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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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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验中属于统觉之统一限度内而言)以外,实无其他任何事物。至关于方式的要素,则吾人能先天的在直观中规定吾人所有之概念,盖因吾人在空间时间中由同质之综合自行创造对象自身——此等对象乃仅被视为量者。前一方法名为依据概念之理性使用;用此方法时,吾人之所能为者不过按现象之现实内容归摄之于概念之下耳。至其概念,则除经验的即后天的(虽常依据此等概念,以之为经验的综合之规律)规定之以外,不能以此种方法使其内容确定之。另一方法,名为“由于构成概念之理性使用”;且因概念在此处与一先天的直观相关,故此等概念即以此故为先天的、而能无须经验的资料之助,以十分确定之形相在纯粹直观中授与吾人。关于存在空间或时间中之一切事物,凡就以下之问题所考虑者;(一)此种事物是否为量且其程度如何;(二)是否吾人以之为积极的存在者,抑以之为缺乏此种积极的存在;(三)在何种程度内,此种占有空间或时间之某某事物,为元始的基体,或仅实体所有之规定;(四)是否此种存在与其他存在有为因或为果之关系;(五)最后关于其存在是否孤立,抑或与其他存在有相互关系而彼此依存——此等问题亦以其为此种存在之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或与此等等相反者之问题,一切皆属于理性自概念所得之知识,此种知识名为哲学的。但(一)空间中之先天的直观所有之规定(形状),(二)时间之区分(延续),(三)乃至“时间空间内同一事物之综合”中所有普遍的要素之知识,及由此所产生之一直观量(数)——凡此种种皆由于构成概念之理性工作名为数学的。    
  理性在数学的使用中所到达之极大成效,自必发生此种期望,以为理性或至少理性之方法,在其他领域中,亦将与在量之领域中相同,有同一之成效。盖此种方法具有能使其一切概念在先天的所能提供之直观中实现之便益,由此即成为所谓“控制自然”矣;反之,纯粹哲学当其由先天的论证概念,以求洞察自然世界时,实陷于渺茫之中,盖以不能先天的直观此等概念之实在,因而证实之也。且在精通数学之士,一旦从事彼等之计划,对于此种进程,从未缺乏自信,即在庸众,对于数学家之熟练,亦抱有极大期望。盖因数学家关于其数学,从未企图使之哲学化(此诚一难事!),故理性之二种使用间所有之特殊异点,彼等绝不思及之。自常识假借而来之“通行之经验的规律”,数学家以之为公理。数学家之所从事者,虽正为空间时间之概念(以之为唯一之本源的最),但关于空间时间概念由来之问题,则绝不关心。复次,数学家以研究纯粹悟性概念之起源以及规定其效力所及范围之事,为多余之举;盖彼等仅留意于使用此等概念而已。凡此种种,数学家若不逾越其固有之限界(即自然世界之限界),则彼等完全正当。但若彼等于不知不识间越出感性领域而进入纯粹的乃至先验的概念之不安定根据,则此一地域(instabilistellus,innabilisunda不安定地域,浊流)既不容其立足,亦不容其游泳,彼等仓猝就道,所经之路程、痕迹,至此立即消失。反之,在数学中,凡彼等所经之路程,皆成为荡荡大道,即后世子孙依然能以确信,高视阔步于其间也。    
  吾人以精密正确规定纯粹理性在先验的使用中之限界,为吾人之义务。但探求此种先验的知识,实有此一种特点,即虽有极明显极迫切之警戒,吾人仍容其自身为虚妄之期望所惑,因而不能立即全部放弃“越出经验疆域以达智性世界之惑入领域”之一切企图。故必须切断此等迷妄的期望之最后一线,即指示在此类知识中以数学的方法探求,决不能有丝毫益处(除更明显展示此种方法之限界而外);以及指示数学与哲学,在自然科学中虽实携手共进,但仍为完全不同之学问,一方所有之进行程序,他方决不能模拟之也。    
  数学之精密性基于定义、公理及证明。顾此等定义、公理、证明,就数学家所解说之意义,无一能为哲学家所成就或模拟之者,我今说明此一事即已满足。几何家在哲学中以其方法仅能制造无数空中楼阁,正与哲学的方法在数学中使用,仅能产生空谈相同。哲学之所由以成,正在认知其限界;即如数学家,其才能本为一特殊性格,专限于其固有领域,出此以外,则不能轻视哲学之警告,或傍若无人,一若彼优胜于哲学家者然。    
  一、定义。下一定义,就此一语本身所指而言,其实际意义,仅在事物概念之限界内,呈现事物之完全的本源的概念而已。如以此为吾人之标准,则经验的概念绝不能加以定义,仅能使之明晓。盖因吾人在其中所发见者,仅为某种感性对象之微少特征,故吾人绝不能保证不以其语在指示同一对象时有时表现较多特征,有时较少特征。是以在黄金之概念中,一人之所思维者,或在其重量、颜色、坚韧性之外,加以不朽之性质,但其他之人则或不知有此种性质。吾人之用某种特征,仅限其能适合于辨别之目的;新有观察,则除去某种性质及增加其他性质;故概念之限界,绝不能确定。且对于经验的概念,例如“水”一类之概念,加以定义,果有何种效用?当吾人言及水与其性质时,并不就其语所思维者,即已终止,且进而实验之。名词其具有吾人所加于其上之若干特征者,与其视为事物之概念,毋宁仅视为一种记号,较为适当;其所谓定义,仅规定字义而已。第二、先天的授与之概念,如实体、原因、权利、平等、等等,严格言之,无一能加以定义者。盖凡所与概念之明晰表象(就其授与而言,或仍混杂),除我知其与对象适合以外,我绝不能保证其已完全成就。顾对象之概念,则因其为所授与者,可包括无数晦昧之表象(此等表象在吾人应用其概念时,虽常使用之,但在分析时,吾人多忽略之),故关于我之概念之分析,其完全程度,常在可疑中,适切例证之多,亦仅足以使其完全程度成为大概正确,绝不能使之成为必然正确。我宁择用阐释之名以代定义之名,盖以阐释之名较为妥善,批判者关于其分析之完备与否,虽尚有所疑,但以此名至某种有效程度而接受之。无论经验的概念或先天的所授与之概念,既皆不容有定义,则所能加以定义之唯一种类之概念,仅有任意制造之概念。我所制造之概念,我常能加以定义;盖因此种概念非由悟性性质或经验所授与,乃我有意自行制造之者,故我必知我用此概念时所欲思维之事物。但我不能谓由此我已对于一真实对象,加以定义。盖若此概念依存经验的条件,例如舟中时钟之概念等类,则此种我所任意制造之概念,关于其对象之存在及可能性,并未有所保证。甚至我自此种概念并不知有否对象,至我之说明与其谓为对象之定义,毋宁谓为表明我之计划。故除包含“容许先天的构成之任意的综合”之一类概念以外,并无任何容许定义之概念留存。因之,数学乃唯一具有定义之学问。盖数学所思维之对象,先天的在直观中展示之,且此种对象所包含者确不能较之概念或多或少,盖因其对象之概念乃由定义而授与者——此乃本源的授与吾人,即无须自任何其他源流引申其定义。对于阐释(exposition)、说明(explication)、表明(declaration)、定义(definition)等等之原拉丁名词,德语仅有(Erklarung)一语,故在吾人要求完全摈除以定义之尊称加之哲学的说明时,实无须过于谨严。吾人之所注意者,仅限于以下一点,即哲学的定义绝不能过于所与概念之阐释,而数学的定义则为构成“本源的由心自身所形成”之概念,前者虽仅能由分析得之(其完全程度绝不能必然的确实),而后者则综合的所产生者也。故数学的定义,乃构成概念,而哲学的定义,则仅说明其概念而已。由此所得之结论如下:    
  (甲)在哲学中除纯为试验以外,吾人绝不可模仿数学以定义开始。盖因定义乃所与概念之分析,以概念之先行存在为前提(此等概念虽在混杂之状态中),而不完全之说明,必先于完全之说明。因之,吾人在到达完全的说明即定义之前,能由不完全的分析所得之少数特征,以推论无数事象。总之,在哲学中精密及明晰之定义,应在吾人研讨之终结时到达之,非以之开始者也。反之,在数学中,吾人并无先于定义之任何概念,概念自身由定义始授与吾人。职是之故,数学必常以(且常能)定义开始。    
  (乙)数学的定义绝不能有误谬。盖因其概念由定义始授与吾人,其所包含者,除定义所欲由概念以指示之者以外,绝不含有其他任何事物。关于数学之内容,虽绝无不正确之事物能输入其中,但其所衣被之方式(即关于其精密),有时亦有缺陷(此种事例虽极少见)。例如圆之通常说明,“圆为曲线上所有之点与同一点(中心)等距离之曲线”,即具有缺点,盖“曲”之规定,实无须加入者也。盖若如是,则必须有自定义所演绎且易于证明之特殊定理,即“线中所有一切点如与同一点等距离,则其线为曲线”(无一部分为直者)云云之特殊定理。反之,分析的定义则陷于误谬之道甚多,或由于“以实际不属于其概念之特征加入之”,或由于缺乏“成为定义主要特征之周密”。后一缺点,由于吾人关于分析之完全程度绝不能十分保证所致。因此种种,定义之数学的方法,不容在哲学中模拟之也。    
  二、公理。此等公理,在其直接正确之限度内,皆为先天的综合原理。顾一概念不能综合的而又直接的与其他概念相联结,盖因需要越出此二概念之外之第三者,作为吾人知识之媒介。是以哲学因其仅为理性由概念所知者,故其中所有之原理,无一足当公理之名。反之,数学能有公理,盖因其以构成概念之方法,能在对象之直观中先天的直接的联结对象之宾词,例如“三点常在一平面中”之命题是。但仅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原理,则绝不能直接的正确,例如“凡发生之事象皆有一原因”之命题是。在此处我必须寻求一第三者,即经验中所有时间规定之条件;我不能直接仅自概念获得此种原理之知识。故论证的原理与直观的原理(即公理)全然不同;常须演绎。反之,公理则无须此种演绎,即以此故为自明的——哲学的原理不问其正确性如何之大,绝不能提出此种要求。因之,纯粹的先验的理性之综合命题,皆绝不能如“二二得四”命题之为自明的(但往往有人傲然主张此等命题有如是性质)。在分析论中,我曾以某种直观之公理加入纯粹悟性之原理表中;但其中所用之原理,其自身并非公理,仅用以标示“普泛所谓公理所以可能”之原理,至其自身则不过自概念而来之原理耳。盖数学之可能性,其自身必在先验的哲学中证明之。故哲学并无公理,且绝不能以任何此种绝对的态度制定其先天的原理,而必须甘愿承受由彻底的演绎以证明其关于先天的原理之权威。    
  三、明示的证明。一必然的证明,在其为直观的之限度内,能名之为明示的证明。经验教吾人以事物之所有相,并不教吾人以“事物除此所有相以外不能别有其他”。因之证明之经验的根据,无一能成为必然的证明。乃至自论证的知识中所用之先天的概念,亦绝不能发生直观的正确,即直证的自明证据,固不问其判断在其他关系中如何必然的正确也。故仅数学具有“明示的证明”,盖因数学之知识,非自概念得来,乃自构成概念得来,即自“能依据概念先天的授与之直观”得来。乃至具有方程式之代数方式(正确之答案以及其证明,乃自此等方程式由归约所演绎之者),其性质固非几何学的,但仍为构成的(以此种学问特有方法之符号构成其概念)。系属此等符号之概念,尤其关于量之关系者,由符号在直观中呈现之;此种方法在其具有辅导的利益以外,由于使其符号一一呈现于吾人目前而得防免推论之误。顾哲学的知识必不能有此种利益,盖以其常抽象的(由概念)考虑普遍的事物,而数学则能具体的(在个别之直观中)同时又由纯粹先天的表象考虑普遍的事物,因此一切误谬立能自明。故我与其称哲学的知识为明示的证明(此种证明顾名思义乃由对象之直观以进行且在其中进行者),毋宁谓为论述的(论证的)证明,盖因此等证明乃仅借语言文字之力(思维中之对象)以行之者也。    
  由以上所述之种种,所得结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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