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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第18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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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二年,丞相完泽、平章赛典赤等奏:“臣等观世祖皇帝时刷马五次,后一次括十万匹,虽行讫文书,止得七万余匹。为刷马之故,百姓养马者少。今乞不定数目,除杯驹、带马驹外,三岁以上者皆刷之。”帝从之。又诏:“刷马之故,为迤北军人久在军前,欲再添赴敌军数,以此拘刷耳。”
总计马十一万一千七百五十五匹:
行省三万七千二百十二匹:
河南省一万六千八百七十二匹,
陕西省一万八千四百十九匹。
四川省一千八百七十二匹;
辽阳省一万六十二匹;
腹里七万四千五百四十二匹:
大都路八千二百二十三匹,
保定路二千九百六十七匹。
河间路三千二百十九匹,
济甫路六千二百二十三匹,
般阳路二千七十七匹,
益都路五千二百四十四匹,
高唐州二百三十六匹,
恩州二百四十四匹,
冠州二百十八匹,
德州一干二百八十五匹,
曹州一千六百五十六匹,
东昌路一千三百二匹,
济宁路二千六百五匹,
广平路二千二百三十三匹,
真定路八百六十七匹,
濮州一千九十八匹,
彰德路二千八百四十一匹,
大名路三千三百八十二匹,
顺德路一千十一匹,
东平路一千六百三十二匹,
泰安州一千一百三十四匹,
平滦路三百五十四匹,
卫辉路二百九十六匹,
宁海州二百三匹,
怀孟路一千六百六十七匹,
平阳路九千八百六十八匹,
大同路二千八百四十四匹,
太原路九千五百十六匹。
未几,平章政事赛典赤、暗都赤等奏,“民间闻刷马,私下其直卖之。臣等今罢马市,察私卖者罪之。世祖皇帝时拘刷都城合骑、合纳官者,皆令印烙讫,无印字者刷之,以此不乱。今难于在先怯薛歹、诸王、公主、驸马等皆在都城中,依例合刷、合回主者不可印烙。蒙古怯薛歹等乞依汉人冽,有隐蔑者罪之。”诏如所请。
三年,枢密院奏:“前者奉敕振绐红胖祆军物力,今省臣议,每人支马价五锭。臣等谓虽有给钞之名。虚费不得用,因与省臣议:察忽真、念不烈百姓,又忙哥歹百姓及河西不曾刷马之地。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马匹尽行拘刷。依例与直,如更短少。然后再支马价。”帝曰:“卿等议是也。不敷则以钱给之。”
四年,遣刘深等征八百媳妇,敕云南行省:每军士给马五匹,不足则补以牛。
至大三年,丞桕别不花奏:“西面察八儿诸王,久不奉朝命,今始来降,振起其军站物力,应刷马给之。”敕准腹里、行省刷马四万一百三十匹。腹里路分三万四千三百二十四匹:晋宁路二千七百七十五匹,冀宁路二千三百匹,真定路九百四十六匹,怀孟路六百八十二匹,广平路一千二百四十三匹,颀德路六百七十三匹,彰德路四百五十四匹,卫辉路六千二匹,中都留守司五百九十九匹,大都路四千八百八十八匹,保定路四百三十六匹,河间路九百四十五匹,德州路一百九十匹,曹州路三百四十一匹,大名路一千二百十五匹,济南路七百二十三匹,高唐州一百六匹,恩州一百五匹,永平路五百二十六匹,冠州一百三十三匹。东昌路二百十四匹,濮州四百二十六匹,益都路一千六百二十四匹,济宁路四百四十八匹,般阳路一千十三匹,东平路二百十九匹,广平路四十七匹,秦安州一百九十六匹,宁海州六百三十五匹,塔思哈剌牧马官、卫尉、太仆院使、床兀儿平章等收之。行省刷马一万五千八百九匹:河南江北行省七千七百九匹,中都刷马、大宗正府札鲁花赤、别帖木儿平章等收之;湖广行省二千六百四十二匹,中都刷马官、别帖木儿平章等收之;江浙行省三千四百五十八匹,大都刷马官、刑部尚书王伯胜收之;江西行省二千匹,中都刷马官、别帖木儿平章等收之。除事故寄留,倒死走失及给散坫马外,收马三万一千四百四十六匹。凡刷马,以军事急,和买不及,故科民马以应之。今诸王入朝,以和买赐之可矣。亦刷行省之马,使百姓受累,非制也。
延佑三年,右丞相帖木迭儿等奏:“起遣河南行省所管探马赤军,各给马二匹,千户、百户、牌头内有骟马、牧马、牝马皆行,不足于附近州县拘刷四马以上之马,各贴为二匹。”
四年,帖木迭儿等又奏:“前者军人上马之时,大都、上都西路拘刷马匹,今济南、益都、般阳等路,又北京一带,辽阳省所辖各路,并未拘刷,乞依例刷之。”俱从之。总计二十五万五千二百九十一匹。腹里十六万四千五百二十三匹:上都留守司二千六百二十匹,冀宁路二万八千二百八十匹,晋宁路一万六千二百九十匹,益都路一万八千七百三十八匹,大同路二千二百四十匹,济宁路五千九百三十六匹,般阳路六千四百三十四匹,河间路一万七百五十二匹,永平路三千二百六十六匹,思州二百七十六匹,德州三千一百十九匹,怀孟路一千七百三十三匹。宁海州二千六百二十五匹,兴和路七百五匹,保定路三千八百八十九匹,大都路一万六千九百六十一匹,濮州六千六百二十匹,顺彷路一千五百二十匹,卫辉路一千六百七十六匹,彰德路二千六百六十五匹,高唐州六百五匹,广平路二千一百六十一匹;大名路二千二百六十二匹,泰安州一千一百八十七匹,济宁路八千六十七匹,真定路九千八百七十二匹,东昌路三千三百三十六匹,冠州七百三十二匹,曹州二千四百四匹,东平路八百九十二匹。辽阳省所辖七千九百六十八匹:广宁路九百匹,辽阳路四百五十九匹,沈阳路三百八十三匹,开元路六百五十二匹,金、复州万户府二千一百四十二匹,大宁路三千一百五匹,懿州四百二十六匹。河南省八万二千八百匹,各交付四万户蒙古军人:淮东追九千七十二匹,荆湖北追五千九百二十三匹,南阳府五千三百二十一匹,安庆路三千七百七十五匹,归德府五千三百十二匹,汝宁府七千六百四匹,汴梁路二万二千二十七匹,襄阳府三千七十二匹,安丰路七千七百二十二匹,扬州路一千一百五十五匹,德安府三千五百六十四匹,河南府二千六百三十九匹,庐州路五千四百十一匹,黄州路二千一百三匹。
五年,中书省奏:“阿撤罕等叛乱之时,陕西省不分军民站赤一概拘刷马匹。后各回复原主。前年各路刷马之时,不及陕西。今军站辛苦,乞刷陕西省马匹以赡之。”皇太后懿旨亦欲差人拘刷。敕:“依延佑四年定例,差官与各路正官同刷堪中马匹,印烙明白交割。”其章程,祝至元三十年稍有损益,不具录。
六年,参议中书省钦察等奏:“去岁奉命拘刷陕西省马匹,今行省官及台官上言:阿撤罕等叛乱,骚扰百姓,拘收马匹,又兼年谷不登,百姓阙食,乞罢刷马之事,臣等谓其言有理,万户齐都军五千人,请止给两匹俸马、一匹牝马之价。”从之。
七年,右丞相帖木迭儿等奏:“起遣押当吉译言贫民。回籍,奏准于汉地和买马三万匹给散。今年为整治军力,钱币空虚,权于附近州县刷马三万匹给之,俟秋成拨还其值。”总计刷到马一万三千三百十三匹:河间路三千八百六十一匹,大都路五千二百七十七匹,保定路二千一百五十六匹,永平路二千十九匹。是年七月,帖木迭儿等又奏:“怯薛歹用马,乞于大同、兴和、冀宁三路依前例差人拘刷。”总计马一万三千四百五十二匹:兴和路四百六匹,大同路三千八百八十八匹,冀宁路八千一百六十匹。延佑五年以恤军站刷马,六年,以起遣押当吉刷马,又以怯薛歹用马剐之,皆非军事,盖拘刷益滥矣。
致和元年九月,文宗自江陵人大都,平章速速等启:“战士即日用马,气令大都南北二城,除见任官外,回回及答失蛮等骡、马,取二口内赴总管府交纳,违限不纳者重罪。”又丞相燕帖木儿、别不花,平章速速,郎中自当,员外郎举里,都事朵来等启:“遣断事官捏古、兵部侍郎罕赤赴真定路刷马,除见在官员、军站户、兵户,计三岁以下及怀驹、引驹马匹外,其余不论是何人等,尽行拘刷,隐匿及换易者,依条断罪。”别不花等又启:“前河间、保定、真定等路降钞。以四锭、五锭为率,和买马匹。军事急,比及和买,诚恐迟误,乞拘刷三路马匹。俱奉令旨准,敬此。”
天历元年,平章政事速速等奉准拘刷晋宁、冀宁二路马匹。敕遣吏部员外郎辛钧赴冀宁路,同知保禄赴晋宁路。速速等又请拘刷山东各路,从之。总计腹里刷到马匹一万七千六百九十五匹:真定路二千四百匹。河间路八百二十匹,保定路八百二十六匹,益都路三千六百十一匹,济南路一千五百二十八匹,东平府八百二十匹,东昌路二百三十六匹,濮州路三百五十一匹,济宁路一千三匹,泰安州二百四十四匹,曹州四百二十六匹,高唐州二百十二匹,德州四百八十六匹,般阳路三百三十二匹,大都路四千二百六十八匹。河南省刷到三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匹:淮东道六千七百九十匹,荆湖北道九千一百七十九匹,汴梁路九千三百二匹,黄州路一千五十一匹,庐州路五千二百十一匹,安丰路三千一百七匹。
后至元二年,敕汉人、南人、高丽人,凡有马者,悉拘之。时盗贼窃发,以拘刷为防乱之计,尤非政体云。
抽分羊马
太宗五年,敕田镇海、猪哥、成得卜、刘黑马、胡土花,小通事合住,绵厕可、木速、孛伯,百户阿散纳、麻合马、忽赛因、贾熊、郭运成并官员等,据斡眚朵商贩回回人等,其家有马、牛、羊及一百者,取牝牛、牝羊一头人官,牝马、牝牛、牝羊及十头,亦取牝马、牝牛、牝羊一头大官,有隐漏者尽没之。
定宗五年,敕诸色人等马牛羊群,十取其一,隐匿者罪之。
宪宗二年,敕诸色人孳畜,百取其一。隐匿者及官吏受财故纵者,不得财而骚扰者,皆有罪。
大德七年,兵部议:“抽分羊马人员,每岁扰累州县,苦虐人民。拟令宜徽院立法,严切拘钤。至抽分时,各绐印押差札,开写所委官吏姓名,不得多带人员及长行头匹。经由通政院倒给铺马分例,前去各该路府州县,同本处首民正官,依例抽分羊马牛只,随即用印烙讫,趁好水草牧放。如抽分了毕,各取管民官印署保结公文,申覆本院,委官押领,依限赴都交纳。其余一切搭盖棚圈并常川马匹草料饮食等物,不须应付。庶革扰民欺诓之弊。”从之。
八年,中书省奏:“旧例,一百口羊内抽分一口,不及一百者,见群抽分一口,探马赤羊马牛不及一百者,免抽分。今御史台及行省官皆言见群抽分一口损民,拟后三十口者抽分一口,不及者免,实于官民便益。巨等谓,应依先例一百口内抽分一口,见群三十口内抽分一口,不及三十口者免。宣微院差选见役廉慎人,与各处管民官一员,公同抽分。将在先溢委之人罢斥。”从之。
皇庆元年,枢密院奏:“世祖皇帝定例,探马赤军马牛羊等一百口抽分一口,与下户贫芝军人接济物力。去年中书省奏遣爱牙赤于军中,再加抽分一半马牛羊,一半钞锭、毡子等物。如此重查,军力必至消乏。乞止依薛禅皇帝定例施行为便。”敕:“军人与百姓不同,其依旧例行之。”
延佑元年,中书省奏:“前哈赤节次阅讫官牝羊三十余万口,本欲孳生以备支持。因年远,哈赤等将孳生羯羊不肯尽实到官,宜徽院失于整治,致为哈赤等所私用。每岁支持羊口,皆用官钱收买。又每遇抽分时,将百姓羊指作官羊夹带映庇,不令抽分。拟依照原定则例,从实抽分。若有看循作弊,从严究治。哈赤牧放官羊,亦仰从实分拣,除牝羊并带羔羊存留孳生外,应有堪中羯羊印烙,见数拘收,如有隐匿者,从严追断施行。”总计抽分之地,凡十有五,曰,虎北口,南口,骆驼岭,白马甸,迁民镇,紫荆关,丁宁口,铁门关,浑源口,沙净州,忙兀仓,车坊,兴和等处,辽阳等处,察罕脑儿。
卷一百一?志第六十八
卷一百一?志第六十八
○兵四
△军粮站赤急递铺弓手打捕鹰房
元初用兵四方,士卒以私财自赡,贫者助以贴户。故上元养兵之费,而兵易足。至世祖定军户之籍,凡蒙古、探马赤、汉军,皆月给米五斗、盐一斤,别以米四斗赡其家。及收宋降兵,籍为新附军,以无贴户,月给米六斗、盐一斤,所谓军人盐粮例也。
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议:“除渐长成了军人收系充军依例外,据各军阵户病没者之妻子照勘明白,每月支粮四斗施行。”
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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