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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伤寒论辩证广注-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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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相齐。即可用中指节之寸。周身自有活法。以较量之。故又名为周身寸也。有如师欲刺头上穴。根据明堂诀式。头围
该二尺六寸。顶去额长四寸。额下去颐。(颔中为颐。)长一尺。顶去项发际。长七寸五分。项发下至大椎。长三寸五分。
顶去脑角四寸。耳后当完骨。(完骨者。耳后发际高骨也。)广九寸。耳前当耳门。广二寸。两颧之间。广九寸五分。(两
颧相去实止七寸。曰九寸五分者。连两颧骨高处。皆量在内)以上分寸。与中指寸相计少有不合。可用活法较量于其间
即得真正尺寸。且师更以手摩摸其骨空之处即得真正穴道。所谓头必因于头。腹必因于腹背必因于背。手足必因于手足。
总其长短大小而折衷之。则庶乎其合法矣。
以上伤寒书共一十四卷。此先摘仲景所云热病附以后贤方论。而推展发明者也。其仲景所云。真寒阴证。复作中寒
论。上中下三卷杂以后贤方论。合为十七卷务使伤寒中寒判然有别。斯医人自无误治之证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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