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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带来的……-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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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顾客合谋利用假广告等进行的不正当使用。据有关资料表明:日本每年因伪造信用卡及恶意透支损失达3亿美元。

    我国信用卡事业尽管发展较晚,但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也已日益增多,并呈出现下面几个特点:

    (一)一些不法外国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不断增多。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国银行为方便来华旅游者,给国家增加外汇收和放国外〃信用卡〃发卡的一些银行(公司)签订了代力〃信用卡〃业务的协议。由于代办〃信用卡〃在我国是一项新业务,现阶段国内尚未安装电脑控制设备,致使少数外来分子有机可乘。近期外国和港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在我国境内采取以假充真、多提冒领等手段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已出现多起,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危害。例如,以原加拿大美尼亚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经理晴天 彼得雷(zentee peter let gh)为首的4名境外犯罪分子,盗用由美国加利福尼州三藩市美洲银行维莎(visa)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南京等地大肆骗领外汇兑换50。7万余元和骗购价8千余元的商品,就是典型的案例之一。

    (二)犯罪数额日趋增大,大案要案不断出现。

    信用卡又称电子货币,是金融机关或者专营公司向持卡者提供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者可以在指定的商店、饭店、银行等场所,凭以进行购物、消费、总汇、转帐等活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经济生活,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双重『性』一样,信用卡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就会被伪造或恶意透支,欺诈或诈骗发卡银行或他人的钱财,信用卡就成了他们的犯罪工具,再无信用可言。近年来,我国国内的一些不法之徒已经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犯罪活动,其犯罪手法之恶劣,情节之严重,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怵目惊心。他们贪婪的目标已不限于用〃信用卡〃进行普通的购物、消费活动;而是为了获取更大的不法之财,以供他们一生的享乐腐化,其犯罪数额也日趋增大。如1993年,云南省司法机关破获的熊彬、邢刚、陶江瑞、陶江明、田伟等伪造信用卡存款单据,企图非法占有2500万元一案,就是典型一例。1993年10月11日,两名改名换姓的罪犯在云南瑞丽屯洪口岸边防检查站落入法网。从罪犯的身上搜出2。9万多美元,4。4万多人民币和缅币1万盾。两名罪犯,一个是中国银行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票据交换员熊彬,另一个是中国银行昆明市分行会计邢刚。两犯交待,他们与同伙于1993年6月至10月,以偷拿、伪造单据等作案手段,诈骗银行2500万元巨款,已提取现金135万元分赃。根据熊、邢的交待,10月12日,公安机关缉拿了另一个同伙,玉溪高仓中学教务主任陶江瑞。罪犯诈骗的2500万元就是通过他的长城卡转出的,130多万元现金也是用这个卡提走的。经过公安机关的审问,陶犯又不得不交待了胞弟陶江明的去向。11月1日下午5点,我公安机关在南京古南都饭店又将陶江明抓获。银行职员熊彬、邢刚贪图享受,为了出国开洋荤,不惜以身试法,伙同银行外部的犯罪分子田伟等利用信用卡,伪造信用卡存款单据,盗盖有关印章,诈骗银行2500万元巨款,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金额最大的信用卡犯罪案。上述罪犯尽管受到严惩,但是类似这样的亡命之徒,他们丧心病狂地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例还有许多。

    (三)犯罪手愈来愈高明。

    信用卡自其诞生之日起,就用信用卡犯罪行为展开激烈的斗争。可以说,信用卡及其制度的发展过程,也是同信用卡欺诈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早在银行普通卡阶段,就在卡的正面印刷特殊的反光防伪标记。从不同角度望去,会发生不同颜『色』之折『射』,在紫外光灯下,各卡即显出不同的印记,如维萨卡出现和平鸽,万事达卡出现〃m。c〃字样,大菜卡出现〃(1)〃字样,美国运通卡出现〃amex〃字样等等。但这种精美的防伪印刷技术阻挡不住犯罪发生。随着电脑技术在信用卡管理上的应有,一方面产生了磁『性』卡,用电脑来鉴别真伪,提高信用卡安全使用程度;另一方面,利用电脑网络进行业务管理,使授权、止付和确认几乎在消费的瞬间同步进行。但犯罪也依造科技相应地提高犯罪技能,磁条资料只是一般电脑技术,极易破译和复制,其安全『性』能就此失去有效保障。况且电脑管理并没有最终解决信用卡实际支付履得的滞后『性』,因而犯罪仍然无法有效遏制。即使新一代的智能卡,其电脑芯片储存资料具有不可破译的『性』能,但据首先研制并大量发行的法国统计,智能卡仅相对降低犯罪率而不能制止犯罪。

    近几年来,我国也同世界各国一样,在防止信用卡欺诈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采用了一些新的科学技术,加强了对信用卡的管理和使用。但正如有句欲话所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先进的科学技术仍然不能阻挡住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这是因为近些年来,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愈来愈来趋向于智能化,犯罪手法愈来愈高明。

    第三节信用卡诈骗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信用卡在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不知是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或者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过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本罪。正确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又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认定。一般来说,行为人在限额仙透支或者虽然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归还的,属于善意透支。行为人明知无力归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其次,要把握数额是否较大。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有关信用卡欺诈行为,但数额没有达到较大,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卡欺诈罪。至于〃数额较大 〃的标准,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第三,应当注意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欺诈型贪利『性』犯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客观上必须故意实施欺诈作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人往往因工作疏忽大意或极端不负责任,或对信用卡业务的不熟悉,或对这方面知识了解不多,掌握不够,因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实施了有关违法行为,有的甚至还因此获得非法财物。对此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信用卡期诈罪中的欺诈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出于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由于这种情况,而获得的钱财,应按不当得利处理,依有关民法规定来处理,予以返还财产,如果因违法而获得的,则应予以追缴。

    2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问题

    犯罪分子只有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或者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只能分别依据现行刑法第177条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为了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按牵连犯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为了进行信用卡欺许活动,行为人自己首先伪造信用卡。在这种情况下,其伪造信用卡行为是其欺诈行为的准备行为、手段行为,因此,两者作有牵连关系,因而行为人牵连构成信用卡许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应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数额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在各个罪中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然后比较这两个法定刑之轻重,择其重者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推广,持卡人随身携带信用卡的机会必须增多,这就使得信用卡被盗的可能转化为现实。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持卡人为了使用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导致信用卡被盗并被冒用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就王产盗窃信用卡骗取物品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包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不另定『性』诈骗罪,应以盗窃一罪定『性』。而且,刑法第195条第3款是对资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本款规定:资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本款规定的情况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1994年案犯杜某在广州窃得一个皮包,内有一张信用卡,杜某即持卡一能上能下上海连续使用,进行诈骗,骗取财物价值十万余元。信用卡本身虽具有价值,蛤是它可以代表一定价值的货币进行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就等于是取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使用权,只不过这些货币要通过使用信用卡而得以实现,因此,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在『性』质上是盗窃,应当依照新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该信用卡,在后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当按照盗窃罪行处罚,应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捡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4盗划信用卡的定『性』问题

    盗划信用卡是指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盗划客户的信用卡,从而侵吞其资金的行为。此类案件在我国也发生多起。例如,行为人王某利用持卡人在某商场购物之机,在压卡时趁机压出两套单据,一套单据填写持卡人所购物品,王某在另一套单据上填写其所购的物品,从而占有了持卡人的资金,并造成持卡人数额较大的透支。

    由于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一般不是管理人员,而是一般职工,因此在主体身份上符合业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从行为特征来看,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是利用收银的工作便利,采取重复刷卡和模仿签名的手段,盗划客户的信用卡,从而侵吞其资金,这也符合业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因而,盗划信用卡应以业务侵占罪论处。

    二、防止信用卡欺诈的技术措施

    从信用卡开始使用以来,就开始了欺诈与反欺诈的较量。业内不断地采用新的技术使信用卡欺诈变得更加困难,而从事信用卡欺诈的犯罪分子则不断改进技术。

    1pvc基卡。在信用卡使用的早期,制作信用卡的材料采用pvc(polyvinyl chloride)基卡,这种材料及制作设备在当时属于较为先进的产品,因此,采用基卡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措施。但80年代以后,这些基卡逐渐普及,通过正当渠道就可以买到。所以,犯罪分子在伪造信用卡的时候,所使用的基卡本身不是伪造的,而是通过合法渠道买到的。

    2安全印刷方式。信用卡一般都采用一些安全印刷方式,比如人在的花纹(intricate designs)等,一些发卡银行还印有自己的独特标志。这种安全印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欺诈的作用,因为犯罪分了通常很少能够完全模仿这些印刷方式。不过,如果商家在接受信用卡付帐时,如果没仔细审核,也很容易受骗。同时,犯罪分子通常伪造信用卡之后,拿到比较远的地方去使用,或者伪造一些不太出名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这样,即便无法完全模仿真卡上的安全印刷方式,商家也很难确认伪造的信用卡是真的还是假的。

    3微型打印(micro…printing):维萨卡和美国运通卡采用微型打印技术使犯罪分子在好几年的时间里都不能很好的伪造这两个组织的信用卡。但是,随着犯罪分子采用平板印刷(offset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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