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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第18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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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历二年,更定迁徒例,凡应徒者,验所居远近,移之千里,在途遇赦,皆得放还。如不悛再犯,徙于本省不毛之地,十年无过,则量移之。其人死,妻子听归原籍。着为令。
元统元年,定妇人犯私盐罪,着为令。
后至元元年,中书员外郎陈思谦言:“强盗但伤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杀从而加功之人,与斗而杀人者,例杖一百七下,得不死,与私宰牛马之罪无异。是视人与牛马等也。法应加重。因奸杀者,所奸妻妾同罪,律有明文。今止科奸罪,似失推明。”敕刑部改定,着为令。
二年,诏:“强盗皆死。盗牛马者劓。盗骡驴者鲸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鲸,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盗诸物者,倍价偿之。”着为令。
自大德以来,窃盗依例刺断,只鲸面而已,无劓法。元之末造,欲重惩盗窃,以遏乱源,至用古肉刑之法,然无救于亡也。
赎刑之例四: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诸职官犯夜者,诸年老七十以上者、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请罪人癃笃残疾不任杖责者。元贞元年刑都议准,每杖笞一下,拟罚赎中统钞一贯。
卷一百三?志第七十
卷一百三?志第七十
○刑法下 刑律下
△蒙古人及僧道讯断法 赦令
刑律之条格,画一之法也。断例,则因事立法,断一事而为一例者也,诏制,则不依格例而裁之,自上者也。
中统二年,陕西四川行省乞就决边方重刑,帝不许。
三年,江汉大都督史权以赵百户挈众逃,斩之。诏:“自今部曲犯重罪,鞠同得实,必先奏闻,然后置于法。”
至元二年,诏:“随路私商,曾入南界者,首实充军。”
五年,田禹坐妖言,敕减死流之远方。济南王保和坐妖言惑众,敕诛首恶五人,余勿论。是年,诏遣官审理诸路冤滞。正犯死罪明白,各证典刑,其杂犯死罪以下量断遣之。
七年,尚书省契勘旧例,居父母丧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知而为婚者,各减三等。今议得定立格限,自至元八年正月一日为始已前,有居父母丧、夫丧内婚娶者,准以婚书为定,后犯者依法断罪听离。
八年,四川行省也速带儿言:“比因饥馑,盗贼滋多,宜加显戮。”诏群臣议之。安童以为强盗偷窃,一皆处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依旧待命。从之。尚书省臣言:“在先重囚待报,直至秋分已后施行,每半年内多趱下淹住。议得以后重囚,经省部推问,再交监察御史覆审,无冤不待秋分,逐旋施行。”从之。是年,敕有司毋留狱讼以致越讼,违者官民皆罪之。
十一年,有司断死罪十五人,诏加审覆,其十三人,因斗殴杀人免死充军,余令再三审覆以闻。
十四年,敕犯盗者皆处死,符宝郎董文忠言:“盗有强、窃,赃有多少,似难悉置重典。”帝韪其言,遽命止之。
十五年,顺德路总管张文焕、太原府达鲁花赤太不花,以按察使发其奸赃,遣人诣省自首,反以罪诬按察使。御史台臣奏,按察使即有罪,亦不应因事反告,宜待文焕等事决,方听其讼。其后同知扬州总管府事董仲威坐赃罪,行省方按其事,仲威反诬行省官以他事。诏免仲威官,没其产十之三。二事同,而科断之不一如此。收括阑遗官也先阔阔带等坐易官马阑遗人畜,敕免其罪,以诸路官兼管收括阑遗,如官吏隐匿及擅易马匹、私配妇人者,没其家。
十六年,诏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论汉人、回回皆论死,且没其妻子。是时阿合马用事,奸赃狼籍,故劝帝严刑竣法,以钳士大夫之口焉。敕诸路所捕盗,初犯赃多者死,再犯脏少者从轻罪论。阿合马言:“有盗以旧钞易官库新钞百四十锭者。议者谓罪不应死,盗者之父执役臣家,臣如徇议者之言,宁不自畏。”诏论死。
十九年,和礼和孙言:“去年中山府奸民薛宝住为匿名书来上,妄效东方朔事,欺妄胡廷,希凯官爵。”敕诛之。又言:“自今应诉事者,必须实书其事。赴省、台陈告。敢以匿名书告事,重者处死,轻者流远方,能发其事者,给犯人妻子,仍以钞赏之。”从之,耶律铸言:“前奉诏,杀人者死,仍征烧埋银二十两。后止征二锭,其事太轻。臣等议,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征银四锭。”从之。是年,王着、高和尚杀阿合马,帝震怒,戮着等,并杀枢密副使张易,皆醢之。其后,帝悟阿合马之奸,追论其罪,剖棺戮尸,醢其二子,又戮其第三子,剥皮以徇。帝欲重惩奸吏,故用法特严。然剥皮及菹醢之法,唐、宋以来所未有也。
二十年,禁云南没人口为奴及黥其面者。旧制,云南重囚,便宜处决。帝恐滥及无辜。敕今后凡大辟罪,仍须待报。刑部尚书呈:“鞫问罪囚,笞、杖、枷、锁,凡诸狱具,已有圣旨定制。自阿合马擅权以来,专用酷吏为刑部官,谓如刑部侍郎王仪独号惨刻,自创用绳索法,能以一索缚囚,令其遍身痛苦,若复稍重,四肢断裂。至今刑部称为王侍郎绳索,非理酷虐,莫此为甚。今参详内外官司,推勘罪囚狱具,合依定制,不得用王侍郎绳索。各处推官司狱以至押狱禁卒人等,皆当择用循良,庶得政平讼理。”又御史台准中丞崔少中牒:“鞫狱之制,自有定制。比年以来,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于瓷芒碎瓦之上,不胜痛楚,人不能堪,罪之有无,何求不得。其余法外惨刻,又不止此。今后似此鞫问之惨,自内而外,通行禁断。如有违犯官吏,重行治罪,似合体国家恤刑之至意,去酷吏婪虐之余风,天下幸甚。”中书省并照验施行。
二十二年,西川赵和尚自称宋福王后,其定刘驴儿有三乳,自以为异,谋不轨,皆磔之。至元四年,刑部议谋反者处死,家人断鹰房子种田,无磔裂之刑也。至是则奉诏敕所降云。
二十八年,敕江南重囚,依旧制闻奏处决。监察御史言:“沙不丁、纳速敕丁灭里克、王巨济、琏真珈、沙的、教化,皆桑哥党羽,受赃肆虐,使江南之民愁怨载路,今或系狱,或释之,此臣所未喻者。”帝曰:“桑哥已诛,灭里纳速剌丁下狱,惟沙不丁,朕姑释之耳。”其后,纳速剌丁灭里以盗取官民钞十三万锭,忻都以征理逋负、迫杀五百二十人,皆伏诛。王巨济无赃,帝以与忻都同恶,并诛之。中书省臣言:“妄人冯子振尝为诗谀桑哥,及桑哥败,即告撰桑哥德政碑者,引喻失当,乞治罪。”帝曰:“诸臣何罪,使以谀桑哥为罪,则在廷诸臣谁不誉之者,朕亦尝誉之矣。”释不问。
二十九年,怀孟路河内县民刘跷、搭盖,小薛大王扫里,本路笑薛同知笞刘跷背一十七下,身死。分司佥事赵朝列牒肃政廉访司,称:“尝读唐《贞观政要》所载,太宗阅铜人,见人之五脏,皆系于背,诏天下勿鞭背。可谓人君知爱民之本,为万世之龟鉴也。今朝廷用刑,自有定制。有司不据科条,辄因暴怒,滥用刑辟,将有罪之人,褫去衣服,笞背考讯,往往致伤人命,深负朝廷好生之德。若不禁治,事关至重。”中书省议准。禁治施行。
元贞元年,湖州司狱郭泛诉浙西廉访司佥事张孝思多取廪饩,孝思下泛于狱。行台令御史杨仁往鞫,而江浙行省平章政事铁木而逮孝思至省讯问,又令其属官与仁同鞫泛事。仁不从,行台以闻。诏省、台遣官鞫问,既引服,皆杖之。
二年,御史台臣言:“官吏受赇,初讯辞服,继以审覆,而有司徇情,致令异词者,乞加等论罪。”从之。诏诸人告捕盗者,强盗一名质钞五十贯,窃盗半之,应捕者又半之,皆征诸犯人;无可征者,官给之。
大德元年,大都路总管沙的坐赃当罢,帝以故臣子,特减其罪,俾还旧职。崔彧言不可,帝曰:“卿与中书省臣戒之,若复然,则置之死罪矣。”是年,温州路平阳州民陈空崖坐禅说法,旗号伪写罗平国治正元年。敕陈空崖及为首诸人并处折,没其妻子财产。
四年,前行省参知政事张颐孙及其弟圭伏诛于隆兴市。初,颐孙为新滏富人胡制机养子,后制机生子而卒,颐孙其利资,与弟圭谋杀制机子,赂县史获免。其仆胡宗诉主之冤于官。敕诛颐孙兄弟,还其资于胡氏。晋州达鲁花赤捏克伯诈称母死奔丧,给假,到解州迎其妻子。放将捏克伯罢职断罪,仍追离职月日俸还官。
五年,敕军士杀人奸盗者,令军、民官同鞫。中书省臣言:“旧制,京师州县捕盗止从兵马司,有司不与,遂致淹滞。自今轻罪乞令有司决遣,重者从宗正府听断,庶不留狱,且民不冤。”从之。御史台臣言:“军官元帅、百户、千户等子弟,承袭承替,就带原降虎符,比之民官优宠甚重。请今后军官但犯一切不公不法罪名者,无分轻重,依十三等例。与民官一体科断。”从之。
五年,河南民殷丑厮等诈称神灵,扇感人众。殷丑厮所及信从、知情不举者,皆处斩,没其妻子。
六年,诏千户、百户等自军中逃归,先事而逃者罪死,败而后进者杖之,没其妻女。又军官除边远出征外,其余遇祖父母、父母丧,依民官例立限奔赴。
七年,南剑路达鲁花赤忻都因事受赃,又挟仇故杀原告人徐仲言。忻都,阿合马之从子也。以遇郝,敕除名,永不叙用,倍征烧埋银。
九年,河间民王天下奴弑父,磁州民田圣童弑母,并磔于市。吏部主事贾廷瑞言:“近年以来,府州司县官失其人,奉法不虔,受成文吏,舞弄出入,以资渔猎。愚民冒法,小有词诉,根连株累,动至千百,罪无轻重,即入监禁,百端扰害,不可胜言。若不申明制令,严加戒饬,则吏弊不除。今后除奸盗诈伪杖罪以上罪状明白,依例监禁,其余自笞罪以下杂犯罪名及根连证干之人,不许似前监收,止令随衙待对。若果有逃避,根捉到官,比本犯断决。”刑部议:“贾奉训所言事理盖为路府州县官吏不能奉职,至有差池,若选材得人,自然不至冤滥。以此参详小民犯法情罪,轻重不一,拟合临事详情区处。如有违枉等事,廉访司照例纠之。”中书省从刑部议。
至大二年,福建廉访司言:“古制,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则勿论重者,通计前罪,以充后数。矧今所犯赃罪分为十二章,各有差等,设若一罪先发,已经断罢,余罪后发,系在被断日月之前,合无酌古准今,其轻若等,则与拟免,比前罪重者,验赃计其所剩杖数决断,准复追赃免断,依例黜降,似为情法相应。”中书省依刑部议从之。是年,武昌妇人刘氏诣御史台诉三宝奴夺其所进亡宋玉玺一、金椅子一、夜明珠二。敕中书省臣及御史中丞冀德方、也可札鲁忽赤别铁木儿、中政使搠只等杂问。刘氏称故翟万户妻,三宝奴谪武昌时,与刘氏往来。及三宝奴贵,刘氏以追逃婢至京,谒三宝奴于其家,不答。入其西廊,见榻上有逃婢所窃宝鞍及其手缝锦帕,以问三宝奴,又不答。忿恨而出,即求书状人乔瑜为状,因尹荣往见察院吏李节,入诉于台。狱具,以刘氏为妄。有旨轩乔瑜,笞李节,杖刘氏及尹荣归之原籍。
三年,宁王阔阔出谋为不轨,越王秃剌子阿刺纳失里许助之。事觉,阔阔出下狱,赐其妻完者死,窜阿剌纳失里及其祖母母妻于伯铁木儿所。以畏兀儿僧铁里等二十四人同谋,或知谋不首,并磔于市。
延佑元年,晋宁民侯喜儿兄弟五人并坐法当死。帝恻然曰:“彼一家不幸而有此事,其择情轻者一人杖之,俾养父母,毋绝其祀。”三年,敕:“大辟罪临刑,敢有刲割者,以重罪论。凡鞫囚,非强盗,毋加酷刑。”
五年,御史台臣言:“诸司近侍隔越中书省闻奏者,请如旧制治罪。”从之。六年,帝御嘉禧殿,谓札鲁忽赤买闾曰:“札鲁忽赤人命所系。其详阅狱辞。事无大小,必谋于同僚。疑不能决者,与省台臣集议以闻。”七年,中书省臣奏:“各处合流辽阳狱囚,无分轻重,一概发奴儿干地。而彼中别无种养生业。岁用衣粮,重加劳费。今肇州路有屯田,拟流囚照依所犯重者,发奴儿千地,轻者于肇州从宜安置,屯种自赡,似为便益。”从之。刑部言:“方今庶务,惟刑为重,平反冤狱,乃居官者职所当为。比因升等减资之路,于是侥幸之徒不计事理虚实,欲图升进。往往锻炼成狱,反害无辜。所在官司,亦不详谳,取具体察公文,咨申省部定拟。平反明白,固亦有之,然冒滥者十常八九。若不定拟平反通例,深为未便。今后内外官员,如能平反重刑三名以上。量升一等,犯流配五名者,拟减一资,名数不及者,从优定夺。其吏员事不干己,而能平反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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