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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大军阀-第4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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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会走北洋政府的老路子,也不会走未来蒋委员长的老路子,既然有了历史的先见之明,理所当然要规避那些错误。
虽然蔡锷已经东渡日本治病,不过国防军的计划还是一步一步展开,单单前面的路子都需要花大功夫铺垫。几天之后,吴绍霆亲自主持参谋长大会,在商议长江战略的出兵计划之余,也交代了国防军的筹备工作。
从六月下旬开始,南方的声音渐渐从执政府身上转移,很快就有人从重庆的动态上看出南方即将再次拉开战火。首当其冲的湖北人心惶惶,每日电报往来都离不开“危急”之词。而早在六月上旬,国防部定下长江战略的规划之后,不仅重庆有动作,其他地方也在冥冥之中开始按部就班。
四川省的动作最大,省内川军、滇军、黔军、粤军都有,四川大战结束之后仅仅只存在了一小段时间的安宁,随后各种调动各种命令接踵而来。
熊克武虽然并不想参加对湖北的用兵,毕竟这已经没有太多利益可图,可是一方面迫于手下的压力,一方面又迫于执政府的压力,多少还是要做出点动作。
在蔡锷东渡日本之后,几乎南方的军权彻底掌握在吴绍霆一人手里,熊克武更加感到压力的倍增,不得不调遣第二师赶赴重庆,与第七师团会合。
受到熊克武的影响,刘存厚也硬着头皮做出反应,在重庆忙上忙下帮助第七师团筹备军用物资。当韦汝聰上任第七师团时,刘存厚几乎每天都要与韦汝聰见上一面,大放厥词扬言一旦开战,川军将紧随步伐出兵省外。
韦汝聰根本没有多余的功夫理会刘存厚,他肩膀上的压力不小,第七师团三个师将近三万人的编制,人生地不熟需要花大功夫去适应和了解。他也很清楚留给自己的时间不多,相信七月之前南北第二轮交手就会打响,到时候只能走一步算一步。
中华民国各届政府省制
省的名称是沿用元代制度而来。 元在全国设立11个“行中书省”,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明清均沿用元制。“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
民国初年,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基本与清末相同,设立22个行省和若干特别行政区。这些特别行政区由于政治、历史和社会情况比较复杂,因而政制的采择亦较特殊。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大部分特别行政区先后改为省。
1北洋政府的省制
省的行政长官原先名称不一。至1913年1月颁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后,才统一称作民政长,其行政机关为省行政公署。民政长由中央任命,总理全省政务。开始时,不少省的民政长由都督兼任,其后,袁世凯为不使地方军事都督控制地方行政,便逐步任命文官充当民政长,削弱都督权势,但实效不显。行政公署的组织机构为一处四司,机构及职官设置均较简约,规定整个行政公署的员额除司长外不得过6o人。1914年5月颁布的《省官制》,改各省民政长为巡按使,行政公署亦改称巡按使署。《省官制》对省行政长官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和警备、巡防武装;依据法律
、教令得布省令或省单行章程,但不得与现行法令抵触;受政府特别委任监督全省财政和司法行政,考核财政和司法官吏。黎元洪继袁世凯为大总统后,除于1917年9月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署为省长公署外,制度基本未变。省长公署的机构设置为一政务厅,下辖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科以下又设课或股。
北洋政府时期省制中有一奇特现象,即中央政府在各省设立行政机关直接主管省内的某些重大行政业务。如1914年9月在各省设财政厅,直辖于国务院财政部,厅长由财政部提请大总统任命,厅长的职位有法律予以特殊保障,以便使他在省内行使职权。实行这一制度后,各省财政便直接操之于中央财政部,省只能进行监督而不能指挥其业务。1917年9月,教育部提出在各省设教育厅,使各省教育独立,教育厅直隶于教育部。随后,农商部亦呈请在各省设立实业厅,实行经济行政独立。这些制度的推行,目的在地方军阀割据状态下,使掌握了中央政权的大军阀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但由于这些厅的厅长,是
在地方军阀的势力范围下工作,如得不到省内势力的合作便无法在当地立足,因而机构虽设而窒碍甚多,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又加上财政与实业两厅厅长职位均为肥缺,地方军阀势在必争,常指定亲信人物逼财政部与农商部向总统提名请委,有关的部实际上无法过问。
省制的另一重要方面是省立法机关。辛亥革命后各省临时立法机关极不一致。至1913年4月,颁布《省议会暂行法》,各省遂先后成立省议会。省议会议员由选举产生,其名额依《各省第一届省议会议员名额表》的规定为:
直隶184奉天64吉林4o黑龙江4o江苏16o安徽1o8江西14o
浙江152福建96湖北1o4湖南1o8山东132河南128山西112
陕西84甘肃56新疆4o四川14o广东12o广西76云南88
贵州52
直隶省包括顺天府,故直隶省习称顺直省。上表中直隶省也包括热河与察哈尔两地区。
选举方法采间接选举制,分初选与复选。初选以县为单位进行,初选选出之人,才是真正选举省议员之人。选举人资格与国会议员的选举资格相同,即:一、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者;二、有值5oo元以上不动产者;三、有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者;四、年满21岁以上之男子;五、在选举区内居住满2年者。被选人资格规定应年满25岁以上,比选举人之年龄要求大4岁。复选结果,由选举监督通知当选人。当选人接通知后,应于2o日内答复是否愿意担任省议员,逾期不答,即表示不愿担任。凡答复愿意担任的人,即给予省议员证书,为省议员。
省议员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省议员不得同时作国会议员,亦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省议会每年举行1次,每次会期为6o天,必要时得延长,但最多不能过8o天。省议会开会时通常准许外人旁听。省议会的职权有三项:一、议决权,二、监督权;三、建议权,包括提出行政性建议及答复省行政长官的咨询。省议会的决议咨送省行政长官公布执行,省行政长官如认为议决不当,可于5日内咨请省议会复议;如认为议决案违背现行法律,可咨达省议会撤销该项决议。
省行政机关对省立法机关的这种制约措施,省立法机关对此亦可进行反制约,即向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1913年6月,资产阶级革命派起反袁“二次革命”,以江西省为义地区。袁世凯一边派兵镇压,一边着手摧残资产阶级议会制度。8月6日,袁世凯下令解散江西省议会,并停止用兵各省的省议会。8日,解散广东省议会。16日,又解散湖南省议会。“二次革命”完全失败后,袁世凯于11月悍然下令取消国民党籍的国会议员和各省议会议员资格,接着又因候补议员中多数为国民党员便又下令国民党籍的候补议员资格亦被取消,致使国会与省议会均因不满法定人数而不能正式开会议事。
1914年1月1o日,袁世凯宣布停止国会议员职务,2月28日,又下令解散各省省议会。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在1916年8月1日重开国会后,于同月14日令各省省议会应于1o月1日由各省行政长官召集复会,但各省议会并未完全恢复。即使恢复了的省议会,也往往出于地方军阀的需要,成为他们封建割据的工具。
2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省制
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在广州宣告成立后,同日即公布《省政府组织法》,全文共1o条。当时国民政府仅辖有广东一省,因而这部法律开始只在广东实行。7月3日,广东省政府依法成立。《省政府组织法》是革命政权初造时的第一个关于地方制度的法律,它体现了以下两项重要原则:
党治原则。和国民政府一样,省政府也是国民党领导下的政权机构,组织法第一条即规定:“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之下,受国民政府之命令,处理全省政务”。国民党当时是一个革命政党,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因而规定了党治原则后便使得广东省政府与北洋政府下的省政府从根本性质上区分了开来。以后,省政府组织法有所修改,但党治的基本原则未变。1926年11月的修正条文为:“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省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受国民政府命令管理全省事务”,将原来的“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进一步具体化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与省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表明在革命迅推进的形势下各省情形千差万别,有必要突出国民党省党部对于本省行政和政务的指导监督作用,以适应革命形势展的需要。
合议制原则。以前的省政府,均采用民政长官或省长的长官制,长官个人决定一切。广州国民政府的《省政府组织法》则与前不同,规定了省政府的组织形式和决定政务的方法均采合议制。省政府以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商务、农工、军事各厅组成之。各厅设厅长1人,联合组成省务会议,并选举1人为主席。这表明了省的行政长官不称省长,而称省主席:不是由中央政府任命,而是由省务会议就各厅厅长中自己选举产生。由于省务会议的成员均为厅长,此外没有不兼任厅长的成员,因而从他们当中选出的省主席便必得兼某一厅厅长,这对于后来省务日益繁忙的形势是不适应的。于是1926年11月便对此作了修正,改省务会议为省政府委员会,由省政府委员7—11人组成,从中互选3—5人为常务委员,再由常务委员中互推1人为主席。由于省政府委员人数增加了,因而便有了不兼任厅长的委员,这便使省主席得以不兼任厅长,专职从事主席职务。在1925年7月与1926年11月的《省政府组织法》中,对于省政府委员如何产生均无明文规定,以实际情形看大多为由国民政府任命。既为任命,委员便无任期的规定,必要时由国民政府下令免职,或在主席被免职时委员连带辞免。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均处于军政时期,依照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军政时期不设立民意立法机构,因而这一时期的省制中亦无省议会制度的规定。
3南京国民政府的省制
南京国民政府是民国政府中存在时间最久的一个政府,这一时期的省制亦有较大变化。主要有以下诸点:省政府组织法的修改、省府合署办公制度的实行、省民意机关的建立。
省政府组织规程的修订。南京国民政府曾多次修订省政府组织规程,其中影响时间较久的是1931年3月23日所公布的一次。它除了和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省政府组织法一样,实行党治和委员合议制外,还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先,组织法规定省政府委员由国民政府任命,省政府主席由国民政府就委员中指定而不是由委员互选。过去虽也在这样做而不见于组织法。还规定在国民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员后,各委员履历交行政院,由行政院审查后决定某一委员兼任某厅厅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遇有厅长出缺时,行政院从不兼厅长之委员或新任之委员中决定某委员继任厅长。按照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98次会议的议决,国民政府对上述官员的任命须先经中央政治会议讨论通过,在官吏性质分类中均为政务官,应随政策而进退。
国民党当局对于兼任厅长的省政府委员比不兼任厅长的委员有较高要求。为此行政院于1933年7月7日专门制订并公布了《行政院审查各省政府厅长人选暂行办法》,规定厅长人选须合于下列各项规定之一:一、曾任政务官1年以上者;二、现任或曾任简任官1年以上,经甄别审查合格得有证书者;三、对党国有特殊勋劳,或效力国民革命1o年以上而有行政经验者;四、曾任县长6年以上或最高级荐任官4年以上,具有特殊成绩经奖叙有案者;五、曾任教育部立案之专门以上学校教授2年以上,副教授或讲师3年以上,并曾任荐任官2年以上或简任官1年以上者;六、在学术上或事业上有特殊之著作经验或贡献者。
其次,第一次提出现任军职者不得兼省政府主席或委员。蒋介石和袁世凯上台时一样,对军人把持省政府深怀疑惧,故采取军民分治之法,并的确任命了一些文职官员任省政府主席,如任命邵力子为甘肃省主席,张群为湖北省主席,吴忠信为安徽省主席、张难先为浙江省主席。但在战争频频的中国,这一做法不可能持久。根据国民政府任命命令的统计,国民党南京政府从1927年至1949年对全国35个省共任命省主席253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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