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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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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看起来由于减少贫困会使富人得益而可以将缓解贫困的任务留于个人慈善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利他主义不会为公共干预的存在提供正当理由,所以利他主义者就面临着一个搭便车的问题。在我们的例子中,不论A是否是B收入增加的来源,只要B的收入得到增加,A就可以从此获得福利。自然,A会尽可能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这种福利增长,所以他就希望其他人向慈善事业捐款而自己却竭力退缩在后。看起来好像是,无论其他人捐献什么和捐献多少,他的捐献终将使他所珍视的事业的资源总量有所增加。但事实上这并不是肯定的。他的捐献可能会使其他人减少部分认捐,因为一旦他捐献后,从其他人的角度看,他们就可以用较少的捐献(与A的相组合)减少贫困。所以A从其每一美元捐献中所得到的收益就少于1美元了,由此会导致认捐量的下降。 
    无论何时,搭便车的问题总是存在的,这就形成了政府干预的一种经济理由:这样,就有理由强制人们为缓解贫困而认捐,从而使他们无法在慈善事业私人捐款上搭便车。当然,这一理由未得到确证,因为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干预的成本。福利计划可能存在着很大的消极作用。例如,虽然丧失工作能力是取得伤残津贴的先决条件,但我们还是发现伤残社会保障计划对工作积极性有着极大的抑制作用。我们已认识到,如有未成年人的家庭(AFDC,Aid For Dependent Children)资助这样的社会福利计划就对母亲参加工作有着极大的消极作用。总之,据估计,当我们计入所有的财富转移社会成本时,政府每进行1美元的转移,就会有23美分的流失。需要考虑的另一方面是,政府实施的财富转移对私人慈善业所产生的影响。政府实施的财富转移只是对私人捐赠的一种替代,所以这种转移就会削减私人捐赠——这种影响是由这样的事实所造成的:支付转移成本所必须的税收降低了进行私人捐赠的纳税人所取得的税后收入。显而易见,这对私人捐赠所产生的总影响是非常大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用效率来为资助穷人的公共计划进行辩护,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更有用的可能是功利主义理由。在前面的例子中,B非常看重自己美元的边际价值,而A却不太看重自己美元的边际价值,其间的差距有100倍;我们现在可以假设其差距是10倍而不是100倍,而且A将B的福利价值看作其自己福利价值的二十分之一。那么,这就可能(为什么是可能?)不存在强制A向B转移财富的搭便车者理由了;但我们还可以出于功利主义的理由而要求A这么做。 
    贫困救济的另一效率理由是以厌恶风险为根据的。一个厌恶风险的富人将要求对其未来某时变得穷困潦倒的可能性进行保险,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的确是存在的:如业务受挫、健康状况下降、劳动力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幸。虽然有些贫困的起因可以在私人保险市场中得到保险,但对贫困的综合保险却并不可能得到。这有两方面的原因:道德危机和逆向选择。如果有可能通过保险而防止贫困,那么任何一个购买保险的人的工作和节俭的积极性就会降低而拥有孩子和从事极具风险的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就会上升。这就是道德危机。这不可能被政府的社会保险所完全解决,因为这种保险也会产生(我们所看到的)同类道德危机。但也许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会低些,因为政府拥有私人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权力。它不仅可以将收益的取得以领受人竭力寻找工作、接受培训或其他为条件,而这些是私人保险公司可以做的;它还可以(在原则上)适用直接强制,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改变影响被保险人激励的背景条件从而改变道德危机的发生率。例如,它可以降低穷人的所得税率而提高为福利而放弃工作的成本。也许最重要的是,“依福利生存”所带来的耻辱,而这是你购买保险单而取得收益所不可能产生的。这种耻辱感可以减少社会保险道德危机的发生。 
    社会保险在解决困扰私人贫困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上极为有效。人们贫困化的可能性差异极大。那些可能贫困化的人就可能大量购买贫困保险,从而使保险费率上升而对不太可能贫困化的人不具吸引力,这又将使保险费率上升,而且很有可能最需要这种保险的人无力支付费率。如果被保险人的总人数下降到了只包括那些在近期非常有可能贫困化的人,那么这种结果就是肯定的了。社会保险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它不允许任何人退出保险。 
    私人贫困保险或社会贫困保险的一种替代选择是私人慈善业。但它不可能提供足够的保险。捐赠人无法保障在其成为穷人时从私人慈善业处得到任何使其效用最大化所必需的资助。我们必须记住的是,向私人慈善业捐款的人对穷人福利的估价比穷人对其自己福利的估价要低得多(在效用意义上,而不是在效率意义上)。 
    使私人慈善业变得不够充分的经济问题也许能被与慈善业相匹的政府资助计划所克服。对此,我们已从所得税的慈善扣减(这一问题将在下一章讨论)中初步得到了了解。 
16.5非限制性现金转让与实物救济 
    贫困的起因和解决方法并没有被人们完全所理解。最简单的观点认为,贫困源于收入不足,而向穷人提供非限制性现金支付(unrestricted cash payment)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方法。这种方法(负所得税,negative ine tax)虽然在学者中得到了越来越强烈的支持,但却仍有三种经济观点反对这种方法,而这些观点也许能部分地解释负所得税政策仍未被采纳的原因。 
    1.与我们早先的假设完全相反,富人所关心的不可能是穷人的主观效用而只能是穷人的消费方式。即使穷人自己会偏好类似于优美的服饰、豪华的汽车和购买彩票这样的事,富人也可能会要求穷人享有像样的住房、足够的营养和充分的受教育机会。富人可能希望的是,如果可以强制穷人购买某些东西而不允许购买其他东西,那么在长期内就可以减少贫困——即,如果一个贫困家庭拥有像样的住房、足够的食品并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其下一代成为穷人的可能性就小得多。如果以这种态度观察问题,尤其是如果富人比穷人拥有更为充分的信息,那么富裕的捐赠人就可以通过要求接受其捐赠的穷人将款项用于特定途径而使自己具有更大的热情从事这项工作——如果把将来和现在的因素都考虑进去,那么这就能在更大程度上缓解贫困。 
    2.有些人是由于其理财无能而变成穷人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非限制性现金资助非但缓解不了贫困问题,反而可能会被挥霍殆尽。 
    3.非限制性现金转让潜在着一个严重的激励问题。例如,如果每一个四口之家都能保证得到5,000美元的最低收入,那么即使工作的收入高于这个数字,这种家庭的家长也不会有积极性去参加这样的工作。一份每周支付110美元的工作可能会给他每周增加10美元的毛收入,但其净收入却实际下降了,因为工作需要很高的成本。即使工作本身并不产生负效用(而负效用当然是可能存在的,特别是当工作脏、累、险时),工人也必须支付交通费、服装费、联邦和州的所得税等,以至于放弃无业状况的闲暇就会产生机会成本。 
    现金转让的累进制可能会对某些工作积极性有保持作用。例如,假设家庭每赚1美元政府就减少补助50美分,即使结果是家庭总收入(工作收入加补助)超过了5,000美元的最低收入保障,也仍按这一比率进行。但即使50%的边际所得税率比100%的边际所得税率要较为适宜,它仍过于严厉而将会产生消极影响。一个年收入为5,000美元的人只能留有2,500美元,而再扣除其工作成本之后,他就所剩无几了。这样,那些不靠社会福利生活但工资很低的人们也可能会离开劳动大军而充任无业人员。这既造成了社会福利计划成本的上升,又引起了低薪工作劳动力供给量的下降。虽然这类工作的需求下降会使对此所支付的薪金上升,而且这部分地使工作报酬提高而抵消了人们的消极心理,但它也增加了生产成本,从而使依赖于这种劳动的物品和劳务的价格上升,就像征收了货物税一样。但货物税所普遍采用的是递减税率。 
    为了减轻上面讨论的消极影响,我们可以随意调整边际所得税率,但边际所得税率的大幅度下降会极大地增加社会福利计划的成本。如果边际所得税率是25%,那么一个家长年收入为1.2万美元的四口之家将仍然可以每年从政府处取得2000美元的追加收入;只有他的收入到达2万美元时,他才无资格取得政府的任何追加收入。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我们因“负所得税”方法对工作的消极影响而宣告其为不适用之前,指定用途的资助(earmarkedsubsidies)也会产生同样的影响。例如,如果取得房租补助的条件是收入不超过某一特定水平,那么高于那一水平的那一部分收入实际上就将被课征,其数量相当于房租补助的税收。 
    如果我们暂且不论对工作的消极影响问题,我们现存制度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信息问题。而我们现行的制度是一种指定用途资助和实物救济(benefit in kind)相结合的制度——公共住房、房租补助、食物票、免费的法律和医疗服务、职业培训等。消费者(包括穷人)为某一物品而非另一物品支付市场价格的愿望取决于那种物品对他的相对价值的大小。这与他如何取得用于表达其偏好的金钱没有任何关系。但如果一种物品的价格为零时,我们就很难估计那一种物品对“购买者”的价值了。即使贫困计划官员对穷人如何评价各种不同的物品和服务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总体概念,这也只能形成一个一般的判断。但如果各贫困家庭的需求不同,那么这种判断就会在许多情况下造成供给过剩,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却又会导致供给不足。一项范围较小的现金转让计划可能会使穷人取得更大的净福利,而同时又减少了纳税人的成本。当然,信息问题不仅仅是通过一种方法就能解决的。我们提到过,许多穷人肯定缺乏使自己摆脱贫困的适当信息。非限制性现金转让计划可能在静态上比指定用途的转让计划更能缓解贫困,但在动态上却恰恰相反。 
    指定用途转让这种制度的实际实施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法学家们特别感兴趣的一个例子是,最近政府实施了一个计划:政府通过法律服务公司为穷人在民事诉讼事务方面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这种帮助穷人的方法实际上阻碍了许多穷人取得其最有效率的消费形式。由于划归穷人法律服务的政府基金不能通用于其他贫困救济计划,所以有权取得100美元法律服务资本的穷人所要承担的成本就可能是失去他本应得到的价值100美元的其他物品和服务或现金。由于许多穷人很幸运而不会遇到法律问题,或由于他们机灵而能在无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处理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总之,他们由此可以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生活得很好。但在律师不收费的情况下,他们就会使用律师,除非律师服务的价值超过了(通常也是很微弱地)穷人与他进行协商的时间价值。面对其服务时间的过量需求,律师就会努力将其服务仅给予那些最迫切地需要者们;而由于要进行判断是很困难的,所以就会产生许多这样的情况:一个穷人取得成本为100美元的法律服务,但对他却只有50美元的价值,或另一个穷人没能取得对他而言价值要高出成本许多的法律服务。这种浪费的产生是由于在社会成本超过社会收益时仍使用律师,而避免这种浪费的方法就是:给穷人100美元的现金而不是允许他使用价值100美元的律师免费服务。如果我们暂且不论及信息和消费者权能问题,那么只要他需要的法律服务的价值至少有100美元,而且他确实需要律师来为他提供这种法律服务,他就会用100美元去雇佣一名律师而不会将之用于食品、医疗、教育或住房。(法律保险的可行性是一个相关考虑因素吗?) 
    而且,法律服务主要(虽然不是一律地)被用于穷人与房主、配偶、商人、福利机构和金融公司等当事人的案件争论之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所进行的法律争辩的努力会增加另一方当事人的成本,他要么进一步地尽其努力进行争辩,要么放弃争讼中的利益而让与对方。这些成本是典型的边际成本,是产量的一个函数,所以,依据我们前面提及的分析,他就会将这些成本(至少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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