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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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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小组讨论领导人的报告和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尽管现在的选举程序中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当选人数,但并不存在公开的竞选。
中央委员会代行党代会职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代表团体。它由选举它的代表大会的届数来命名,其全体出席的会议称为“中央全会”。因此,十二大选出的中央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被称为十二届一中全会。中央全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除了全会以外,还有部分、非正式和扩大的中央委员会议。有时,中共中央全会只是批准在先前的非正式会议上作出的决定。1978年12月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肯定了党承担经济现代化的责任,但它实际上是在此前长达一个月的中央工作会议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日常政治领导是由党的书记处、政治局、常委会和总书记实施的。他们都由中央委员会选出,总书记是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它的常委会的主持人。当胡耀邦1981年接替华国锋时,总书记代替了党主席的职位。
在政治局内有非正式的分工,而在其常委会中的分工更不明显。常委会只有6人,分工不可能太专,但有一个职位是留给中央军委主席的,另一个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还有一个留给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目前邓小平兼任其中的两项职务。在政治局内,各个成员的归口比较明显,但仍是非正式的。政治局委员经常公开讲话,并在自己分管的方面有权威性。
政治局及其常委会虽然是最高决策机关,但党中央的行政和具体工作由书记处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官僚主义为由撤销了书记处,但在80年代它又成了很有影响的组织,并在1982年重新获得了党章的确认。其9名成员中的4名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其余是中央委员。它由中央委员会选出,但工作则听从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指示。书记处的工作由若干部门来贯彻。通过这一官僚机构,政治局控制从中央到建立于中国社会每个单位的基层党小组的党的日常工作的开展。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出,通过军队的总政治部控制军队。它对军队的政治控制功能也许看起来与国家军事委员会重叠,而且实际上这两个组织的成员是相同的。
军队是中国政治中独特而强大的组织。革命成功的基础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胜利,许多高级领导人都有某些军事经验。毛泽东是军队的缔造者,也是其游击战略的首倡者。由于林彪在“文化大革命”前按毛泽东主义路线将军队政治化,军队曾被闲置起来,但当运动出现无组织状态时,军队又于1967年介入地方以恢复秩序。军队向党被动摇了的独占领导权发起的有组织的挑战,在1971年林彪谋杀毛泽东的未遂计划中达到了高潮。目前军队在中国政治中保留了强大的但毕竟是已有所减弱的作用。它在领导中影响力的趋向未见进展,也许是因为它在改革家所批评的“文化大革命”中得到了好处。军队强调意识形态的纪律,从经济现代化的实验形式中所得较少。
第三章 政治构架第1节 政治机构(4)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调查党的政策的执行情况,处理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方面负有很广泛的责任。其成员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并对中央委员会负责。下级纪委对相应的党委和上一级纪委负责。尽管党从50年代起就有了类似的机构,但它们在1979年重建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颁布之后变得特别重要。中央要求限制地方领导“封建式的”滥用权力,并防止党在现代化压力下的腐败,这导致了对纪律的突出兴趣。
中央顾问委员会是1982年由党章规定的一个新机构,以利于领导权从老一代的长征幸存者转移到较年轻的继承者手中。其成员必须至少具有40年党龄。它行使协商的而不是决策的职能。其成员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出席中央全会,其副主任可以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其主任是政治局常委会的资深成员。邓小平是中央顾问委员会的第一任主任,以便将他的威望赋予这一机构并鼓励老一代领导人退休。这一委员会被看作是为目前的老一代的利益而设置的临时性机构。
省级党的结构在较小的规模上复制了中央的结构。省级由所有直属中央的行政单位组成,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这3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大陆的21个省。台湾也被列为一省,虽然目前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管理之下。省级党的代表大会也是每五年召开一次,其首要职能是选举省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参加全国党代会的代表。省委及其常委会与中委员会和政治局相对应。省委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中央以下的各级委员会都是如此。省委第一书记是省级最有权力的政治位。党对省级厅局、作家协会、工会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党组来实现的。省级直接任命专区(或是省辖市)级的领导人,但它也牢牢地控制了在名义上是选举出来的下级领导人。市级(包括专区级)党组织也效仿省级的形式,但其成员和复杂性都有所降低。市级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地方与基层党组织
县级组织包括大城市的区、不分区的小城市、自治县和旗。它是最基本的行政层次,特别是在农村。县级党代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选举其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党在50年代实行定期轮换党的书记和政府首长,1984年又恢复了这一做法。
党的基层组织与中国社会的基层组织相对应。党章这样论述它们:“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村集镇、连队”等等,如果一个组织中至少有3名党员,它就可以建立基层党组织。一般来说,一个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在该单位内贯彻党的指示。但是,如果该单位设有党组,那么其党组织既受党组的政策领导,又受上级党的权威领导。
一个单位党员的数目决定了其组织级别。如果党员人数超过100人,就可建立基层党委。这种较高级别的基层组织在结构上类似于县级,也有三年任期,但其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属于一个基层党委的党员进一步根据其单位的分支机构(班级、车间、系、大队等等)而组成总支和支部。
一个单位如果有超过50名但不足100名的党员,那就可建立党总支。一个总支的全体党员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也是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总支委员会当选后任期两年。党总支不设常委,因此在此级别,书记不大受集体决策的制约。
党支部是最低级别的党组织。一个单位如果有3名以上而不足50名党员,就可组织支部,而且所有其他级别的党组织也都设有支部作为其最低级单位。特别是对不担任职务的党员,党的生活在支部开展,有关接纳或开除党员的决定也在支部作出。支部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它选举3—7人、任期两年的支委。有一个组织小册子列举了支委中的8个职位: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律检查、安全、青年和妇女委员。支部成员还可进一步组织成3~5人的党小组,以便开展讨论和学习,但党小组并没有决定权,因此并不构成一级党组织。
第三章 政治构架第1节 政治机构(5)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
中国具有统一的国家组织,包括4种等级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虽然按照中国人的定义,可以把军队包括在国家之内,但它通常被单独看待。人民代表大会是每年举行一次的代表机关。按照国家宪法,它们是最高国家机关,1979年通过设立省、市和县级的人大常委会而加强了人大监督政府事务的职能。从国务院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执行和行政官僚机构。其首席官员通常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两个法律等级体制即法院和检察院的官员也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军队虽然也向人民代表大会选送代表,但除了在最高层以外,它大多独立于地方政府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与西方政府具有某些相似性,但如果以为它只是这些类似机构的简单复制,那就错了。共产主义的宪法理论与资本主义的宪法理论有着根本的区别,其结果是,甚至看起来很相似的机构,其职能也是不同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在的阶级基础:它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意指友好阶级——与工人阶级联盟的阶级——而与敌对阶级相对立。中国政府自称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但对敌人实行专政。敌对阶级中的个人据说也具有一般公民的权利,但由于宪法对他们的敌视,这些权利是模糊的。
当华国锋1979年宣布取消敌对阶级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阶级基础并未改变。按照官方的观点,敌对分子仍在内部和外部影响下产生出来,将来与阶级敌人有关的问题仍然可能存在。使用阶级敌人这个范畴的目的,是为了让政府可以自由地规定和处理政治罪犯——事实上,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属于人民。然而,它妨碍一个以公民为基础的、真正普遍的国家和法律体制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历史反映了中国政治的重要转变。中国的第一个共产主义政府是1928—1934年间在江西根据地建立的。从一开始俄国的人民苏维埃和党的领导的模式就很明显,但游击战争的形势要求中国共产主义者比俄国人更关心群众参与的质量。可是,这种关心与机构革新相比更多地反映在党的政治作风上。从1949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初的国家结构是一个临时行政的体系,它大多是在地方军事单位的监督下重建并实现其初期的改革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1949年前的统一战线的继任机构,它在《共同纲领》的约束下充当名义上的全国代表权力机构,《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临时约法。国家的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通过,按照修改了的苏联模式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政府。从1954年直到1957年的反右斗争,中共领导作出了认真的努力来发展可行的法律体制,并使行政程序规范化。可是不久,大跃进(1957—1960)带来了重要的变化。权力分散和中共说了算的做法削弱了中央国家机关,而1958年人民公社的建立则创造了新的地方行政类型。“文化大革命”(1966—1969)进一步破坏了1954年的宪法。尽管1954年的宪法并未正式废除,但它有关机构、程序和权利的许多规定都遭到践踏。国家结构仍然处于废置状态,其运作毫无法律指导,直到1975年通过了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加进了“文化大革命”的许多原则,大大改变了先前的结构。在1976年毛泽东逝世和“四人帮”垮台之后,与1954年宪法接近的另一部宪法于1978年3月通过。
到1978年底,随着中共最高领导层中邓小平的“实践派”的决定性胜利,新的改革便开始酝酿,它将大大超出50年代的做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首次通过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制度、差额选举制度,并设立了中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随着政府官员相对于党的自主性程度的提高和人民代表大会变得更加有效,“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趋势继续加强。这些改革在1982年的国家宪法中达到了高潮,这个宪法是两年起草、修改和公开评论的结果。以下的讨论根据1982年的宪法和与之相应的立法来展开。对中国近期政治结构改革的更充分的讨论,可参见DSG古德曼《1976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改革:一种历史的考察》,载N哈定编《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伦敦,1983年,第277~298页;L迪特米《中国中央政治机构的正式结构》,载S格林布拉特等编《中国社会的组织行为》,纽约,1981年;以及B沃马克《中国的现代化和民主改革》,载《亚洲研究》第43卷第3期(1984年5月)。有关中国最高领导机关实际行为的有趣信息由AD巴内特提供;见《中国外交政策程序的一个高峰》,载《纽约时报》(1984年8月13日)。
第三章 政治构架第1节 政治机构(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主要工作是讨论和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计划,讨论并批准立法草案,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选举政府主要官员。这是一个大约有3000人的庞大团体,每年召开一次,任期五年。全国人大代表由省级人大会议选举。省级代表在每次全会讨论议程之前开会。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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