米者,
  大形困苦。四年,闽浙总督高其倬奏言:“台湾地广民稀,所出之米,一年
  丰收,足供四五年之用。民人用力耕田,固为自身食用,亦图卖米换钱。一
  行禁止,则囤积废为无用,既不便于台湾,又不便于漳、泉。究竟漳、泉之
  民势不得不买。台湾之民亦势不能不卖,查禁虽严,不过徒生官役索贿私放
  之弊。臣查开通台米,其益有四:一、漳、泉二府之民,有所资藉,不苦乏
  食。二、台湾之民,既不苦米积无用,又得卖售之益,则垦田愈多。三、可
  免漳、泉台湾之民,因米粮出入之故,受胁勒需索之累。四、漳、泉之民,
  既有食米,自不搬买福州之米,福民亦稍免乏少之虞。至开通米禁,有须防
  之处二端,亦不可不加详虑。其一,于冬成之时,详加确查。若台湾丰熟,
  即开米禁;倘年成歉薄,即禁止贩卖。虽年岁稍丰,而一时偶有米贵情形,
  亦即随时查禁。其一,漳、泉之民,过台买米者,俱令于本地方报明,欲往
  台买米若干,载往某处贩买,取具联保,详报臣等衙门,即飞行台湾及所卖
  之府县,两处稽查。如有不到、即系偷卖,必严惩联保,究出本船之人,尽
  法重处。如此查防,自不至接济洋盗矣。”疏入,从之。漳、泉之人深以为
  善。然出口既多,市价自腾。已而颁定商船渡厦者,每船限载食米六十石,
  以防偷漏。漳、泉米少人众,恃台供给,一旦不足,粒食维艰。于是多至台
  湾,岁率数万人,半为流民,坐而待食,米价递起。乾隆七年,巡台御史书
  山张湄奏言:“台湾虽称产米之区,而生齿日繁,地不加广,兼之比岁雨旸
  不时,收成歉薄,盖藏空虚。历奉谕旨,台民无不感激。唯是内地臣工末履
  其地,徒执传闻。如御史陈大玠生长泉州,尚疑台郡有歧视漳、泉之见,不
  知台湾固为东南之藩篱,八闽之门户,而与漳、泉所系尤非浅鲜。台湾四面
  俱海,舟楫相通,唯泉、厦尔。而泉、厦又山多地少,仰藉台谷。是台湾之
  米有出无入,猝有水患,非如他郡。可有邻省通融,商贾接济也。臣等蒙皇
  上畀以巡视重任,岂不知春秋严遏籴之戒。况全隶闽省版图,原无彼疆此界。
  而与海口之米,不得不责成官吏,严其出入,实由事势使然也。若任其运载
  透越,则台谷指日可竭,而地方不能安谧,日后之漳、泉亦无从而仰藉矣。
  此臣工之籍隶漳、泉者,亦宜为久远计,而毋徒务争目前之利也。夫台地之
  所出,每岁止有此数,而流民渐多,已耗其半,复有兵米、眷米及拨运福、
  兴、漳、泉平粜之谷,以及商船定例所带之米,则通计不下八、九十万石。
  此则岁岁丰收,亦断难望其如从前之价值平减也。是以臣湄同前任满御史臣
  舒辂有请建府仓以裕民食之请,工部给事中杨二酉有先实台仓之奏,臣等于
  上年十月,亦有请禁透越私渡之折。即今闽省督抚二臣议复科道杨二西等条
  奏,亦以台仓之积贮不充,则内地之转输易竭,海外设有缓急,他处难以接
  济为虑。但督抚所议,今台湾四县贮粟四十万石,恐一时买足,为数太多,
  为期太迫,应定三年之限,照数购买。而部臣议复,以采买仓谷,定例年岁
  丰稔,应全数采买,并无逾限三年之期。臣等伏思台湾上年收成实止七分,
  既非丰稔,似不得全数采买。且杨二酉原奏,请先实台仓,然后买运内地。
  该督抚等以内地兵糈民食,无从措办,关系非小,仍请照旧拨运。部议既准
  其奏,而本处贮谷,又不宽其期限,未免米价更昂,转于民食有碍,是不若
  督抚所请三年之议为得也。再,杨二酉所称内地发买谷价,仅三钱六分,或
  三钱不等,装运脚费俱从此出。从前谷贱之年,原足敷用,今则不免赔累,
  嗣后必依时价运费发买。该督抚亦请以后按岁丰歉,酌量增减,所见相同。
  而部臣拘于成例,谓从前并无以岁之不济,稍议加减,恐启浮冒捏饰之端,
  是犹以从前之台湾视今日也。查上年台湾于收成之际,米价每石尚至一两五
  钱,则谷价亦在七钱上下,与从前大相悬殊。可知原议谷价,即不论装运脚
  费,已不抵时价之半,倘仍不议增,必致因循岁月,互相观望。若勒以严限,
  迫之使趋,非县令受赔偿之累,即闾阎罗价短之苦。小民终岁勤劳,至秋成
  而贱买之,既失皇上爱民重农之意。若使有司赔垫,势必挪移亏空,亦非皇
  上体恤臣下之心。伏乞准照督抚所议,按年丰歉,酌量价值,及时采买。庶
  于海外地方,实有裨益。”于是减运四府平粜之谷七万二百八十七石,以实
  台仓,而内地穷民无所得食,来者愈多。二十年,始悉停运。来者益众,遂
  侵越界石,争垦番地矣。
  亦即随时查禁。其一,漳、泉之民,过台买米者,俱令于本地方报明,欲往
  台买米若干,载往某处贩买,取具联保,详报臣等衙门,即飞行台湾及所卖
  之府县,两处稽查。如有不到、即系偷卖,必严惩联保,究出本船之人,尽
  法重处。如此查防,自不至接济洋盗矣。”疏入,从之。漳、泉之人深以为
  善。然出口既多,市价自腾。已而颁定商船渡厦者,每船限载食米六十石,
  以防偷漏。漳、泉米少人众,恃台供给,一旦不足,粒食维艰。于是多至台
  湾,岁率数万人,半为流民,坐而待食,米价递起。乾隆七年,巡台御史书
  山张湄奏言:“台湾虽称产米之区,而生齿日繁,地不加广,兼之比岁雨旸
  不时,收成歉薄,盖藏空虚。历奉谕旨,台民无不感激。唯是内地臣工末履
  其地,徒执传闻。如御史陈大玠生长泉州,尚疑台郡有歧视漳、泉之见,不
  知台湾固为东南之藩篱,八闽之门户,而与漳、泉所系尤非浅鲜。台湾四面
  俱海,舟楫相通,唯泉、厦尔。而泉、厦又山多地少,仰藉台谷。是台湾之
  米有出无入,猝有水患,非如他郡。可有邻省通融,商贾接济也。臣等蒙皇
  上畀以巡视重任,岂不知春秋严遏籴之戒。况全隶闽省版图,原无彼疆此界。
  而与海口之米,不得不责成官吏,严其出入,实由事势使然也。若任其运载
  透越,则台谷指日可竭,而地方不能安谧,日后之漳、泉亦无从而仰藉矣。
  此臣工之籍隶漳、泉者,亦宜为久远计,而毋徒务争目前之利也。夫台地之
  所出,每岁止有此数,而流民渐多,已耗其半,复有兵米、眷米及拨运福、
  兴、漳、泉平粜之谷,以及商船定例所带之米,则通计不下八、九十万石。
  此则岁岁丰收,亦断难望其如从前之价值平减也。是以臣湄同前任满御史臣
  舒辂有请建府仓以裕民食之请,工部给事中杨二酉有先实台仓之奏,臣等于
  上年十月,亦有请禁透越私渡之折。即今闽省督抚二臣议复科道杨二西等条
  奏,亦以台仓之积贮不充,则内地之转输易竭,海外设有缓急,他处难以接
  济为虑。但督抚所议,今台湾四县贮粟四十万石,恐一时买足,为数太多,
  为期太迫,应定三年之限,照数购买。而部臣议复,以采买仓谷,定例年岁
  丰稔,应全数采买,并无逾限三年之期。臣等伏思台湾上年收成实止七分,
  既非丰稔,似不得全数采买。且杨二酉原奏,请先实台仓,然后买运内地。
  该督抚等以内地兵糈民食,无从措办,关系非小,仍请照旧拨运。部议既准
  其奏,而本处贮谷,又不宽其期限,未免米价更昂,转于民食有碍,是不若
  督抚所请三年之议为得也。再,杨二酉所称内地发买谷价,仅三钱六分,或
  三钱不等,装运脚费俱从此出。从前谷贱之年,原足敷用,今则不免赔累,
  嗣后必依时价运费发买。该督抚亦请以后按岁丰歉,酌量增减,所见相同。
  而部臣拘于成例,谓从前并无以岁之不济,稍议加减,恐启浮冒捏饰之端,
  是犹以从前之台湾视今日也。查上年台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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