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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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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被告人一再强调被告人拿走衣物,是其有收藏衣物的嗜好,并没有对衣物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这里我要特别提醒对方辩护人,其犯了概念混淆的错误。非法占用是指别人的合法财产,被第三人非法控制、使用、处分等情形。被告人抢走受害人合法财产nei衣物,衣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掌控,由被告人非法掌握控制,此时抢劫已经既遂。”
“被告人抢走之后nei衣物,用于收藏,满足其**的嗜好,这本身就是对受害人合法财产nei衣物的使用、处理方式之一。使用、处理财物不单单局限于于买卖或者自身直接使用财物,收藏观赏也是处分财物的方式之一。由此,可见对方辩护人犯了概念混淆的错误,坚持辩称收藏不属于非法占有是何等的可笑。”
“本案中被告人对受害人的nei衣物,具有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抢劫犯罪。在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他们痛苦反抗、挣扎的场景。被告人对其余的37名男性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性侵并拍摄,伤害过后,使得受害人不敢反抗,再抢走nei衣物这些受害人的财物加以收藏,完全构成抢劫罪。因此,我方认为第一组证据的证明内容不成立。”
“对第二组证据,被告人欲进行民事赔偿,恰恰证明了被告人也认可其暴力性侵以及无耻拍摄,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精神胁迫,畏于法律制裁,其想用民事赔偿手段消除指控。由此可见,被告人确实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走受害人王旭东等多人的nei衣物,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受害人坚持认为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不与其私了,要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合理合法,符合量刑标准,请求法庭支持受害人的诉求!”
李超说得铿锵有力,受害人听得频频点头,王旭东兴奋地看着李超,心底大受鼓舞,“李超律师就是不会让我失望。“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以及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公诉人、诉讼代理人依次发表辩论意见。”
辩论环节到了,李超朗目中跃跃欲试的光芒一闪而过,心底暗自准备,在辩论环节面对面彻底击垮薛东。
薛东这个花心纨绔,不仅一而再,再而三地羞辱自己,更加让李超不可忍受的是其垂涎师姐的美色,再三骚扰师姐。这样的人必须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彻底击败他,将他从上佳律所、从师姐身边赶走!
轮到李超了,李超充满浩然正气地大声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辩护人一再声称性侵男性不算犯罪,而拿走衣物属于性侵男性的延续,同属一个法律关系。在此,我要特别指出,对方辩护人的法律关系划分纯属错误。本案很明显是存在两个法律关系。性侵男性是一个法律关系,这里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我方也没有提出指控。性侵男性之后,抢走受害人的合法财产nei衣服,这是第二个法律关系。”
“我方特别指出,第二个法律关系构成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的事实完全符合该条规定,被告人在暴力性侵之后,受害人因为暴力受伤不敢反抗,担心强拍的不雅视频曝光精神受胁迫不能反抗,被告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劫取受害人的合法财产nei衣,第一个法律关系中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性侵造成的伤害为轻微伤,够不上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但第二个法律关系中,抢劫犯罪成立,应予惩处。”
“二、被告人属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应判处死刑!被告人实施抢劫的空间场所都在室内,这属于入户抢劫。此外,被告人共对37名男性实施抢劫行为,构成多次抢劫。”
“按照《华夏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够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本案被告人属于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有两项法定加重情节。且犯罪手法极其恶劣,通过性侵达到抢劫目的,社会危害大,造成受害人王旭东差点自杀身亡,犯罪后果严重。”
“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我方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
李超的正义之声宛如洪钟大吕,振聋发聩。受害人听得眼神炙热,激动得都扬起头来,大感痛快。
而被告人李仁勇那桀骜不驯的眼睛中第一次闪现慌乱,他终于感觉到了正义的强大力量,灵魂深处不由得畏惧地战栗。
薛东一张胖脸成了苦瓜脸,李超的辩论意见翔实有据,有理有据,还有法律依据,让其感觉无懈可击!
事实上,李仁勇的罪行就是如此令人发指!但为了赢得赌约,为了争名逐利,薛东罔顾事实,决定继续为李仁勇狡辩。
薛东决不允许自己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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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严禁有罪类推()
薛东板着一张黑胖脸,死死地瞪了李超一眼,随即大声发表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被告人抢劫罪名不成立,应予无罪释放。”
“首先,我要指出对方诉讼代理人三个错误。诉讼代理人犯的第一个错误是有罪类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有个前置条件,那就是行为人先行实施了伤害、**等犯罪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和男性发生性行为,根本不是犯罪行为,不满足该条款规定的前置条件。”
“对此,我要特别指出,本案被告人没有犯下前置性的犯罪行为,该条规定在本案中根本不适用。而被告在引用该条款时,犯了有罪类推的毛病,直接通过类比手法进行推定。”
“第八条规定,男子qj女性,犯了qj罪,qj完毕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受害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qj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诉讼代理人据此类比推定:被告人性侵了男性,被告人拿走了男性的财物,应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从诉讼代理人的思路逻辑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诉讼代理人运用了有罪类比推定。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有罪类比推定!因此,请求法庭不予支持诉讼代理人观点。”
“诉讼代理人所犯第二个错误是指责被告人属入户抢劫。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在酒店中与受害人王旭东发生性行为,然后拿走收藏nei衣物,事情发生在酒店之中,按照法律规定,根本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范畴。”
“诉讼代理人犯的第三个错误就是无视被告人是圈内知名的gay,其有收藏nei衣物的特殊癖好,这癖好在gay圈中广为人知。所以与他发生性行为的男性都应该了解、默认其收走nei衣并加以收藏。”
“由诉讼代理人的三个错误,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诉讼代理人类比推理错误,本案中被告人与男性发生性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拿走nei衣物属于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整体过程之中,不能单项割裂出来看一个具体的动作。且被告人收走nei衣物,也是一贯的习惯,与之交往的男性都是默认,被告人本人没有也没必要去非法占有nei衣。”
“因此,我方要求宣判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
薛东一番歪理越说越来劲,一张胖脸由于异样的兴奋,露出大块潮红之色。李仁勇见薛东说得头头是道,不由得微微点点头,脸上重现散发出得意地冷笑,挑衅似地看着李超和众多受害人。
受害人们听得忿忿不平,竟然有如此无耻的人,明明法律规定了有罪,还在胡搅蛮缠,不知丝毫悔改,真是可恶!
李超当即毫不客气地驳斥道:“对方辩护人缺乏基本法律常识。对方辩护人说,我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是有罪类比推定。我方特别提醒下对方辩护人,我们不是在有罪类比推定,而是认为本案应该直接适用这条规定。”
“本案案情完全符合该条规定。被告人犯罪过程中,第一个法律关系是被告人暴力性侵包括王旭东在内的37名男性受害人,这个法律关系是事实,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是犯罪,但绝对是违法行为。在实施这一违法行为之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被告人再劫取受害人的衣物,应以此前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案完全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而不是将本案情况与第八条规定类比推理!”
“此外,特别提醒对方辩护人,其在辩论的过程中,也明确地将本案分成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被告人性侵了男性受害人,一个是被告人拿走了他人的nei衣物。也就是说辩护人自己也知道并承认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对于入户抢劫,请对方辩护人注意27名受害人的陈述中,其中有9名受害人控诉被告人在受害人家里或出租房内对其进行性侵抢劫,按照《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完全符合入户抢**形。因此,被告人属入户抢劫。”
“对方辩护人说被告人是圈内知名的gay,因此受害人就应知道其性取向,自愿被其性侵,自愿被其抢走衣物收藏。这是纯粹的强盗逻辑。被告人是gay,并不代表受害人全是gay,全部自愿被性侵,自愿被抢走衣物。从27名受害人的控述来看,他们完全是被暴力伤害,伤害后被抢走nei衣物。对方辩护人不能以被告人的性取向来抗辩受害人的控诉。”
“按照对方的逻辑,杀人犯杀了人,因为凶手是人人皆知的杀人犯,死者就应该是自愿被杀人犯所杀,杀人犯不应为此接受惩处。由此可见,对方辩护人的逻辑是多么的可笑!”
“至于被告人劫走了受害人的衣物,受害人的合法财产nei衣物立刻脱离了受害人的掌控,被告人就已经构成了抢劫犯罪既遂。至于被告人收藏这些抢劫得到的nei衣物,是被告人对赃物的后续处理使用。”
“因此,我方认为被告人抢劫既遂,且属入户抢劫、多次抢劫,理应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李超完全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阐述,分析透彻入理,将法律关系阐述得清楚明白,将整个事实以法律观点形成完整分析,环环相扣,直指被告人李仁勇有罪。
不光受害人,就连合议庭成员都专注地听着。李超发表完毕之后,审判长不着痕迹地轻轻点了点头。
如此犀利完整的辩论意见,很难反驳,薛东一时间沉默了。
“被告人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审判长催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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