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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第18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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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统元年,诏:“随处官司,设传递铺驿,每铺置镛兵五人,各处县官,置文簿一道付铺,遇有转递文字,当传铺即注名件到铺时刻,及转递人姓名于籍上,令转送人取下铺柙字交收时刻还铺。稽滞者罪之。”铺兵一昼夜行四百里。各路总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员,每季亲行提点。州县亦委有俸末职,上下半月照例。有稽迟及磨擦损坏文字,即将铺司铕兵科罪。
三年,定中书省文字转递外,其余官府文字不得由急递铺转送。各路总管府并总管军官文字直申省者转递,不系申省者勿入递。
至元八年,令各处成造军器由急递铺转送。又尚书省定例,随路帐册重十斤以下、可以担负者,许入递。
九年,左补阙祖立福合言:“诸路急递铺名,不合人情。急者急速也,国家设官署名字,必须吉祥者为美,宜更定之。“遂更为通远铺。
二十年,留守司言:“初立急递铺时,取不能当差贫民,除其差发充铺兵,又不敷者,于漏籍户内贴补。今富人欲避差发,永充铺兵,宜择其富者,令充贴户,站户之贫者充铺兵。“从之。
二十八年,中书省以近年衙门众多,文书繁冗,整治急递铺事例。凡入递文字,其常事皆付承发司随所投去处,类为一缄,排日发遣。其省部急速之事,方置匣子发遣。其匣子入递,随名造册呈省,或合添设户数亦仰明白议拟呈省。仍令各铺照原行体例,并节续禁治条陈事理施行。又省部议:“亡宋收附以来,诸国悉平,比中统、至元之初入递文字,何啻百倍,若必以昼夜四百里责之切,恐往返频数疲劳不能解送。拟照原奉圣旨事意,除边远军仃紧急,差委使臣勾当外,应人入递文字,责令总铺依例类缄发进。限一昼夜行三百里,江河风浪险阻不拘此限。并不得将文册十斤以上及一切诸物入递,违者送所在官司究问。”
至治三年,命各处急递铺。每十铺设一邮长,于州县籍记司史内差充,一岁之内能尽职者,从优补用,不能,提调官且轻重罪之。铺兵每名,十二时辰轮子一个,铺历一本,二司行下一本,行省咨诸路申上一本,夹板一副,钤攀一副,袖绢三尺,蓑农一领,红绰屏一座,并牌旗软绢袱包一条,回历一本。
弓手,主捕盗碱。京师南北城兵马司外,则各州县皆置之。
中统五年,颁建都诏书内一款:随处府州驿路,应置巡马及马步弓手。于本路不论是何投下当差户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窑冶、诸色户计内,每一百户取中户一名充役,与免本户差发,在九十九户内均摊,若有失盗,勒令弓手立根盘捉。凡州县相距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户以上者,设立巡防弓手,令本县长官提调。若无村店处。或五、七十里创立聚落店舍,亦须及二十户。其巡军设别,不在户数之内。关津渡口,必当置弓手处,不在此限。其夜禁之法:三更之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有急速公事及丧病产子者,不在此限。
至元三年,省部议:“随路户数不同,兼军站不在差发之内,似难均摊。拟斟酌京府司县合用人数,止于本处包银丝线并止纳包银户计,每一百户选差中户一名当役,其差发令九十九户包纳。”从之。
八年,御史台言:“诸路宜选年壮熟娴弓马之人,以备巡捕之职。弓手数少者,亦宜增之。除捕盗外,不得别行差占。”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两城兵马司,各主捕盗之任。南城三十二处,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十七处,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大德七年,以弓手粮税应民户包纳,其中奸弊甚多。定合计征粮,验实均包之法。
延佑二年,从江南行台请,以各处弓手,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罢之,别于相应户内补换。
打捕鹰房户,多取移居、放良及漏籍孛兰奚、还俗僧过,及招收亡宋旧役等户充之。其差发,除纳地税、商税,依例出军等六色宣课外,并免其杂泛差役。自太宗八年,抄籍分属御位下及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世祖时,行尚书省重定其籍,永为定制焉。凡捕猎,自正月初一日始至七月二十八日,除毒禽、猛兽外,禽兽孕卵者不得捕打,禁捕野猪、鹿、免,违者罪之。诈称打捕户捕猎者,罪之。
至元八年,禁捕天鹅、雌老仙鹤、鹘,违者没其妻子,与拿获人。十六年,诏:应臂打捕店房人匠官,多将富民溢收,影射差徭。已收户内有不系此色人,不习此等业者,俱还民籍,违者罪之。大德三年,禁捕秃鹙打捕户折纳皮旧例:虎皮貂折貂皮五十张,熊皮一折十五张,鹿皮一折七张,豺一、青狼皮一,折五张,粉獐皮一折三张,金钱豹皮一折四十张,土豹一折十张,葫叶豹金丝绒皮一折六张,山狼皮一折五张,狐皮一折二张。利用监新定折纳:貂皮、羊麈鹿皮及麋鹿一折七张,豹皮、花熊皮一折十五张。例鼠皮一折一张,鸡翎鼠皮十折一张,飞生鼠十折一,山分鼠四折一,鼠扫张鼠皮五折一张。御位下打捕鹰房官:
一所,权官张元,大都路宝坻县置司,元额七十七户。
一所,王阿都赤,世袭祖父职,掌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路诸色人匠打捕等户,元额一百四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民户达鲁花赤石抹也先,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一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路打捕鹰房等官李脱欢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二十八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人匠等户达鲁花赤黄也速□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五十户。
一所,管领鹰房打捕人匠等户达鲁花赤移剌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五十七户。
一所,宣授管领打捕鹰房等户达鲁花赤呵八赤,世袭祖父职,元额三百五十五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路打捕鹰房人户达鲁花赤寒食,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四十三户。诸王位下:
汝宁王位下,管领民匠打捕鹰房等户官,元额二百一户。
不赛因大王位下,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诸色人匠达鲁花赤都总管府,元额七百八十户。天下州县所设猎户:
腹里打捕户,总计四千四百二十三户。
河东宣慰司打抽户,五百九十八户。
晋宁路打捕户。三百三十二户。
大同路打捕户,百一十五户。
冀宁路打捕户,二百五十一户。
上都留守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宣德提领所打抽户,一百八十二户。
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益都路打捕户,四十三户。
济南路打捕户,三十六户。
般阳路,二十一户。
东平路,三十四户。
曹州,八十四户。
德州,一十户。
濮州,三十户。
泰安州,五户。
东昌路,一户。
真定路,九十一户。
顺德路,三十九户。
广平路,一十九户。
冠州,五户。
恩州,二户。
彰德,一十七户。
卫辉路,一十六户。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
保安路,三十一户。
河间路,二百五十二户。
随路提举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户。
河间鹰房府,二百七十六名。
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
辽阳大宁等处打鹰捕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
东平等路打捕鹰房捕户,三百九户。
随州、德安、河南,襄汨、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
叉捕提领所掂捕,四十户。
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
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
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
河北、河南、东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
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
真定、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
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
扬州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宣徼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
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
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
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
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
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户。
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
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
鱼网提举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户。
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卷一百二?志第六十九
卷一百二?志第六十九
○刑法上 刑律上
元之刑法,论者,谓得之仁厚,失之纵弛;是不然。蒙古初入中原,百司裁决率依金律。至世祖,始取见行格例,颁之有司,为《至元新格》。然帝临时裁决,往往以意出入增减,不尽用格例也。其后挟私用谲之吏,夤缘放效,螅Хㄗ宰ǎ俏饺我獠蝗畏ǎ亲莩谥病N睾酰∫允雷嬷拭鳎勺谥硭。荒芩鹨婀沤瘢ê庵型猓灾埔淮痰洹D宋焦沤癫槐叵嘌兀型獠槐厍客F淙フ牖恢嬖兑印=癫┎删晌牛缎谭ㄖ尽罚潞笾擞幸酝凭科涞檬а伞
太祖六年,败金人于乌沙堡,得金降将郭宝玉,宝玉上言,建国之初,宜颁新令。帝从之。于是颁条画五章,如出军不得妄杀,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是也。是为一代制法之始。
及中原略定、州县长吏生杀任情,甚至没人妻女。耶律楚材奏曰:“囚当大辟,必待报。违者论死。”从之。
太宗即位,楚材又条便宜十八事,如:州县非奉上令敢擅行科差者,罪之。蒙古、回鹘、河西人种地不纳税者,死;监主自盗官物者,死;应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报,然后行刑;皆着为令。
六年,帝在达兰达巴之地,大会诸王、百官,颁条令曰:
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
诸入宫禁,从者男女,以十人为限。
军中十人,置一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罪之。
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
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
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者,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之。
诸人或居室,或在军中,毋敢喧呼。
盗马一、二匹者,即论死。
诸人马不应绊于克□苏噜克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
诸妇人制济逊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宪宗时,世祖在潜邸。驻跸桓、抚二州,燕京断事官伊啰斡齐与布智儿等,一日杀二十八人。其一人盗马者,巳杖而释之。有献环刀者,乃追还杖者,手试刃斩之。帝闻而责之曰:“凡死罪,当详谳而后行刑。今一日杀二十八人,冤溢多矣。况已杖而复斩之。此何刑也。”布智儿惭惧不能对。
及即位,颁建元诏书内一款:“凡犯罪至死者,如府州审问狱成,便行处断,则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案牍繁冗,须臾断决,万一差误,人命至重,悔将何及。肤实哀之。今后凡有死刑,仰所在有司推问得实,具情事始末及断定招款,申宣抚司再行审复无疑,呈中书省奏闻,待报处决。”
中统四年,中书省奏准条画:鞠、勘罪囚,仰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同研问,不得转委通事、必阇赤人等推勘;妇人犯罪有孕应拷及决杖笞者,须候产后百日决遣;临产者,召保听候出产二十日,复追入狱,无保及犯死罪者。令妇人入禁省视。
五年,颁立中书省诏书内一款:“诸州司县,但有疑惑,不能决断者,与随即申解本路上司,若仍有疑惑不能决者,申部,犯死罪枷杻收禁,妇人去杻,杖罪以下锁收。”又颁建都诏书内一款:“失盗,勒令当该弓手立三限收捕。如限内不获,其捕盗官,强盗停俸两月,窃盗一月外。弓手如一月不获强盗的,决一十七下,窃盗七下;两月,强盗再决二十七下,窃盗一十七下;三月,强盗再决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如限内获贼及半者,全免本罪。
至元八年,始禁用金《泰和律》。
十一年,禁用宋鞭背黥面及诸溢刑。
十六年,御史中示崔彧言:“宪曹无法可守,是以奸人无所顾忌,宜定律令以为一代之法。”命与御史大夫月吕鲁那演议之。
二十三年,中书省臣言:“比奉旨为盗者毋碎,今窃盗数贯及佩刀微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议:一犯者杖释,再犯依法配役为是。”帝曰:“朕以汉人徇私,用《泰和律》处断,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后非详谳者,勿辄杀人。”
二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政事沙不丁以仓库官盗窃官粮,请依宋法黥面、断其碗。帝曰:“此回回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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