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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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19-0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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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释〔二○○一〕 十九号二○○一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次会议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八十七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分别于2001年5月10日、2001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二○○一年六月四日为依法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