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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我在不寻常年代的特别经历-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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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的矜持。张思之请她坐下后,她并不抢先发话,而是在等待。    
    “我们是律师,特别法庭向我们介绍,你要求请律师辩护。有什么要求或问题,凡是与你的案子有关系的,可以同我们说。”“噢,你们是律师。我向特别法庭提过,要委托史良做我的律师,法庭有什么理由不同意呢﹖”    
    “特别法庭的意见,我们没听说,但作为律师,我们可以告诉你,这个要求很不恰当。史良现在不是律师,年事已高,不可能出庭为你辩护。””请你把声音提高点。声音太低,我听不清楚。我耳朵有毛病,当年用镭治病给搞坏的。”江青抱怨道。    
    朱荣华想反唇相讥,张思之示意不必,和缓地说:“可以,请继续讲。”“我请史良,是因为她敢替我辩护。至于你们……”她吞而不吐的,显然是“大概没那个胆量”的挑战性语言。张思之不想就此引起争辩,沉默不语。江青似乎感到没趣,转而说:“检察员不止一次对我说,‘谁敢替你辩护呢﹖”’顿了顿,她又说:“替我这个案子辩不容易噢得学好多东西 得学‘九大’报告、‘五一六通知’、‘十六条’,不学习那些党的文件,不可能替我辩”    
    “你扯得太远了,律师办案子,哪些文件应当学,哪些东西不必看,我们自会安排。现在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你必须明确表态,是否要求委托律师辩护。”张思之感到她简直是在胡搅蛮缠。    
    “我讲过多少次了,我身体不好,易忘,易激动,有时感情一激动就说不出话来。因此想请个顾问,在法庭上好替我说话;我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同顾问商量。”    
    “这个要求,没有法律根据。替你说话,不是律师的职责。这种出格要求不可能被接受。但作为辩护律师,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只要与案子有关,都会做出答复,这也可以说是起到了顾问的作用。”张思之耐心地告知江青。    
    “那好!我请你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公诉,我的案子是谁起诉的。”    
    这个问题本可以不回答,但朱荣华还是宽容地翻开《刑事诉讼法》,依据第100条,简明扼要地做了解释。江青把手放在耳根后,听得很认真。朱刚有停顿,她便高声叫道:“检察员江文为什么欺骗我,他说还没和我谈完,怎么就起诉了﹖”    
    朱荣华说:“没谈完要看什么问题,起诉方觉得犯罪事实查清了,证据也充分了,就可以起诉。被告人想说的很多,起诉后还可以……”    
    江青没把话听完,又嚷道:“我要控告公安部他们那不是侦察,是法西斯绑架 绑架之后,把我扔在地板上,六个小时没人理我……”    
    张思之觉得有必要控制住她越扯越远的话头,插言说:“你的所谓控告,在你没有正式表示委托,或正式请求法庭指定我们做你的辩护律师前,我们不能就实质性问题对你作出回答,甚至我们现在的谈话,也难以继续下去。”


《我在不寻常年代的特别经历》 第三部分张思之:“林彪”“四人帮”两案的审判(3)

    “我请你们,是要你们跟他们辩,不是跟我辩。”/    
    她不理张思之,对朱荣华说:“按宪法、国法、党纪,我都没罪。”    
    江青没想到张思之会毫不客气地打断她的话,勃然大怒,狠狠地瞪了他一眼,声音更高了:“我最怕别人打断我的话,一打断,我就紧张。我是个病人,原来血压低,现在血压高,耳朵也不好,又神经衰弱。你这态度……”她仿佛突然意识到自己的失态,随即转而用和缓的语气说:“可能与你的职业有关吧﹖”    
    言来语去,张思之已经洞悉江青在试图控制此番交谈,决定不让她牵着走,再次追问她是否打算请律师辩护。江青好像在极力躲闪正面回答,又把话岔开说:“我请你们,是要你们跟他们辩,可不是让你们跟我辩。”她自以为抓住了理,接着说:“他们,就是叶、邓,我的立场与他们不一样;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他们已经走得很远了……”    
    “你的话离题太远了”张思之感到不能让她这样东拉西扯,再次制止她。“你说话不要那么大声嘛!我有病,我怕你的声浪的震动。”“你刚才要求我们说话大声点,现在又出尔反尔!”朱荣华也有些气愤。“现在距离近,我已能听清楚了。”“既然听清楚了,就把你的结论告诉我们,请律师,还是不请﹖”    
    江青的情绪在急剧变化,显出激动的样子,眼圈也红了,低下头轻声细语地说:“我是想请个顾问,可不是以犯人的身份委托。”“你对起诉书的意见,只有与你建立了委托关系之后,我们才能考虑。”朱荣华说。“按宪法、国法、党纪,我都没罪。”她斜过头,对着朱荣华,不理张思之:“你要相信他们那个指起诉书,怎能替我辩护呢﹖”“那是第二步的事,首先你要决定是否请律师!”    
    江青依旧回避着,突然用手指着朱荣华放在桌上的袖珍本法律汇编,说:“你那本刑法、刑诉法,是不是可以送我一本﹖”“这种要求,你应该按规矩向监所提。”“这么大案子,连一本小书都不肯发,这么吝啬!”“如果我们成为你的律师,这方面的要求,我们可以代你提。”    
    “你们是那边的人,那就不能做我的律师”江青终于失去了耐性。“那么,你的意思是不请律师,或者是不请我们做你的律师,对吧﹖”张思之针锋相对。江青感到不应一下说得过死,马上转圈说:“你们再让我好好考虑考虑。”考虑可以,但今天一定要告诉我们考虑的结果,我们没时间久等。”的确,此刻距离开庭,只剩下一个星期了。    
    “我理解,很理解。我的问题那么复杂,材料那么多,你们工作量会很大……呵,问题多,都是我们党内的事。哦,现在我不是党员,被开除党籍了。不过,那是他们把我开除的”她又借机发泄内心的愤懑。    
    又费了一番口舌,江青才答应下午三点前告知考虑结果。该退场了,江青恢复了来时的谦和,点了点头说:“你们不会怪罪我吧﹖我谢谢你们!”    
    组员们说:“江青把你便宜了。”/    
    法庭的人说:“李作鹏脑子快,得找个专职律师对付他。”    
    江青同律师见面后,找到监所负责人贾政委,说:“今天来的律师,一看就知道是代表官方的。那姓张的律师,是什么长字号的,本身就是官方成员,看他那么凶,怎么可能为我的案子辩呢﹖”贾政委问她打算怎样,她说:“我要朱律师,他好;不要张。”贾政委提醒她,朱是张的助手,抛开主办要助手不合适。江青强调她可以选择律师。    
    离开秦城监狱时,同来的人都已经清楚,江青“辩护士”的荆棘之冠,轮不到我戴了。组员们对我说:“江青把你给便宜了。”张先生以此结束了秦城见江青的故事。“这种结果,就个人得失论可以说是幸运的,江青没有让您陷于同她一道恶名远扬的尴尬境地。但在今天回溯起来,从健全、推进法制进程的探索,从丰富律师刑诉辩护的经验角度看,江青没要律师,或者说您最终没有成为她的辩护士,是不是又让人感到有些遗憾呢﹖”    
    “你这种反问的确有些道理。有压力、有难度、有挑战,对法制的健全完善,对律师的历练成熟,都具有非凡的意义。这个意义甚至会超出审判本身。”    
    “让我们重新回到两案的话题吧。我看到有关材料记载:法庭推荐北京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傅志人接替您,他和朱荣华又见了江青。江青认为起诉书否定了毛主席对文化大革命的评价,把她和林彪列在一起不伦不类,要律师按她的基调辩护,被律师告以其责任是依事实及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而不是做代言人。江青一气之下,又把他俩便宜了。”    
    然而张思之并未被彻底地便宜掉,从秦城监狱回来当晚,法庭便找到他。“来人对我说:李作鹏要求辩护。他曾经是搞密码破译的,脑子转得特别快,得找个专职律师对付他。正好江青不请你辩护了,你就准备为李作鹏辩护吧。”    
    严格地说,律师的天职是依法维护被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不是同法庭其他方面的人员携手,共同对付被告。但“两案”毕竟是个极其特殊的例外,其首犯、主犯曾置身中国政治权力的巅峰,且错综复杂的案情涉及到一些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应该防止某些被告利用法庭将其泄露出去,或以此要挟法庭。只是就“保密”这个意义而言,张思之表示愿意与法庭合作。    
    离开庭只剩五天了,律师们才基本定位/    
    李作鹏说:“我的罪,我承担,我的骨头还是硬的。”/    
    律师阵容是强有力的,他们马上发现了起诉书上有指控不实的问题    
    离开庭只剩下五天了,律师们才基本定位,明确了为之辩护的被告:    
    甘雨霈、傅志人负责为陈伯达辩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周亨元、武汉大学法律系马克昌担任吴法宪的辩护人;    
    张思之和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苏惠渔担任李作鹏的辩护人;    
    北京律师协会负责人之一周奎正、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舜华担任江腾蛟的辩护人;    
    上海律师协会会长韩学章、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主任张中,被指定为姚文元的辩护人。    
    他们随即争分夺秒而字斟句酌地阅读分析有关各自委托人的案卷,并同委托人见面,询问有关案情。张思之在同意为李作鹏辩护后的第三天,重返秦城监狱,同李作鹏见面。按《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辩护案件的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单独会见被告。但鉴于“两案”的极为特殊的情况,辩护人与被告见面时,均有看守人员在场,以防泄密。    
    李作鹏见到张思之、苏惠渔时,表示是自己的罪绝不推脱。他说:“我有罪,有责任,我敢承担。我的骨头还是硬的,判罪也接受。”接着又表示不是他的罪过,不能要他负责。他说起诉书中提到一个叫“雷永通”的人之死,可他对此没有责任。这一点许世友可以作证,萧劲光也了解内情,如果考虑他俩的地位不便出庭作证,希望请许夫人出庭证明一下。谈话的时间不算太长,张思之已经感到李作鹏的脑子的确好使。    
    参与辩护的律师阵容,可以说是相当强有力的。当他们在短暂的时间内,把各自负责的案情仔细地理了一遍后,立即发现了起诉书中的一些不实指控。


《我在不寻常年代的特别经历》 第三部分张思之:“林彪”“四人帮”两案的审判(4)

    在几乎每日一次的辩护组碰头会上,为姚文元辩护的韩学章、张中,首先指出了起诉书中对姚文元的部分指控不能成立。起诉书第46条认为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其中指控姚文元的依据,是1976年5月7日,他在谈论天安门事件时讲道:“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广场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说这是为上海武装叛乱做舆论准备。可事实是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是在当年10月间,“四人帮”感到行将覆灭才着手的垂死挣扎,而姚文元讲这番话,却是在“四人帮”猖獗得意之际,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起诉书第34条,指控1967年5月,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镇压群众,导致武斗流血。而根据当事人王效禹的供词,只有张春桥说支持王,姚文元事先并未表态,事后才说了句庆贺的话。显然,他不该负挑起事端的责任。    
    但当时韩学章、张中对是否提出反驳,拿不定主意,因为起诉书是经中共中央上层审阅的。辩护组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提出反驳。中央的精神是要使此次的审判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主管“两案”审判的彭真也指示:“不仅要辩护,而且要很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不驳回明显失实的指控,不依法解脱被告不成立的“罪责”,则被告内心难以诚服,也不能使最终判决在法律上长久立得住,同时还是律师严重的失职。    
    也是在碰头会上,律师们还认为:起诉书第8、第10条指控、并被视为对“四人帮”审讯突破口的王洪文“长沙告状”,在党内组织上是合法的,不能构成罪行。1974年10月筹备四届人大会议期间,江青、张春桥为了在此次会上谋取更大的权力,怂恿王洪文到长沙,向正在那里的毛泽东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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