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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经济学笔记1+2-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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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于贸易取代。因为欧洲的一些国家是天然的贸易伙伴。”萨默斯说。“那么如果美国和约旦这样一个人口大约250万的小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美国政府会用什么样的理由来证明,这个协议是值得签订的呢?是经济利益吗?当然不是,但美国政府可以说约旦地处中东,有战略意义,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国支持其市场经济政策、政治自由化的一个象征。”
“同样,上世纪90年代初,我在克林顿政府的财政部工作时,美国通过了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我们主张囊括墨西哥也有政治方面的理由。”萨默斯说。
为了使NAFTA通过美国国会,克林顿政府做了很多细致入微的工作,满足了很多议员,其中包括保护环境、劳工标准和知识产权的附件。为了凑够国会票数,克林顿政府甚至不得不满足个别议员的要求。一名议员认为,为了促进美国与墨西哥的贸易,应该设立一个双边的进出口银行。克林顿政府不得不在美墨边境的得克萨斯州,为此建立了一个银行。这是真正的“一票,一个银行(one vote;one bank)。”萨默斯说。
接着,萨默斯解释区域性自由贸易协议与海关联盟(custom union)的不同。海关联盟的所有成员国家,对其他国家都保持一样的关税政策,而区域性自由贸易协议的签署国,有更多的国家主权,可以对区域外的其他国家,有不同的关税政策。这就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一个自由贸易区域外国家A的产品,进入区域内某一低关税国家B的境内,然后再进入自由贸易区域内另一国家C的境内,会享受零或接近零关税待遇。而国家A的产品要直接进入国家C,就有可能要付很高的关税,那么国家C对国家A设置的关税政策就失灵了。针对这一问题就产生了定义“产品原籍(ruleso forigin)”的需要。那么,如果产品原料来自国家A,在国家B加工,然后出口到国家C,产品的原籍应该是哪个国家?如果原料来自多个国家,在多个国家加工,最后出口到国家C,产品原籍又应该如何定义?
“把这些复杂性都考虑在内,区域性自由贸易协议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萨默斯自问自答,“如果你支持这种协议,你就叫它‘区域性自由贸易协议’;如果你反对这种协议,你就叫它‘区别对待(preferential treatment)’。”
然后,他用幻灯机打出两段引言,客观地向学生介绍两种相反的观点。一段是他在1991年作为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时说的“全球贸易自由化可以是最好的,但地区性贸易自由化很有可能是件好事。(Global(trade)liberalizationmaybebest;butregionalliberalizationisverylikelytobegood。)”另一段是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国际贸易教授Jadish Bhagwati在2002年说的“我们正在世界贸易体系里,重演着30年代没有国际协调的保护主义下的混乱,我们打着自由贸易之名,创建着那些排斥自由贸易区以外的国家生产商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议。”
接着,萨默斯分别用图表解释概括NAFTA对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产业、工作、收入和政治方面的影响。他认为,现在一些竞选美国总统的候选人,说NAFTA应该重新谈判,但重新谈判并不会像他们口头保证的那样,保护他们所说的弱势群体,事情完全没有那么简单。
关于自由贸易协议是否应该包括劳工标准,萨默斯介绍了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代表美国工人利益的人认为,完全应该而且必须包括,因为只有这样才公平。《金融时报》的资深评论员马丁·沃尔夫(Martin Wolf)认为,“印度是拥有10亿以上人口的大国,(包括是)为了不让印度人受剥削,致使除了在大型企业工作的500万员工,其他印度人完全没有工作。”国际劳工组织(ILO)数据表明,贸易领域和非贸易领域的实际工资都在增长。
关于自由贸易协议是否应该对成员国家的环境标准作统一规定,萨默斯引用Bhagwati教授在2002年说的话,“如果墨西哥的空气比美国好,水质比美国差,再假设墨西哥对环境的重视程度和美国一样,那么墨西哥对水污染的征税就会比美国高,对空气污染征税就会比美国低。这是很正常、很自然的。这事我们不能指责这种国家之间的税率不同,是一种‘社会倾销(social dumping)’的一个依据。”
那么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应该把有毒的垃圾(toxic waste)放在哪儿呢?纯经济学家的推理是放在最穷的国家,然后制造垃圾的国家给它以足够的经济补偿。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问,“给你多少钱你才愿意在你旁边堆放有毒垃圾呢?”同意出价钱的国家(地区)肯定是最穷的国家,因为它为了生存别无选择。但这一逻辑遭到发展中国家政府的痛骂,被指责为“不道德”“残酷”“经济学家傲慢的无知”“疯了”等等。萨默斯在上世纪90年代初担任世行首席经济学家时,对这一争论深有体会。
美国国内每年会有大量的固体垃圾从一个州运往另一个州。地质学家探明,在美国,最适合储藏核废料(nuclear waste)的地方是内华达州(Nevada)的Yucca Mountain。但美国总统候选人希拉里和奥巴马在Nevada竞选讲演时迎合选民,都表示反对将核废料运到那里,但并没有说明应该放在哪里。
大家都可以理解,空气质量随着人们生活的富裕程度先降低再升高的过程。在人们生活贫困时,需要工业化提高生活质量。工业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造成了空气污染。那时人们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也有更好的技术使得空气清新。
最后,萨默斯向学生对照英国曼彻斯特19世纪末期和现在的图片,又显示现在中国上海黄浦江的照片。他说,“在拍这张照片时,我还以为我的相机聚焦发生了问题,然后我才意识到,是空气污染使得相片模糊。但再过十年、20年,随着中国人生活质量的提高,空气也会变得更好。”■

十七 保护知识产权对谁有利?
萨默斯阐述反倾销与知识产权保护并答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总会占上峰吗?
3月6日,萨默斯继续以“贸易一体化中的一些问题”为题讲解自由贸易的复杂性。这天的讲述重点是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萨默斯解释什么是倾销和为什么要反倾销。倾销就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卖产品。一般来说,价格越低对消费者好处就越多,也即消费者剩余(consumer surplus)就越多。但倾销对市场的副作用更大,因为倾销阻碍了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倾销商有可能挤垮对手,增大市场份额,形成垄断经营后再抬高价格。
“有些人认为美国反倾销法规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以至于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对这一点我们暂且不议,先讨论环境标准是否应该包括在反倾销法规范围之内。”萨默斯举例说,如果一家厂商以损害环境为代价,降低成本,国家又不征环保税,则该厂商的定价是否应被认定为倾销价格呢?各国的环保标准是否可以不同?若一国环保标准较严而另一国较宽,是否公平?
萨默斯认为,每个国家的环境条件不一样,因此有理由制定不同的环保标准。“一般来说,美国共和党主张各州均有权制定自己的环保标准,民主党则主张联邦政府应制定统一标准,以防止各州走上“竞次”(race to the bottom)之路——竞相制定宽松的环保标准,以降低本州产品的生产成本,招商引资刺激本州的经济发展。”
这就涉及到,如何处理好政府主权、公共利益和政府间一体化三者之间的关系。萨默斯说,“如果你支持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观点,你就会完全放弃公共利益,一味追求个体权利。如果你支持欧盟的形式,你就会追求公共利益和一体化,放弃一部分国家权利以避免‘竞次’的结果。”
此时,一位看似访问学者的中年人举手提问:“你认为WTO在判决反倾销案件时是否公正?因为世界经济体系大多是按照美国的意志制定的,在涉及美国的反倾销案件中,美国胜诉和败诉的比例大约是多少?”
对此,萨默斯直言不讳地回答:“我没有统计过美国胜诉和败诉的比例,但我的感觉是,WTO评判案件的程序是公平的,裁判小组总的说来是公正的。你也许感觉美国胜诉的比例比其他国家大,但我并不认为如此。”他说,事实上,很有可能只是因为美国有各行业的强大游说团和律师,起诉其他国家的几率比较高。而其他国家起诉美国的几率比较小,因为谁也不愿意失去美国这个大市场。
萨默斯认为,WTO的判决与各个国家法庭的判决有本质的不同。各国法庭的判决是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而WTO没有,它只是根据WTO的章程判定胜诉方有权利采取报复措施。但是,谁都知道报复的后果是两败俱伤。因此,其他国家很有可能因为不愿意失去美国市场,而选择放弃上诉美国。
接着,萨默斯转入更有争议的话题——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什么样的产品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这些产品有哪些共同特征?萨默斯说,这些产品最大的特征是,前期研发成本和固定生产成本很高,而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很低,产量与投入的关系呈现规模报酬递增(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另外,生产这些产品的产业没有完全竞争,由于这些产品的特殊性,厂商对市场有暂时的垄断。而且,价格远远高于其边际成本。
从厂商的角度说,允许垄断的时间越长越好,这样就可以把前期高昂的研发成本和固定生产成本赚回来,还有可能赚取大量利润。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允许垄断的时间越短越好,这样就可以有更多的消费者以低价享受产品,从而有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政府在两者之间应如何取舍?萨默斯说,如果政府认为鼓励创新比增加消费者剩余更重要,则会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长一些,反之则短一些。“如果你问现任总统布什,他会说‘保护知识产权是放之四海的真理’。如果你问民主党众议员Barney Frank,他就会说,‘美国过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对劳工与环境的保护不够。’”
在他看来,发达国家的发明创造相对较多,因此更为看重知识产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发明创造相对较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较弱。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国家注重长期的经济发展,就会更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一个国家着重于眼前利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没有那么重视。所以,政府不但要权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要权衡长期与短期的利益。
萨默斯解释,如果厂商根据偿付能力的不同而对商品予以区别定价(price discrimination)——对富人(富国)收取高价,对穷人(穷国)收取低价,则可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但此举前提必须是:产品不能从穷人(穷国)转卖到富人(富国)手中。
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在医药领域尤其突出。萨默斯通过图表说明,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批准的新药数量在逐年下降,而研发新药的成本在逐年增加。在对非洲国家至关重要的艾滋病治疗药品上,那些没有品牌却有同样功效的药品(generic drugs)的市场价格,低于品牌药品(brand drugs)价格的一半以上,但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却阻止这样物美价廉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萨默斯说,一些非政府组织指责美国政府及法律“劫贫济富”。几年前,哈佛一些热血沸腾的年轻学生也支持这一立场。
然后,萨默斯介绍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卸任后成立的“克林顿全球基金”,是如何在不影响厂家和发明者利益的情况下帮助解决这一问题的。克林顿利用其影响力,把非洲贫困国家和美国大制药厂商聚集起来,令其达成协议——厂商按边际成本标价把防治艾滋病的药品卖给非洲贫困国家,从而换得后者对在中等收入国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另外,在发达国家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允许人均收入在5000美元以下的国家获得非品牌药品的营销权,只要这个国家在世界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小于2%。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面临不同疾病的挑战。在全球范围内,只有2%的研发经费用于研制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疾病,这甚至比发达国家用于研制家禽疾病的费用还要少。萨默斯进一步说,“那我们就需要想一想,如何鼓励发达国家在提高研发创新能力的同时,能使更多的消费者享用其好处。这样的办法包括在研发某种药品的过程中,即高投入的过程中,全球提前预定采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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