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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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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与其它设定受益计划相同的方式核算其对设定受益义务、计划资产和与计
划相关的费用的份额;
(2)披露第
120段要求的信息。
30。对属于设定受益计划的多雇主计划,如得不到足够的信息运用设定受益会计,企
业应当:
(1)按第
44至
46段所述,对计划视同设定提存计划进行核算;
(2)披露:
①该计划是设定受益计划这一事实;
②得不到足够信息将该计划按设定受益计划进行核算的理由;(
3)该计划出现
盈余或亏损可能影响未来提存金金额时,应追加披露:
①任何可得到的关于盈余或亏损的信息;
②用于确定盈余或亏损的基础;
③对企业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31。设定受益多雇主计划的一个例子是:
(1)计划是根据支付需要注入资金,即,提存金金额按预期足以支付同期应当支付
的福利金额进行确定;雇员当期赚得的未来福利将用未来的提存金支付;
(2)雇员福利取决于雇员服务的时间,参加计划的企业应当为退出计划时雇员所赚
得的福利支付提存金,除此之外,企业没有退出计划的现实途径。这样的计划对企业产生了
精算风险:如果资产负债表日雇员已经赚得的福利的最终费用大于预期金额,企业将不得不
增加提存金,或者说服雇员接受减少的福利。因此,这样的计划是设定受益计划。
32。对属于设定受益计划的多雇主计划,如果可得到足够的信息,企业对其在设定受
益义务、计划资产和与计划相关的离职后福利费用中的比例份额,应按照与任何其它设定受
益计划同样的方式进行核算。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无法识别其在计划基本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中所占的份额,来为会计核算提供足够的可靠性。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如果:
(1)企业无法获得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有关该计划的信息;
(2)该计划使参加的企业面临与其它企业现在和以前的雇员相关的精算风险。结果
是,没有一致和可靠的基础将义务、计划资产和费用分配到参加计划的各别企业中去。
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将其视为一项设定提存计划进行核算,并披露第
30段所要求的
追加信息。
33。多雇主计划与集合管理计划是有区别的。集合管理计划只是单个雇主计划的集
合,使参与计划的雇主将他们以投资为目的的资产联合起来,降低投资管理和行政费用,但
不同雇主对其雇员的福利要求是分开的。集合管理计划不会产生特别的会计问题,因为容易
获得信息以将它们与任何其它单一雇主计划同样处理,并且这样的计划不会使参与企业面临
与其它企业现在和以前的雇员相关的精算风险。本准则的定义要求企业根据计划的条款(包
括任何正式条款之外的推定义务)将集合管理计划归类为设定提存计划或设定受益计划。
34。将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各个不同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提存的资产联合起
来的设定受益计划不是多雇主计划。因此,企业应将所有这样的计划处理为设定受益计划。
35。《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要求企业确认某些或有负债,或披露有关信息。
在多雇主计划中,或有负债可能产生的情形如:
(1)与其它参与企业相关的精算损失,因为每一参与多雇主计划的企业都要分担任
何其它参与企业的精算风险;或
(2)根据计划条款,如果其它企业停止参与,对计划资金不足负有注入资金的责任。
国家计划
36。企业对国家计划应按多雇主计划同样的方式进行核算(参见第
29和
30段)。
37。国家计划通过立法建立,包括所有企业(或某一特定类别的企业,如特定行业),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或不受报告企业控制或影响的机构(如为该目的建立的自治代理机构)经
营。企业建立的某些计划,不仅提供可用以替代否则将包括在国家计划中的强制性福利,而
且提供追加的自愿福利,这样的计划不是国家计划。
38。国家计划按其性质作为设定受益计划还是设定提存计划,取决于企业按计划所负
有的义务。许多国家计划是根据支付需要进行资金注入:提存金金额按预期足以支付同期应
付的福利金额加以确定,雇员当期赚得的未来福利将用未来的提存金支付。然而,在大多数
国家计划下,企业没有法定或推定义务支付那些未来福利:其唯一的义务就是支付当期应付
的提存金,如果企业停止雇佣国家计划内的人员,它就没有义务支付自己雇员在以前年度赚
得的福利。因为这一原因,国家计划一般是设定提存计划。然而,在极少情况下,当国家计
划是设定受益计划时,企业应遵从第
29段和第
30段规定的处理方法。
保险福利
39。企业可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为离职后福利计划注入资金。企业应将这样的计划处
理为设定提存计划,除非企业对下述任一情况负有(直接地或通过计划间接地)法定或推定
义务:
(1)到期直接支付雇员福利;或
(2)如果承保人没有全额支付与当期或以前期间雇员服务相关的未来雇员福利,则
(2)如果承保人没有全额支付与当期或以前期间雇员服务相关的未来雇员福利,则
。
40。通过保险合同保险的福利,不必与企业对雇员福利的义务有直接或自动的关系。
包含保险合同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与其它注入资金的计划一样,在会计和注资方式之间适用同
样的区分。
41。当企业通过向一项保险单支付提存金,为离职后福利义务注入资金,企业(直接
地、通过计划间接地通过设立未来保险费机制,或通过与承保人的关联方关系)承担法定或
推定义务,保险费的支付并不意味着一项设定提存安排。为此,企业:
(1)将保险单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保险单由企业自己持有)或是作为一项
计划资产(如果该计划的保险单权利符合计划资产的定义);
(2)将其对雇员的义务作为一项负债处理,就象没有保险合同那样。
42。当保险单标明的是某一项计划参与者或一组计划参与者的名称,企业对合同的任
何损失不负有法定或推定义务时,企业没有义务支付雇员福利,只有承保人有支付福利的责
任。在此合同下,固定保险费的支付,在本质上是雇员福利义务的履行,而不是对履行该义
务的投资。因而,企业不再具有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故企业将这样的提存金处理为对设定
提存计划的支付。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43。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因为报告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该期
间提存的金额。因此,在计量义务或费用时不需要精算假设,也没有产生精算利得或损失的
可能性。另外,计量该义务时采用非折现基础,但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
12个月内不
全部到期的除外。
确认和计量
44。当雇员在一个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企业应确认为换取该服务应付给设定提存
计划的提存金:
(1)在扣除任何已付提存金后作为一项负债(应计费用)。如果已付提存金超过了
资产负债表日之前服务应得的提存金,且该预付将导致诸如未来支付的减少或现金返还,企
业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2)作为一项费用,除非其它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将该提存金包括在资产的成
本中(例如,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存货》和《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不动产、厂
场和设备》)。
45。若支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的
12个月内不
全部到期,应使用第
78段中规定的折现率对其折现。
披露
46。企业应披露为设定提存计划确认的费用金额。
47。《国际会计准则第
24号-关联方披露》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为关键管理人员的
设定提存计划支付的提存金信息。
离职后福利:设定受益计划
48。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因为计量义务和费用时需要运用精算假
设,并有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的可能性。另外,义务是在折现的基础上计量的,因为它们可
能要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后的许多年才履行。
确认和计量
49。设定受益计划可能是不注入资金的,或者可能全部或部分地由企业(有时由其雇
员)以交纳提存金给法律上独立于报告企业的实体或基金形式注入资金,由其支付雇员福利。
基金福利的到期支付不仅取决于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业绩,而且取决于企业补偿基金资产
短缺的能力(或意愿)。因此,企业在实质上承担着与计划相关的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其结
果是:设定受益计划所确认的费用并不一定是本期应付的提存金金额。
50。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步骤:
(1)运用精算技术对雇员当期和以前期间服务所应得的福利金额进行可靠估计。这
需要企业确定有多少福利是归属于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参见第
67至
71段),并对影响福利费
用(参见第
72至
91段)的人口变量(如雇员的流动率和死亡率)和财务变量(如未来工资
和医疗费的增加)作出估计(精算假定)。
(2)运用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对福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和当期
服务成本(参见第
64至
66段);
(3)确定任何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参见第
102至
104段);
(4)确定精算利得和损失的总额和应确认的精算利得和损失的金额(参见第
92至
95段);
(5)当引入或变更一项计划时,确定由此导致的过去服务成本(参见第
96至
101
段);
(6)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由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参见第
109至
115段)。
企业如有一个以上的设定受益计划时,应对每一重要计划单独运用以上步骤。
51。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估计、平均或简便计算方法可以提供本准则所要求的详细计
算的可靠近似值。
推定义务的核算
52。企业不仅应核算设定受益计划正式条款下的法定义务,而且应核算非正式的惯例
产生的任何推定义务。当企业没有现实选择而只能支付雇员福利时,非正式惯例将导致推定
义务的产生。推定义务的一个例子是:企业的非正式惯例发生变化,会导致企业与雇员的关
系产生不可接受的损害。
53。设定受益计划的正式条款可能允许企业终止对该计划的义务。但是,对于企业来
说,如果雇员仍留在企业而取消一项计划是很困难的。因此,如无相反的证据,核算离职后
福利时,应假定在雇员的剩余工作年限内,企业目前承诺的福利将会持续下去。
资产负债表
54。确认为设定受益负债的金额应当是以下项目金额的总计净额:
(1)资产负债表日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参见第
64段);
(2)加上根据第
92至
93段规定处理的未予确认的任何精算利得(减去任何精算损
失);
(3)减去尚未确认的任何过去服务成本(参见第
96段);
(4)减去用于直接履行义务(参见第
102至
104段)的计划资产(如果有的话)在
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55。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是抵扣所有计划资产公允价值前的总义务。
56。企业应定期地确定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和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使财务报表中确
认的金额与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的金额不会产生重大差异。
57。本准则鼓励但并不要求企业在计量所有重大离职后福利义务时有注册精算师参
与。出于实务操作原因,企业可以要求注册精算师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对义务进行详细估价。
然而,该估价结果应当根据至资产负债表日的所有重大交易或其它重要变化(包括市场价格
和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58。根据第
54段确定的金额可能是负的(一项资产)。企业对产生的资产应按下述两
项孰低者计量:
项孰低者计量:
第
54段确定的金额;
(2)以下两项的总计净额:
①所有未确认的精算损失和过去服务成本(参见第
92、93和
96段);
②以该计划的资金返还形式或是以减少对该计划的未来提存金形式得到的经济利
益的现值。这些经济利益的现值应使用第
78段规定的折现率确定。
59。当设定受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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