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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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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人分亨征服果实时,在使他的军队的每一个人都能致富时,他是亚历山大。
他做过两件坏事:他饶毁了百泄波至,他杀死了克里图斯。二者都因为
他的懺悔而出名。所以人们忘记他的罪行,而怀念他对品德的尊崇;把一者
视为不幸事件,而不视为属于他个人的行为;后世的人几乎就在他的威情激
动和弱点的近旁发现他灵魂的美;人们觉得应该惋惜他,而不应孩憎恨他。
我要把他和凯撒比较一下。当凯撒想仿效亚洲的君王的时候,他单纯为
着炫耀夸张而使罗马人感到绝望。当亚历山大要仿效亚洲的君王的时候,他
便做一件符合于他的征服计划的事情
103。
第十五节保持征服地的新方法
当一个君主征服了一个人国的时候,有一个极好的办法,既叮以缓阳专
制主义,又利于保持征服地;征服中国的人们曾经适用过这个办法。
为了不使被征服的人民觉到沮丧,不使胜利者傲慢,为了防上政府军事
化,并使两个民族各守本分起见,现在统治中国的鞑靼皇室规定各省的每支
军队都要由汉满人各半组成,这样。两个民族间的妒忌心便可得到钓束,法
院也是汉满人参半,这就产生了几种良好效果:(一)两个尺族互相箱制;
(二)两个民族部保有军事和民政的权力,谁也不能把谁毁灭;(三)征服
辰族能够到处扩张而不致变弱或灭亡,能够应付内战或对外战争,这个制度
是很明智的。缺乏这样的一个制度,几乎就是一切征服者败亡的原因。
第十六节专制国家进行征服的场合
如果征服地幅员广大,则一定先有专制主义存在,在此情形下,军队散
驻各省感到不足。国王身边经常需要有一支特别忠诚的军队,以便随时可以
去平定帝国中发生动乱的地方。这支军队应该箝制其他军队,并使那些在帝
⑦本章末尾各段,甲乙本全都没有。
⑤见阿利恩:《亚历山大的远征》,第
3卷等。
⑥同上。
①见阿利恩:《亚历山大的远证》,第
7卷。
国中因有必要而被授予某些权力的人们有所畏惧。中国皇帝身边常常有一支
很大的鞑靼军队,以备紧急时调道。往莫卧儿,土耳其、日本,都有一支由
君主给养的军队
104;它和那些靠土地收人来给持的军队是分开的
105;这些
特殊军队威慑着一般的军队。
第十七节续前
我们曾经说过,专制君主应该以所征服的国家为藩属,历史家们曾对征
服者把王冠还给被征服的君主这种度量,尽力加以颂扬,罗马人是很大量的,
他们到处立王,作为奴役的工具①。这种作法是必要的。如果征服者自己治理
被征服国的话,则他所派去的总督将不知如何管束臣民,征服者自己也将不
知如何营束总督们;为了保全新领土,他将不得不抽掉他原有疆土内的军队,
一切患难将同时波及两国,一国的内战也将成为另一国的内战了。反之,征
服者恢复了合法国王的王位的话,他将获得一个他所需要的同盟者,这个同
盟者自己的力量将增加他的力量。我们不久以前看到,波斯王那第尔征服了
莫卧儿,掠夺了他的财宝,而把印度斯坦留给他。
①塔西佗在《阿格里科拉传》第
14章中说:罗马人民。按照奉行已久的古老习惯,有奴隶,而且还有国王
做他们的工具。”
第十一章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
第十一章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
我把同政制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同公民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
区别开来。前者是本章的论题,后者将在下章加以讨论。
第二节自由一词的各种涵义
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议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
了。有些人认为,能够经易地发黜他们曾赋与专制仅力的人,就是自由;另
一些人认为,选举他们应该服从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由;另外一些人,把自由
当作是携带武器和实施暴力的权利;还有些人把自由当作是受一个本民族的
人统治的特权,或是按照自己的法律受统治的特权①。某一民族在很长时期内
把留长鬍子的习惯当作自由②。又有一些人把自由这个名词和某一种政体联系
在一起,而排除其他政体,欣赏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喜欢君主
政体的人说君主政体有自由③。结局每个人把符合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叫做
自由。在一个共和国内,人们诉苦时,经常看不见也不十分注意那些痛苦的
制造者,而且在那里法律的声音似乎十分响亮,执行法律的人却很少有什么
声音,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共和国有自由,而君主国无自由。还有一点:在
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民仿佛是愿意做什么几乎就可以做什么,因此,人们
便认为这类政体有自由,而把人民的权力同人民的自由混淆了起来。
第三节什么是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
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
的社会甲,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敝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
不应该做的事情
106。
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
107是做法律所
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
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公有这个权利。
第四节续前
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因家,在性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
只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
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篮
用权力,这是万占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
①西塞罗说:“我效法了所开沃拉的法令;这种法令允许斋腊人依照他们自己的云律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
这使他们把自己看作是自由的人民。”
②俄罗斯人对沙皇彼得让他们剪掉长鬍子,感到不能容忍。
③卡帕多细亚人拒绝了罗马人提出的共和政体。
的地方才休上。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
的地方才休上。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
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
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
第五节各种国家的目的
虽然一般地说,一切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目的,就是自保,但是每一个
国家又各有其独特的目的。扩张是罗马的目的;战争是拉栖代孟的目的;宗
教是犹太法律的目的;贸易是马赛的目的;太平是中国法律的目的①;航海是
罗德人的法律的目的;天然的自由,是野蛮人施政的目的;君主的欢乐,一
般说来,是专制国家的目的;君主和国家的光荣,是君主国家的目的;每个
个人的独立性是被兰法律的目的,而其结果则是对一切人的压迫②。
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它的败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我们要考察
一下这种自由所赖以建立基础的原则。如果这些原则是好的话,则从那里反
映出来的自由将是非常完善的。
在政制中发现政治自由,并非十分困难的事。如果我们能够看见自由之
所在,我们就已经发现它了,何必再寻找呢?
第六节英格兰政制。。 l08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
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廢
止己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给
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仅力,他们惩副犯罪或裁决私人论争。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仅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筒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
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①,就必须建立一种
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当立法仅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
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
法律。
如果司法仅不同立法仅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仅
同亡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
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
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
便都完了。
①这是一个没有外来敌人或自信边界已阻住了敌人的国家自然地具有的目的。
②即由“我否决自由”所产生的弊害。
①在英国要是一个人的敌人就象他的头发那么多的话,也不会发生什么事故;这就是不得了的事,因为精
神健康与身体健康是同样必要的(英格兰札配》)。
欧洲大多数王国是政体宽和的,因为享有前两种权力的国王把第三种仅
欧洲大多数王国是政体宽和的,因为享有前两种权力的国王把第三种仅
可怖的暴败铣治着一切。
在意大利备共和国,二种权力合并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我们的君主因
还少。因此,为自保起见,这些国家的政府也需要采用象士耳其政府所采用
的那种残暴的手段,国家检察官②以及密告者随时可以投进密告书的狮子
口,这二者的论置就是证明。
试看这些共和国的公民是处在何等境遇中!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
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叶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瞒全国;
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在
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浚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
主专制的存在。
因此,企图实行专制的君主总是首先独攬各种职权;欧洲就有一些国王
独揽国家的一切要职。
我肯定地认为,意大利各共和国的纯粹世袭的贵族政治,并不完全与亚
洲的专制主义相同。在这些共和国中,官吏数目众多,有时候就使政治宽和
些;所有的贵族也不老是同意相同的计划;而且在那里,因设有各种机关,
宽严可以相济。因此,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②,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
法权属于四十人会
109。但是,缺点在于:这些不同机关都是由同一阶层的官
吏组成的,这儿乎就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
司法权不应抬与永久性的元老院,而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
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①;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它的
存续期间要看需要而定。
这样,人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
就仿佛看不见、不存在了。法官不经常出堤在人们的眼前;人们所畏惧的是
官职,而不是官吏了。
即使在控告重罪的场合,也应允许罪犯依据法律选择法官;或者至少允
许他要求许多法官迴避,结果所剩余的审案的法官就象都是由他选择的了。
其他的两种权力即可以赋予一些官吏或永久性的团体,因为这二者的行
使都不以任何私人为对象;一种权力不过是国家的一般意志,另一种权力不
过是这种意志的执行而已。
但是,法院虽不应固定,然而判例则应孩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
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如果裁判只是法官的私人意晃的话,则人民生活在社会
中将不能确切地知道他所承担的义务。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是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如果立法机关让行政机关有权利把能够为自己的善良行为提出保证的公
民投进监狱的话,自由就不再存在了;但是,如果他们犯了法律所规定的重
罪,需要立刻加以逮捕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在此限。在这种堤合,他们只
是受法律力量的支配,所以仍旧是真正自由的。
但是,如果立法机关认为由于某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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