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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第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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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义”
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导论”中,罗尔斯首先申言:“《正义论》的目的……是对传统社会契约学说的概括并使之达于较高抽象层面。……我希望更清楚地阐明这一观念——我叫做‘公平正义’——的主要结构性特征,并将它发展成为一种优于功利主义的选择性的关于正义之系统说明。我曾以为,这一观念是传统的道德观念,也是最近似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确信并构成了一种民主社会制度的最适宜基础。”“在我对《正义论》目的的概述中,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作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而且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在《正义论》中,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没有区别开来。在完备的(prehensive)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观念之间没有任何对比。”又说:“合理而又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的多元性事实——即理性多元论事实——表明,在《正义论》一书中所使用的一种秩序良好的作为公平正义社会的理念是非现实的。这是因为它与在最好的可预见性条件下实现其自身的原则不一致。因而,该书第三部分中有关秩序良好社会之稳定性的说明也是非现实的,必须重新解释。这是我自一九八零年以来撰写的论文所论及的问题。现在,《正义论》的模糊性得以消除,而公平正义从一开始就被描述为一个政治的正义观念。”
这三段明确的申言表达了罗尔斯对《正义论》的反省结论,和他修缮原有理论并由此重构自由主义的基本理由。他的结论是,《正义论》围绕“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所建构的自由主义还只是一种仿康德式的自由主义道德哲学,它最多也只是诸种现代自由学说(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等)中的一种学说。在现代社会文化观念(理论)多元论的状态下,它难以获得作为公共理性之基础的基本理念的普遍性。而且,由于作为道德哲学的正义理论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于哲学形上学的预设和个人合理性善观念的主体性假设,也使得这种道德哲学流于“非现实主义”。因此,罗尔斯意欲建构的是一种可望成为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之基本理念系统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或“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这就是说,他要将其正义论伦理学改铸成一种政治哲学,用他的话说,就是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moral
constructivism)走向“政治建构主义(political
constructivism)。他说:“现在,严重的问题是,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是合乎理性的诸完备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任何人也别指望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种别的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的永久认肯。政治自由主义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一种合乎理性的然而又是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之多元化,乃是一立宪民主政体的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正常结果。政治自由主义还假设,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并不拒斥一种民主政体的根本。”
超脱于各种“完备性学说”之上,同时又得到这些学说和社会公民的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建构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目的。这一宗旨决定了正义理论不再是一种道德理论,甚至也不再只具有近代人道主义者所设想的那种俗世自由文化价值观特性。相反,必须把它建立在一种“独立观点”(freestanding
view)或“公共观点”(public view)即“公共理性”上。因此,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政治自由主义必须重新确定她自己的理论课题,建立自己的基本理念和解释方式,按照罗尔斯的设想,政治自由主义所要解答的主要问题是:“一个由自由而平等之公民——他们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怎样才可能长治久安?易言之,尽管合乎理性但却深刻对峙的诸完备性学说怎样才能共同生存并一致认肯一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一种能够获得这种重叠共识支持的政治观念的结构和内容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也就是“为多元论的合乎理性学说——这永远是自由民主政体的文化特点——可以认可的立宪民主政体制定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现代民主社会里各种多元化理性完备学说所共同认可的基本观念,亦即“公共观念”域“公共理性”的基础,因而也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正是通过这一理念或观点,现代民主社会才找到建立合理的自由宪制的公共理性基础。罗尔斯把这称之为“一种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的确,自由立宪制(liberalconstitutionalism)的成功,乃是一种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即一种理性和谐而又稳定多元的社会之可能性的发现。”由此可见,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建构中,“正义”观念的内涵已经脱出了作为一个基本道德观念的理论范畴,也就是说,它不再只是意指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平道德基础或“公平正义”的基本社会道德秩序理念,而是首先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对这一观念之理论性质的重新界定,正是罗尔斯将其正义论由一种道德哲学改铸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起点。
2.“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基本理念
但是,改变基本观念的理论性质,并不等于完成了以此观念为核心理念的理论体系之特性的转换。一个必然的问题是: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基本观念的“正义”与作为道德哲学之基本观念的“正义”有何不同?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哲学必须以“正义”作为其基本观念或问题呢?这是罗尔斯不得不首先解释和论证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之所以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或基本问题,是有其历史预制的。历史地看,西方政治自由主义(乃至更一般意义上的西方自由主义)最初源于十六、十七世纪的宗教改革。这场宗教改革不仅通过化解世俗与宗教神学的紧张产生了西方世俗社会的现代变革,而且重要的是,通过努力争求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成为可能,进而使多元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实践和文化价值观念成为可能,这即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滥觞。然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的多元化事实,迫使现代西方社会面临并必须解决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寻求现代多元化社会的统一和稳定?或曰如何建立一种新的现代多元化自由民主社会的理性秩序?这是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可以把它分解为两个方面或两个基本问题:如何建立最适当的社会正义基础,而同时又确保宽容多元的民主自由之理性秩序?具体地说:“第一个问题是,对于被具体指明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社会合作项目来讲,最合适的正义观念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以一种普遍方式来理解的宽容之根基是什么——若假定理性多元论是在自由制度内部持久发挥作用的人类理性力量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可得:永久保存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这些公民仍因各种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的分化——之正义且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
罗尔斯清醒地意识到,自由理念的确立带来了现代社会的多元化,特别是社会文化、价值、信仰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不单是现代西方民主社会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性特征,而非某种偶然的历史性状态。这就给现代社会提出了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里,人们有权利和理由选择和信奉自己认为是合理的学说或观念(宗教的、哲学的、道德价值的),并以此制定自己的生活谋划。但是首先,个人间对不同学说或观念的承诺必定会使他们的合理性观念产生分歧和冲突;其次,这种个人性的分歧与冲突必定会带来整个社会理性观念的内在分裂;最后,为了使民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必须寻求解决分歧和分裂的方式。这是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所必然产生的对公正秩序与和谐统一的公共理性要求。所以,建立最合适的基本正义观念以便在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多元宽容,就成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需要。
然而,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需要充分正当的理性证明,尤其需要在相互冲突和对立的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之间,找到一种可以为各方共同认可的“公共观点”或“公共理性”,而不是用任何一种哪怕是完备的理性学说来统合社会的其他不同见解。换言之,“公共理性”在罗尔斯这里不是一个纯粹的哲学或道德概念,更不是一个宗教学说的概念,而是且只能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因为,“这是一个政治的正义问题,而不是一个最高善的问题。”
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所寻求的“公共理性”,也就是罗尔斯认定的“最合适之正义观念”。罗尔斯认为,历史上,西方自由主义没有对这一基本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甚至没有建构一种完整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之所以如此,盖因西方近两个多世纪的民主思想发展历程中,人们对于建立现代立宪民主社会制度的理念基础和实践安排始终存在着两种相互颉颃的观念,即对于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与平等之双重要求的不同偏重。在罗尔斯看来,这当然只是民主思想内部的冲突。但这种冲突显示出西方民主思想或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内部,长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自由传统:这就是本杰明·贡斯当所谓的“与洛克相联系的‘现代自由’”传统和“与卢梭相联系的‘古代自由’”传统。两者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个人的思想和良心自由,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财产法则;而后者则更强调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作为一种基于“独立观点”上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决不偏向这两种传统中的任何一种,更不是在它们之间进行两者择一式的抉择,而是首先通过提出并论证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自由(权利)原则与平等(差异)原则——“以作为基本制度如何实现自由和平等价值的方向指南”,其次通过阐明一种“公共观点”,使人们理解这两个基本正义原则比已有的正义原则更适合于表达现代民主社会自由而平等的民主公民理想,因而是“最合适的正义观念”。因为这样重新界说的两个基本正义原则较充分地表达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合理性因素——(1)“对政治自由之公平价值的保障”,(2)机会的公平平等,(3)按照差异原则来调节社会不公,以实现社会普遍公平——罗尔斯把这概括为“平均主义形式的自由主义”。
罗尔斯进而指出,这种“最合适的政治正义观念”具有三个根本特征。第一个基本特征有关正义观念的主题,这就是“作为一种现代立宪民主”或“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罗尔斯指出,所谓基本结构,“意指一社会主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之制度,以及它们如何一起适合于构成一个世代相传的统一的社会合作系统。这样,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之首要焦点,这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运用该框架的原则、标准和格准,以及这些规范如何表现在实现社会理想的社会成员之品格和态度中。”值得提及的是,罗尔斯把这种基本结构及其所支撑的社会看成是一种“封闭性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自我包容”式的社会。但必须注意,罗尔斯在这里所使用的“封闭性”一词不是一个价值词,易言之,他不是在评价性意义上而是在描述性意义上来使用“封闭性”一词的。在此意义上,所谓“封闭性社会”是指社会作为一个独立自足的组织,不与其他社会系统发生关系,而处于该社会组织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被看作是生于斯、死于斯的一员,用罗尔斯的话说,其成员“只有通过生才入其中,通过死才出其外。”第二个特征有关政治正义观念的表现样式,即该观念只能是一种“独立观点”,或是一立宪社会的基本单位或根本构成部分。它既不依据于任何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保持中立),又容忍并适合于各种各样的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获得它们的共同认可和支持(宽容基础上的重叠共识)。换句话说,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现代民主社会之共同理性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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