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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带来的……-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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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六)恶意透支

    1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明知取现、购物或消费的金额超出其存款金额而实施的支出。

    持卡人根据信用卡管理规则,在规定的范围内临时短时期的透支或虽然超过透支额度但事先征得发卡行的同意和授权所进行的透支,一般谓之善意透支。允许善意透支,也是信用卡简便、灵活、应急等诸多功能的一种体现。所以,目前各信用卡发卡银行制订的信用卡章程都允许持卡人在凭卡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备用金帐户内的存款时可〃善意透支〃或〃限额透支〃。

    所谓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合法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透支数额较大,无法清偿,给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从主体上看,因透支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信用卡借贷的一种权利,故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合法持有人。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名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从主观方面看,持卡人恶意透支出于故意,具有侵占银行资金的意图。即明知自己帐户内没有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透支已经或将要超过限额或限期,却继续透支。其特征是:一是透支超过了限额包括每次限额透支累计超过了限额;二是透支款逾期未还又继续透支;三是透支数额有规律或在短时间内盲目大量透支;四是超限额透支前,没有获得发卡银行的授权,包括逃避授权,骗取授权和伪造接权。从客体上看,恶意透支的行为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具体地讲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以及银行方面的正常的结算秩序。从客观方面看,持卡人实施了一系列恶意透支的活动,致使发卡银行的资金受到损失。概括而言,恶意透支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允许透支的规定,非法占有银行巨额资金。

    持卡人有的用透支款挥霍享用,有的用透支款从事〃无本经营〃,有的用透支款偿还其他债务,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允许透支的本意。如1994年10月8日和18日,面临承包企业陷入困境而债权人又频频『逼』债的陈某分别在中国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中行信用卡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工行信用卡公司〃)申领了一张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牡丹信用卡。从10月8日至10月17日,陈某通过取现和消费购物等方式,透支中行信用卡公司95024。11元。从10月23日至11月15日,透支工作信用卡公司53164。31元。共计透支14。28万元,平均每天透支累计4358。49元,以应付纷纷前来讨债的人们。

    2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章程中的缺陷,通过透支,侵吞资金。

    在开设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全国各银行民行都订有统一的信用卡章程。综观这些作过修改或未曾修改的章程,存在的问题很多,往往被一些持卡人所利用。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持卡人身份要求不严格,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对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如有的规定〃国内居民〃(年满20岁)可申领个人卡〃,而将持卡人应有的〃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排除在外,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有的竟是学生)在领卡后,全然不计后果地购物消费。二是有的章程没有规定透支限额,只是笼络地规定在〃急需时才允许善透支〃,有的虽然有透支的限制『性』规定,但也不统一。持卡人见有机可乘,有隙可钻,但疯狂地透支。三是有的对担保要求不明确,只是笼统地规定〃须提供担何〃;有的对单位申领信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清楚。有的章程则根本没有担保方面的规定。中国银行信用卡公司虽然在〃办理长城卡个人卡须知〃中,自行对担保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其效力更为有限,难以对持卡人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制约。对于申请人和担保人的每月经济收入或注册资金应达到多少,才符合申领和担保的条件,发卡银行中有的不作规定,有的尽管作了规定,但标准各不相同。一些持卡人为了顺利办卡,有的目地透支,随意找人担保,致使出现许多交叉担保或互为担保的情况,使担保形同虚设。四是所有信用卡章程对持卡人同时失窃信用卡和身份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均没的规定,一些持卡人通过假挂失的方法,利用时间差透支,侵吞银行资金,频频得逞。

    3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同户唯利是图等弱点、套取银行资金。

    按银行与商户合作协议规定,〃商户必须按持卡人人实际消费额结帐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置银商协议于不顾,不按实际消费额结帐,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给持卡人恶意透支提供方便。如陈某在一家宾馆用信用卡支付500元餐费时,要求营业人员按1500元结算。结果,营业员还找给陈某个人1000元。时隔不久,陈某又在某特约商户购买价值2500元的烟酒时,提出以稍低于原价的价格将烟酒退还给商店,商店见到有利可图,遂同意退货。退货后,陈某得到1900元。像此类案例,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还有一些。

    4持卡人利用发卡银行申核不严,止付措施不力等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在轻而易举地领到了信用卡后,频频透支,使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按照信用卡管理规定,申表信用卡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领取信用卡。然而,目前信用卡公司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申领信用卡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担保人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状况逐一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有的个人收入还无法从银行帐户上予以反映,甚至有的为了扩大自己的信用卡业务量,在发卡审查工作中都有程度不同的放松或管理上存在漏洞,以致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调查工作往往比较肤浅。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我国的金融电子化程度不高,自动联网的销售终端电子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与信用卡的普及还有很大差距。当一些不符合章程规定资信条件的申请人在领到了信用卡后便肆无忌惮地透支或购物消费时,银行要将一个停止付款的名单(又称黑名单)发往各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但由于我国的金融系电程度化不高,故往往有一段时间差,一些持卡人便利用止付名单送达中的这个时间差,疯狂购物、消化、造成银行难以追回大量被恶意透支的现金。如李某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以是简称〃建行上海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领了一张尤卡维萨卡后,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内,先后透支76748。40元。建行上海分行在发现李某有恶意透支的情况后,即发现止付通知。事后,建行上海分行发现该卡还在使用,便再次发出止付通知,结果仍未奏效,直至报请建行总行向全国发出紧急止付令方才制止了李某的恶意透支活动。至此,李某已欠付透支款本息88548。40元。

    2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我国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在存款帐户上应保持足够金额以备支付,如确有急需,允许限额透支。章程还规定了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15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第16天起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限额,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并可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亿欠本息。

    在信用卡学说上和实践中,一般将这种在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内的透支,称为善意透支,而将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限期,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称为恶意透支。

    我们认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没有这一不法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有这一不法意图的,即为恶意透支。至于外部的表现行为,如是否超越限额、限期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等,均是认定主观意志内容的迹象或征候,可以用来规定为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直观的、易『操』作的尺度和界线。

    善意透支,确切地讲,应包括两种情况,即完全合法的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并且善意透支主要是用来指后者。因为完全合法的透支无须区分善意、恶意问题,之所以要区分善意、恶意,主要是在客观上已发生不当透支或犯规透支的情况下,用以确定该不当透支的责任。所谓完全合法的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限额限期内透支,没有违犯任何规定或约定,这种合法透支行为,显然表明持卡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所谓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无意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限期进行透支,但在银行催收后,持卡人立即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及时归还透支本息。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也呈现某种违法『性』或违规『性』,但这种违规透支,不是持卡人有意实施的,而是出于主观过失、疏忽或对帐内存款余额不明所造成的。因而客观上虽有失误,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故仍属善意透支范畴。对于善意的不当透支,持卡人除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加倍偿付利息外,无须追究其其他责任。

    

入世带来的…… 第5章 警惕国际信用卡作骗(2)

    恶意透支,则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也可分为两种情况,即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触犯刑律,不够刑事处罚的,即属违法型恶意透支,它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除承担民事上的返还、赔偿责任外,还可由公安机关酌情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即属犯罪型恶意透支,安要依照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之间,仅仅在客观危害程度上存在量的差别, 在主观故意上是相同的,即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恶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在这一问题上,有种观点把划分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的依据,建立在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上,认为违法型恶意透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犯罪型恶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样就混淆了违法型恶意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是不科学的。

    (七)特约商户用〃信用卡优惠购物〃骗取银行资金

    目前,各专业银行纷纷开展〃持卡优惠购物〃活动。一些不法商户抓住机会与客户联系,坑骗银行。其手法是:

    1双重标价。同一商品实行两种价格,一为原价,一为优惠价。前者是专门对持卡客户的,后者则是对所有客户的。如某商品标价为〃原价282元,优惠价244元〃,即不论客户持卡与否都能用244元买到该商品,但如该商品按〃持卡优惠购物〃优惠15%卖给持卡客户时,特约商户是以原价282元而非244元作为计算基数,即客户需付239。7元(282x15%)而非207。4元(244x15%),若按规定15%由银行负担10%,客户负担5%的话,那么银行应付给特约商户28。2元(282x10%)。但持卡客户仅从中得到4。3元(244…239。7)的优惠。银行贴款(28。2元)的其他部分(28。2…4。3=23。9元)则全归了特约商户。本来,该商品的销售收入应为244元,可使用信用卡付款却得到267。9元(239。7+28。2)的收入,多收入23。9元。即特约商户不但没有让利(5%),反而从银行骗取了23。9元的利润。

    2假销售。如某顾客持卡购买一商品,单价为1000元,持卡优惠10%(全部由发卡银行负担),那么持卡人用900元即可将该商品买下。发卡行依签购单为据向特约商户支付110元,其中100元为优惠补贴,10元为手续费。但客户随即又通过关系将该商品退回特约商户,商户将1000元退给客户。这样,客户一买一退,净赚100元,商户净赚10元(手续费),银行净赠110元。有些特约商户恶意制造假销售单,不费任何本钱即可净赚假销售额11%的利润;有些特约商户发动职工办卡低价购买自己的商品,然后再放在商店高价出售(商品原封未动)。

    3化整为零。〃持卡优惠购物〃一般规定商品单价越高,优惠率越低,有的商户便化整为零进行欺诈。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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