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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经济学-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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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元的城建税。如果花l00元买一瓶化妆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税外,还包含25。64元的消费税和4。02元的城建税。如果你吸烟,每包烟8元,其中大约4。70元是消费税、增值税和城建税。如果去餐馆吃饭,最后结账时不论多少,餐费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你如果使用一次性木筷,还会包括些许消费税。你去理发店理发,同样,费用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总之,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只要有购买行为,就免不了交税。因此,可以说,我们人人都是纳税人。但是,正如刚才提到的,税收负担者和纳税人并不一致,为此,需要进一步了解“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有多种方式,包括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多种方式。在此我们仅对其中几种举例加以简要说明。
  1.前转
  纳税人沿商品流转方向,以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称为前转。比如前面所举衣服的例子,商家将税负转嫁给了消费者。
  2.后转
  与前转相反,纳税人逆着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商品的提供者。比如,在零售端对营养补品征税时,零售商便压低进货价格向厂家购买,从而将税负后转给厂家。
  3.混转
  又叫散转,纳税人将自己的税负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严格说来,它是前转和后转等转嫁方式的结合。比如印染厂在面对税负时,将其中一部分用提高产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购货商,一部分用压低原料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纺纱厂等。
  在初步了解了税负转嫁方式后,再回到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税负前转”上来。这里还涉及两个值得一提的问题。
  首先是作为实际的税收负担者,消费者不知道自己纳了多少税。纳税人经常是通过消费活动来纳税的,但是由于缴纳的税金隐藏在商品之中,纳税人不但不知道早己在消费活动中到底纳了多少税,有时候,甚至连自己是不是纳税人都不知道。像在超市买衣服,就有不少人错误地以为自己根本就不是纳税人。如果要真正改变在商品税中消费者纳税被模糊的情况,就需要改变税制结构,这并非一日之功。不过,如果在商品销售中给消费者的发票能够注明哪些是价格,哪些是税负,消费者就会清楚了解自己的消费中有多少支出是用于国家税收。这对于培养、普及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是有好处的。
  其次,面对自己是“税负前转”的最终承担者,可能许多人会为自己负担了商品增值税而愤愤不平,因为它的法定纳税人本应是那些商家,最后却落到了自己头上。即使自己不是完全负担,追求利润的商家也会将相当一大部分税负推给消费者。
  对此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税负转嫁是商品经济的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经济学也很早就已证明,一旦税率确定,税额在商家和顾客之间的分配也将随之确定。也就是说,对卖一件衣服而言,税率确定后,商家承担多少税负,又转嫁给消费者多少税负,这个比例是确定的,并不会存在商家想转嫁多少税负就转嫁多少的情况。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这就要涉及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的问题了。
  经济学认为,某种商品税额的分配由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共同确定。如果某种商品供给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供方负担。如果需求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需方负担。简单地说,谁的弹性小,他负担的税额份额就大。谁的弹性大,准承担的税额就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供应弹性大、需求弹性小的商品的课税易于转嫁;供应弹性小、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这个规律说明,商家是不能一味考虑将销售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的。甚至,当税负转嫁与纳税人(比如商家)追求的利润目标发生冲突时,纳税人还会自愿放弃税负转嫁。原因很简单,转嫁税负势必提高商品价格。进而影响到其销量。而权衡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上面所说的供求弹性。以租房为例。租房的供给弹性几乎为0(房屋数量摆在那里,不会轻易增加),假设这时对房东征税,那么房东是很难将这税负转嫁到租客身上的。原因在于,如果那样,租客将考虑寻找更便宜的住房或者与人合租,这样一来,房东的利润必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房东)必须在税负转嫁与销量减少之间权衡,而最终做出的结果往往是放弃了税负转嫁,即不涨房价,自己承担这份征税。
  
我国第一大税——增值税
  要了解税务,就必须了解增值税。因为到现在为止,增值税仍然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一般地,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中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到,商品有增值才会征税,没有增值则不征税。然而,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健在真实的生产和流通中,往往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现在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办法,即税款抵扣。其中,销项税额是由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得出,进项税额是取得该商品或者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这两项税额的差额就是应纳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我们举例加以说明。假定税率为17%(对于销售货物,我国目前普遍施行这个税率),B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对这一采购行为,国家是要征收增值税的,由“税负转嫁”我们知道,A公司作为纳税人,会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消费者(B公司)身上。因此,B公司实际上要付货款10000+10000×17%=11700元。此时B公司负担了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对B公司来说,这1700元增值税就是“进项税”。当然,A公司是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缴给国家的。
  接下来,B公司开始加工货物。假设将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新产品150件,出售给C公司,取得销售额l5000元,对这一销售行为国家同样要收增值税。由税率计算可得,C公司要向B公司支付的新产品货款15000+15000×17%=17550元。对于B公司来说,这2550元就是“销项税”。当然,它也是上缴国家的。
  但是,B公司购进货物时已经支付了进项增值税款1700元,现在经计算销售新产品需缴销项增值税2550元,这时,B公司上缴给国家的增值税款就不是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了。在这时我们看到,其实这850元是C公司支付的,通过B公司交给国家。同样的道理,C公司再卖给D公司,D公司再卖给E公司……直到最后的消费者。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些过程中所收取的增值税,最终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正是鉴于这一点,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得出增值税的一个基本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作为一项税种,出现的时间并不算长久。它是在20世纪5O年代由法国创立的,但是很快便成为国际上广泛流行的税种。经过长时间的试点之后,我国于1994年开始推行新税制,在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全面推行了增值税。那么,增值税为何会这么广泛地被世界各国采用呢?这源于它的一个突出优点,即有效地消除了重复征税。
  在实行增值税以前,商品每经过一个生产流转环节,就要按其销售收入金额征收一道流转税。与上面举的例子相比,这一做法是不能扣除已征税款的。正是这个原因,生产流转环节较少的商品,其总的税收负担就比较轻;反之,经过生产流转环节多的,由于难以避免重复性税收,企业税负必然就要加重。假如一个厂家能够“一条龙”生产,即从原料到产品都可以独立完成,那么其商品生产流转环节少,税负必然较轻;相反,对那些加工型的厂家,从原料到部件再到最终产品,需要经过更多的厂家,其生产流转环节多,税负必然较重。而征税的重复性是违反“市场公平”原则的,必然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并对市场的经济活动造成冲击。推行增值税后,对于企业而言,一个关键好处就是商品在以前生产流转环节中所缴纳的税款能够得到抵扣,由此,在经过诸多流转环节后,企业应负担的增值税都是固定不变的,这样就能够有效地实现税负公平,从而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使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达到最佳配置。
  除此之外,增值税还有利于合理化生产经营结构,扩大国际贸易,以及利于国家稳定、及时地取得财政收入。
  然而,任何事物都既存在着利的一面,也存在着弊的一面。增值税也概奠能外。对增值税的批评之声主要在于其累退性质。如从上面所举的计算增值税例子中,就可以看到税收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以日用品和粮食为例,对任何收入阶层的人来说,它们都是必需品。但是相对来说,低收入者在购买日用品时,所承担的增值税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要比高收入者更大(注意:这里是指比例)。仍以增值税率17%计算。一个每年收入1万元的低收入者,每年消费7000元,便要交1049元的税款;至于一个每年收入10万的高收入者,一年消费5万元,同时要交8500元的增值税。那么,比较增值税所占个人收入比例,低收入者为10。49%,而高收入者则为8。5%,显然,增值税造成的经济压力,低收入者要比高收入者更大。对于低收入者而言,这种现象是不公平的。此外,增值税有时也存在着多重征税的问题。如商业活动已经交税,但由于部分商品及服务也会有本身的税项(如酒精、香烟、燃油等),再征收增值税便造成了多重征税。
  
一张巾纸解决税收大问题——拉弗曲线
“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
  ——《管子》
  这段名言表明着一个治国道理——一个国家,其最好的经济政策应该是顺应人们进行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并在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调节和控制,而不是横加干涉,对百姓强取豪夺。对于今天而言,这段话仍然有着鲜明的启迪意义。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取民有度”、“取民无度”实际上和税收政策的制定密切相关。
  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正确合理,才能改善投资环境,吸引资金扩大实业,由此才能扩大税基,增加政府的税源,真正做到国富民强。纵观我国古代那些衰败的王朝,在行将就木之际,几乎都伴随着国家对百姓的横征暴敛。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民不聊生揭竿四起,王朝最终不可避免地走向灭亡。
  在赋税中,“利民”的思想是非常可贵的。但是,究竟税收、政府和个人之间存在着一个怎样的规律,在何种程度下才能使得税收政策收到最好的效果,于国于民都有益,却是一个深奥的经济学问题。不过,当代有一位经济学家竟然在一张餐巾纸上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事情还得从1974年说起。当时,美国经济正处在“滞胀”的困境里。南加利福尼亚商学院的教授阿瑟·拉弗和当时福特总统的白宫助理切尼在华盛顿一家餐馆共进午餐,为了使其明白只有通过减税才能让美国摆脱“滞胀”,拉弗即兴在餐巾纸上画了一条抛物线,浅显生动地给切尼讲明了减税的奥妙所在。一起赴宴的还有《华尔街日报》的副主编万尼斯基,他立刻将这一曲线在报纸上大加赞扬和宣传,“拉弗曲线”由此声名远扬,被戏称为“餐桌曲线”的“减税主张”博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并最终被后来的里根政府所采纳,其影响遍及欧美。拉弗也因之成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受拉弗的减税理论的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起,世界上许多国家持续实行减税政策,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沙特、马来西亚……众多国家纷纷推出减税方案,形成了世界性的减税浪潮。而统计资料显示,这些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并没有降低,反而呈现上升的态势。
  下面就是“拉弗曲线”。
  在图中,原点0处表示税率为0,此时政府没有税收收入;随着税率增加(由O…C…B的方向移动),税收收入呈现抛物线形的变化。当税率到达B点为100%时,社会将没有人愿意工作,所以也就没有税收收入了。拉弗曲线说明,当税率在横轴上超过C点时,税收对人们工作积极性的挫伤将大于其收入对积极性的提升,所以税收收入随着税率的提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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