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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第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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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谓损失是不充分的。它只估量了由垄断引起的一部分成本——这种成本是当价格由竞争水平上升到垄断水平时由那些停止购买产品的人承受的。它忽视了那些继续购买这一产品但要支付更高价格的消费者的成本。他们的成本是垄断利润(MP),而其社会总成本即为垄断利润(MP)和无谓损失(DW)之和。事实上,垄断利润不是社会净成本,而只是一种转移性支付,至少在我们忽略垄断利润将转变成取得或保护垄断权的成本这一趋势时是这样的。但我们要求垄断者在决定是否要垄断化时将他的收益和由垄断对每人造成的损失作一比较——而受害人包括继续购买这一产品和转向低档替代品的那些消费者。为了使他这么做,我们不得不将损害赔偿规定为与垄断的社会总成本(而非社会净成本)相当。
将损害赔偿规定为与垄断利润相等也还是不够的,尽管在理论上那将使垄断无利可图而失去吸引力。假设垄断能使垄断者取得一些较少的成本节约。那么垄断利润(MP)——至少在依前垄断成本曲线,即依消费者损失而非垄断者得益计算时——就会少于垄断者从垄断得到的实际收益,所以他就不可能被阻止。而如果成本节约(cost saving)还小于无谓损失,那么我们就要去阻止它,因为在此的垄断在成本上是不合理的。
但是,成本节约的可能性表明,将损害赔偿(考虑到有隐蔽的可能性)定得高于垄断利润和无谓损失总量是不明智的。如果在实际上反托拉斯法并不免除所有这种垄断的责任,那么以上的损害赔偿就会妨碍成本节约大于无谓损失的垄断。
如果卡特尔不是由市场的全部企业形成的,那么损害赔偿应是什么?我们从我们企业需求弹性的公式知道,虽然卡特尔不能像它在控制全市场时那样收取高价,但它可能仍然能够收取垄断价格。假设它成功地将价格提高10%。当然,卡特尔以外的企业会因此得益,因为它们也将以同样的价格出售产品(为什么?)。但它们将失去消费者。卡特尔成员由此不仅应该对其自身的垄断利润而且应该对那些无罪的卖方(它们自己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垄断利润负责任吗?它们不应该。实际上,那些卖方的顾客已由于卡特尔而受到损害。但如果卡特尔准备承担这些损失,那它也应该取得它给无罪的卖方所带去的收益(利润),而这两数额就冲销了。这是第6章中“经济”损失观点的直接运用:对其他人造成的由收益抵消的损失不应被算在损害赔偿中,即使损失是由侵权所引起的(参见6。7)。
消费者往往不是直接从制造商而是从中间商处购置物品的。假设一鞋业垄断者将其产品销售给10个批发经销商,批发经销商又将之批发给1,000个零售商,零售商又将之卖给100万消费者。允许10个批发经销商对垄断者的全部垄断性过高收价提出诉讼是有道理的,尽管他们完全有可能将大部分过高收价转予零售商,而零售商又会继续将之转予消费者。依照过高收价转移的程度,批发经销商可能会取得意外收益,但从经济学角度看,最重要的事情——阻止垄断——与禁止这些诉讼的情况相比就会被更有效地完成。而且,也许不存在任何意外收益。如果不允许将转移作为辩护这一规则像现在这样得到妥善的确立,中间商一般会收取更低的价格。他们从制造商处购置产品的净成本将更低,因为价格结果被证明是非法的垄断价格,中间商就将因能进行起诉而有预期收益。中间商收取较低的价格将会补偿消费者的损失,而诉讼权对他们是没有多大价值的。消费者诉讼权价值较小的原因是,他们既离制造商很远人数又很多,所以他们并不是反托拉斯法的有效实施者,因而他们从反托拉斯诉讼取得的收益要比中间商从此取得的少。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消费者实际上已得益于拒绝将转移作为辩护。
然而,我们有必要担心3倍的损害赔偿会引起购买者等太长时间后再起诉,以延长垄断定价时期吗?考虑一下这个例证。某物品的竞争价格是10美元,垄断价格是15美元。放单一损害赔偿是5美元,而3倍损害赔偿是15美元。这意味着每购买一件物品都要使购买者花费…5美元的成本。所以,他就会积极地(但受时效和购买者贴现率的限制)无限期拖延诉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因为知道这种激励的垄断者将会认识到拖延性垄断定价会造成巨大的损害赔偿而将产生更严重的垄断定价。
应该允许竞争者、中间商和(在没有中间商情况下的)消费者都依反托拉斯法而取得损害赔偿吗?如果像我们全章假设的那样——并且实际上法院确实也不断地在这样假设——反托拉斯法的目的在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那么初看起来该答案好像应是否定的。垄断通过拉开机会成本(等于竞争价格)和(垄断)价格之间的距离而造成了低效率;而竞争者的福利是不重要的。但有时竞争者是比消费者更有效的反托拉斯实施者,因为他像中间商一样在反托拉斯实施上有更多的信息和(当然依明确的损害规则)更大的利害关系。以掠夺性定价为例。消费者在短期内能受益;但是随着掠夺开始后,垄断者就会提高价格以致消费者开始受害。由此,不可能有许多消费者直接对掠夺性定价进行诉讼。当然,对法律来说,一种可能性是等到垄断者已成功后再让消费者起诉,但掠夺性削价和诉讼之间的延迟将使证明掠夺性定价方案变得极为困难。
如果受害竞争者可以起诉,准确地说他的诉讼目的是什么呢?竞争者承受的损害与掠夺的社会成本(即折算成现值的在掠夺后阶段的垄断社会成本)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掠夺的直接受害人和竞争者能对掠夺引起的损害得到全面的补偿,那么掠夺者就无法用掠夺性定价来威胁他们了。而且我们已经说过,掠夺性定价只有在(至少在大量情况下)掠夺者通过其威胁而不是真正的掠夺性定价能达到其目的时才可能是有效率的。
对竞争者损害赔偿诉讼的一个重要限制在布伦斯威克(Brunswick)案中得到表明。企业A因为B收购作为A竞争者的企业C而诉企业B,以寻求基于企业C对企业A造成的侵害的损害赔偿,而侵害是由B使C复苏所引起的:但由于收购,C可能已经停业,由此A的产量和利润就会更大。由于收购已产生了一种B为C的掠夺性定价筹措资金的危险(但还没有现实化),所以它被认为是非法的。然而,A没有被允许取得其寻求的损害赔偿。虽然这些损害是由非法收购引起的,但它们与由不在卡特尔中的企业所进行的卡特尔定价所引起的对消费者的侵害有着同样重大的经济意义:它们是一种在经济制度其他地方得以抵消的侵害。如果B收购C能使C在不进行像掠夺性定价那样的不适当手段的情况下继续与A竞争,那么对A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会高于消费者竞争收益的补偿;因为只有通过改善对消费者的报价(依假设仍有效率,但不低于成本),C才能将他们从A处吸引过来。如果B要对A支付损害赔偿,那么就有可能威慑过度。比较6。7。
《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第十一章 雇佣关系的管制
第十一章 雇佣关系的管制
11.1劳动力垄断的特殊处理
在19世纪,反托拉斯政策的主要问题是是否应将工会(labor union)看作是限制贸易发展的非法组织而加以取缔。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不应该这样,但他们也不相信工人组织可能会有别于旨在降低工资的雇主联合体和旨在提高价格的销售者联合体。许多经济学家长期认为,工会的目的在于限制劳动力供给而使雇主无法以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来控制劳动力价格。所以,当拒绝实施加入工会的协议、禁止工会派出纠察队——试图干预企业和顾客、工人或其他供应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和实施以不加入工会为条件的雇佣契约(yellow…dog contract,依此,工人同意在其受雇期间不加入工会)时,普通法有着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试注意一下,如果假设工人要求对其放弃加入工会权实施补偿——而他又没有得到慷慨的补偿,那这就不是一种社会损失,因为任何对不与其他工人联合起来进行劳动力垄断的补偿本身就是垄断收益的一种形式。
也许这种对有效率的劳资关系普通法的描述是基于对美国19世纪劳动力市场的不真实假设。如果工人不知道他们可选择的就业机会或调动的成本很高,或如果雇主们共谋压低工资,那么雇主就会有买方垄断力。全部这三项条件在19世纪可能是很平常的,那时有许多移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比现在低,劳动力流动性较低,由于运输成本较高而企业较少竞争,反共谋压低工资的反托拉斯法还不存在。与此不相称的事实(有些在第8章中提及)是,南北战争后向美国大量移民的时代反映了劳动力的严重短缺,工资总比其他国家高,美国人总有着很高的流动性。而且,即使劳动力买方垄断是一个问题(无疑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问题),劳动力垄断也不是一种很能解决问题的方法,至少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这样的。这是一种双边垄断情形,双方都竭力限制劳动力供给,虽然其理由是不同的。这样就没法保证使供给达到竞争水平,虽然工资要比单方垄断时高。
图11.1对此给予了说明(它是对上一章中图10。4的详尽化)。S是工会组织以前的劳动力供给价格,而Wc是劳动力竞争价格。我们假设工会首先将供给价格提到S’(不论劳动力供给量如何,统一收取较高的价格)。如果没有买方垄断,劳动力量将降至qm1,而工资将升到Wm1。如果雇主是一买方垄断者,那么劳动力供给将下降得更严重(到qm2),而工资也将降至Wm2。看起来是由于只有两方当事人,即公司和工会,尽管由于是一种双边垄断状况而要有成本,他们还将通过讨价还价而找到有效率的解决方法。有效率的解决方法会涉及公司支付的竞争性薪金,加上从公司向工会或工会向公司的一次性支付(谁向谁支付由什么决定呢?)。这种交易仍很少见(其原因是什么呢?)。
所以,如果我们暂且不考虑这个现在可能不严重的劳动力买方垄断问题,那么我们就可以有信心地说(我们还将在11.3考虑相反的意见);组成工会的效果是减少了工会组织部分的劳动力供给。工会取得的更高工资会使雇主努力用较便宜的劳动力替代成本较高的劳动力(例如,他将其企业迁至工会组织弱的国家),用资本替代劳动力,用白领工人替代蓝领工人。这样,有些工人就受益于组织工会——那些在有工会组织的产业中取得高工资的和那些由于雇主寻求劳动力替代工会劳动力而新近受雇的。有些股东(那些原来的竞争者比它们支付较低工资的企业的股东,但由于工会组织,现在这些竞争企业也支付了相同的工资)也这样。无工会企业的产品的消费者也如此(为什么?)。因工会组织而受损失的是(因为那些行业至少要将其更高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转嫁给它们的消费者,参见10。10)有工会组织产业的消费者、这些产业中的股东和供给者和由于工会工资等级引起的劳动力需求减少而造成的不能就业的工人、全部无工会组织部门的工人(包括由于劳动力需求下降、由于工人供应增加而造成的无工会组织部门工人过剩)和最终(由于整个经济体中劳动投入使用的低效率)的全部消费者。
然而,依据相当特别的条件,无工会组织部门的工人实际上可能会受益于工会组织化。假设工会组织化的部门是一个资本密集型部门。当那一部门薪金上涨时,价格会上涨,产量会下降。这里会存在一些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但如果产量效应超过替代效应,就会产生自工会组织化部门向非工会组织化部门的资本流动,结果(为什么?)会使后一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由生产率提高所造成的薪金的增加可以想象会超过由劳动力供应增加所造成的薪金下降,从而使非工会组织化部门的薪金产生净增长的结果。这一结果会使所有工人受益——但全部(至少是大多数)消费者和社会福利在总体上要为付出代价,因为这种情况下资本和劳动力的使用效率依然低于经济的任何部分都没有工会组织化时的使用效率。
像古典经济学家可能已预料的那样,谢尔曼法是被用于工会活动的,特别是在1894年的普尔曼罢工中。即使克莱顿法在1914年将劳动力排斥在反托拉斯法之外后,有的州法院还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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