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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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19-0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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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键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也就是说法律上规定了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是,政府部门的管理是宏观上的,很难具体到每一个工程的每一个环节。但我们知道,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是“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一条)。监理工作的内容是“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行使监督权。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监理单位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履行好安全职责。一、加强立法工作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在强调对施工企业严管的情况下,应明确法律关系。既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也要明确监管部门,同时明确职责范围,明确责任及其法律后果,使责任人、监管部门均具有责任和义务。同时对监管部门也要赋予相应的权利,给予合理的服务费用。此法律关系的确立在现有法律条文的框架下,至少应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