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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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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而现存的危险规则
为了充实前面对自由政治言论的讨论,我将谈谈我对所谓明显而现存的危险规则的几点看法。这一规则是人们所熟悉的,在宪法学说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探询一下为什么这一规则名声不好的原因可能会有启发意义。我将始终确定,这一规则旨在应用于政治言论尤其是颠覆性的宣传,以判定比种言论和宣传何时可以受到限制。我还假定,这一规则涉及到言论的内容,而不只是涉及对言论的规导,因为作为一种规导言论的规则,它所提出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也常常被证明是可以为人们接受的。
让我们首先考察一下霍尔姆斯在盛克案件中对这一规则的原初阐释。他是这样说的:“每一个案件中,问题都是,在这类环境中所使用的那些语言和具有这种本性的语言是否造成了一种明显而现存的危险,以至这些语言会产生国家立法机关有权制止的那些实质性罪恶。它是一个准确性和程度的问题。”这一规则与布兰登伯格案件有某种相似性。我们只能设想,“明显而现存的危险”这些语词指的是即将发生的非法行动,但这种相似性具有欺骗性,随着我们解释清楚为什么霍尔姆斯的规则、甚至是在怀特尼案件中布兰蒂斯对该规则的陈述都不能令人满意,我们就会明白这一点。原因之一是,在霍尔姆斯的系统阐释中,这一规则的根据根植于他在其《共同法》一书中对未遂行为的法律解释。未遂行为的法律试图在被告的行为与已经依法裁定的犯罪之间的鸿沟上架起一座桥梁。在未遂行为中,以及在与之类似的自由言论情形中,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忽略不计。关于未遂行为的传统看法要求特别注意这种特殊犯罪行为的意图。在霍尔姆斯看来,意图之所以相关,只是因为它增加了行为者的行动将要产生实际伤害的可能性。当我们把这种看法运用到自由言论上来时,这一看法就具有宽容无害言论的优点,也不会证明那种对纯粹思想的惩罚是正当合理的。但是,对于政治言论的宪法保护来说,这一看法就只是一个不能令人满足的基础,因为它把我们引导到只集中关注这种言论是多么危险这一方面,仿佛通过说明这种[政治」言论多多少少是危险的,它就成了一种很平常的犯罪。
然则,根本问题是我们所讨论的这种言论和这种言论在民主政体中所具有的作用。当然,那种表达我们所反对的各种学说的政治言论,或那种与我们的利益相反的政治言论都太容易使我们将之视为危险的。一部公正的宪法依据某些言论在我所谓的“两种基本情况”中的意义,来保护它们并给予它们以优先性。因为霍尔姆斯的规则忽视了政治言论的作用和意义,所以毫不奇怪,他会写下全体一致同意坚持判决盛克和德布斯的意见,而不同意判决阿伯拉姆斯和吉特罗。有可能在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他把社会主义者盛克和德布斯的政治言论想像成了足够危险的言论,而他之所以不同意判决阿伯拉姆斯和吉特罗,则可能是因为他把这两位被告的政治活动拟想成了无害活动。
这一印象因下列事实而被加强,即符合这一规则(见前引)陈述的语词是这样的:‘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许多在和平时期可以说的话就会对它的努力构成如此的障碍,以至于只要人们还在战斗,他们的意见就不会受到容忍,而且任何法庭都不会把它们看作是受宪法权利保护的。人们似乎承认,如果这些语词被证明会对征兵产生一种实际妨碍效果,那么,对于导致这种效果的言词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假如我们考查一下霍尔姆斯在德布斯案件上的意见,就会发现,竞选总统的社会主义候选人就不会被人们指控是在鼓励或煽动即将发生的和非法的暴力活动,也不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造成一种明显而现存的危险。正如法庭的意见所讲的那样,德布斯在一次公开演讲中,只是攻击了这场战争是因统治阶级出于自身的目的,并坚持让工人阶级必须放弃一切(包括他们的生活等等)而宣战的。霍尔姆斯认为,仅依下面的事实,就足以维持对他所作的十年监禁的判决,这事实是,其演讲的目的之一,“是不仅反对一般的战争,而是反对这场战争,其反对态度是如此鲜明,以至该演讲的自然效果和有意达到的效果都会妨碍征兵。如果这是他有意为之的,而且假如在所有环境条件下该演讲都有可能产生这种妨碍性效果,那么它就不会因为它是某个一般计划的一部分,且只是一种普遍而自觉的信念之表达这一理由而受到保护。”在这里,霍尔姆斯所指的自然的和有意达到的效果,肯定是指那些听到或读到德布斯演讲的人会受他演讲的蛊惑或鼓励,并因此下决心作出相应的行动。这种政治信服和决心,必定就是霍尔姆斯视之为明显而现存的危险之后果。霍尔姆斯极少为德布斯案件中所提出的宪法问题而产生烦恼,即使是这一案件牵涉到一个政治党派的某位领导人,该领导人已经四次作为该党的候选人去竞选过总统职位。霍尔姆斯在这上面几乎没有花什么精力。他满足于下列判决(紧接我们上面所引的那段):即盛克案件已解决了这个问题。该判决如此说道:“被告想要依赖的主要辩护是否认我们已经在美利坚合众国诉盛克案中所作的处置,且否认它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在这里,霍尔姆斯所指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德布斯曾一直坚持认为,人们赖以起诉他的法律不具备宪法依据,是对自由言论的干涉,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布兰蒂斯对怀特尼案件所持的相同看法则是另一回事。按照翰德对马斯案件的看法,该案件的处理是〔宪法」学说发展史上值得记忆的一步。早在这种看法之前,布兰蒂斯就陈述过,自由言论的权利、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的权利都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基本权利”。但即使这些权利是基本的,它们也不是绝对的,行使这些权利得受限制:“为了保护国家免遭破坏或免受严重伤害——政治的、经济的或道德的伤害,提出这种特殊的限制就是必要的。”然后,他开始谈到有关明显而现存的危险规则的盛克案,力图更准确地确定该案件所运用的这一标准。这就是,当我们说一种危险已经很明显时,它到多远才可能是或已经是现存的危险?要证明一种对自由言论的限制正当合法,需要犯何种程度上罪恶?
布兰蒂斯见解的力量,在于他认识到了自由政治言论在民主政体中的作用和他在这种作用与下列要求——即这种危险必须是即将发生的,而不只是可能会在未来某一时刻发生的——之间所建立起来的那种联系。该理念是,这一犯罪应该是“如此临近发生的,以至于在我们有机会对之进行充分讨论之前,它就可能会发生。如果我们还有时间通过讨论去揭示。通过教育过程来避免这种犯罪的虚假性与虚谬性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运用的补救方式,就是允许人们有更多的自由言论,而不是以强制来让人们保持沉默。惟有紧急情况才可以证明压制的正当合理性,如果权威要与自由保持和谐,这必须成为规则。”接着,他在谈到辩护性主张(而非煽动)时又说:“言论有可能导致某种暴力或财产破坏的结果,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压制言论是正当合理的。它还必须是有严重伤害国家之可能的言论「才可压制之」。用来防止人们犯罪的方式通常是教育和惩罚违法行为,而不是剥夺人们的自由言论和自由集会的权利。”最后,在反对以多数人意见为准的理由时,布兰蒂斯总结道:“我不能同意法庭提出的如下意见:即认为——通过一种政治集会所形成的、拥护通过大众行动在必然却又遥远的将来之某一时刻进行一场无产阶级革命,这不属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要保护的权利之列。”很明显,所有这些看法以及许多其他看法,都是在确定如同运用这种明显而现存的危险规则之标准方面的一种进步。
然则,在登尼斯案件上,法庭却为了将此规则弱化为一种保护自由政治言论的标准,而用这种方式来解释该规则。因为在这里,法庭采用了翰德对该规则的系统阐释:即“在每一件案例中,「法庭」都必须搞清楚,这种‘罪行’的严重性是否可以为其「导致破坏的]不可能性所抵消,以证明下述判决的正当合理:即只要该自由言论肯定可以避免产生危险,则该自由言论就是正当的。”用这一方式来表达这一规则,并不要求这种犯罪迫在眉睫。但即便这种犯罪「的后果」是很遥远的,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它是极为可能的,甚至是完全可能的。于是,这一规则就像一种适合于宪法学说之决策理论的格言一般,它通过将那种使社会利益的净量最大化,或使社会价值的最终平衡最优化所必需的因素,来证明所有决定的正当合理。假定这一背景概念是既定的,那么,要求这一危险在任何严格意义上都是即将产生「严重后果的」,似乎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这是因为,将社会利益的净剩总量(或社会价值的最终平衡)最大化的原则,不允许我们对即将发生的后果的重视,超过我们对不可能性和未来利益价值的允许限度的重视。自由政治言论被当作一种手段来予以估价,而接任何其他的标准来看,它本身又被作为一种目的未予以估价。因此,布兰蒂斯的这一理念——即认为,这种危险之所以必须是即将发生的,是因为自由言论是得到宪法允许的保护人们免于未来危险的一种方式——可能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合理的,有时候甚至是自毁性的。要使他对自由言论的解释让人信服,尚需作进一步的精心阐述。这是因为,这种明显而现存的危险规则源自一种不同于他所力图发展的宪法学说的观点。他所需要做的,是更为严格地具体规定那种可以证明对自由政治言论的此类限制是正当合理的境况。布兰蒂斯谈到,要保护“国家免于破坏”,“免于严重伤害——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伤害。”这些短语太笼统,所囊括的根据太抽象。让我们看看,怎样才能进一步精心论证布兰蒂斯的观点,使之符合自由的优先性「原则」。
根本在于,要认识到我将称之为“一种必要的宪法危机”与一种紧急情况之间的区别。在紧急情况下,有一种现存的或可预见的严重伤害(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伤害)国家甚至是毁灭国家的威胁。比如说,国家处于战争状态和出现这种紧急情况的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也存在这种必要的宪法危机。理由是,限制或压制自由政治言论,包括颠覆性主张,至少总是意味着一种部分的民主悬置。一种给自由政治言论和其他基本自由以优先性的宪法学说必须坚持,强行实行这种悬置必须是在存在一种宪法危机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场宪法危机中,自由政治制度已经无法有效运作,或者需要必要的手段来维持这些制度。许多历史情况表明,自由民主政治制度一直都能在遇到各种严重的紧急情况时,有效地采取各种必要手段,而无须限制自由政治言论。在某些强行采取这类限制的情况中,这些限制实际是不必要的,对解除紧急情况也毫无益处。对于那些拥有权威的人来讲,光说存在一种严重的危险且他们是在采取各种有效步骤来制止这种危险,这还不够。一种设计良好的宪法包括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民主程序。因此,作为一个宪法学说问题,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政治言论不能受到限制,除非人们能够合乎理性地从目前境况的特殊性质出发,来论证确实存在一种宪法危机,在这一宪法危机中,民主制度已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且它们处理紧急情况的程序亦无法运作。
这样一来,在我们所提出的宪法学说中,就不存在任何政治言论是否危险的特别时刻,因为就其本性而言,政治言论常常带有危险,或者说,可能在人们看来常常是危险的。这是因为,自由而公共地运用我们的理性运用于那些最根本性的问题,以及那些就这些问题化作出的决定,而我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试设想,一个介入到与某一独裁政权的军事对抗之中的国家,应该作出以下决定:因为使用核武器与人道原则是如此地水火不容,以至于我们必须放弃使用核武器,并单方面采取重大步骤来削减这些核武器,只有这样,才可能有希望去说服其他军事力量也能如此。这可能是一项风险极高的决定。但我们可以肯定,一旦恰当地作出了这一决定,它与人们是否应该自由讨论这一决定,就和政府是否在宪法上有权利去执行这一决定毫不相关了。政治言论的危险性与这种言论相仿,这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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