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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与WTO-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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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对保险业和金融业均有很深认识并有高超的管理能力的人才十分缺乏且相应的职业企业家市场几乎为真空状态,加之各保险企业本身的实力有限和加入wto后我们的缓冲期实在太短,目前似应以行政『性』手段为基础,采用资产划拔与补充然后吸引部分有实力的民营资本入股的形式建立保险集团,采取董事和经理人从高级经理人市场公开招聘、组织考察的模式比较妥当。与此同时,对具备靠自身能力能发展为保险集团或金融服务集团的企业应积极支持并予以试点,总之至少要在全面放开保险市场前形成两家大的初步可以与外资抗衡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集团,最好是金融服务集团,因为它有利于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和深化。对于金融集团,在加入wto后的最终缓冲期结束前,应该至少形成3到5个大的金融集团。

    4其他资源的配置和国有资源的补充

    目前国有独资的中保、中再保一方面资本不够、偿付能力不足,却要大量拓展业务,吃进风险,一方面又限制其他资源进入保险市场,实在有违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和《保险法》的精神。单个公司的发展不等于它的可持续发展,部分公司的发展和在短期内的可持续发展不等于市场的发展,市场一时的发展不等于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利用好两种资源(中资与外资),对中资中国有资源的两个层次(中央国有资源和地方国有资源)和非国有资源的利用都应重视。多家法人控股肯定较一家法人控股是一种帕累托优化。现有的资源应调整结构、退进并存、民族保险业的实力的提高是根本,资源的配置很重要,要把有限的资源用好,并带出后劲来,目前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功能错位严重、资源配置出问题,不利于保险业内分工合作与发展,尤其体现在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与经纪人之间和保险人与公估人之间的功能错位。

    有一种人,希望外资进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学习日本,市场占有率在10%以内,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中资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宁可丢掉政策『性』保险和高风险业务或art这一块,来与外资争抢同一目标市场的业务。其实中资和外资都是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不给外资一些空间是不行的,尤其是在目前我们的保险业资源不充分的情况下,重要的是国有资本要在市场起主导作用。对外资的市场占有率应分险种考虑,对于非国家急需的,而且涉及到大的资金流量的业务,应按一定的市场份额制定反垄断条例,这样并没有违反国民待遇。

    外资的介入应考虑到民族保险业承受能力,谨慎地引进,重点放在技术创造、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而民营资本的引入则应立即提到日程上来。

    加入wto后,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更高了,应允许保险业上市融资。可以先上市新的资产质量高的中小产险公司,有了经验后把中再保、中保、太保或平安整体上市或把好的分公司分拆上市,这样既有利于资本金的扩大,又有利于社会对保险业的监控,改善股份制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也可提高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以实现保险业的需求拉动,并改善保险的供给绩效。为了能实现对保险业的控制,应设置国家〃黄金股〃。长期的实践证明,我们与外资最相比不是对手主要的原因不是技术,而是资本实力。

    对原保险市场应该按险种、区域、组织形式分别开来逐步开放和发展,首先应发展的是产险中的高风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等专业化公司,对寿险业务仍应以合资为主。应尽快发展民族经纪人公司,对外资至多只能是合资(这点尤为重要,防止外资对市场的垄断);对公估人则可合资与中资独资并行,因为通过公估人控制保险市场的可能『性』很小并且我们十分需要公估技术。必须强调的是,对保险中介机构,目前和将来一个阶段,在市场成熟度不够时,不应允许保险供给主体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股,以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绩效的改善。

    5市场退出

    进入市场经济条件,市场退出成为必然,是资源配置和重组的必然结果,但是原保险中的强制保险部分和历史遗留问题部分(人行同意的寿险高利率定价)和法定再保险部分国家要保护,市场退出应分步、分不同的险种(产险或寿险,法定与否)、成立时间、公司的『性』质(原保险或再保险)进行,对后成立的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可先搞市场退出,对老的公司(包括强制『性』保险…因为经营强制『性』原保险业务的公司会好多,但不包括法定再保险公司一因为仅一家)应在规定的过渡期后的业务不再实行国家担保,既然要考虑在市场退出时的资源补充和重组及再保险的国内自留的增加,因此市场一定要放开,并防止垄断,但是太开放保险业的〃壳〃资源又不值钱,应让外资收购这些〃壳〃时接管一部分不良资产。同时市场退出要与预警和挽救(如财务再保险,保户保护基金)机制、停业或限制业务相结合。

    (3)产业布局的重组

    一方面由于费率战的原因,东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比西部小,另一方面西部的市场费率又过高,使得展业较困难,因此对进入西部的公司应取消人为的限制。发达地区都开放了,落后地区谈不上不对外开放。西部的风险保障市场不会被外资垄断,因为既可以用法定再保险解决,也有中保和其他的地方资本控股的国有保险公司在西部地区竞争。

    对落后地区的保险市场主体不可优惠,因为以后机构设置肯定没有限制,可以跨区域经营,同时目前的西部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不比东部小,根本的问题是垄断利润太高而且新的险种和新的保源没有开发出来,市场竞争无法充分展开,同时经济发展太慢。

    由于各保险总公司的资金控制权相对银行业而言集中多了(实际上银行业也在集中资金到分行一级并且按经济区域划分分行),同时保险业在当地的资金方面的呆帐也不存在,还有高费率的刺激,因此保险公司对开发西部应是有信心的,根本的问题是建立好市场机制,减少不合理的垄断定价,通过政策和国有保险资源的行为,拉动保险需求,让保险资源自由流动,产生有效竞争。

    入关后中国更需要农险

    9亿农民,16亿亩可耕土地,中国首先是农业大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可喜变化,生产积极『性』、生产能力、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贫困人口急剧下降,有一些农村达到了小康。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频繁,水旱灾害严重,国家抗灾投入有限,水利建设滞后,个体农民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而最主要的农作物,尤其是粮食作物保险在我国许多地区基本没有开展。

    目前,严格地说,在全国范围内,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种植业,也只是在局部地区搞一些经济作物保险,如烤烟、甘蔗、咖啡、棉花等。养殖业在一些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地方搞一些生猪、海产品、大牲畜保险,开办的险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费收入十分有限,根本谈不上什么保险密度和深度,这和一个农业大国是很不相称的。农业保险的规模和发展速度无论同我国非农险相比、还是同城镇保险近二十年迅猛的发展速度、更不要说同城镇保险市场激烈竞争状况相比都不可同日而语。

    人保公司考察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的保险要求和多年来开办农业保险的实践之后,明知风险高,有着不可克服的困难,还是在坚持着。多年来农险机构、队伍、人员、技术都形成一定基础,考虑到今后的发展也必须坚持下去。人保公司也只能提出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这个慎之又慎的农业保险经营方针,从事农险工作的人员,尤其是基层同志,是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不计得失忘我工作,近几年来经营略有好转。

    自然灾害和病虫害对我国农业生产产生极大影响,加之我国灾害频繁,易于成灾,往往受灾面积大,损失十分严重,造成了农业保险风险大、成本高、技术难的特点。从事农业保险的同志用四个〃千〃来形容工作艰难。走千山万山、访千家万户、说千言万语、吃千辛万苦。费率低、保费少,一旦受灾,赔付严重。农业保险经营十分困难。人保公司开办的各种险种都是独立核算,不能长期利用商业保险其他险种的利润,弥补农险。

    对于中国农业,另一个问题是入世后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内农产品市场将面临着国际市场低价农产品的冲击,引起国内市场农产品价格的下跌,农民〃卖难〃问题会更加突出,势必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生产积极『性』。根据农业协议规定,对农资价格补贴,对农业市场支持水平必须控制在农业生产总值10%以下,显然,这对中国通过农产品价格政策和生产资料补贴政策来调控市场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有损无益。

    但是,wto农业协议规定,其成员国可以对农业进行所谓的黄『色』补贴和绿『色』补贴。『政府』补贴均为黄『色』补贴,将受到严格的限制。『政府』为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可采取绿『色』补贴,而且是许可使用,不必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六项中第二项为〃『政府』用于自主生产者的收入保险……〃,我国广大的个体农民都应视为自主生产者,他们的生产收入可以通过保险手段得到国家的补贴,在『政府』黄『色』补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必须充分使用绿『色』补贴中的保险补贴。这应该是中国入世后,国家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从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成功和失败中借鉴到什么呢?中国的农业保险应吸取什么经验和教训呢?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环节,不少国家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农业保险的地位不容忽视。这一点已被国际上农业保险实践所证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十分重视农业保险,达到保障农业劳动者的收入,稳定农业生产的目的,并将其作为国家发展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国外农业保险有什么特点呢?第一,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支持。『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对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发生重大灾害,农业保险准备金发生困难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实行免税政策。第二,健全法制,有法可依,凡是农业保险开展较好的国家都专门制定农业保险法,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实践证明,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险的保证和依据。第三,依法强制投保,有效分散风险。第四,提供再保险服务。第五,国外开办农业保险形式多种多样,不少国家的农业保险已日渐成熟,可加以借鉴。

    了解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是一个要尽快考虑和尽早实施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的一项重大经济决策,国家有关部门已研究论证多年,业内外有关人士也极为热心和关注,可谓议论纷纷、构想篇篇、良策多多,可中国农业保险就是迟迟没有真正提到议事、更没有提到实施日程上来。入关在即,时间紧迫,如何抓机遇,作好准备去迎接挑战,是应考虑了。中国农业需要保险,中国农民需要保险,入世后的中国农民的农业保险该有个盼头了。

    七、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调整准备

    1?在宏观政策方面应进行的调整

    (1)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市场竞争模式。

    为建立正确的保险市场竞争模式,首先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的经济制度方面,在坚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公有制保险公司的地位。第二,从市场类型方面进行调整。微观经济学把市场类型分为四种:完全垄断、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由于完全垄断不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自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垄断打破后,我国保险市场不可能再出现完全垄断的条件。其中,垄断竞争是一种既有垄断因素又有竞争因素的市场结构。它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市场类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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