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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第1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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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为始,依例岁贡,应合转补各部寺监令史,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
九年,省判:“凡选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试吏员程式,许补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儒人,不敷者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
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言:“各部令史,原拟腹里各道廉访司并行台察院每岁贡举书吏二员。近年以选法不能迁调,住罢各道廉访司书吏岁贡,止以察院书吏及都省典史转部,又许儒人职官秀才内选用,因此大启幸门,以致耽误公事。今各道廉访司既依例开贡,请将各衙门令史截日取勘,将不应之人尽行沙汰,依旧例贡举,籍记姓在,挨次试补。”
部议:“各衙门补用已久,又系已准人数,难于取勘。拟今后立于六部各衙门,令史有阙,须依例于相应之人内试补,若举不应之人,罪及当该官吏。”
凡补用吏员:
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从七品文资职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于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人内选补。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阙,从上转补,考满依例除授,又于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发补。少府监令史,拟于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于应补人内挨次填补。”
十四年,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补。”
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国史院令史同台院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取。”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或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除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官不预。”
二十二年,宜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叙,于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一体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例迁。”
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
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员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于上名内选。
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选。”
大德三年,省准:“辽阳省令史宜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复令各部见役令史内,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
“国子监令译史,于籍记寺监令史内发补。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记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考满从七品迁用。
宜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进用者,止于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于正从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见役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迁用。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
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余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见役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敷。听于各过宜慰司元系廉访按察司转补见役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役过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
大德五年,拟:“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人吏,于附近州县令史内遴进。”
六年,省拟:“太医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应职官内选取。
长信寺令史,于元保内选补,考满降等叙用,有阙于籍记令史内发补。”
七年,拟:“刑部人吏,于籍记令史内公选,不许别行差补,考满离役,依例选取,余者依次发补。礼部省判,许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取儒吏一名。续准一名,于籍记部令史内以上选补。
户部令史,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以通晓书算、练达钱谷者发遣,从本部试验收补。”
八年,省准:“随路补用吏员,令各路先以州吏人役月日籍为一簿。府吏有阙,从上勾补,州吏有阙,则于本州籍记司县人吏内从上勾补。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记部令史下名发补,新除正从九品流官内选取。”
九年,省准:“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门司吏,历两考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阙以仓库攒典历一考者选充。及两考则京畿都漕运两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补。
上都寺监令史有阙,先尽省部籍记常调人员发补,仍于正从九品流官内、并应得提控案牍内选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满升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历两考之上者参用。”
十年。省准:“司县司吏有阙,于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阙,从本处耆老上户循众推举,仍将祗应月日均以岁为满。州吏有阙,县吏内勾补。路吏有阙,州吏内勾补。若无所辖府州,于咐近府州吏内勾补,县吏发补附近府州司吏。户、刑、礼部合选令史有阙,于籍记令史上十名内、并职官到选正从九品文资流官内试选。”
十一年,省准:“县吏如历一考,取充库子一界,再发县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补。”
至大元年,省准:“典宝监令史,就用前典宝署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例从翰林院试补,知印、通事各一名,从长官进保。”
二年,立资国院二品,及司属衙门令史一十名,半用职官,从本院进,半于上名部令史内发补。译史二名,内职官一名,从本院选,外一名翰林院发。通事、知印各一名,从本院长官进。宣使八名,半参用职官,余许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选相应人内发。典吏六名,从本院进。所辖库二处,每处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于常进人内发。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内选;译史一名,从翰林院发;通事二名,从本监长官选;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内选;典吏一名,本监选。以上考满,同都漕运司吏出身,所辖一十九处,两提举司设吏目一人,常选内选,司史五名,县司吏内选。
三年省准:“泉货监令史,于各处行省应得提控案牍人内选,参用正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二监,从本部于相应人内发补,考满依例迁用,见役自用之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以相应人补。”
四年,省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司吏,旧从本司公选,后从国子监发补,宜从本司进补。典瑞监首领官、令译史等,依典宝监例选用,考满迁叙。”
部议:“长信寺通事一名,例从所保。译史、知印、令史、奏差,从本衙门选一半职官,余相应人内选,考满同自用迁叙。典吏二名,就便定夺,其自用者降等叙。”
皇庆元年。省准:“群牧监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人等,据诸色译史例,从翰林院发补。知印、通事,长官选。令史、奏差、典吏俱有发补定例。其己选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于相应人内选发。
大都路令史,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牍,减一资升转。有过者。虽贴满月日,不减资。遇阙于所辖南北两兵马司并各州见役上名司吏内勾补,有阙从本路于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与其余县吏通籍从上挨补,月日虽多,不得无故替罢,违例补用者不准,除已籍记外,有阙依上勾补。
覆实司司吏,于诸州见役司吏内选,不敷则以在都仓库见役上名攒典发充,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历一考之上,亦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例收补,别无定夺。”
二年省准:“中瑞司译史,从翰林院发,知印,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取职官一半所选相应,考满依例迁叙,奉懿旨委用者,考满本司区用,有阙以相应人补。
征东行省令译史、宣使人等,旧考满从本省区用,若经省部拟发,相应之人依例迁用,如不应者,虽省发亦从本省区用。”
“延佑二年,省准:“河间等路都转盐运使司所辖场,分二十九处。一处改升从七品,司吏有阙,依各县人吏,一体于附近各处巡尉捕盗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补,再历一考,与各场邻县吏互相迁调。
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以本处兵马司吏历一考者转补,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令史,考满除正八品。补不尽者,六十月受部札充提控案牍。沙、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边远比例,一体出身相应。
会福院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自用者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资升转。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见役各部令史内取补,宣使于常职官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仍须参用职官,典吏从本衙门补用。”
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俱令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于蒙古字教授及邻省见役蒙古书写内选补。奏差二名,以桕应人补。”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出身:
中书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充补者,九十月考满正七品。省札宣使,九十月考满比依部令史例从七品。其台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拟。
二十三年,省准:“省部台院令译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满九十月,不许预告迁转。都省元定六部奏差迁转格例,应入吏目选充者,三考从八品。应入提控案牍人员选充者,三考从八品,任回减一资升转。巡检提控案牍选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奏差改充宣使,合于各都奏差内选取,改升宣使月日为始。考满比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迁叙。
大司农司所辖各道劝农营田内书吏,于各路司吏内选取,考满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就令本司进委。”
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体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延庆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体,考满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奏差,改称委差,九十月为满,于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五年,部议:“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六年,部拟:“河间远司巡盐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七年,部拟:“凡奏差自改立廉访司为始,九十月历巡检三考,转从九。”
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奏差出身,于本道所辖上名州司吏内选取,九十月都目内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内取充者,历两考,比依上例,都目内升转。
凡库藏司吏库子等出身:
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资乘库库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卫尉院刊器库、寿武库库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二十八年,省拟:“泉府司富藏库本把、库子,六十月近下钱谷宫内迁叙。
太府监行由藏库子,三周年为满,省札钱谷官内迁叙。
备用库提控三十月,库子、本把三周岁,近上钱谷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廉少府监器备库库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宣徽院生料库库子、本把并太医院所辖御药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钱谷官一体迁叙。”
大德元年,部拟:“中御府奉辰库库子,以三周岁为满,拟受省札钱谷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三年,省拟:“万亿四库、左右八作司、富宁、宝源等库,各设色目司库二名,俱于枢密院各卫色目军内选差,考满巡检内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并同,循行如此。又汉人司库,于院务提领、大使、都监内发补,二周岁满日,减一界升转,其色目司库于到选钱谷官内选发,考满优减两界。
都提举万亿库提控案牍,比常选人员,任回减一资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汉人有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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