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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作品孽缘-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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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原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关于离婚理由:起诉书上说的含糊其词,只是强调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感情不和,对于自己的错误,则只字不提。
在吴原起诉离婚之前,公公以万的价格将我与吴原的共同住房偷偷卖掉了。
2007年5月22日上午,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原告方除了吴原外,由一位中年男律师和婆婆全权代理,公公一直在门外守候,他家连亲戚带证人一共来了九个,浩浩荡荡挤满了法院走廊。
焦点一:孩子问题
吴原律师强调孩子小,吴原一大男人,工作地点比较远,坐班车,他上班一去去一天;女方为教师,教育孩子更有利。
我说自己无论从身体上,还是经济上都无力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与我目前的条件相比,吴原则占有明显优势,本着对孩子成长有利的的原则,建议孩子判给吴原。
焦点二:财产问题
(一)收入情况
吴原结结巴巴:“我一个月收入一,一千三百多。”
吴原律师一把掏出我的工资条复印件,上面加盖单位印章,高高举起,很得意地交给法官。
这一举动令我吃惊不小。
法官问我:“吴原的工资条对吗?”
我说:“吴原现在的月收入至少一千六百块,请求法院上吴原单位调查,我愿意承担调查费用。”
吴原面红耳赤:“就,就,就是这个钱。”他一脸惶恐,站起来从法官那里拿过自己的工资证明看了看,似乎很矛盾,欲言又止,一会儿重新坐下,不住地瞅他妈。
(二)婚前个人财产
吴原说:“婚前订金10001,她买了三件家电。”
我说:“不对,10001在吴原三万元的集资里,三件家电是我娘家给的陪嫁。”
吴原一个劲重复:“法官,我给欢颜了10001,她带回这三大件。”
吴原律师:“他(吴原)表达很困难。他的意思是,他给了被告10001,被告用这个钱带回三大件。”
法官:“那这一万元的彩礼钱,原告什么意思?想再要回去?”
吴原一脸期待,望着法官,使劲点点头:“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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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到不可思议:“吴原,你真好意思的?谁家大闺女平白无故给人当媳妇?还生下孩子?法律上明文规定,彩礼钱属于赠与,我与你已经有了事实婚姻,钱不能再要回去了,再说这些钱都在三万元的集资里,谁拿着你问谁要去。”
(三)婚后共同财产
我说:“夫妻共同财产有大床、床头柜、电视机柜、饭桌、沙发、茶几子……都在西城花园,庭长和我一块儿去登的记。”
法官翻看勘验笔录,自语道:“皮沙发……”
吴原怯怯的:“沙发是布的。”
法官指着笔录:“这不是记着皮的吗?”
吴原附和:“哦……”
法官继续念:“茶几子……”
吴原:“没有茶几子。”
法官看了他一眼,继续念:“餐桌……”
吴原着急:“没有餐桌。”
吴原律师生气地捅了他一下:“你别说,听法官说。”
吴原点点头:“唔。”
法官:“这不都记着吗?到底是婚前还是婚后的?”
我说:“这些东西都被吴原父亲拉到西城花园了,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四)原告债务
吴原说:“三万元的债务是借别人的,借的叔叔甲两万元,借的叔叔乙一万元,这是借条。”
我说:“我没向任何人借过钱,这两个人我压根儿就不认识。”
法官又问:“原告,你借三万块钱干什么用?”
吴原底气不足:“我……单位集资,我找欢颜商量,欢颜没钱,我父母也没钱,……利息高,我妈就向我四姨借钱,……2005年我向四姨借款三万元,用于单位集资,后来我四姨长病,急需用钱,我就向两位叔叔借钱,还给我四姨。嗯,今天证人也到庭了……”
我万分震惊。
叔叔甲出庭,他是某小企业退休工人,月收入不到1000块钱,与公公曾是战友,是公公向他借的钱,借钱理由不知道。
(休庭)
2007年6月8日上午,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一)原告债务
四姨女儿出庭。
吴原律师问证人:“借钱的是你母亲,你怎么了解的?吴原在2006年向你妈借的钱……”
婆婆插嘴:“2005年。”
法官:“吴原什么时间对你妈说起此事?”
四姨女儿:“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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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急不可耐:“2005年。”
法官对婆婆说:“你不要提示。吴原是2005年几月份集资?是吴原没钱还是他妈没钱。”
四姨女儿:“2005年3月份,吴原没钱,他妈也没钱。”(应该是10月份)
法官问:“你妈没说给多少?”
四姨女儿:“给了三万。”
婆婆插嘴:“你的钱后来怎么要回去的?”
四姨女儿:“2006年11月份,俺妈上人民医院检查,宫颈癌晚期。大夫说没法做手术了,家去吧。俺妈又哭又什么的,不能在家等死啊,后来听说上海有个什么医院治这个病奇好,这才问吴原要回这个钱来。”
我问:“你妈长病是哪一年查出来的?”
四姨女儿不高兴:“我妈哪一年长病和你有什么关系?”
婆婆大声吼道:“不回答。”
我说:“我想看看四姨的病历。……病历有异议,证人说她妈是2004年患病,而病历上写的却是2003年9月份。以前俺婆婆对我说过这事儿,说她四姐查出病来,比较要命,当时四姨为治病向她借过几千块钱。众所周知,四姨家境贫寒,连自己的治疗费都承担不起,哪有能力借给吴原三万块钱?这是疑点一;我与吴原结婚两年,我们的积蓄到哪里去了?这是疑点二。所以对证人的话,我不认可。”
(二)被告债务
我说为治病借了娘家一万块钱。
吴原说我住院时他过我八千块钱。
我反驳说根本没有此事,随后提供了我的医药费收据。
吴原律师提出异议:“收据上好多没有姓名的;有姓名的也有异议;没有化验单,有化验单没有医生证明的,也不认可;医保卡属于福利,不能算作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病应该拿钱,原告看病谁拿钱?(事实是我长病吴原将我弃之不管,吴原律师把两者给颠倒了)化验单认可,药费不认可,没有处方。”(他在胡搅蛮缠,明明有医嘱,他却视而不见。况且每次化验之后,需要服药治疗,药费单不认可不合情理。)
我说:“我按照大夫的医嘱,去药店买药,每次化验之后跟着化验单子,不信你仔细看看。”
我妈早已被官司搞得心力交瘁,此时忍不住发言:“什么也别说了,俺孩子怕气,钱我给她出,医药费我全部承担,婚姻都不保了,钱更无所谓了。吴原,我一分钱不要你的,她长病了我给她看,她和你没有关系,她只是给你生了个儿子。”
吴原大声说道:“我还问你要孩子一年的抚养费……”
吴原律师使劲一捅他,吴原马上闭了嘴。
吴原律师对法官说:“化验单子认可,医药费没有处方,没有病历的一律不认可,两者时间应该完全一致。”(每次化验和买药的时间不可能完全一致,化验需要定期,可是药一般是吃完了才买。)
婆婆怒气冲冲:“你长病,俺凭什么给你出钱?……哼——俺不给你出钱,你自己赚的!”
(三)夫妻债权
吴原律师提出除了原告单位上三万块钱的集资,还有6000块钱的人寿保险。
我说:“6000元是我的个人稿费收入,我给吴原入的人寿保险。”
(四)共同收入
法官要求吴原提供2003年11月登记到现在的收入情况。
吴原律师提供吴原的工资收入证明2003年806元,2004年元,2005年元,2006年1367元,唯独没有2007年的。
婆婆赶紧补充:“扣了其他费用,2003年发大约600块钱。”(她在撒谎,吴原提供的工资收入已经是实发数了)
法官让原告算算结婚后到集资前挣了多少钱?(2003年11月19日至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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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原律师:“不超过两万块钱,一万八、九,算一万八。”(应该是元)
法官奇怪:“这么少?被告,你的工资收入是多少?”
我算了算:“元。”
法官:“原、被告有没有额外收入?”
我说:“我出书挣了六千块钱稿费,给吴原入了份人寿保险。”
(五)共同支出
婆婆抢先答道:“他俩单独生活了一个阶段,八、九个月(应该是六个月),九月份后搬到俺家去的(撒谎),这是一段生活费用;2004年12月17日生孩子,剖腹产花了元,她出的(我妈给了两千元);孩子在2005年11月14日住院,花了元(全部由我妈出的);婚后买电脑,4898元(我的红包钱买的)。”
法官:“生活费大约多少钱?”
婆婆:“至少七、八百块钱,吃饭、水、电、气、卫生费、取暖费……生了孩子后买的电暖器。”
吴原律师:“光这几个大项就将近一万。”
婆婆:“一个月她给她父母二百块钱。”
法官:“他们的生活费呢?”
吴原律师:“生活费基本都啃了老的了。”(天地良心!我每月给婆婆二百元钱的生活费;婆婆买空调向我借了5000,公公买三轮摩托向我借了1000,至今未还;除此之外我经常给公婆买各种衣物、用品、食品,如羊毛衫、羽绒服、皮鞋、微波炉等,食品更是不计其数。他怎么能这么说?)
婆婆:“他们吃饭我没问她要钱(她要之前我已经主动给她钱了),她七个月就没有奶了,孩子是喂大的。”
法官:“原、被告一个月花多少钱?从几月份和父母过?”
我:“600块钱,从2004年七月份。”
法官:“生孩子谁出的钱?孩子生病谁出的?”
我:“俺妈出了两千,也是俺妈出的。”
我妈说:“孩子一周岁之内,基本都是我带着的。”
婆婆急着辩解:“胡说!你哪带了那么久?孩子是我从小带大的。”
(休庭)
2007年7月10日下午,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
(一)证人叔叔乙出庭
叔叔乙是某公司退休工人,与吴原父亲是战友。他说:“2006年11月18号晚上,吴正道打电话给我,叫我准备一万块钱,说孩子有急用。我送到他家,孩子(吴原)进卧室转了一圈,出来后把借条给我,我把钱给他。”
吴原律师:“他借你钱干什么用?”
叔叔乙:“干什么我不好问,我怕问出来‘干什么用?’他说‘不借就算了’,所以我没好意思问。”
我方律师:“钱是谁出的?”
叔叔乙:“我闺女和我凑的。”
我方律师:“你闺女电话知道不?”
叔叔乙:“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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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律师:“你说一下。”
叔叔乙表情一下惊慌起来:“我不知道,……记不住号码,……现在还没电话来???”(自相矛盾)
我问:“X叔叔,2007年3月27号你为什么不出庭?”
叔叔乙:“我来了,没带身份证。”(故意混淆概念,他说的是2007年5月22日那天开庭)
吴原律师:“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二者有很大关系,2006年11月10日开庭后,吴原家把写有婆婆借四姨三万块钱的借条塞到法庭的卷宗里,过后想想不妥,又改为由公公借两位战友的钱,很明显借条是后补的。)
(二)稿费
我举出证据:“我有一份证明,证明我出书挣了6000块钱。上次开庭吴原已经承认了,这是书的原件、复印件及同事证明。”
吴原律师:“这本书我问几个问题,书什么时候编的?编了多长时间?校稿什么时间?”
我说:“书是2004年1月份开始编的,编了大半年,这和本案有什么关系?”
吴原律师:“出书和挣钱没有必然联系,并不是所有编书人都挣钱,很多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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