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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之赢-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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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当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损害负有经济责任时,保险人可替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常见的责任保险有:

    (1)公众责任保险。比如某单位常举办大型文娱活动,由于没有严格控制入场人数,又因组织不当,疏散无方,致使参加活动的群众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法院裁决应由该主办单位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该单位防患于未然,事先已参加了公众责任保险,则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2)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民事损害路偿责任保险的一种。凡是由于被保险人所制造、销售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予以赔付。

    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行为,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保证的的当被保险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具体的保证范围以被保险人与权利人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准,保险单只是一个简单的文字依据。因此,保证保险是一种信用保险。保险人在向权利人赔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非寿险中盘商是介绍财产保险、责任和保证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收取佣金的专业中介人。非寿险中盘商必须熟悉法律,精通保险实务,以便为委托人获得最好的保险保障。

    3。再保险中盘商。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他自己所承保的危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另一个保险再进行一次保险。再保险业务是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一种业务,因为这种业务是保险人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偿义务的有力手段,对于经营保险业务,起着稳定作用。

    再保险中盘商是专门从事将某一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介绍给其他保险人,并收取一定佣金的经纪人。再保险中盘商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为再保险人提供各种高标准的技术服务。如负责介绍分保条件、提供业务资料、设计再保险文件等;如发生再保险赔款时,则帮助收集赔款,按规定支付。

    再保险中盘商除了必要的业务,还有其他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获得业务、安排业务及其他服务。具体过程包括:告知客户(再保险买方)自己和再保险卖方的财务状况,告知再保险卖方任何可能发生影响其业务状况的重大损失;从再保险人处索取赔款并无延迟地在规定时间内付给客户;还负责把从再保险分出人处收取的再保险费,尽快付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中盘商在承办再保险业务中,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义务:

    (1)为分出公司提供业务技术上的协助,为分保接受人提供较完整的信息;

    (2)洽商双方的分保条件,并进行再保险合同的管理;

    (3)向分保人提供业务账单,并进行结算,由于再保险中盘商在市场上向各方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因此需要收取佣金。

    作为再保险中盘商,必须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同时要熟悉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市场的技术管理。并且与众多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广泛的、经常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取各种信息。

    三、保险中盘商的职能与作用

    保险中盘商在法律上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被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受被保险人委托办理投保手续。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业务中具有重要的职能,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保险中盘商是代表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人。如一个企业,特别是综合『性』的企业化公司,往往需要同时投保许多险种,不仅投保手续繁杂,而且经济上支出很大,这会增大企业成本,减少收入,这就需要懂保险、懂技术、懂经济的经纪人为企业综合设计投保方案,选择投保险种。保险中盘商通过详细了解投保人的要求、投保标的资料,分析潜在风险,为投保人设计最佳综合投保方案,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顾问。

    2。保险中盘商是被保险人的有力助手。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保险中盘商是投保过程中最有力的助手,是因为保险中盘商在保险条件、保险费率、保险市场方面具有必备的经验和专门知识,他在对投保人需要转移的风险进行分的代理人,有义务为客户争取最佳投保方案,这就要求保险中盘商对保险人的资信情况和服务质量等有深刻认识,保险中盘商在了解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情况后,就应该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尽力为客户寻找最佳的承保条件。

    (4)监督保险合同执行情况的义务。保险中盘商在收到保险单之后,要认真核查其内容,看其是否反映了要求保险的内容。在签发保险合同之后,要帮助和监督保险客户执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业务保险条款,提醒保险客户注意不测事故的发生,协助保险客户制订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在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客户对保险要求时,中盘商有义务通知保险人。

    (5)协助索赔的义务。当索赔事件发生时,中盘商应协助调查索赔事件,并对事件作出详细评估后,填写索赔文件,提交给保险人,保险人接受索赔后,中盘商应为投保人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节保险中盘业务简介

    一、保险中盘商的代理实务

    保险中盘商隶属于某个代理机构,他在保险公司基层业务机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一)保险中盘商必备素质

    保险中盘商应具备以下素质条件:

    1。为客户着想,全心全意为广大保险客户服务,包括办理股保、索赔手续等,回答客户的咨询。

    2。有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较高。

    3。具有较高的品德修养。

    4。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二)保险中盘商的具体业务

    保险中盘商和保险公司应签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中盘商,在招揽业务的过程中,有代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政策、保险条款向保户宣传解释的权利;同时,有争取业务、收取保费汇交保险公司的义务;还应代保户反映对保险的要求、建议,指导保户选择、填写保险投保单证内容。其工作向保险公司负责。中盘商的权利是在业务完成后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保险中盘商的具体业务有以下几方面:

    1。积极宣传保险的方针、政策和相应法规,争取业务,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加保、退保或续保等手续。

    2。在客户投保前,了解保险对象的素质,观察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据实审查投保单,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保险公司。

    3。按时向投保人或保户填发保费到期通知,及时收取保险费并按期汇交给保险合同。

    4。提醒投保人进行安全生产,减少意外事故,并向公司反映广大保险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意见和要求。

    5。当被保险人发生责任范围以内的保险责任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并协助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三)保险中盘商的佣金

    保险中盘商的佣金是指当中盘商在完成了保险代理工作之后,由保险公司按其业务完成质量付给的劳动报酬。也称手续费。

    保险中盘商向保险公司收取的手续费,随业务种类和工作质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城乡普遍建立的保险代理站的手续费,按代理的『性』质、险种的类别、时期等有不同的标准。如全代理、半代理、企业保险、人身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涉外保险业务等都有不同的标准,不同时期、年度也都有不同的规定额度。代办的保险业务越多,所获劳动报酬即手续费也越多。

    1。全代理中的中盘商手续费。银行代理业务,即全代理业务,其手续费由保险公司规定如下:

    (1)企业财产保险,凡是全面代理的,按照保费流水额的3%给付;仅推广业务一项工作的以1%为限。

    (2)货物运输保险,如果中盘商负责到签单工作的,最高可达保费流水额的10%;只负责推广业务工作,则不负责签单的,只能得到保费流水额的5%作为手续费。

    (3)运输工具保险,一般保险公司只付给代理人保费的2%。

    (4)家庭财产保险中盘商最高可获相当于当年保费流水额的10%作为其手续费。

    2。半代理或普通中盘商的手续费。半代理或普通中盘商的手续费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只是争取业务而收取保费的中盘商,第一年按每月所交保费的5%提取手续费;第二年则不再提取。

    (2)如果保险代理并未争取精力而只是代收保险费的,在第一年内按每月所交保费的5%提取手续费。

    (3)如果保险中盘商争取业务并代收保险费的,第一年内按每月所交保费的10%提取手续费;第二年起,按5%提取。

    (4)职工团体人身保险,按所交保费的5%提取手续费。

    (四)保险公司对保险中盘商的管理

    保险中盘商的工作由保险公司基层业务机构负责领导和监督管理。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1。基层机构在选择中盘商时,应慎重考虑各种情况,审查中盘商的素质条件,同时要征求代理人所在单位的意见,使选出的中盘商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

    3。中盘商选定之后,应和代理人正式签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4。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平时要对中盘商进行保险政策和业务技能的训练,检查和辅导中盘商的工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建立业务学习和经常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中盘商会议,帮助中盘商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4。在对保险中盘商的管理中,选择中盘商是一个关键问题。在办理业务时,应注意从接触的干部或投保人中物『色』人选。对于有突出成绩的中盘商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以利于调动中盘商的积极『性』。

    二、保险中盘商的经纪实务

    保险中盘商主要经纪活动领域是再保险业务。了解保险中盘商的经纪活动,必须对再保险业务有一了解。

    (一)再保险业务需要保险中盘商

    再保险又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他自己所承保的危险责任,全部地或部分地向另外一个保险入再一次进行保险。

    1。再保险的作用。当前,世界上的保险公司一般均办理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具有以下作用:

    (1)保证保险公司业务的稳定『性』。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资力,对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巨额业务,即超过了它自身财力所能承担的保险责任,向其他若干保险人再一次保险。这样,一旦发生损失,分出公司就可以按照分入公司所承担的份额要求它负担所承担的份额责任。这样便可以保证分出公司本身业务的稳定『性』。从实质上分析,再保险是将各个保险人独自组织的保险基金,重新集中起来,变成一笔范围更广、数额更大的保险基金。〃

    (2)避免危险集中。保险公司如果认为承保的保险标的危险较大,即使没有超过自身财务所能承担的保险责任,也要向同业进行再保险。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危险。发生灾害后的损失,由同行业之间分摊。这样,也就减轻了原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负担,不致于影响保险公司的财政基础。

    (3)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能力。任何保险公司均希望业务做得越多越好。然而按其本身的资金能力,其业务经营终究受到限制。而通过再保险,对一家保险公司来讲,可以不受这方面的影响,只要它有分出业务的能力,都可以直接承保更多的业务,这对扩大它的业务经营能力,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4)形成巨额的联合保险基金。有了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成为巨额的保险基金。这种联合虽不是以正式明文的形式将多家保险公司的基金合并起来,但通过再保险的分出、分入业务,将超过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相互转移分散,这实质上起到了联合基金的作用,大大增强了经济损失的补偿能力。

    2。再保险的种类。原保险人即分出公司,再保险人即分入公司。再保险的种类按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转嫁保险责任的计算方法,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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