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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自白书-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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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的规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例如遗赠、扶养协议等都是适用的。婚姻家庭法应纳入民法典中。    
    关于民法和商法,有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分立。我认为民法及商法均有调整交易关系的内容。进入交易后无法分清是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民商分立在立法上将产生矛盾和重复。民商合一使交易规则统一化、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的调整。从我国情况看,把企业和公民分为商人和非商人也是行不通的。我们应当坚持民商合一体制。    
    张:让你一下回答这么多总是实在是很辛苦(笑)。我想问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民法典何时才能完成制订工作。    
    王:考虑到民法典内容确实十分复杂,我们不应仓促颁行,但也无须用十年,甚至数十年。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各方面的条件已经成熟,更重要的是现实经济生活的急切呼唤,使我们无法长期等待。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法国民法典这样一部前所未有、带有蓝本意义的民法典的制订,只用一15年。而苏俄民法典仅用了5年。我预计从现在着手,到下世纪,也就是2005年之后不久,中国应该能够完成民法典的制订工作。    
    


王利民:中国民法典离我们有多远笔墨官司最好法院打

    笔墨官司是笔墨打还是法院打?我问。这是一个热点问题,由此话题而引发的讨论正在进行有关报刊发表的文章不下百篇,那些文章大半都是文化圈内人写的。我想就这个问题问一下做为法学家王利民,看他如何回答。    
    王利民坐在办公桌旁沉了沉,道。你所说的笔墨官司可能是指近几年来被炒得纷纷扬扬的告记者、告作家热吧!这里涉及到新闻侵权、小说侵权、评论侵权等问题。这其实是两种权利的冲突而造成的。一方面我们要对新闻自由创作自由、评论者的舆论监督权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在价值的评判和平衡时,要有一种倾斜。这种倾斜的法律上是有一些基本原则的。    
    是的,在你的著作中有这方面的论述,你是主张向舆论监督权倾斜的也就是多些新闻自由特别对公众人物、公共事物主张多一些舆论监督。    
    王利民从点了点头说,从另一个方面看,现在人们觉得受到损害后知道到法院打官司了,这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多年来我们一直缺少人格权这种观念。有人说这是一种权利的觉醒,这是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很赞同。,权利是什么?权利的主要核心在于法律,法律的主要内容在于权利。只有公民懂得了怎么去捍卫权利,才能说他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另外,通过司半裁判来解决纠纷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必由之路,相对于过去纠纷找领导调处,行政解决要进步得多。这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    
    我停下记录说,你刚才谈得比较宏观。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当然是必要的,但是,现在也有滥用诉权的现象,在告记者、告作家的官司中,几乎80%是判记者、作家败诉的,记者、作家在写东西时简直觉得危机四伏了。    
    你说的现象确实存在。有些地方判记者、作家败诉的太多,这个问题让人感到忧虑。我曾和一些法院交换过意见。人格权毕竟是一种私权,舆论监督是一种公权,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我们不得不使个人的私权受到一些限制。从美国的纽约时报沙利文案件以来,美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则,就是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相比,新闻自由的价值要高于隐私权。这个规则我们可以借鉴。不能不考虑到新闻、创作、评论的一些法律,就判作者败诉。要不然的话,新闻也好,创作也好,评论也好,确实是困难重重。我认为对这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要有一个严格的规范。同时要多听听行业部门的意见,每一个行业其实都有一个通行的标准。    
    我说,由于一些判决没有充分听取行业部门的意见,加上某些法官的素质低下,有些官司判了,的确没起到好的社会作用。所谓输了官司、赢了理。就算官司输了却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有些文化圈内人士为法官不懂行,根本没有资格判这类案子,为此才引出了笔墨官司笔墨打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你能不能十分肯定地回答我,笔墨官司到底是笔墨打还是法院打?    
    王利民十分肯定地回答。笔墨官司一定要法院打。但是,要充分听取这个行业、阶层、圈内人的意见。同时也要充分地尊重创作评论的规律。你不到法院,那么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呢?    
    双方论战呀!我笑着接话。    
    论战到什么时间呢?可能论战到几十年都不会有一个结果。    
    就象鲁迅那一代人那样。最后还是存疑,不了了之。    
    但是,现在时代不同了,节奏飞快,日新月异。旧的问题还没解决新问题又来了。再者,那个时代没有人格权法,这种权利的观念也很薄弱。    
    论着论着就叫骂起来,所以鲁迅可以痛打落水狗。可以骂对方是“走狗”。    
    王利民说,在现代社会,没有其他的途径最能有效地解决纷争、纠纷。只有通过司法。有人说作家自己搞仲裁来解决。可是仲裁不服呢?还要找法院。最后仲裁要执行呀!执行不下去呢?也要找法院。过去我们都通过领导解决。那就是看哪一级领导说了算的问题。那当然是官大的说了算。    
    


王利民:中国民法典离我们有多远惩罚性赔偿:骂一句赔两千,打一拳罚五千

    在诉讼就会有判决,损害赔偿是自然的。就精神损害赔偿来说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呢?就近年来的案例来看,法院的判决差别相当大。有判10元,有判万元的,有判几千万的。给人感觉特别乱。    
    王利民笑了,说,精神损害赔偿,世界各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本身是对精神痛苦的抚慰。而精神痛苦是因人而异的。同一种行为针对不同的人,其结果也不同。有可能无所谓,有人可能痛不欲生。所以精神损害赔偿要参照各种因素来确定。比方: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状态以及他的经济状况,总让他赔得起吧!另外,还要看受害人的受损害的程度等。    
    但是,法律总得有一个差不多的标准吧!一个名誉权官司打了三、加上年,最后法院判下来了,才赔1千多块钱,让人觉得胜诉和败诉都无所谓了。觉得一个人的名誉也太不值钱了!    
    王利民说,在这里要区别一个概念。我们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时对精神痛苦的慰藉。而不是某人名誉的标的。对于精神损害首先是恢复名誉,这可能比金钱更重要。如果简单地认为是赔偿名誉的话就错了。名誉是无价的,人格也是无价的。10块钱不少,二十万也不多。    
    王利民从抽屉里拿出一份资料说。上海有一个因非法搜身的案子。一审判决赔偿20万。二审赔1万。引起了轰动。我说,这差异也太大了,显得不太严肃。    
    是的。王利民说,这样是不严肃。有人大代表提出,搜一下身就赔20万,那么事故压死一个人才赔多少?国家规定各种费用加起来才几万块钱。上海高院的副院长和我探讨这个问题。我说不能简单地认为一个人的名誉就不值20万元。人格是无价的。这和汽车压死人所支付的安葬费是两回事。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到底多少合适呢?法院判决时最终还是要给一个具体的数字?    
    王利民说,我最近的确正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既然人格无价,赔多少都不合适,也不能得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数字,我建议可以采用一种惩罚性赔偿的办法。这就可以确定一个准确的数字了。通过惩罚性赔偿代替精神损害赔偿。广东规定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五万以上;而上海规定五万元以下。这些规定其实都带有惩罚性质。这里面也包含了对精神损害的抚慰。这种做法在美国比较流行。法官认为我没办法确定你有多大的痛苦,既使我能确定你有多大痛苦,我也没办用金钱来衡量。我干脆对加害人进行制裁,对受害人进行抚慰。并且规定了明确的金额。比方:骂一句赔两千,打一拳罚五千。    
    好!我乐了,是美元吧!换算成人民币这就好!不少了。    
    王利民说,这钱就直接给受害人。这是对打人的人一种制裁。不要受害人证明什么,只要你证明被打了一拳就可以了。在中国有个案例,一个男人在大街上打了一位女士耳光,大家都可以证明。这位女士到法院告。法院说你得把医药费、医院的证明、伤害的证明拿来,否则我无法判,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人身受到伤害是要根据这些进行赔偿的,在最高法际的讨论中,我讲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打一耳光不可能住院,也不可能产生什么医药费。如果有伤害证明就构成犯罪了。但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打一位妇女,是侮辱性的,¥侵害了人格权,这还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吗?    
    我不住地点头,说在中国也应当搞惩罚性赔偿。多少才合适呢?    
    王利民答,中国各地的情况不同,应当区别对待,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当有所不同。但是,基本原则是既能补偿受害人,又能遏制加害人,起到惩戒作用。同时也要加害人能承受得了,要能拿得出来,可又让他感觉到心疼。这个数字才是合理的。    
    我问,目前就你研究的结果,这个让加害人心疼的数字是多少呢?    
    王利民答,象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因打基础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恐怕得一万元。一万元钱对于一个城市市民来说是可以拿出来的。但是拿出来是让他心疼的,这样他就不敢轻意打人、骂人了。对于其它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能参照这种方式。    
    我说对个人和法人恐怕也要区分开来。现在法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比方商场非法搜身的现象。还有对富人和穷人也应区别对待!    
    是的,广东规定五万元以上就是针对侵害消费者人格权这种情况的。的确不能太少,对富人来说太少了就等于享有了侵犯他人人格的权利。富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反正打你一次不就是给点钱嘛!另外,还要给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情况判。在美国喝咖啡烫了一下嘴,就有赔50万美金的案例。社会上提出了批评,可是法官说这是我的自由裁量权。(笑)关于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已十分流行,德国、日本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开始借鉴了。惩罚性赔偿功能有三个。一是补偿功能,替代不好判断的精神赔偿;二是惩诫,让你感到害怕,对你的恶意的不法行为进行制裁;三是遏制,不仅使你今后不敢再犯,而且让其他人今后也不敢,这叫杀鸡给猴看。所以,在美国,打人的很少。    
    王利民,男,湖北仙桃市人,法学博士,即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并任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并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违约责任论》、《民商法研究》(1…4辑)、《人格权法》、《国家所有权研究》等多部。    
    在采访结束时,我说,刚才我们谈论的都是比较大的话题,现在我们谈一个轻松的话题吧!我问你书架上藏书最多的,除了你的专业以外,还有哪些书?    
    我的书主要是政治、法律方面的书,过去我也藏历史的,少了。因为没有太多的时间看。    
    你能给读者推荐一样你认为好的书吗?    
    我看的大多是民法方面的书。我认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一本好书,非法律专业的读者朋友也应当读一读。    
    你最近有什么著作出版?    
    我马上要出版一本叫《司法改革研究》的书,在这方面国内还没有人集中讨论过。大约五、六十万字。    
    你读小说吗?    
    (笑),我的书架上没有小说,小说在我爱人书架上有。我当儋读小说,陈忠实的《白鹿塬》、霍达的《穆期林的葬礼》,象张承志的《北方的河》等都是不错的小说,特别是陈忠实的《白鹿塬》是一部史诗股的作品。象《静静的顿河》那样。可惜太短了,再长一点就好了,不过瘾。    
    我说,《白鹿塬》都五十多万字了,再长陈忠实先生的脸上沟壑就更深了,就更象黄土高原了。(笑)……    
    


西川等:当代诗歌承担了什么当代诗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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