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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初探-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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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全面系统的综合,并在层次上飞跃到了一个纯粹形而上学的、即超越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纯哲学境界,这就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形而上学体系的完成,它与古代最伟大的哲学家、“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亚里士多德的名字是分不开的。本文试图对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体系结构及其内部的矛盾和动力机制作一个初步的分析。
一。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
本体论(ontology),又译“存在论”,意指“关于存在1的学说”。该词不是亚里士多德的用语,而是17世纪经院哲学家郭克兰纽所提出来的,有时指形而上学本身,有时则指形而上学的核心部分。亚里士多德在其《形而上学》中确实是围绕“存在”问题来展开自己的论述的,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给存在分层和分类。
1。存在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解释各种事物的原因,首先应当建立一门有关“存在”(或“有”)的学问,看它们分为哪些种类和等级。当然,其中最高等级的存在或“有”就是“存在本身”(或“作为有的有”)。这一提法表面上还是沿着自巴门尼德到柏拉图的思路,而承认了最普遍的、无所不包的“作为存在的存在” 在哲学上的绝对性和第一性,即认为任何各种各样的存在里面都含有一个使它们成为存在的“存在本身”,这是首先应予肯定的。但接下来亚里士多德就和他们分道扬镳了,因为他提出了一个从来没有人提出过的、石破天惊的问题:“存在是什么?”历来人们都是把存在当作一切讨论的前提,顶多涉及到存在与非存在、与 “一”等等的关系,即涉及到存在“是怎样的?”但却没有人把存在本身当作讨论的对象而问一问它是什么。当然,由于存在是最高的,我们不可能用一个比它更高的概念(更高的“种”)来给它下一个定义,所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只能是对存在进行分析,看看它究竟包含有哪些种类的存在。
亚里士多德认为,事物被称为“存在”(或“是”)主要有两种意义:1)偶然的属性(偶性),如“这人是文明的”或“这人是白的”,“文明”和“白”就是偶性,它们存在于这人身上是偶然的,因为这人也可以不文明或不白,他仍然是这人。2)必然的本质,即范畴,如实体,以及性质、数量、关系、主动、被动、处所、时间等,这些都是任何一个事物身上的必然的(本质的)存在,因为任何一个东西都不可脱离这些方面的规定而存在,只要去掉了其中一种规定,它也就不存在了。除此以外,他还提到另外两种含义:3)确实性,说一件事“存在”(“是”),是肯定它是真的而不是假的。4)潜在性,有些东西虽然还不是现实的存在,但却是潜在的存在。2不过,这里最重要的还是前两种存在的分别,特别是第二种存在内部的区分,其中主要是“实体”的存在和其他范畴的存在的区分。由这里就引出了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核心的核心”,即作为存在学说的核心的实体学说,因为在他看来,实体是一切存在的中心:
但是一切“有”的东西都与一个中心点发生关系,说“有”一样东西,也是在许多意义上来说的,但是全都与一个起点有关;某些东西被说成 “有”,乃是因为它们是实体;另一些东西则是因为它们是实体的影响;另一些东西则是因为它们是一种向实体发展的过程,或者是实体的破坏、缺乏或性质,或者是具有造成或产生实体或与实体有关的事物的能力,或者是对这些东西之一或对实体本身的否定。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们甚至对“非存在”也说它是“非有”。所以,很显然,对作为“有”而存在的东西进行研究,乃是一门专门科学的任务。——但是不管在什么地方,科学所研究的主要对象,乃是最基本的东西、为其他事物所依凭的东西,乃是其他事物借以取得自己的名称的东西。所以,如果这东西是实体,哲学家所必须把握的根源和原因,就是属于实体的。3
就是说,一切属性的存在,甚至一切范畴的存在,都是唯一地与实体这个范畴相联系而得以存在的,它们都不是独立的存在,只有实体才是真正独立的存在。 “作为有的有”是什么?是实体。实体是一切存在或有的类别中最根本的一种。这样,形而上学的一切问题,包括“存在是什么”的问题,最终都归结为、甚至等同于“实体是什么”的问题了4。当然,“存在”作为一个普遍共相,本身并不就是一个特殊的“实体”,亚里士多德偶尔也意识到这一点,曾否认“一”和 “存在”本身是事物的实体5。但总的来说,他忽视了存在和实体的微妙区别,这一点,直到两千年后的海德格尔才明确指出来。不过在当时,这一有意无意的忽视却造成了西方哲学史上一种具有巨大意义的飞跃,即西方思维从此能够在坚实的哲学基础上以一种科学、客观的态度来考察一切存在物了,西方科学理性由此而得以定型。
正是根据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即实体的不同,亚里士多德把哲学、即“第一哲学”(又称之为“神学”)与物理学(自然哲学)和数学(这两门有时也被划归广义的“哲学”之列)区别开来了。他认为,第一哲学是专门研究“作为有的有”即一般实体的,其对象是既独立存在又永恒不动的;物理学则只研究其中的一个 “种”,即只研究“本身包含着运动和静止的根源的那种实体”,其对象独立存在,却并非永恒不动的;数学的对象是永恒不动的,但却并非独立存在的6。这就使哲学与物理学和数学处在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合理关系中,一方面纯化了哲学本身,另方面克服了哲学与现实世界的“分离”。这样,以纯粹哲学 (形而上学)为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整个哲学便以前所未有的条理性建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完整的世界观体系。
那么,究竟什么是实体呢?
2。对实体的一般规定
“实体”(ουσια)与ον即“存在”一词出于同一字根,是“存在着的东西”或“存在者(存在物)”的意思。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了解一个事物,首先要知道它是“什么东西”,然后才能了解它“怎样”,“怎样”(如有“几个”,在“何处”,大小如何,颜色如何等等)是依附于“什么”才能得到了解的。所以这个“什么东西”即实体应当是“第一存在”。他先从外延上列举了各种实体,如各种物质元素(水火土气等),以及它们所构成的个别事物,包括运动物体(地上的动物和天上的星体)和物体的各个部分;然后,他从内涵上提出,实体就是一个东西中使它成为这个东西的最内在、最本质的原因,或“定义”(逻各斯),它有两层意思:1)“凡属于最底层而无由再以别一事物来为之说明的”;2)“那些既然成为一个‘这个’,也就可以分离而独立的”7。这两层意思相当于个别事物的“质料”和“形式”。在另一处他说,实体就是质料、形式以及“由上两者所合成的个体,例如苏格拉底或加利亚”8。质料和形式的关系下面再谈,现在的问题是:何以见得实体必须是“个别”的个体,而不可能像柏拉图等人所主张的是一种共相(普遍的东西)呢?为什么实体就是“这个”、并且是使一个东西成为“这个”的原因呢?亚里士多德首先是从逻辑上来说明这一点的。在他看来,我们平时说话,最基本、最常用的句子结构就是S是P,其中S是主词或主体,P 是宾词或用来述说主词的。他在《范畴篇》中通过对句子的分析,找到了实体的逻辑定义:
实体,就其真正的、第一性的、最确切的意义而言,乃是那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例如某一个别的人或某匹马。9
就是说,某一个别的人,如“苏格拉底”,就是一个实体,因为他不能用作述说任何其他主词的宾词。我们可以说苏格拉底是白的、胖的、有理性的,但不能说任何别的东西是苏格拉底(除非说“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这(或这个人)是苏格拉底”,但这不是述说,而是指认、命名,实际上是同一性命题),他是最底层的。其次,他也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因为他自身就是主体,无需依赖任何别的主体而存在,他是独一无二的。因此这一定义总的来说是两条,即逻辑上的基础性(底层性)和独立性(分离性),两者缺一不可。某些个别的性质(如这里这种白色)虽然也不能述说一个主体(即它本身是“不可言喻的”),但它不能独立存在,只能存在于一个物体里面,所以不是实体。至于“属”和“种”,它们虽然可以独立存在,但却也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所以它们只有在“第二性的意义之下”才被称为实体。例如,个别的人包括在“人”这个属中,“人”又包括在“动物”这个种里,人和动物都可以用来述说个别的人(如“苏格拉底是人、是动物”),因此它们不是“第一性的”实体;但是人和动物并不依赖任何其他主体而存在,只依赖它们自身中的第一实体而存在,因而也有其个别性,只是其个别性比第一实体要次一些(“种”又要比“属”更次一些),所以它们“都被称为第二实体”10。
可见,所谓“实体”,也就是指的某种个别的东西、“这一个”(τοδε τι),唯有个别的东西才是独立存在的、“分离”的(即不存在于任何别的主体里面的),也是一切命题和命题中一切其他成分赖以生根、得以获得“存在”意义的基础。所以,对实体的逻辑意义上的规定包含着本体论上的意义,对此,亚里士多德主要提出了两点:1)“第一实体之所以是最得当地被称为实体,乃是由于这个事实,即它们乃是其他一切东西的基础,而其他一切东西或者是被用来述说它们,或者是存在于它们里面。”11属和种在较弱的程度上也是如此。这个规定是从实体的一般逻辑规定中“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这一部分直接得出来的,“基础”可以同时理解为事物存在的基础和逻辑层次的底层。2)“实体的最突出的标志似乎是:在保持自己的单一性前后不变的同时,实体却能够容受相反的性质。”12这一点实质上还是实体的独立性和“这个性”的表现,即它独立于一切物的变化,在各种变化中它仍然是“这一个”,因此可以看作是从实体的逻辑规定中“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意味着其他东西可以存在于它之中、为它所“容受”)这一部分引出来的。然而,这一规定已经与一般逻辑规定相偏离了,是一个纯本体论的规定。因为,语言在逻辑上是不能自相矛盾的,但实体在时间过程里却可以先后把相反的宾词结合在同一个自身中,这就是实体的“变化”,实体本身则是变中之不变。相反,“言语是真的还是错误的,取决于事实如何,而不是依靠言语本身能够具有相反性质的能力”13。在这里,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和本体论开始有了一种相互分裂的倾向,这种倾向有利于他一方面在逻辑领域里贯彻逻各斯精神,从而建立起严格规范的形式逻辑,另方面在本体论领域里贯彻努斯精神,发挥出个别实体的辩证的能动性。但同时也就导致了他的体系的一种深刻的矛盾(详后)。当然,他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在他看来语言、逻辑和本体论根本上还是一致的,所以尽管有一些区别,从语言和逻辑中去发现存在的事实是顺理成章的。于是,在对实体从语言和逻辑上作了一般的抽象规定之后,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进一步对实体进行了本体论上的具体的分析和规定。 3。实体的具体规定
亚里士多德对实体的具体规定,是与他对事物的“原因”的追索分不开的。本来,他提出“实体”就是要用来解释万物的原因,现在则必须进一步寻求实体自身的原因。但实体的原因与其他事物的原因是不一样的,它只能由自己内在的本质来解释自己,这本质就是该实体的 “怎是”14。所以,实体的原因就是实体的本质。那么,什么是实体的本质呢?
前面说过,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已揭示出实体的逻辑意义底下的本体论意义,一是其他事物的“基础”,一是“变中之不变”,即对一切相反性质保持其独立性与“这个性”。后者已开始从实体的逻辑意义上偏离开来了。但在《形而上学》中他提出,作为事物最终基础(又译基质、底层)的是实体的“质料”(又译 “物质”),只有它才是一切其他事物都述说它、而它却不述说任何其他事物的,是“一切都剥除了以后剩下的”,按照实体的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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