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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7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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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盖因此等证明乃仅借语言文字之力(思维中之对象)以行之者也。    
  由以上所述之种种,所得结论则为:傲然采取独断的步骤,以数学之名称标识自饰者,实不适于哲学之本质,尤其在纯粹理性之领域内,更不适当,盖哲学虽有种种根据,期望与数学有姊妹的联结,但实不属数学一类之等级。此种矫妄之主张,实为绝不能成就之无聊主张,且实使哲学违反其真实之目的,所谓哲学之真实目的者,即在暴露“忘却限界之理性幻想”,及充分使吾人之概念明晰,以使理性之矫妄的思辨探求,复归于谦恭而彻底之自知之明耳。故理性在其先验的努力中,不可以热烈期望急速前进,一若所经历之途径,乃直接趋向目标者,所承受之前提,一若能安然依赖,无须常时还顾,无须考虑吾人是否能在推论进程中发见缺点,此等缺点乃在原理中所忽略,且使此等原理必须更为圆满规定或全然变更之者。    
  我以必然的命题不问其为可明示证明的或直接的正确,分为定说(Dogmata)及定理(Mathemata)两种。直接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命题为定说;直接由构成概念所得之综合命题为定理。分析的判断,其关于对象,实际所教示吾人者,仅为吾人所有概念之已包含者;此等判断,并不推广吾人知识于对象概念以外,仅在使概念明晰而已。故此等判断不能名之为定说(此一名词或应译为学说Lehrspruche)。关于比二种先天的综合命题,就通常之用语惯习而言,仅有属于哲学的知识之命题,可名为定说;算术或几何之命题,难以此名名之。故言语之习惯用法,证实吾人关于此名词之解释,即仅有自概念而来之判断,始能名之为定说,而基于构成概念之命题,则不能以此名名之也。    
  顾在纯粹理性之全部领域中,即在其纯然思辨的使用中,并不见有一直接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判断。盖就吾人之所论述者言之,理念不能构成“任何客观的有效之综合判断”之基础。纯粹理性固曾由悟性概念建立巩固原理,但非直接唯由概念建立之,常间接由此等概念与全然偶然的某某事物,即可能的经验之关系而建立之。当以此种经验(即为可能的经验对象之某某事物)为前提时,此等原理实为必然的正确;但直接就此等原理之自身而言,则绝不能先天的知之。例如“凡发生之一切事象皆有其原因”之命题,无一人能仅自其所包含之概念洞察此命题。故此一命题,虽自其他观点,即自其可能的使用之唯一领域(即经验),能以完全必然的正确证明之,但此命题非定说。顾此种命题虽须证明,但应名之为原理,不应名之为定理,盖因其具有此种特殊性格,即此种命题,乃使——为其自身所有证明之根据之——经验可能,且在经验中必常以之为前提者。    
  今若在纯粹理性之思辨使用中,并无定说用为其特殊主题,则一切独断的方法,不问其假自数学或特行自创,皆为不适当者。盖此等独断的方法,仅用以掩藏缺点、误谬、及陷哲学于歧途而已,盖哲学之真实目的,在使理性之一切步骤极明显呈显于吾人之前。顾其方法则常能成为体系的。此乃因吾人之理性自身主观的即为一体系,即在其“由于纯然概念之纯粹使用”中,亦不过“吾人之研讨所能依据统一原理由以进行”之一种体系而已,至其材料则仅由经验提供之。吾人在此处不能论究先验的哲学所特有之方法;今之所论究者,仅在批判的评衡“自吾人能力所能期待之事物”而已——吾人是否能建筑;如能建筑,则以吾人所能支配之材料(先天的纯粹概念),可期望此建筑物达如何高度。    
  第二节 关于纯粹理性争辩的使用之训练    
  理性在其一切事业中,必须从属批判;理性如以任何禁令限制批判之自由,则必害及其身,而以一有害之疑虑加之其自身。实无较之“能自此种检讨幸免”,更为重要(由于其效用)、更为神圣之事,盖以此种检讨,铁面无私,并不知有个人之地位荣誉令其尊敬。理性之存在即依赖此种自由。盖理性并无专断的威权;其裁决,无论何时纯为自由公民之同意所成,至此等公民,则每人必容许其(毫无障碍或嗾使)自由发表其反对意见乃至其否决权。    
  顾理性虽绝不能拒绝从属批判,但并不常有畏惧批判之理由。理性在其独断的(非数学的)使用中,并不彻底自觉应严格遵守其自身所有之最高法则,即以谦抑态度,乃至完全放弃其一切僭窃之独断的威权,以立于高级裁判的理性之批判的检讨之前而不觉其强迫难堪是也。    
  但在理性非处理法官之判决事件,而为处理同等公民之要求事件,其反对此等要求,又仅在防卫自身时,则其情形完全不同。盖以此等要求在其自身所有之肯定中,意在成为独断的,正与在否定之者成为独断的相同,故自人的标准言,理性能以一种防免一切侵犯之形态及以一种确保所有不惧外来要求之资格赋予之,以保障其自身,惟就真理标准言,此种资格,固不能决定的证明之也。    
  我之所谓纯粹理性之争辩的使用,乃指辩护其命题以反抗“否定此等命题之独断的相反命题”而言。此处之争论,并不在其自身所有主张能不虚伪,而仅在无一人能以必然的正确乃至以较大程度之近似主张其相反方面一点。吾人在此处并不依据宽容保持吾人之所有;盖吾人对于所有之资格,虽不十分具备,但无一人能证明此种资格之不合法,则固十分确实者也。    
  纯粹理性之必有矛盾等类事,且以一“为一切争执之最高法庭”之理性,而必与自身争执,此诚可悲之事。在前章吾人已论究此种矛盾;但已知其仅为依据误解之表面冲突。盖理性依据通常偏见,以现象为物自身,乃以两种方法之一,要求其综合之绝对完全(此事在两种方法之任何一方,同一为不可能者)——此一种要求,在现象方面乃绝不能容许者。故所提出之“以自身授与之现象系列有一绝对最初起源”及“此种系列乃绝对的,及就其自身而言,并无任何起源”两命题,其中并无真实之理性自相矛盾。盖此两命题互相一致,可以并存,诚以其为现象之故,就其存在而言(视为现象),则绝非其自身即绝非所视为自相矛盾之某某事物;至以此等现象为自身独立存在之一种假定,则自必引至自相矛盾之推论矣。    
  但尚有其他事例,吾人不能指摘任何此种误解之,故不能以以上之方法处理其中之理性矛盾——例如一方以有神论的态度主张有一最高存在者,一方则以无神论的态度主张并无最高存在者;又如在心理学中,一方以能思维之事物赋有绝对的常住的统一,因而与转变无常之物质的统一有别,而其反对方面则以心非“非物质的统一”,不能免于转变无常。盖因在此等事例中,悟性仅处理物自身而非现象,故此等问题之对象,不杂有任何与其性质相矛盾之异质的要素。故若纯粹理性在否定方面有所主张,其主张乃等于拥护其所否定的争辩之积极理由,则有真实之矛盾矣。诚以在批判“独断的肯定方面所提呈之证明根据”之限度内,固自由容许批判,但并不即以此故而放弃此等肯定主张,此等肯定主张至少理性之实际利益偏护之——此种利益在反对方面实不能陈诉之者也。    
  关于“有神”及“有来生”理性所有之两种基本命题,某某思虑深远之士(如苏遂Sulzer等)见及过去所用论据之薄弱,以为他日吾人或能期望发见其坚强之佐证,在我则绝不抱有此种意见。反之,我实确信此事绝不能有。盖对于此种“与经验之对象及其内的可能性无关”之综合的主张,果从何处获得其根据。惟绝无一人能独断的以丝毫(极少程度)证明,主张其相反方面,则亦十分确实者也。此因彼仅能由纯粹理性以证明此点,故彼必须从事于证明“所视为纯粹智性之最高存在者及在吾人内部之思维的主体之不可能”。但从何处获得此类知识,使彼有权能就存在于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之事物,综合的判断之。故吾人能完全保证永无一人能证明其相反方面,吾人亦无须论究其形式的论据。吾人当能容受此等命题——在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中,密切与吾人所有理性之思辨的利益相固结不解,且为调和思辨的利益与实践的利益之唯一方策之一类命题。就反驳吾人之反对者(此处之所谓反对者不可仅视为批判者),吾人实准备告以“事在疑似尚不能裁决”(Nonliquet),此不能不使彼感受烦困者。同时吾人实不惧彼以此种论调反加之吾人自身,盖因吾人常保有理性之主观的格率,此为反对者之所必无者,在此种格率掩护之下,故吾人对于彼之无效攻讦,能冷静视之也。    
  由此观之,并无纯粹理性之真实矛盾。盖此种矛盾冲突之战场,应在纯粹神学及心理学之领域中;在此等领域中断无一战士能准备充足,其所持武器,实不足惧。讥笑与大言,为彼之全部武器,此等武器固能视为儿戏,一笑置之者也。此为慰藉理性及鼓励理性之一种见解,盖理性职在扫除一切误谬,若亦必与其自身相矛盾而无平和及静保所有之期望,则理性将何所依恃。    
  凡自然自身所组成之一切事物,皆适于某种目的之用。乃至毒物亦有其用途。盖此等毒物乃用以对消吾人体液内所产生之其他毒物,在一切完备之药局中,为一不可缺少之物。对于“纯粹思辨的理性之偏信及自负”所有之反对意见,乃自理性自身之本质所生,故必有其效用及目的,不当蔑视之。何以神意设置“与吾人最高利益有密切关联之许多事物”而远非吾人所能到达,仅容吾人以隐约及疑似之态度理会之——在此种情形下吾人之探索目光与其谓为满足,毋宁更受其激刺?关于此种不确定之事欲贸然有大胆辞说,吾人自当疑此种辞说是否有益,甚至疑其是否有害矣。但关于探讨及批判容许理性完全自由,因而不致妨阻理性注意其固有之利益,则常为最善之事,此固不容疑者。此等利益由制限理性之思辨以促进之,实不亚于由扩大思辨以促进之,但当外来影响参杂其间,使理性逸出其本有之途径,以及由“其与理性本有目的不相容之事物”拘束理性时,则常受损害矣。    
  故当容许汝之反对者以理性之名发言,且应仅以理性之武器反驳之。此外,对于其结果与吾人实践的利益有关者,实毋庸过虑,盖在纯然思辨的论争中,此等利益绝不受其影响。凡仅用以展示理性某种二律背驰之矛盾者,以其由理性之本质而来,吾人必须倾听之而审察之。就对象之两面考虑,理性自受其益,有此制限,理性之判断,自能更正。故此处之所论争者,实非理性之实践的利益,乃其表现之形相耳。盖吾人在此处虽不当用知识二字,但在最严正的理性之前,吾人仍有充分根据使用十分正当之坚强信仰一语也。    
  吾人如询问天性特适于公正判断之冷静的休谟,所以使彼以惨淡苦思之巧辩,颠覆“慰藉人类而于人类有益”之信念——即人之理性具有充分洞察力以到达“关于最高存在者之主张及确定的概念”之信念——者为何,则彼将答以:仅欲增进理性自知之明,且因愤慨有人加理性以危害之故,盖此等人虽夸大理性之力量,但实妨阻理性坦白自承其弱点,此等弱点由理性自行检讨,即行了然者也。在另一方面,吾人若询问专信奉理性之经验的使用对于一切超验的思辨毫无同情之披立斯脱莱(Priestley),所以使彼(彼自身乃一宗教之虔诚教师)推翻宗教二大柱石——自由及灵魂不灭(来生之期望在彼仅视为期待复活之奇迹耳)之动机何在,则彼之所能答者,仅有关于理性之利益一点,盖若吾人欲使某对象选出物质的自然法则(此为吾人所能知及能精密规定之唯一法则)之外,则理性之利益必大受损害。对于“能知如何使其背理教说与宗教利益联结”而怀有善良意向之披立斯脱莱,加以苛责而与以苦痛,实属不当,盖被实不能知其行为固已超出自然科学之领域以外者也。对于性情善良、道德品格毫无缺陷之休谟,当其在此领域内主张其巧为辞说之思辨为正当时,亦当予以同一之谅解。盖世人所有信念上之对象,正如体谟之所主张,完全在自然科学之限界以外,而在纯粹理念之领域中也。    
  然则应何以处之,尤其在吾人见及似将危害人类之最善利益时?当无较之吾人由此所不得不有之决断,更为自然更为合理矣。一任此等思想家自由采择其自身所有之路线。彼等如显展其才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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