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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管理技能培训教程-第37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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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一个国家要达到“成熟的民主”,必须要每个人都对国事决定感到有参与感,因此,最后的决定也是所有人民的共同(或普遍)目标。而对一个企业而言,道理也是这样。合作,不仅是一种工作态度而已,事实上,我相信“合作”是一切团体兴盛的根本。而要达到“合作”,只有经过“参与”,才能实现。
  基本上,英国人由于太过重视个人主义和职权划分;因此,在工业和商业上而言,合作的精神非常缺乏。但是,正如维德·西夫所说的:“如果个人不敬业,或对他所做的工作不感兴趣,而只视之为一个不得不做的苦刑,则个人必然心思不专,组织缺乏效率,而生产力、利润和工资,也都随之低落。”
  因此,为了使个人敬业、众人合作,最重要的,便是使每一个人都感觉自己参与事件的决策。同时,英国企业管理人也应迅速制定方案,让工人参与决策,并分享利润;如此生产蓬勃增长,员工也才能赚钱。
  不论当前的经济政策为何,也不论当务之急如何,我认为,劳资关系的改善,企业界的全员参与,都是英国应努力追求的长远目标。
  查尔斯·维勒斯 ——BSC企业总栽   英国若想在生产事业上迎头赶上其他国家,首要任务便是建立劳资协商机构。我在从事这项工作时,有成功喜悦,也有失败挫折,但从经验中,我也得到不少东西。劳资关系基本上可分为两个层面来谈,其一,是劳动者与其直接上司的关系;其二,是工会与资方高级主管的关系。这两种在本质上,都是对立的。以劳动者和直接上司而言,劳动者要求工作有保障和较高待遇,因此他们联合团结,组成工会。直接上司负责对劳动者的工作成绩予以评估,这关系到劳动者的待遇,而双方对工作成绩意见不尽相同,自产生冲突。以工会和资方高级主管而言,工人付钱给工会,工会为求更多的会员加入,必希望有更多的工作机会。而资方主管为求精简成本,势必希望最少的工人从事最多的工作,并希望消除工会的力量。这两项对立的关系,再加上“资方付钱给工人,工人付钱给工会”,这种复杂的利益三角关系,使劳资关系变得非常复杂。
  而解决这种复杂劳资关系的关键,便在于能否在每个企业中,建立一个机构或委员会,由劳资双方代表共同参与,以理性、诚恳的态度互相讨论问题、解决问题。这种机构要运作成功,必须有四个条件:第一,管理方式完全公开化;双方对本身工作若有任何隐瞒、欺骗,则双方的信心破灭,便完全无法讨论任何问题。第二,任何会议、商讨,必须针对问题,不可有“打太极拳”的情形出现。第三,此种组织中必须有工会人员(任职工会中,负责工会实际工作者)参与。第四,当劳资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资方仍应实行其政策。这个方式在欧洲和日本都行得通,但在美国,则因企业界的资本主义色彩过浓,因此实行时多有困难。  改善劳资关系,是英国企业界的当务之急;良好的协调制度若不迅速建立,则英国的生产业永无出头之日。这是我一再强调的事,也是我努力的方向。
  赫特·梁爵士 ——联合饼业总裁   在一九七八年运输工人抗议事件后,我们注意到公司存在临时员工的问题。公司中有许多工人是以周薪或按件计酬式工作的,他们由于未签任何合同,因此,很可能他们已为公司效劳了四十年,所享权利却不如正式上班一星期的员工。我认为,这是种极不合理的事情。 由这一点,我又进而考虑到一个公司的工人和股东的地位问题。股东所投资的是金钱,工人所投资的劳力。两者对公司而言是同等重要,股东享有分享利润、决定策略的权利,而工人完全没有;一个人今天买了股票,明天就享有利润;而工人做了数十年工,仍只领取固定工资。这就和临时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关系一样,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坚持员工应该享有部分的股份。也就是所谓“技术股”的方式,让无钱投资的员工,也享有投票权,可以参与公司政策的决定。
  当然,员工的决定权是有限制性的,因为如此才能平衡劳资关系,以免政策完全偏向劳工利益,而使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不过,这种有限度的员工决定权,的确是促进劳资合作的最佳途径。
  伊曼纽·杰可布维特爵士 ——犹太教会领袖   现代社会的最大特色,也许就在于讲求权力。我们谈人权、谈宪法的权利、谈国家的权利、谈政治权利、劳工权利;我们似乎把争各种权利,视为生活的重心,也把争权视为雄心勃勃的表现,把“掌权”视为成就。
  然而,在犹太教的教义中,没有“权利”这个观念。更确实点说,在犹太教的希伯来文圣经中,根本就没有“权利”这个字存在。在犹太教的道德规范中,我们谈“人的责任”,而非人的权利,谈“义务”,而不谈“所有权”。圣经的十诫,谈的是十项为人的义务,而不是人的十种权利。举个例来说,圣经中会说,富人应伸出双手去救济贫者。但是不会说,贫者有权向富人要求救济。圣经中会谈到,医生的义务是挽救生命、救助病患,即使病人拒绝治疗、要求死亡,医生仍应排除万难,全力医治。但是,圣经不会去谈,病人有权利要求医生全力医治他。我认为这种重义务,而不谈权利的信条,正是今日劳资关系中所需要的信念。 但“资方”有义务将权利分给“劳方”,而非“劳方”有权利向“资方”要求权利。
  二千年前的伟人在一篇经文中写道:“为什么神要说所有的人都来自一源?那是因为要让世上的人,都不能对别人说:‘我的父亲比你的父亲伟大。’”注意,在这篇经文中,他是说,让任何人都不能以父亲的荣誉藐视人,而不是说,让世间人不必争取“我的父亲和你父亲一 样”。这样的写法,在经文中各处可见;这便是前述提及的,由“上”对“下”主动的施行 平等,而不是由“下”对“上”要求而得的平等。
  然而,时代的改变,使这种美德逐渐消失。在今日的社会中,人们想的是“社会能给我什么?”而不是“我能贡献社会什么?”而年轻人思考生命的意义时,总是追问着“生命能带给我什么?若只是生老病死,那有何意义?”而不会去想到“我能为生命做些什么?怎样做才能使我的生命变得有意义?”这种以“取”代替“予”的价值观,使得社会弥漫着不和谐的气氛;家庭中,小孩要求父母“应该这样,应该那样”,而不是父母主动想着该给小孩什么。人们天天讲求的,是“成就”而非“服务”,是“成果”,而非“工作”,是“权利”而非“责任”,这样的社会势必走上分崩离析的道路。
  挽救的方法,则在于改变人与人的关系。如果说,资方不待劳方要求,便主动去改善工人的特遇和工作环境,那就不再会有罢工出现。如果工人无须主管施加压力,便主动去思考自己应如何工作,才能增加生产,报效社会,那么我们就不再会有经济危机。如果人们努力的目标,是如何帮助别人,而不是如何利用别人让自己成功,那么社会便能和谐快乐,共同上进。如果每个国家都想着,我能用多余的资源去帮助那个国家,而不是想着如何夺取别人的资源以求胜利,那么世界便能和平,而真正达到“四海之内皆兄弟”。
  所以,何不由自己做起?自问有何可贡献,而不寻求有何可索取。人人抱着这种“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生活态度,世界才有进步的希望。
  约翰·戴伯尔
  ——戴纳尔公司总裁   由于我们事事要求民主,我们失去了使用“否决权”的权利。否决权是在某些事情上,是舍此无它,必须使用的手段?
  五、劳资关系与就业 赫特·梁
  ——联合饼业总裁   我相信大家都同意,人与人之间的良好关系,是不能由法律强迫出来的,就如同成功的婚姻,无法由婚姻注册处的条文来保证。不过,尽管我们当中也许有人有喜欢受法规约束,但他们应该知道,他们曾赞成(其实是鼓励)国家立法,以各种法规限制资方的自由。因此,基于公平原则,资方要求政府立法,以防有组织的劳方滥用自由,也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即使管束劳方的法规非常周密,它们仍无法取代资方对员工的领导,以及制定建设性的经营政策。而且,假定劳资由双方的关系恶化到诉诸法律仲裁的地步,那么,这就等于双方都承认处事失败。
  但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法律还是有其必要性的。再比喻说,尽管我们结婚时压根儿也不会想到离婚法的用处,但如果男女双方的关系已达不可挽回的地步,则该法律仍可用作最后的裁决手段。对“新法”,我们也可用这种观点来看待。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此法是合乎情理且不可缺少的,相信大多数人都有同感。不过,劳资双方仍可以不诉诸此法,改以自律自制的方式来化解纠纷。
  赖尔夫·狄伦多教授
  ——伦敦经济政治学院董事   在那本出色的“葛拉德·史东”传记里,彼得·史丹斯基指出,管理者“对可能心怀不满的群体,有一种英国式处理方法”:“如果对方不轻举妄动,那我方就必须有所作为;但假如对方抗议四起,我方便决不妥协,硬干到底,因为,妥协是软弱的表现。”我本人不知道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只有英国才有,但它无疑说明了“怎样以不管理为管理”的好例子。
  我们先说此方法的后半部。如果有争执发生,例如是劳资双方的争议,或甚至是私人间的争执,那么,双方的主要冲突往往很容易流为争面子的意气问题,到了最后,都无意解决争执,而一味坚持强硬的立场。实际上,我敢肯定说,任何团体或机构中所发生的激烈冲突,之所以一发不可收拾,都是因为当事者认为让步是有失面子的。
  在这种情况下,真正有所损失的,通常都是信赖强硬处理与信赖势力的资方,而这些人认为让步就是没面子,而没面子是奇耻大辱。所以,冲突双方的代表最好不要掉入争面子的窠臼,因为这样做对大家都没有好处。其实,一旦他们顾虑到让步是有失面子的时候,他们 这种小家子气的表现早就把脸丢光了。由此看来,当冲突发生时,最好的也是最直接的处理 方法,是资方在事发当初即判定自己能让步多少便让步多少。但如果劳方尚有进一步不算过 分的要求,那么,资方大大方方地把该给的都给出来是没有害处的。实际上,这样让对方了 结他们的心愿是有益无害的。
  无论如何,管理者如果把自己逼到争面子的死角里,那么他不仅已输了一场战役,而且也输掉整个战局。
  而另一面,所谓图难于其易,存大于其小,所以,管理者应把握风平浪静时的契机,做好未雨绸缪的工作;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为了争面子而火上加油。例如,养牛业报告书要求英国企业者共同进退的劝告,其错误便在于不得其时,因为那时候英国企业界正陷于困境。而且,该报告书还强横地把不景气归咎于企业工会,从而抹杀了报告书的整个价值。由此看来,解决任何问题的方法乃在于把握问题未发生前的契机,并将它消解于无形。德国的企业民主制度的成功,就在于该制度的具体形式,成立在多方压力与要求之前。
  然而,这条防范于未然的原则,其应用是要以信息的传递为基础的。由于今天大家多将劳资冲突说成是“沟通的失败”,因此,资方或企业负责人拼命搜集老旧的年度会报,不定期的通告,以期能使劳方得知公司的动向。但是,这种做法很显然是不成功的;理由是,真正的沟通方法不只是资方单向劳方发出信息,同时也是向劳方收取信息。如果这种一往一来的方法能经常使用,那么,即使双方都有点厌倦沟通会议,其成果总会出现在冲突发生时。而对所有专门负责人协商或谈判的组织而言,事前的互通信息也是很有用的方法。
  一提到“如何管理”,企业或组织的负责人总会有点头痛。因为,管理这档事,要么就是去做,不然就是去讲。但无论如何,我个人认为,“如果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相安无事,则管理者仍须有所作为即尽力与对方沟通;但假如被管理者有所抗议,有所要求,那么,管理者就该顺应对方合理要求而让步,因为,这样的妥协是坚强的表现。”这种说法虽然与史丹斯的原则背道而驰,但二者中孰优孰劣,是值得我们作进一步讨论的。
  莎莉·威廉斯女士
  ——议员,社会民主党创立人之一   英国工会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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