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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方式整理你的财富-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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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已分配的利润按23%纳税。在税收抵免制下,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但当股东根据分配的股息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务当局将公司所得税的相应部分视为股东已缴纳的税款,部分或全部加以抵兔。税收抵免制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对公司所得的双重征税。目前使用的国家有加拿大、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英国等欧洲国家,欧盟也把积极倡导采用这种转嫁制度作为其努力协调成员国税制差异工作的一部分。
从发展趋势看,使用传统制度的国家正逐渐减少,绝大多数国家开始使用综合制度,而且并不限定只采用分割税率制或税收抵免制,而是两者结合使用。如德国就采用了税率分割制、税收抵兔制相结合的税收管理制度。
(2)应税所得的范围
应税所得的确认是纳税的前提。由于各国在所得税等直接税方面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这就给应税所得特别是跨国收益的应税所得的确认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税收管辖权包括两种类型:1收人来源管辖权,又称地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来源于该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取得收人者和财产所有者是否为本国的居民或公民。2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也称居住管辖权,即国家对该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纳税居民的所得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现状,除极少数国家和地区放弃对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以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收人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同时并用,即既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又对本国居民的世界所得征税。只有少数国家如阿根廷、巴拿马、委内瑞拉等单独实行收人来源管辖权。
就跨国公司的全部所得而言,不外乎来自于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两方面。来自于国内的所得按收人来源管辖权的原则应缴纳所得税,因此是应税所得。而来源于国外所得,又包括向国外出口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以及国外附属公司的所得两种。各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对于跨国公司来自于向国外出口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所得,往往采取某些优惠政策。如美国1984年的《国外销售公司法》(the 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 act),就规定国外销售公司的部分收人可以免于征收美国公司所得税。再如,欧盟对许多出口产品给成员国减兔增值税的优惠,以提高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对于来源于国外附属公司的所得,存在着两种方法,即属地原则(territorial approach)和全球原则(worldwide ap-proach)。根据属地原则,对跨国公司来自国外附属公司的所得不征税,而根据全球原则,对于跨国公司的国内收人和国外收人全部征税,这就会产生双重征税的可能,使国外附属公司的所得既要向东道国『政府』缴税又要向母国『政府』缴税,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
另外,跨国公司国外经营组织形式不同,也会对应税所得有一定影响。如美国分别对国外子公司和分公司所得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办法,对于国外分公司,由于它与国内总公司属于同一经济实体,因此分公司所取得的收益,不管是否汇回母公司,都应该在国内全额纳税;而对于国外子公司,由于它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子公司所得在作为股利汇交母公司前,母公司不需为之纳税,即实行所谓的〃递延纳税〃(tax deferral)。
(3)费用的确认和分配
各国税收制度中,对同一费用允许采用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因而也会造成各国税负的差异。
出于不同的目的,各国税法对可扣减应税所得的费用有不同的规定。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在美国,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德国,税法则规定企业对厂房、建筑物采用直线折旧法;在英国,税法规定,企业可在厂房、建筑物购置当年,将成本一次『性』转作费用,即所谓〃第一年减免〃,各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选择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间;在南美,如阿根廷、巴西,通货膨胀率非常高,因此税法要求企业根据价格水平调整资产价值,同时提高折旧额;在日本,对国家利益相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如控制污染及生产能源的设备,允许以更高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对于存货的计价,美国允许企业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从而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收益,相当于给企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而英国只允许用先进先出法。除此以外,一些国家对职工的福利津贴支出给予税前扣减的优惠,其结果导致了企业以各种各样津贴代替部分工资发放。如英国以提供汽车、免费停车场、免费度假旅游形式向职员支付津贴,这样做,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而且可以使职员少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跨国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价格,各国也有着不同的意见和调整方法,这些也会对税负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影响各国税负的潜在因素非常多,简单地通过各国法定税率的比较就得出各国税负大小的结论是不科学的。一国的法定税率可能较低,但其税收管理实行传统制度,应税所得范围广,费用的确认和分配有严格的限制,结果,该国的实际税负反而较高,所以,跨国公司在作投资决策、制定税务计划时,必须注重对实际税负的考察。
3。跨国公司对国际双重征税的避免
(1)国际双重征税概述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国际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就是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分为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两种类型。法律『性』重复征税,指的是由不同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征税。而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其中,不同的跨国纳税人,是指在法律上不同,而在经济上同一或至少有联系的纳税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和股东、交易活动的买方和卖方、母公司和子公司、受托人和受托财产所有人等。目前,随着跨国经营和跨国投资活动的日益发展,经济『性』重复征税正成为国际税收的重要问题之一。
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行使造成的。其重叠形式包括: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之间的重叠、确定居民身份标准不同的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确定收人来源的标准不同的收人来源管辖权之间的重叠等。不管何种形式的重叠,都会导致跨国经营和投资所得重复征税淇结果不仅不合理地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成本消u弱了纳税人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而且减少了投资所得,影响了再投资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公平税负的原则。从宏观上看,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商品等的流动,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作为跨国纳税人,跨国公司难免遇到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根据安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有83%的跨国公司认为避免双重征税是目前国际税收中最主要的问题1。因此,减少、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是世界各国『政府』与从事国际经济洗动的人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它已成为国际税收政策中的一项共同产法目标。
4。国际双重征税的避免方法
目前,减少、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免税法、税款扣除法、税收抵免法和签订税务协定四种。
(1)免税法(method of tax exemption)
免税法也称豁免法,这种方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源于国外且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收益免征税,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益征税。例如,甲国的某跨国公司母公司在纳税年度获取本国收益$800000,它在乙国有一子公司,同年获得收益$300000,甲、乙两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和35%,子公司在乙国获得的收益在甲国免税,则母公司只须就本国获取的收益向甲国缴纳所得税$320000(=$800 000x40%)。
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在规定对本国居民来自于国外的收益免税的同时,往往还要规定一些附加的限制条件,并不是所有国外收益都可以免税。如法国的所得税法规定,对来源于国外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不给予免税,只给予抵免;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在缴纳了外国税收后全数汇回国内,并且要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以利于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免税法通过对国外收益免税,从税收角度给予跨国公司以最大的优惠待遇,有利于资本输出。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减少本国税收的基础上,而且不考虑收益来源国的税率高低,因而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也使得跨国公司得以利用国际税负的差别逃税避税,所以并不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最好方法。
(2)税款扣除法(method of tax deduction)
税款扣除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居民已缴纳的国外所得税额,允许从其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应税总所得中作为费用扣除。采用扣除法只能减轻或缓和国际双重征税,并不能完全消除之,其减少国际双重征税的数额不能超过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税额乘以本国税法适用的税率。
(3)税收抵免法(method of tax credit)
税收抵免也称税款贷项,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公司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缴的外国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法与税款扣除法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将国外已纳税款作为国内应纳税额的扣除,而后者则是抵减应税所得。抵免法能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按照纳税人的国内公司与国外公司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将抵免法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1直接抵免法(method of direct credit)
直接抵免法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它主要适用于位于居住国的总公司与位于非居住国的分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系。由于国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与总公司同属一个法人经济实体,因此分公司已向国外『政府』缴纳的税额,可以视同为总公司缴纳的,居住国『政府』允许将其从本国应缴纳的总税额中予以扣除;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分公司所得按照跨国公司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limit of tax credt)。
直接抵免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所得十国外分公司所得)x居住国税率一允许抵免额。
允许抵免额取纳税人已向分公司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与抵免限额之间的较小者,其中抵免限额计算如下:
抵免限额=国外分公司所得x居住国税率
抵免法中使用抵免限额,目的在于在不损害本国税收利益的前提下,消除双重征税,从而使得在低税国家经营的企业承担与本国经营者同样的税负,而在高税国家经营的企业已纳税额中只能抵免相当于在本国经营所承担的税负部分,多余的部分不予抵免。对于国外分公司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缴税大于抵免限额部分,有些国家规定可以结转到其他年份进行抵免,如美国规定为前转2年,后转5年,日本规定为后转5年。
抵免限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即综合限额法、分国限额法及分项限额法。综合限额法是指在多国直接抵免下,跨国公司居住国『政府』允许跨国纳税人综合其所有国外分公司的所得合并计算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分国限额是指在多国直接抵免下,根据跨国纳税人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逐个计算其相应的抵免限额。而分项限额法是指根据跨国纳税人的不同项目的所得逐个计算相应的抵免限额的方法。
2间接抵免法(method of indirect credit)
间接抵免法适用于不同属于一个法人实体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由于母、子公司分别为不同的经济实体,因此子公司的收益不能全额并人母公司的应税收益,它所缴纳的外国公司所得税不能视为母公司缴纳的税额,不可以从母公司应缴的居住国所得税中直接抵免,只有在母公司收到子公司汇来的股息,并将收到的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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