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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6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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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日本出乎意料的突然投降,自由泰人——人们这样称呼抵抗运动的成员——的武装活动已无必要,但它的精神却是存在的。
不过,暹罗是宣过战的,这是个事实,而且它对于当初牺牲缅甸、马来亚和印度支那的利益而从日本人手里接受新的领土一事,丝毫也没有反对过。至千它的和谈建议,那是在日本人已经显然就要失败的时候才向盟国提出来的。
这几方面的权衡结果,反映在1946年1 月1 日在新加坡政府大厦签订的媾和条款里。因而这些条款并不过分苛刻,但又确实是某种惩罚,虽然暹罗被迫提供的赔款是以无偿提供大米的形式支付的(受惠国中不包括英国自己)。这个条约规定:
暹罗归还从缅甸和马来亚并吞来的领土,并赔偿由于暹罗的古领所造成的损失;归还英国的财产,包括柚木林和锡矿的股权以及开采权,并赔偿所蒙受的损失或破坏:恢复英国的银行和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支付尚未付清的年金和贷款利息,并追加拖欠期间的利息;谈判新的商务和航运条约,以及同英国和印度之间的新的领事协定;恢复同邻近的英属领地之间的贸易。除了这些相当于恢复“战前状态”的条款之外,暹罗还保证在联合国通过的可能与暹罗有关的一切国际安全措施中给予合作,特别是在那些可能同马来亚、缅甸、印度、印度支那和印度洋以及西南太平洋地区有关的措施中给予合作(第六条)。暹罗还保证未经英国政府事先同意不得开凿穿过克拉地峡的运河(第八条)。此外,暹罗还保证:禁止在1947年9 月1 日以前出口大米、锡、橡胶和柚木,除非是根据设在华盛顿的联合粮食委员会的建议(第十三条);保证在曼谷为一个由英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无偿提供一批相当于条约签订之日,暹罗全部积余的、总量可达一百五十万吨的大米,或者数量相当的稻谷(第十四条);保证以商定的价格向同一大米机构提供除满足暹罗国内需要之外的全部退罗大米,直到1947年9 月1 日为止(第十五条)。条约还规定英国和印度支持暹罗申请加入联合国(第二十二条)。
条约的序言中肯定了暹罗抵抗运动在战争期间所做的工作。英国在签署这个条约时,既代表它自己,也代表22了印度,因为印度军队在战胜日本的过租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一天,暹罗和澳大利亚的代表在新加坡交换了协议草案换文,为结束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奠定基础;1946年4 月3 日,两国在曼谷最后正式签订了和平条约。
条约规定:暹罗政府负责归还澳大秋亚的财产和股权,并赔偿所遭受的损失;保证允许澳大利亚的商业和采矿企业恢复经营;同意与澳大利亚就签订一项商务和航运条约以及一项领事协定举行谈判;保证以澳大利亚政府所能接受的条件缔结一项维修和管理澳大利亚战争死难者之墓的协定。在英联邦的其他自治领中,似乎还没有一个国家同暹罗签订过类似的条约,澳大利亚的情况是特殊的,这是因为在1941年的时候,澳大利亚在暹罗拥有大批锡矿企业,而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它在暹罗的利益,曾于1942年3 月,2 日宣布同逼罗处于战争状态。
根据这些条约,暹罗承担在东南亚的安全措施中给予合作的义务,但就其具体内容来看,这种义务同享有联合国会员国权利(暹罗也希望享有这种权利)的任何其他国家所要承担的义务没有什么两样。至于克拉地峡问题以及在大米贸易方面,暹罗确实受到了惩罚。在过去的五十多年里,曾经一再传说要在暹罗境内位于缅甸和马来亚之间的狭窄地段开凿一条运河,使来往于印度洋和远东的船只可以避免经过新加坡。关于开凿这条运河的建议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就已提出,但从未有人认为它在商业上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一艘来自锡兰加勒角的船只为了穿过克拉,将不得不往北行驶二百英里以上,然后为了避开束埔寨角附近的危险水域,又得往南航行二百英里,才能到达南海;再者,新加坡是一个设备良好、位置适宜的贸易中心,暹罗没有一个港口能够同它竞争。这样,克拉运河的价值就只能是战略上的,而不是经济上的了;但是从战略上考虑,这条运河如果建成,很可能有损于英国海军的利益。各大国都曾一再觊觎这一地区。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德国财团企图购买这个半岛西海岸的凌加卫群岛;同一时期,俄国人也曾对开凿运河的可能性颇感兴趣;到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期,又传说日本人在229 积极从事这条运河的开凿工作,虽然这些传说都是毫无根据的。其实,某些限制措施早就实行了,因为根据1009年的一项英暹协定,暹罗政府保证决不把退罗湾西岸具有战略价值的地方割让与任何第三国。现在,根据1946年1 月1 日的条约,凡是英国和印度政府希望恢复的各项前英退条约一概重新生效《第十八条),而且条约还明确规定了暹罗未经英国同意不得开凿克拉运河。
条约中关于大米的规定更为苛刻。暹罗必须无偿提供多达一百五十万吨的大米,这几乎等于暹罗平均每年的大米出口总量。然而,这批大米并不是要成为英国政府的财产;它是提供给一个国际组织,作为对世界谷物储备的一个贡献。有关大米的条款确实是这个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条款的宗旨在于救济当时席卷印度和东南亚一些地区的严重粮荒。
在英国人看来,和约的条款是宽大的,目的是为了迅速恢复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暹罗的大米对于救济印度和东南亚的粮荒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这些大米的获取和分配却有赖于暹罗政府的友好合作。此外,英国战前在暹罗就已经有着重要的商业利益,这种地位也只有在暹罗政府的合作之下才有可能得到满意的恢复。
由于同样的原因,暹罗国内政局的稳定也是符合英国的利益的。一项苛刻的和约将会引起暹罗人的不满而不愿给予合作;它还可能导致任何接受这项和约的暹罗政府垮台。
尽管这个条约在英国人的眼里也许是宽大的,但是在美国却引起了相当多的批评。美国政府一向漠视1942年1 月25日暹罗的宣战,而且从不认为自己已和暹罗处于战争状态。看来他们曾经施加影响,以期达成一项温和的条约,而英国和暹罗政府已达成的条约虽然温和,却还是不能幸免美国报界的严厉批评。据一家报纸报道,230 代理国务卿迪安·艾奇逊曾不止一次地向英国政府暗示,他希望在美国政府还没有申朋它的观点以前不要正式签订条约;当条约公布时,美国有些报纸认为条约是过分苛刻的。在这些批评中,至少有些是由于对条款的误解而产生的,有人认为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的大米将是对英帝国的无偿赠品,而事实上这批大米是要交出来的,而且也确实是交由华盛顿的联合粮食委员会统管,并按需要分配给了粮食不足的国家,使中国、菲律宾以及东南亚的一些国家都得到了好处。
和约签订后,英国贸易部于1946年1 月7 日宣布英国与敌对国通商条例不再适用于暹罗,英美两国并立即同暹罗政府恢复了外交关系。盟军对暹罗的占领似乎仅仅引起轻微的不满,而这种不满又是任何一支占领军都必然要引起的。1946年11月15日,当总数近十二万五千名的日本投降人员的最后一批彼遣返回国时,盟军对暹罗的占领也就结束了。
和约中有关大米的条款证明是行不通的。暹罗的大米并不是暹罗政府的财产,控制着大米贸易的华商不想把一百五十万吨大米作为礼品无偿地赠送给世界谷物市场,甚至也不愿以公道的价格卖给退罗政府;他们宁愿把大米走私到马来亚或香港,那里普遍的粮荒使得他们可以在饥民身上牟取暴利。因而早在1946年5 月,已有必要签订一项新的大米协定。5 月3 日,伦敦、华盛顿和曼谷同时宣布:英国驻东南亚特别专员基勒恩勋爵在访问暹罗期间已商妥一项修订的协定(美国也是参加的一方),免除暹罗无偿提供大米的义务;而且英国将购买一百二十万吨大米,由暹罗在十二个月内交货。每吨大米的基价是十二英镑十四先令,如在5 月31日以前交货,每吨另加补贴三英镑,如在5 月31日至1946年6 月15日之间交货,每吨另加补贴一英镑十先令。如果在十二个月限期内交货的大米少于商定的数量,暹罗政府必须无偿补足缺额。根据这项协定所获得的大米将由华盛顿的联合粮食委员会统筹分配。
英国外交部在宣布上述协定时着重指出,暹罗政府愿为救济东南亚的饥民而大力提供合作。即使这项协定,其结果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它231 所规定的大米价格远远低于从缅甸和印度支那所能买到的大米的价格,因而不足以抵制非法的大米交易。为此,在1946年12月24日又缔结了另一项协定,使价格上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调整。协定的履行期限延长至1947年8 月31日,价格提高到每吨二十四英镑,非常接近于在缅甸所付的每吨二十八英镑。自从战争状态结束到1946年底,通过官方渠道从暹罗出口的大米超过五十二万吨,而且很可能,至少也有同样多的大米从这个国家走私出去。同年,签订了另一项同不祥的缅暹铁路有关的英暹协议。
1946年1O月,据宣布:暹罗政府已经以一百二十五万英镑的代价买下了暹罗境内的那段铁路。英国政府建议,利用这笔收入向铁路和列车的原所有人提供赔偿,这些铁路和列车是日本人从缅甸、马来亚和印度尼西亚拆来修建这条新铁路的;英国政府建议这笔钱可作为日本赔款的一部分。
暹罗除和英国、印度、澳大利亚达成了这几项协议之外,也同中国谈判了一项友好条约。1946年1 月23日在曼谷签订的这项条约规定:两国之间永久和平,世代和睦,互换外交和领事代表,并按照所在国的法律,给予对方侨民以最惠国的待遇,如给予侨民出入国境的权利,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予旅行、居住和工作的权利,给予开办学校、集会、结社以及出版和宗教信仰的良由。这个条约标志着中退关系的一个重要阶段,因为,虽然在暹罗的二千七百万人口中,华人超过二百万,但是中国在这个国家从来没有任何外交或领事代表;而暹罗过去似乎一贯拒绝互换这类代表。其原因之一是古代中国对暹罗享有宗主权的要求,而这个要求暹罗是决不承认的;另一原因是国籍法问题。根据退罗法律,凡在暹罗出生的人就是暹罗国民,除非其父母在其出生时就到父亲所属国家的外交或领事代表处登记;因此,只要中国在暹罗没有代表,由于暹罗法律的关系,那些出生在这个国家的中国人或半中国人就不得不都成为退步的国民。多年来,暹罗政府所采取的政策是强迫中国人接受暹罗人的生活方式。在暹罗人看来,如果人白中有这么大的一部232 分人属于外国籍,而且易受一个外国大使馆或公使馆的影响,那就会引起严重的麻烦。但是,鉴于1946年的形势,其时中国是世界大战中的主要战胜国之一,又是暹罗很想加入的联合国的主要会员国之一,暹罗方面对中国作出让步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中暹条约规定:中国得在暹罗派驻外交和领事代表,从而使在暹罗出生的中国人有权要求加入中国籍。暹罗在条约中所作的其他一些让步也有可能使暹罗政府陷入困境。
捌如,在暹罗的华人学校的地位问题长期以来就是冲突的一个根源。暹罗方面一直——特别是在1938年至1944年披汶元帅执政时期——力图强迫这些学校接受暹罗课程,并且阻挠讲授中文。现在这个条约的条款规定,中国人在所办学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而且根据条约签署时暹罗政府发表的一项声明,条约附文中规定小学必须教授暹罗文,但同时保证为小学讲授一门外语提供机会,并且不限制中等学校教授外语,过去暹罗政府企图限制中国移民入境也曾经引起冲突;现在条约禁止对中国人有任何歧视。在作为条约附件的双方交换服会中,暹罗政府保证,不再向移民征收过高的入境费。如果暹罗政府为了控制移民入境而采取限额办沫时,将沿用“其他国家为了同一目的所通常采取的做法——例如要考虑缔约国侨民在桥居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关于教育和移民的规定,虽然形式上是互惠的,但显然只是有利于中国人,而对暹罗人却毫无用处。总的来说,这个协议的条款使暹罗政府在同暹罗人口中数量如此之多的一批居民——暹罗认为这些人应受暹罗管辖,但按照中国法律他们却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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