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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与WTO-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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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目的与监管目标还是有差异。一般来说,监管目的更具有内在规定『性』,类似于监管总目标,而监管目标则具有阶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保险监管目的应当是明确的,相对缺乏理论研究意义和价值,而保险监管目标则因各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环境不同而差异显著,存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在我国谈保险市场竞争,保险监管的总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总目标的建立与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内在联系,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对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法律监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应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政府』监管政策的失败,是『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的总目标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安全运行,不能保证保险事业中的保险公司不破产。
从保险监管目标来说,问题主要在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阶段,如何建立一个时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险监管目标,也就是保险监管基本职能的具体要求。此外,保险监管总目标自身也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例如〃保护保险当事人利益〃,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发展意味着保险费用收入不断增加,保险公司利润不断增加,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表现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损失,同时应使被保险人应纳尽可能少的保费,得到尽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据保险业务阶段的自身特点和环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当中作出最适当的抉择和取舍,也是保险监管者在某一时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监管者倾向于重视保险业的成长培育保险市场,而在保险业相应成熟时期,则转向更多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保险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3~5年)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保险机构的稳定『性』;培育市场。其理由是:1目前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还很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不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2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从总体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依然非常明显。此外,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3当前我国保险业已进人最佳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就,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传统的〃市场蛋糕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准确的。此外,经过前一段时期保险市场的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明显趋于规范化。经过银行存款利息率下调对保险业的冲击,保险公司经营者也更加成熟。4监管体系势必更加完善。无论是保险监管方法、监管手段,还是监管的法律依据都比以前有明显的加强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成立,不能再以监管力量不足为由而推迟保险市场主体培育的步伐。从目前保险市场总体数量看,民族保险公司的数量已不占优势,尽管目前民族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依然较大,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但从未来发展看,这种中资和外资公司数量上的关系明显防止我国保险业发展。
下面详细谈谈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
(1)维护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保险市场有效运行的保证,因此,保险监管机关应当将不正当竞争作为监管的首要目标。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形式有:利用行政手段垄断市场;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广告、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窃取竞争对手的技术机密,侵犯竟争对手的专利权;倾销等。从国际经验看,垄断是破坏竞争秩序的最大敌人。因此,发达国家都将反垄断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首要任务。由于垄断企业缺乏改进管理、降低保险价格、提高保险质量的动力,垄断的最大受害者不是被垄断企业,而是消费者。因此,必须站在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待反垄断的意义。
(2)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险商品属于无形商品,有其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像挑选有形商品那样,在事前有效率地识别其品质,并且,保险的产生过程是在消费者预付保费以后开始的,保费就成了消费者在保险公司的〃人质〃,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如果让所有消费者都来监督保险公司的日常运作,不仅在技术上困难重重,监督的成本也非常高,因此,需要保险监管机关代表消费者进行监管。
(3)维护保险机构的稳健『性』
保险公司是社会信用链条的重要一环,保险公司倒闭的影响面大,严重时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全『性』,并且,保险公司所承受的风险是潜在的、动态的,通常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累计后才能显『露』出来,在危险爆发之后进行救助就比较困难。因此,保险监管机关需要建立动态的风险预警机制,尽量在事前防范风险,这也是国际金融界从1997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获得的教训。但是,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性』,不等于承诺保险公司不破产,破产是促进保险公司谨慎经营和优化存量资产配置的机制,即使是监管体系发达国家,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破产机制,将低效率保险公司淘汰。因此,保险监管机关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性』的焦点不是保护保险公司不破产,而是通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帮助保险公司发现潜在的风险。风险防范并不能消灭风险,风险和收益的稳健『性』原则表明,承担风险是企业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来源。
(4)培育市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失灵〃除了与发达国家市场有共同的形态以外,还有一个特殊的形态,即市场发育不健全。因此,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还肩负着培育市场的使命。培育市场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培育、人才的培养和竞争规则等方面的基础建设。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目前监管机关应当给新公司多一些扶持,对于偿付能力强、经营规范广的公司,可以加快其分支机构设立的速度;在人才培养方面,应当促进国际合作,培养熟悉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管理和法规,能够驾驭21世纪竞争格局的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在市场规则方面,虽然有了《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则,但是,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需要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失灵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即使非常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也不可能保证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都是规范的,也不可能绝对保证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破产。因此,保险监管的目标和任务不能简单地定位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上,如果把保险监管仅仅视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控活动,显然违背了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也是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行为的经济职能相违背的。
五、怎样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的实践表明,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本人提出〃突出一个导向,抓住一个特点,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的保险监管思路,以供参考。所谓〃突出一个导向〃即通过监管的手段把保险公司从盲目追求规模引导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轨道上来;〃抓住一个重点〃即保险监管的重点要从合规『性』监管转到偿付能力监管上来;〃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构建国家宏观监管为主体,以行业自律为辅助,以企业内控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突出一个导向,树立效益观念
这几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恶『性』竞争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相继显现,这与一些保险公司缺乏效益观念、不计成本的盲目追求规模是分不开的。大家知道,我国保险市场过去长期处于垄断封闭状态。一方面,厘定的保险费率远远高出应有的市场费率;另一方面,大量保险资源尚未开发。保险市场一经开放,市场的巨大潜在资源和高获得水平,造成只要抢先占领市场就能获得丰厚利润的局面。在这种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自然都把重点放在扩张规模、抢先占领市场上。然而,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由于参与竞争的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变得相对饱和,在保险公司粗放式经营和多数客户对保险仍处于初级需求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获取业务的最有效手段就是给客户价格优惠,结果费率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竞相以高退费、高手续费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的情况。结果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迅速下降,逐渐升级的恶『性』竞争使保险界隐患重重。
保险公司盲目的规模扩张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如部分保险公司储蓄『性』寿险业务的预定利率高于调低后的银行利率,明知该项业务将给寿险公司带来严重的利差损失。但为追求规模,个别公司竟把利率下调视为发展业务的大好时机,进行突击承保,进而经营者可得到高额的回报。由此看出,不计成本、盲目追求规模这是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恶化、违规现象不断发生的症结所在,也是引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危机的隐患。试想,一个难以实现长期、稳定经济效益的保险公司,靠什么来维持充足的偿付能力呢?所以,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运用各种监管手段,让保险公司认清盲目追求规模、恶『性』竞争的危害,把保险公司引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轨道上来,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把依法合规经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这才能真正结束恶『性』竞争、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经营要实现以效益为中心,就必须有一整套真实、准确计算保险公司利润的方法。而现实情况是,各家保险公司的利润计算方法不仅采用国际标准。而且随意『性』很强,例如对未决赔款的计算,各家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历年之间缺乏一致『性』,成为各保险公司随意调剂利润的〃蓄水池〃;又如《保险法》已明文规定提取ib…nr准备金,但由于会计科目上尚未列入此栏,多数保险公司并未提取;再如计算偿付能力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没有统一的认识标准,导致同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弹『性』很大。鉴于保险经营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建议由保险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统一、符合国际标准的保险会计准则和清算准则。事实上,英、美等国家保险公司均以法律法规规定其特别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于一般行业所普遍采用的通用会计准则,保险会计准则成为法定会计准则。当前,我国在该领域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宜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较成熟的保险会计准则与清算准则,对我国保险公司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与方式、资产负债表科目与资产和负债的认评标准、保险报表的格式、内容和填表要求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是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保证,指导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
2?抓住一个重点,确保偿付能力
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险人合法权益亟需保护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取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历来都是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的核心。而且,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关键,当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风险频频发生的情况下,加强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金融风险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国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工具,保险立法、保险监管报表和国家再保险公司。
(1)完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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