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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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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平手中的“联络图”,无此则不能直捣威虎山“老巢”。用哲学语言论之,语言技术实际也关乎语言本体和思想根本。
然而,人类历史表明,只要是有生命力的文化传统,从来都是流动贯通的文化脉络而非文化板结,不同语言系列之间的文化对话也从来未曾停止过。千百年来,人类从事翻译的兴趣非但从未泯灭,而且与日俱增,一如维特根斯坦所言,人类总喜欢硬着头皮一次又一次地冲撞着厚厚的语言墙垣,尝试着用只能装一加仑水的语言之杯去盛更多更高语言意义的冒险游戏。因此,一部犹太民族用希伯莱母语写就的《圣经》,才会有数不清的多语言(poly-languages?)、多时代(all-times?)的译本;而三位不同时代的翻译高手所译出的《伊利亚特》也才被看作是各有千秋的翻译佳作;由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和民主革命先驱用理性和生命创造的“民主”与“科学”观念,也能为“五四”时期的中国思想者和革命者以类似的方式转换成“德先生”与“赛先生”。也因此,即便像麦金太尔、奎因这些对翻译颇多疑虑的学人,也还多多少少给翻译事业留有余地:麦金太尔说,虽然翻译在原则上不可能,但用“语言创新的意译”方式仍可一试,如果翻译家们能够真正深入到所译“外语”的语境、语意、乃至该语言所寄居的整个文化背景和文化传统之中略窥一二,则其对文本的翻译还会更切近一些,尽管这种译文的读解已经不可避免地有些隔墙耳语的味道。奎因教授的说法更为宽容,按其“翻译手册”理论(我感谢我的同事和朋友陈波先生,他专门向我无偿提供了他本人对奎因这一理论的研究信息),虽然译者对原始语言(包括语词、语音和语意等等)的翻译是不确定的,但每一种翻译本身却有可能达于自恰和连贯,翻译本身并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是”(真理)的问题。
感谢两位哲人,他们对翻译行为的宽容让我有了再次从事翻译尝试的勇气,在有过多次不自觉或不太自觉的“语言转换”游戏之后,我第一次自觉而有意地作起了罗尔斯新作《政治自由主义》的翻译冒险。说这是一次有意的冒险,原因有三:第一,因为这次所译的外语文本不止是名家名著,且为大家经典(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可预期的经典)。罗尔斯之为“大家”似无异议,但这部刚出版不久的《政治自由主义》是否可列入经典,却还需要解释。
按西语(如英语中的“classical”)原意,“经典”者当有是那些具有较长历史语境和确定思想范型或观念资源意义的古老文本,故“经典”与“古典”“元典”同。但我理解的“经典”更偏于思想意义,不独思想资源方面,而且还有思想内涵本身。“经典”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古典”和“元典”,也包括思想或理论创造意义上的典范之作。这就是我将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断定为经典或可预期之经典的理由。当然,这种判定或因我的先入之见而带有武断之嫌,尚须以后证实。不过,由罗尔斯前著《正义论》所能够造成的“罗尔斯产业”(即罗尔斯研究产业)之罕见学术景象和他对其新作《政治自由主义》的精心创作(让人惊奇的是,迄今为止七十六岁高龄的罗尔斯教授只出版了两部哲学专著,尽管他早已蜚声全球学界甚至是社会文化界,以至著名哈佛教授杜维明先生曾多次对笔者感叹:罗尔斯教授是当今极为少
见的“(数)十年磨一剑”的哲学大家,真堪称“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以及这部专题演讲集内容实际已产生的影响而观,我的上述判定至少不是随意的。
第二,罗尔斯的这部新作本身是一部读来容易译却难的理论著作。说它容易读,是因为这部理论作品的行文平实得不能再平实,作为一部演讲集,它确实是一部“口语”化作品(罗尔斯语),举重若轻,娓娓道来。甚至连普通的非英语读者也会感到,这部五百余页的哲学著作所使用的行文语词大都是日常口语,极少生僻晦涩的哲学术语,甚至很少有超过常用词汇之外的生词。但作过翻译的人大都清楚,这类行文,往往较难精确转达词义。更何况是书中罗尔斯仿佛故意给外语读者出了两道难题:其一,如我在一篇文章中所说,写作《政治自由主义》的罗尔斯仿佛如当年撰作《小逻辑》的黑格尔,精心于论理逻辑的演绎构筑,笔行穿丝结网,思辩爬萝剔块。其言其论近乎密不透风。其二,罗尔斯一贯秉持的平实而严谨的学风,在本书的概念运用和辨析上得到了最突出的体现,一些日常用语被赋予了很深的哲学含义,很难找到确切的中文对应词(这倒真应验了麦金太尔“对应直译”之不可能性的论断),如“prehensive
doctrine”一词,在我最初的读解中总有些捉摸不定,即使后来两次当面请教罗尔斯教授本人,也未能找到更满意的译法,译作“完备性学说”其实也未能尽达原作者的用意。按罗尔斯的解释,该词是指那些具有完整理论构成(包括某种形式的形上学本体论和世界观)、和独立学术品位与影响的学说系统,而不只是刻画其综合全面性。可事实上,要在中文里找到一个足以表达所有这些词义的单词难乎其难,至少对于浅陋迟钝如我者是这样。另一些在日常语言中近似的或区别意义不大的语词,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也成了关系重大的不同性质的概念。譬如,“concept”与“con-ception”(“概念”与“观念”);“reasonable”与“rational”(“理性的”与“合理的”);等等。
第三,最重要的是,《政治自由主义》本身所涉及的是一个不仅在西方而且尤其在东西方学界和社会界聚讼最多、理解差异最大的主题系列:即所谓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的社会政治哲学主题系列。这一主题系列所包含的,不单是现代人类文明社会和现代人最基本最普遍的问题,也尤其被看作是中西或东西方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产生对立与冲突的“风险题”。要对表达着这等显要(真巧!“显要”与“险要”两个语词一齐显现在我的电脑屏幕上,且“险要”居“显要”之前)课题的语言进行转换,其转换游戏的冒险性自然是很高的。这不仅因为不同文化传统、社会基本结构的属性和社会实践运作方式等主要因素所构成的语境(“上下文”)差异,常常使得诸如自由、人权和正义一类的基本价值语词在中西两种语境中产生很大的语义差别和理解分歧;而且也由于这些概念即使在西方语境中也未能形成一致而连贯的定义,使得我们这些“说外语者”更多了许多“语言他者”的陌生和迷惑。前一个方面似不必赘言,从我们政府的“人权白皮书”到大部分当今国内学者的言语中,我们不难读出在“人权”、“自由”这些基本价值观念上的中西差别。就后一方面论,即便是西方学者自身,也大都承认有多种不同的“自由理解”,如罗尔斯所讲的“与洛克相联系的自由传统”和“与卢梭相联系的自由传统”。用英语释之,洛克式的自由更具实质性的政治含义,较具体地体现了“liberties”的含义;而卢梭式的自由则带有更深厚的道德理想意味(以其早期为甚),更恰切地体现着“freedom”的意味。如此内外差异纷纭,指望完全对称性地直译断无可能,即使是“语言创新”式的意译也决非易事。
在某种意义上,我承认奎因关于“翻译之不确定性”和麦金太尔关于“不可译性”的说法,但我无法全然认同之。甚至从私人性理解角度来说,我也不愿意认同奎因教授只承认单一翻译内部之自恰性和连贯性的说法。单一翻译内部的自恰和连贯当然是翻译的最起码标准。但仅仅这一点还不够,真正的翻译还必须达到某种普遍可理解性或可读性,否则,译文就不具备基本的信息或思想的普遍传达功能,所谓翻译也只能是私人语言而无法成为沟通语言他者的公共媒介。在这里,语言意义的“通约”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公共理解才是基本的。
要达到翻译自身的自恰连贯与普遍理解和公共可读的双重要求,也就是要满足解释之“语术”标准和(广义的)“语义”转化标准。在某种意义上说,“语术”标准是一个纯翻译技术性和语言知识性的标准;而广义的“语义”转化标准则要求(或多或少)除语言本身之外的文化背景理解。从语言主体的关系角度看,翻译问题即是理解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原文作者与译文译者之间的相互理解问题。这种相互理解愈深,翻译或语言转换便愈顺利愈成功。如果不同语言(者)之间的相互理解是基本平等的,且如果我们理性地承认各不同语言自身的独立性和规范性(包括它们各自语词语义、语法结构、以及表达方式等等的独立性和规范性),最后,如果我们承认每一种语言的基本结构和规范形式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不同语言之间的相互理解也就不仅可能,而且也可能趋于平等,除非译者固执于单方面的“语言主权”,失去对“忠实原文”(原文主权)与强调译文之可读性(译文主权)两者间恰当平衡的把握。
人们之所以怀疑翻译的可能性,尤其是所谓对等或对称性“直译”的可能性,除了一些纯律‘语术”方面的顾虑之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疑惑:一是文化多元论的限制;二是语言差异所隐含的话语不平等或“语言主权”问题。两个方面实际上又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文化多元的事实前提本身预制着多种文化言谈(culural
discourses)之间产生不平等竞争的可能性,而这种不平等性正是产生所谓“语言主权”争夺的根源,甚至也是形成所谓“话语霸权”的一个方面,一旦话语是在两种语言主体之间展开,或者说,一旦它牵涉到不同语言之间的表达权力关系,这种不平等性就有可能激化为对语言主权的争夺。翻译作为两种不同语言之间的转换,本身就有一个语言主权问题。译者还必须面对如何处理两种母语(文本母语与译者自身的母语)之间原本不相对应或对等的关系。其以何种文化心态和语言学态度处理这两种“原初(或第一)语言”之间的转换,决定着他对上述两个问题所采取的学术立场。
但我们没有理由断定,凡语言转换必意味着转换者(译者)对语言主权的随意改变。事实上,客观公允的翻译仍然是可以欲求可以期许的。奎因教授所言的翻译不存在“是”(非)问题的断言未必正确。至少,在人类现代交往空前发达深入的情况下是如此。多元论的文化现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现代民族文化发展的高度歧异化多样化的现实使然,相反,它更多的是现代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政治集团组织化情形下的一种文化心理的警觉和担忧。长远看来,以此为理由而怀疑翻译之可能性的看法,并不能真正消除不同语言之间转换、沟通和理解的是非问题。在此意义上说,翻译中的语义问题和阐释学问题虽然更深刻更根本,但其语术问题或所谓“信、雅、达”问题却更为基本和直接。
当然,在翻译实践中,这两者不可能真正分开,反倒是相互左右的。而我所以相信翻译之不仅可能而且有真假可言,主要也是在一般语言学意义上说的。若真的要穷究语言的阐释学甚或语言本体(存在)论意义,则语言之不可译性也很难证伪。海德格尔说“语言是存在的家。”倘若由此思之,语言的翻译问题就更大更难了。不过,作为存在之家,语言即使不能百分之百地重复或再现,也是可“租赁”、“借寓”甚至“移居”的,至于某一具体的翻译和译者究竟可以取那种形式,当看译者的智慧和“资本”如何。
我之不慧,难入罗尔斯华居之堂奥;而我之贫,又无以作租赁之资本;惟怯怯以借其一隅而栖之,未知如何?当再次遥叩此翁,问其以为然否?或请问读者诸君,敢借吾之译桥而渡访罗翁于彼岸否?鸣呼记之。
[专此鸣谢]我首先感谢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和本书原作者罗尔斯教授!前者先后于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二年两次给我提供年度访学基金,并于一九九三年七月最终促成我哈佛访学之行,这因此使我有机会与罗尔斯教授相识并亲身聆听其教诲。在我有意移译本书之初,便得到罗尔斯教授的热情鼓励,他不仅先后两次拨冗专门解答我有关原作的一些名词概念理解问题,而且向我介绍了一些有关本书的写作和出版背景,这些宝贵的帮助是我终身不敢忘怀的。如果说本书的翻译有所可取的话,当首先归功于原作者的关怀和指导。在哈佛期间,我曾仔细阅读过原著,并就原著中的一些观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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