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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扬天下-第6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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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如是见她听进去了,心里非常高兴,她受出身所限,虽然谈不上有什么野心,但生性还是有些自傲的;

自己的意见能得到皇帝的认可,同时对国家有帮助,这对她来说,是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体现,这比得到任何赏赐都让她感觉高兴。

她喜色满脸,花靥醉人,连声道:“陛下所言极是,司法的中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底线,民间的仲裁和调解,则有利于把纠纷解决起始从优,两者并不是完全矛盾的。

这其实与儒家、法家的分别是一样的,儒家以注重于德道的引导,而法家则是用来守卫社会秩序的底线。两者虽有不同,但实际上却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

“如是啊,很好,今天你提了一个很好的建议,要朕怎么奖励你呢?”秦牧搂着她那柔软的腰肢,笑吟吟地问道。

柳如是连忙说道:“婢子岂敢要什么赏赐,陛下不怪婢子多嘴,婢子就知足了。”

“奖励那是一定要有的,哈哈哈。。。。。”

第1027章按部就班

其实,时间从来不能让人成熟。真正能让人成熟的是人和事。

有些人,活到了四五十岁,依然很幼稚。有些人,在早年经历的事多了,很早就变得非常成熟稳重。

杨慎年龄和秦牧差不多,都还很年轻,但经过这些年的历练,两人都有着平常年轻人难及的成熟和稳重。

先秦时期,甘罗十二岁拜相,传千古美谈。杨慎拜大理寺卿时,也不过是二十出头。

虽说立国之初,大秦的文武官员都很年轻,但杨慎二十出头拜九卿仍然特别显眼,成为很多读书人心中的羡慕的榜样。

他为人做事的风格和他的名字一样,慎,非常慎重。

华盖殿里,他长身作揖,将新修订完成的《大秦律》高举过顶,向秦牧呈上。当然,这只是《大秦律》草案,并未真正颁布天下施行。

本来《大秦律》在两年前就应该修订完毕了,后来秦牧掀起了一场有关“有罪假定”和“无罪假定”的争论,天下轰动。

在秦牧的推动下,《大秦律》的修订思路,也从原来的“有罪假定”变成了“无罪假定”,这样一来,很多条文需要重要斟酌、更改。

这是一项非常繁重,而且需要反复推敲,还经常要请示秦牧本人意见的工作。以往各朝的律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而制定的。

而在维护皇权与保护百姓之间,难免有所冲突,而以目前的情况,两者又必须兼顾,这事情不好干,杨慎与大理寺官员可谓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秦牧让韩赞周把《大秦律》草案呈上来,翻开来看。其中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大秦皇帝是唯一合法的最高统治者,禁止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破坏大秦皇室的统治。

秦牧一条一条的往下看,看得非常仔细。《大秦律》是国家纲领性,也就是大秦的《宪法》,其中的条款只有388条,但每一条款下面,都有详细的定义解释。

秦牧好不容易看完,总体而言。他是比较满意的,无罪假定的思想在《大秦律》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辛苦杨卿了。”

“臣不敢当辛苦二字。”

“这大秦律是我大秦的根本,一但颁布实施,便不能再随意变动,因此要慎之又慎,这样吧,这份大秦律草案先在大秦时报上刊登出来,供天下有识之士详加讨论,然后综合各家之见。最后修改定型再颁布实施。”

“臣遵旨。”

秦牧想了想说道:“其中的一些条款,你再改一改,朕的意思是,皇帝是大秦的最高统治者。超脱于律法之外,但同时又不得干涉国家的正常司法审判。

官接受皇帝的任命,但官除了律法,没有别的上司。律法就是他的最高上司。皇帝可以撤去司的职务,却不能更改官做出的裁定。”

如果是在以前的各朝,皇帝说出这样的话。一定令举世皆惊,但实际上自从明朝中叶之后,一种限制君权的思想就已经出现,并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

比如钱一本提出“大破常格,公天下以选举”。

王夫之提出的虚君立宪思想“有天子而若无,则无天子而若有,主虽幼,百尹皆赞成治之人,而恶用标辅政之名以疑天下哉?”“预定奕世之规,置天子于有无之处,以虚静而统天下,则不恃贵戚旧臣以夹辅”“以法相裁,以义相制,……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其裁。君子正而小人安,有王者起,莫能易此。”

无论是钱一本选举制,还是王夫之的君主立宪制的思想出现,都并非偶然。

其实际是,明朝中叶之后,皇帝与大臣的关系往往闹比较僵,完全可以看作是“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两种思想的斗争,而且是“君主立宪制”思想逐渐在占据上风。

自明武宗之后,多位皇帝被大臣们逼得隐居深宫,朝政实际上多落在大臣手上。

清朝修的《明史》把明朝皇帝黑得一无是处,说他们“不务正业”。其实情况非明朝的皇帝不想“务正业”,而是明朝中叶之后,大臣们太强势了,往往会联合起来封驳皇帝的旨意,弄得皇帝很没面子,又无可奈何,索性躲在深宫里来个眼不见为净。

皇帝任用太监对付大臣,实际上也是“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两种思想斗争的产物。清朝的的皇帝把大臣奴化,未尝不是惧怕“君主立宪制”对皇权的制约。

现在秦牧主动把司法大权交出来,这是符合大臣的意愿的。

对此,秦牧也不担心什么,司法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

而历代的皇帝也很少直接插手司法审判,皇帝直接坐在衙门里审案在历史上都是件稀罕事。

交出司法大权,对皇帝的统治基础并不会造成根本性的动摇。

秦牧上面的那翻话,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而这也正是司法公正与否的命脉之一,对此,杨慎深有感触。

他说道:“陛下,有史以来,朝野历来注重人情往来,人情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忽视。再则历朝司法审判部门,实际下都相当于行政部门的一下属机构,唐宋之中书省事、尚书省,明之内阁,对司法部门都有管辖权,这造成了权大于法的现象。

在朝廷地位越高的官员,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越大,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陛下如今要让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此举前所未有,正所谓牵一发动全身,真要实施起来,恐怕阻力会非常之大。”

秦牧颔首道:“这个朕心里有数,万事起头难,但再难也得有人去起头,司法是否清明,直接关系到天下百姓的福趾,关系到朝廷在百姓心目中的威信。

宋之包拯之所在为人世代称道,崇仰,正是因为这样的人太少了。以往各朝司法是否清明,完全取决于官员是否正直,律法对其的约束力非常有限,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而要改变则司法的独立性必不可少。

朕所说的司法独立性,是不仅要保证审判部门对外独立于当事人,内部也要相互独立。内部独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下级司法部门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维持审级独立。

因此上级司法部门不能在下级司法部门没有审结其所管辖的案件时,对下级司法部门的正常审判工作进行干预,除非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出现,下级司法部门逐级呈报请示最高司法部门,最高司法部门对请示案件的批复就成为了新的司法解释。

总之,绝对禁止上级司法部门在任何时候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上级法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维持的决定。”

杨慎精通律法,闻弦歌知雅意,皇帝这翻话,就是要杜绝高官显贵对司法的干预。

按照皇帝的办法实施的话,那么各级司法部门就可以独立审案,而不用担心有来自上层的干涉以及施加的压力。

比如一个县丞在审案,在案子没有了结前,别说行政官员了,哪怕是同属司法系统的最司法部门,也不能加以干涉。县丞在审案时,完全是独立的。

现在,大秦地方的上司法审判权已经基本从行政体系独立出来,交到了县丞、同知等副职官员手上。可以说,皇帝正在按他的意志,一步一步完善着自己的构想。

听了秦牧这翻话,杨慎不禁由衷地说道:“吾皇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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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8章专业性

在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为新上任的官员编写的《到任须知》中,规定新官上任第一项任务是弄清“祀神若干?”并祭拜天地,为当地百姓祈求风调雨顺。

正所谓国之大事,在祀在戎。春祈秋报二次祭祀向来被视作头等大事,把这项任务放在到任的首位可以理解。

新官的第二项任务是:视察慰问养济院孤老。历朝多以孝治国,因此祭拜完天地,就要慰问老者,这也是符合历代的治国理念的。

值得一提的是,朱元璋规定新官到任后的第三项任务,是要视察狱囚。

换而言之,司法刑狱之事,被放到了所有政务的前面。

在朱元璋看来,刑狱者死生所系,实为重事,故报祀神之次即须报知。本衙门见禁罪囚议拟已完若干?见问若干?其议拟已完者,虽系前官之事亦宜详审决放,见问者到任尤宜究心。中间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体重轻。何者事证明白?何者取法涉疑?明白者即须归结,涉疑者更宜详审,期在事理狱平,不致冤抑。

生命是无价的,一但错判人生死,再多的物质补偿也难以弥补。

朱元璋这个农民出身的皇帝,非常清楚刑狱的重要性,以民为本的思想深植于朱玩璋的心目中。

不可否认,朱元璋非常狠,在位期间,把朝堂上的高官显贵几乎屠戮一空,但他对下层百姓,却是真的好,比以往任何一个皇帝都好。

只是出于时代的局限,他虽然重视司法刑狱,但想出的办法却仍是治标不治本。

不管他再怎么重视,司法审判权撑握在行政官员手上,而行政官员是层层管辖。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加以控制,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没有相应独立的审判权力,受到行政上的强力掣肘。

打个比方,一个官员为了完成修水利的任务,便可以随意侵吞百姓的田地、拆毁百姓的方子,而且干得“大义凛然”,完全不用担心触犯法律。

有可什么可担心的呢,司法审判权就在他们手上呢。

总之。司法审判不能独立出来,牵扯到了太多的现实利益,不管你再怎么重视,也不可能让司法变得公正,变得清明。

秦牧把司法审判权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并规定上级司法部门也不得随意干涉下级司法部门的司法审判过程。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司法的独立性。

为此,他可谓是处心积虑,费尽了心思,甚至不惜主动限制皇帝的权力。

在这方面。杨慎考虑得也非常多,他对秦牧说道:“陛下,司法要独立于行政与立法之外,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但诚如陛下所言。除了司法的中立性与独立性之外,还有专业性。

陛下之前对医院、以及县丞、同知等各级司法官员培训,也正是为了保障其专业性。但在臣看来,这远远不够。

司法一但从行政系统完全分离出来。其专业性就将显得更为重要。现在的司法权力与行政权捆绑,很多东西可以用行政命令掩盖。一但司法从行政中分离出来,它不但不能再得到行政权的掩饰。而且司法部门的判决若不够专业精准,立即就会遭到行政、立法、监察等体系的官员的质疑,同时也难以服众。

所以,在没有一支专业的司法队伍之前,贸然把司法与行政分离,恐怕事情会适得其反,与陛下期望的结果大相径庭。”

杨慎的话很好理解,司法与行政捆绑时,司法公不公正可以用行政需要来掩饰,大家也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对,纵有违背法律的行为,也可以托其名为国家需要。

一但分离出来,就不能找什么国家需要的借口了,一切按法律来办事,国家需要你也不能随意侵害普通百姓的权益,法律就是法律,它不再是行政的附属品。

相反,司法会对行政形成强大的制约力,那么,行政体系也不可能会给司法体系提供“掩护”,而且会尽可能的质疑司法,以尽可能的消除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力。

要经得起各方质疑,司法体系本身就要足够专业,让人挑不出毛病来才行。

秦牧问道:“对此,杨卿有何建议?”

杨慎拱手为礼答道:“陛下,之前的法医培训,以及对地方上的司法官员的培训,都只是临时的,司法要独立出来,要有一支专业性很高的司法官员队伍,那么,臣以为,必须制定一个长效的机制,长期培训司法官员,而不能使用这先前这种突击式的、临时性的方式来被动应对。

臣建议,仿照外交部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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