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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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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完善的标准化机构,努力提高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
在制定、采纳和实施技术标准过程中,国家应专门指定一个权威『性』的技术标准化机构来协调我国各级、各地技木标准化及其相关机构(如技术监督局、商检局等)的工作,并按统一技术标准对进出口产品及国内捎控产品进行认证。我国各标准化机构,特别是技术管理与监督部门及商检部门,在对其他国家产品进行管理时(主要涉及抽样检查、各种形式的测试、评价、证实、合格保证、注册、认可、核准等工作),应该控制合理期限,避免国别歧视,妥善保守资料信息的秘密,明确答复各类咨询。
4。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紧密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尽快设立一个国家级的技术咨询机构,及时收集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再及时反馈给国内各级技术标准化机构及其和关的单位,直接为我国企业、部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活动,包括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本国法规、标准的解释与认可,及对有关国家技术法规的评论等。我国还应该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积极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制定工作,而且对我国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像纺织品、大米等出口产品),应设法请求磋商,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积极加入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并与有关国家、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技术标准及其评定方面的协议或协定,以方便双边和多边贸易中的商品流通。
5。努力维护国家利益,争取合法正当的保护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标准方面享有差别待遇,对于向其他国家出口的商品,特别是发达国家,应该要求其考虑我国工业化水平低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地要求符合严格的合格评定标准,特别是食品方面的卫生标准、机电产品的安全标准等更要任意其特殊之处。如果在承担《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有关义务时出现特殊困难,可以及时提出请求,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免除一定的义务。这体现了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作出的一项特殊规定。遇到国外不合理的技术贸易壁垒应主动与对方协商,达不成协议,可提交技术贸易壁垒委员会仲裁。
6。采取有效策略,突破技术贸易壁垒
出口产品符合发达国家所制定的标准,确实先进、安全、耐用和可靠,才能打破技术壁垒。当前应该特别重视区域『性』的标准。如欧共体统一市场中的各种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还有日本的各种技术标准等。在品质标准方面,要推行国际iso质量管理标准;在安全标准方面,要掌握美国保险实验所ul和德国vde的电器安全标准,加拿大标准协会csa的产品测试标准,日本工业标淮jis等,并根据目标市场分别采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ean条形码或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的upc条形码。作为生产企业,应积极争取得到世界权威『性』的标准化机构对自己产品的合格认证标志,取得当地检测、验证和认可,使我国出口产品树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良好形象,形象与品牌就是打开市场大门的钥匙。制定技术法规、标准时,尽量按产品的『性』能来叙述其内容,减少按特『性』或说明特『性』来叙述。要逐步对我国己有的技术法规、标准,进行分类。研究哪些方面已有国际标准,我们与国际标准、技术条例有什么差异,逐步接纳或采用这些国际标准。我国出口产品不仅要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更应把采用国际标准放在突出位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产品越过技术壁垒,走向国际市场。
五、进出口许可证的法律制度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由『政府』规定的、要求公司或个人只有向『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并取得证书后才能进口某种商口的一种行政措施。该证书即被称进口证可许(import license)。
进口许可证一般分为自动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se)与特别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
自动许可证经申请一般都能获得。各国一般对那些需求广泛、不需严格限制的商品的进口都实行自动许可制。具体做法是由『政府』指定机关公布一定时间内允许自动许可证项下的进门商品清单,凡列入该清单内的商品,只要进口商提出申请即能取得许可证。可见,各国发放此类许可证不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其目的多半是为了便于经常收集有关进口方面的统计资料,但也不排除有些国家借发自动许可证为名,以实施各种阻碍措施。
特别许可证又称非自动许可证或个别许可证,是指须经主管当局个别审批才能获得的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作为进口方『政府』发放的一种准允进口的必备证件,它稍微地被滥用就会构成一种非关税壁垒。该协议在许多方面填补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文中的空白、并使条文更加具体化。
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进一步对进口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磋商,达成了新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该协议内容详尽适用范围也更具普遍『性』。
《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由前言和8个条款组成。
前言即区分了进口许可证,它虽也承认缔约方可利用进口许可证来实施关贸总协定的有关例外规定,但在更多的方面则强调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与义务,明显地比东京回合协议给缔约方使用进口许可证,特别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以更多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它还将进口许可证以外的各项行政管理手续与惯例列入自己的规范体系。
1。进口许可证手续的一般规则
根据《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的许可证手续应遵循下述规则:
(1)透明度原则。具体来说,各成员方应公布有关申请许可证的各种手续,如申请者(自然人、公司和机构)的资格、联系的行政机构和需要许可证的产品清单等,以便各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这种公布应尽可能在有关规则生效前21日进行。有关许可证手续规则或需要许可证的产品消单的任何例外、废除或修改亦应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时限内公布。所有公布的文本应送达世贸组织秘书处。
(2)简便与宽大原则。首先,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格应尽可能简便,其次,申请手续也应尽可能避免繁琐。再次,如果一项申请文件有微小差错,只要它不改变文件基本内容,其申请就不会被拒绝。如果被许可的进口货物因在装运期间和卸货时偶尔导致价值、数量或重量的微小差别,或者这种差别是一般商业惯例所允许的,该进口货物不应被拒绝。
(3)用汇自由平等原则。进口许可申请者应与无需申请许可的进口商一样得到支付所需的外汇,这种用汇能够确保可以得到。
2。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规则
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 import licensing),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一概批准申请而签发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这类许可证程序不应限制属于自动许可证范围的货物的进出口。所谓不形成限制是指除满足上述的一般规则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只要符合进口成员方为自动许可证所属产品从事进口『操』作的法律要求,即具有平等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的资格;
(2)许可证申请可以在有关货物验关之前的任何工作日提交;
(3)应在收到合格和完整形式的许可证申请后立即予以批准;
如果各成员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违背了这三项规则,即被认定为具有限制贸易的效果。
3。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规则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non-automatic import licensing)实质上为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协议第3条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定了详细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1)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应对进口者有超出此等限制以外的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效果。换言之,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各种手续应与其适用的范围和期限相符合,其管理应避免不必要的累赘。
(2)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进口成员方应向任何其他利益成员方提供下列信息:此等许可证限制的管理、近期给予的这种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产品供应方之间的分配、隶属这种许可证之产品的进口数据(价值或数量)。
(3)以许可证手段管理配额的成员方应公布配额的总量(数量或价值)以及其开始和截止的日期。若改变配额,也应公布,此外,还应将各供应方所享有的配额份额立即通知有关供应方。
(4)任何个人、公司和机构,只要符合进口成员方的法律和行政要求,均应平等地享有申请此等进口许可证的资格。如果申请未被批准,申请者应有权要求陈述理由,并有权根据该进口成员方的国内立法和程序请求上诉或复审。
(5)如果按先来先办(first come first served)原则处理申请,则审批期限不应超过30天,若是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审批期限不应超过60天。
(6)在管理配额时,各成员应不阻止依照已签发的许可证而从事的进口,不应劝阻充分使用配额。在分配许可证时,有关成员方应考虑申请者的进口原则。如果许可证在过去未得到充分地使用,应查出其原因,并在发放新的许可证时考虑这些原因,同时,还应考虑保证新的进口者得到合理配额的许可证,尤其是考虑那些来于发展中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方的产品进口的进口者。
(7)若许可证配额不在各供应方之间分配,许可证持有者(亦可称为〃配额持者〃)应有选择进口货物来源的自由。如果配额在供应方之间进行分配,许可证应明确规定具体的国家。
4。对进口许可证制度的管理
《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第4条规定,应设立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的进口许可证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是为各成员涉及该协议的任何事项提供磋商机会。此外,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一次复审协议的实施与『操』作情况,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复审的进展情况。
各成员方应将其实行的许可证手续的更改在公布后的60日内通知进口许可证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包括:由许可证手续管理的产品清单;索取申请许可证资格资料的联系地点;接受申请书的行政机构;许可证手续公布的日期与名称;陈述有关许可证手续是自动的还是非自动的;自动进口许可证行政管理目的;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实施措施;估计许可证手续的预计期限,不能估计的,要阐明原因。
六、装运前检验规则
装运前检验(preshipment inspection,简称psi)是国际贸易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过程,它是指所有涉及到用户成员方的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和金融条件)和关税税则目录商品分类进行核实的内容。根据进口商在贸易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要求,这种检验委托或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在出口国领土上进行货物发运前的检验。
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 第1章 入世后,中国坐以待壁?(2)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装运前检验规则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装运前检验的主体是进口国『政府』的检验机构,亦或是经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经授权的机构可以是进口国的机构,也可以是出口国的机构,或是第三国的机构,或是有关国际组织。
第二,装运前检验的客体是有关的进口货物,检验的内容主要是核实数量、质量、价格、外汇兑换率、海关商品的分类等。
第三,检验地应在有关货物的出口国领土内进行。
第四,装运前检验须遵循法定程序。从实践来看,此等程序通常是由进口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或是以买卖双方的合同予以明文规定。如果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方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检验还须符合《装运前检验协议》的规定。
在乌拉奎回合谈判中,gatt缔约方终于达成了《装运前检验协议》(agreement on preshipment inspecion),标志着国际装运前检验的法律制度正式诞生。
《装运前检验协议》由前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共9条。以下条根据《装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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