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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李敖:中国迷信新研-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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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其中有一个人给了二十两银子的代价,只骨头受点轻伤,结果病了个把月;另一个人给了双倍代价,只伤了皮肤,二十天便好了;再一个人给了六倍代价,当天晚上使能和平常一样的走路。有人问这差役说:“犯人有的阔有的穷,既然大家都拿了钱,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别?”差役说:“没有分别,谁愿意多出钱?”由这故事,印证孟子“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的话,真是一点也不错!
部里的老职员家里都收藏着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级的,往往偷偷动手脚,增减着紧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来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才不敢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大盗没杀过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谋的一两个人立时处决,其余人犯交付八月秋审后概给减等充军。当刑部判词上奏过皇帝之后,其中有立时处决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门外;命令—下,便捆绑出来,一时一刻也不耽搁。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仓入狱,依法应该立时处决,判词都已拟好了,部员某对他们说:“给我一千两银子,我弄活你们。”问什么办法,部员某说:“这不难,只消另具奏本,判词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单身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换掉你们的名字,等到封奏时候,抽出真奏,换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个同事说:“这样办可以欺蒙死的,却不能欺蒙长官;假使长官发觉,再行申请,我们都没活路了。”部员某笑着说:“再行申请,我们固然没活路;但长官也必定以失察见罪、连带免官。他不会只为两条人命把自己的官丢掉的,那么,我们最后还是没有死的理由的。”结果便这么办,案末两个人果然被立即处决。长官张口舌给吓呆了,可是终于不敢追究责任。我关在监狱的时候,还见过某姓兄弟,同狱的人都指着说:“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换来他们的头的。”后来部员某忽然在一个晚上死了,大家都说这是上天报应。
凡属杀人案件而判词上没有“谋杀”、“故意杀人”等字眼的,大概经过秋审,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间的)类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员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夹缝里做手脚。有个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杀人案,最后一次仍以“矜疑”减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狱以前,一天到晚都和同党喝酒唱歌,有时直闹到天亮。有人问他过去的班,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来,神气活现,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那些无耻而恶毒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原不足深责;但道理并没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为功德,而不追究真正的实
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浅了!
有些坏人在监狱里坐久了,和典狱官狱卒们狼狈为奸,就很肥了。山阴有个姓李的,因犯杀人罪坐牢,每年都赚上几百两银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狱。住了几个月,无所事事。恰好他同乡有犯杀人案的,便冒名顶替。因为法律规定,如果不是故意杀人,必然可以长期监禁,不会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减等充军。他叹气说:“我没办法再能进这儿来了!”按照旧例,充军的人都移押顺天府待命;这时正是冬天,停止发遣,姓李的具状要求仍回刑部监狱等候春天发遗,要求再二,都没批准,还老大不高兴呢!
二、方苞《狱中杂记》原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怪之。有洪同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者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柒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
及者。”余曰:“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史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
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质狱辞,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数计哉?或曰:狱旧有室五名曰“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傥举旧典,可小补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岁每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余尝就老胥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二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功令: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词上,中有立决者,行刑者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词无易,但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共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率,人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通赦。将出,日与其徒置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渠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
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据商务印书馆国学基本丛书《方望溪先生全集》)
三、后记
方苞(一六六八——一七四九),字灵皋,晚号望溪,安徽桐城人。他是清朝进士。四十三岁时候,发生了戴名世《南山集》、《孑遗录》的文字狱,他被牵连。《清史稿》说:
五十年(一七一一),副都御史赵申乔劾编修戴名世所著《南山集》、《孑遗录》有悖逆语,辞连苞族祖孝标。名世与苞同县,亦工为古文,苞为序其集,并逮下狱。五十二年(一七一三),狱成,名世坐斩。孝标已前死,戍其子登峄等。苞及诸与是狱有干连者,皆免罪入旗。圣祖夙知苞文学,大学士李光地亦荐苞,乃召苞直南书房。未几,改直蒙养斋,编校《御制乐律》、《算法》诸书。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命充武英殿修书总裁。世宗即位,赦苞及其族人入旗者归原籍。
据苏惇元《方望溪先生年谱》,方苞被判死刑后,还照样“阅礼经自若”。和他关在一起的人把他的书给丢在地上,说:“命在须臾矣!”可是方苞回答说:“朝闻道,夕死可也!”他前后坐了一年三个月的牢,被清圣祖免死后,清圣祖以“方苞学问,天下莫不闻”。命他以“白衣人”入南书房。此后他在朝里做官,不料因为刚正敢言,被人整冤枉,据《清史稿》,乾隆皇帝
乃降旨诘责,削侍郎衔,仍命修《三礼义疏》。苞年已将八十,病日深,大学士等代奏,赐侍讲衔,许还里。十四年(一七四九),卒,年八十二。苞既罢,祭酒缺员,上曰:“此官可使方苞为之。”旁无应者。
在学术地位上,
苞为学宗程、朱,尤究心《春秋》、《三礼》,笃于伦纪。既家居,建宗祠、定祭礼、设义田。其为文,自唐、宋诸大家上通“太史公书“,务以扶道教、裨风化为任。尤严于义法,为古文正宗,号“桐城派”。
方苞虽然“为古文正宗”,但他的古文,实在并不高明。我读他的全集,发现他实在是一个迂夫子,当然在他的水平和框框里,他是一个真诚的人。他在临死前,数度举右手以示子孙,为了他曾交代子孙在他死后必须袒右臂入棺,用以罚他未能在弟弟入敛时在旁照料(当时他正生病)。这种真诚,倒颇有“曾子易箦”的风度。
方苞这篇《狱中杂记》,倒是这位迂夫子的一篇绝好文章。写得巨细不遗,颇见遗爱。《狱中杂记》后面有编校者按语,全文是:
刘大山曰:望溪在狱,思老监惟各牖于壁间气可少苏,使圬者计工费。同击者曰:“居老监者,多生狱也;吾辈,死人也!而忧生人气郁,奈闻者笑何?”及出狱,未兼旬,蒙诏入南书房,数日得七十全。刑部主事龚君梦熊引为己任,禁卒司狱难之,讼言于六堂。曰:“墙有穴,大盗重囚逸出,咎将孰任?”龚君曰:“牖函木格,囚从何逸?”乃具结状独任其辜,牖乃成。望溪事无足异,龚君之义,则不可没也!
先生自记曰:其后韩城张公复入为大司寇,静海励公继之,诸弊皆除。仍有易官文书、以伪章下江西省者,其驳稿乃韩城公所手定,诘承行之胥,伏罪,命具奏。翌日即上本。司正郎请曰:“侯参胥役,例发五城兵马司看守。”公从之。胥以是夕遁,盖未定罪人犯逸,司坊罚甚轻,而所得过望,故甘为受罚也。又言始至录囚,有磨钱周郭取镕者,事可立断,而迟之二年,钩致牵连佐证,七十余家矣!司官递代应参者至十数人,同官持之中止,每叹恨人心抗敝,典狱者虽悉其聪明,致其忠爱,犹不能使民无冤,痛也!
可见方苞的遗爱,并不止于作文而已。
《狱中杂记》有一段说“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的话,显然是反对官吏一味做功德、不判恶人死刑的。方苞这一观点,在《与孙司寇书》中,曾有细说。他抗议把一名杀侄子的犯人改绞刑为“缓决”,他认为这个犯人“穷凶极恶,万元可原”。他义正辞严地说:
自古典刑之官,皆以刻深为戒,故宅心仁厚者,不觉流于姑息;又其下则谓脱人于死,可积阴德以遗子孙;不知纵释凶人,岂惟无以服见杀者之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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