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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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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将
包括在应税收益中,但超出成本的销售收入将不纳税。
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是
70,同时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
80。如果企业预期通过使用该资
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它必须创造应税收益
150,但只能抵扣折旧
70。由此,存在一项递延所
得税负债
24(80×30%)。如果企业预期通过立即出售(收入
150)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则递
延所得税负债可计算如下:
应税递延
暂时性差异税率所得税负债
累计计税折旧
30 30% 9
超出成本的收入
50 0% —
总计
80 9
(注:根据第
61段,因重估价而产生的附加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入权益。)
示例
3
沿用示例
2,但如果该资产以超出成本的价格出售,则累计计税折旧将包括在应税收
益中(按
30%征税);在扣减物价上涨调整的成本
110后,出售收入将按
40%征税。
如果企业打算通过使用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它必须创造应税收益
150,但只能抵
扣折旧
70。以此为基础,计税基础是
70,存在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
80,同时还存在一项递
延所得税负债
24(80×30%),与示例
2相同。
如果企业打算通过立即出售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
150,则企业将能扣减物价上涨调
整的成本
110。净收入
40将按
40%征税。此外,累计计税折旧
30将包括在应税收益中,按
30%征税。由此,计税基础是
80(110减
30),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
70,同时还存在一项递延
所得税负债
25(40×40%+30×30%)。如果在本例中计税基础当时还不明显,那么考虑第
10
段设立的基本原则可能是有帮助的。
(注:根据第
61段,因重估价而产生的附加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入权益。)
53。53。。
54。以折现基础来可靠地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要求详细地排定每一项暂时性
差异转回的时间。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时间排定不是切实可行的或相当复杂。因此,要求对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是不恰当的。如果允许但不要求折现,将会导致企业之间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可比。因此,本准则不要求或不允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
55。暂时性差异应依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来确定,即使账面金额本身是以折现基
础确定也是如此,退休福利义务即是此例(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9号—雇员福利》)。
56。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予以查核。如果不再是
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允许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利益,企业应该减少该
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当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时,这种减少金额应当转回。
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57。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影响的核算,应与该交易或事项本身的核算
一致。第
58至
68段贯彻了这项原则。
收益表
58。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应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并包括在该期的净损益中,但由以下(1)
或(2)产生的所得税例外:
(1)在相同或另一个不同的期间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参见第
61至
65段);
(2)购买式企业合并(参见第
66至
68段)。
59。多数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时,收益或费用包括在某一期间的会
计利润中,但包括在另一个不同期间的应税利润
(可抵扣亏损)中。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应在
收益表内确认。例如以下两种情况:
(1)当利息、使用费或股利的收取有推延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8号—收入》按
时间比例法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却以收付实现制包含在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时;
(2)当开发费用已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8号―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并一直在
收益表内摊销,而计税时却在其发生时抵扣时。
60。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可能改变,即使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金额没有
改变时也是如此。例如,这可能由以下改变引起:
(1)税率或税法的改变;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收回性的重新估计;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收回性的重新估计;
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应在收益表内确认,但当其与以前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相
关时,可以例外(参见第
63段)。
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
61。如果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与在相同或不同期间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
目相关,那么它们应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
62。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某些项目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这些项目的例子包
括:
(1)因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价值重估(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不动产、厂场和
设备》)或长期投资价值重估 (参见《国际会计则第
25号―投资会计》) 引起的账面金额的改
变;
(2)因追溯应用的会计政策的变更或重大差错的更正,而对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进行
的调整(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
(3)折算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而形成的汇兑差额(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汇率
变动的影响》);
(4)初始确认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成份时形成的金额(参见第
23段)。
63。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与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或递延所得
税金额。例如,以下情况出现时,可能就是这样:
(1)当存在累进所得税税率,并且不可能确定对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具体项目征
税时所采用的税率时;(2)当税率或其他税法的改变,影响与以前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全
部或部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时;
(3)当企业决定确认或不再全部确认一项递延所
得税资产,且该递延所得税资产与以前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全部或部分)相关时。
在这些情况下,与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应以所涉及
的税收管辖区内该主体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合理匡算分摊额为基础,或以获得该情况下更
为合理的分摊额的其他方法为基础。
64。《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没有规定企业是否应在每年将
重估过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与以成本为基础的折旧或摊销额之间的差额,从重估价盈余转
至留存收益。如果企业做这种结转,则所结转金额应是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净额。类似的考虑
适用于处置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或投资时所作的结转(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5号―投资会
计》)。
65。当资产计税时被重估价,且该重估与以前期间的会计重估相关,或与预期在未来
期间进行的会计重估相关时,那么该资产重估和计税基础调整的纳税影响都应在发生的当期
借记或贷记入权益。但是,如果计税时重估与以前期间的会计重估不相关时,或与预期在未
来期间进行的会计重估不相关时,那么,计税基础调整的纳税影响应在收益表内确认。
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66。正如第
19段和第
26段(3)所说明的那样,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于购买式企业合
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2号―企业合并》,在购买日,企业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其满
足第
24段设立的确认标准时)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为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从而,这些递延
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会影响商誉或负商誉。但是,根据第
15段(1)和第
24段(1),企业不应确认
商誉本身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商誉的摊销不能在计税时抵扣;也不应确认为作为递延
收益处理的非应税负商誉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67。由于企业合并,购买方可能认为它很可能收回自己在企业合并前没有确认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例如,购买方可用其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的利益去抵扣被购买方的未来应税利
润。在这些情况下,购买方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确定购买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
誉时将其考虑进去。
68。当购买方在购买日没有将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为可辨认资产但该递
延所得税资产随后在购买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被确认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收益应在收益表
内予以确认。此外,购买方:
(1)应对商誉的账面总金额和相关的累计摊销额进行调整,如同在企业合并日已将递
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为可辨认资产所记录的金额那样;
(2)应将商誉账面净额的减少额确认为一项费用。
但是,购买方不确认负商誉,也不增加负商誉的账面金额。
示例
某企业购买了一个拥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00的子公司。购买时的税率是
30%。所
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90,在确定此项购买形成的商誉
500时,没有被确认为一项可辨认资
产。商誉在
20年内摊销。购买后两年,企业估计未来应税利润很可能足以使其获得各种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的利益。
扣暂时性差异的利益。
产
90(300×30%),同时在收益表内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
90。企业也应减少商誉成本
90和累计摊销额
9(代表两年的摊销额)。余额
81在收益表内确认
为一项费用。结果,商誉的成本和相关的累计摊销额,被分别减至
410和
41,它们是如同在
企业合并日已将递延所得税资产
90确认为可辨认资产所记录的金额。
如果税率增加到
40%,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300×40%),同时在收益
表内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
120。如果税率降低到
20%,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60(300
×20%),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
60。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也应减少商誉成本
90和累计
摊销额
9,并将余额
81在收益表内确认为一项费用。
列报
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
69.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递
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分开来。
70.当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上对流动和非流动资产和负债作区分时,它不应将递延所
得税资产(负债)归类为流动资产(负债)。
抵销
71.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时,一个企业才能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
(1)企业拥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行使权;
(2)企业打算以净额基础结算,或同时变现该资产和偿付该负债。
72.虽然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单独确认和计量,但它们在资产负债表中互抵时
应遵从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所确立的标准。当期所得税
资产和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务部门征收的所得税相关而且该税务部门又允许企业按单一的净
额支付税款或接受返还时,该企业通常就具有用当期所得税负债去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的法
定行使权。
73。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中的一个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该集团内的另一个企
业的当期所得税负债互抵的条件;是只有所涉及的企业具有按单一的净额支付税款或接受返
还的法定行使权,且企业打算支付或接受这一净额,或是同时收回该资产和清偿该负债。
74。74。:
(1)企业具有把当期所得税负债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的法定行使权;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务部门对以下①或②征收的所得税
相关:
①同一纳税主体;
②不同的纳税主体,这些主体打算以单一的净额基础结算当期所得税负债和资产,
或者打算在预期清偿或收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重大金额的每一个未来期间,同时变现
这些资产和偿付这些负债。
75。为避免要求详细地排定每一项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本准则要求企业将同一纳
税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条件是仅当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与同一
税务部门征收的所得税相关,而且企业具有将当期所得税负债与当期所得税资产互抵的法定
行使权。
76。在少数情况下,企业可能拥有法定行使的抵销权,同时又打算在某些期间而非其
他期间结算抵销后的净额。在这些少数情况下,可能要求详细地排定时间;以可靠地确定:是
否在同一个期间内,一个纳税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税款支付的增加,而另一个纳税主
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引起税款支付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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