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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冲突-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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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艘船只在历史的无边无际的大洋里,勉强浮在水面,他要求比这还多。于是,他应如何采取政治行动呢?现在必须做的,是战略性的改革。
因此,首先是政治制度的问题。在一般的情况下,宪法政治的原则性问题是不应该拿来讨论的。如果它们被拿来讨论,那么,(用莎士比亚的话讲)丹麦国家有些腐朽了。尽管欧洲新的和较老的民主国家面临的挑战可能极为不同,它们在严肃性和紧迫性上也很可能十分不同,90年代初,在它们里面,统统都有些腐朽了。在欧洲东部和东南部从极权主义和上层特权阶层统治的漫漫长夜里觉醒起来的民主国家里,从一开始就必须制订它们的宪法。有些较老的民主国家,首先是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各国,还一直身陷于官僚体制的停滞和社团主义的泥淖之中,不能自拔。在诸如意大利或日本这样的国家里,自从40年代以来,还未曾实现过由于不同的政治局势而进行无暴力的政府更迭。英国和美国这样经典的民主国家正在寻找一些游戏规则,以从根本上遏制政治领导和政治阶级的过分行为。
面对这些问题,面对一个简明的、集中到必要限度上的国家宪法的已经解释过的基本意图,至关重要的是提醒人们记住自由的宪法的第一条原则,它是这样说的:在一个带有不确定性的世界里,最重要的是使错误的代价尽可能小。这听起来起初可能会令人感到陌生,但是,具有很多实际的后果。这里谈的是旧的不确定性,即人事的基本的不确定性。没有谁知道全部的答案;至少没有谁准确知道,哪些回答是正确的。因此,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防止让答案教条主义化。垄断的统治,专制的也好,极权的也好,往往危险地把一种错误提高到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倘若占统治地位的观点及其代表们不会受到挑战,而且在必要时他们不可以被取而代之,那么,代价就会加大。通过把演变的可能性植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制度里,错误的代价就会被压低在微乎其微的水准上。
正如人们将会注意的那样,这是在朴实地应用波普尔的观点。它也表示用我们的概念想像,可以把称之为政治的民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东西统一起来。所有这三件事都与错误的代价息息相关。民主的意义是创造不必流血或者引起不必要的苦难而罢免政府的可能性。市场经济的意义是把供给与需求和不断变化的偏好这两者联系在一起。公民社会的意义是让很多群体都能呼吸到空气和发挥作用,以至于任何一个集团都不可能扮演暴君。约翰·洛克、亚当·斯密和詹姆斯·麦迪逊分别是这三个命题的理论家;其他人追随他们,并且继续发扬他们的思想;这些思想以最集中和最令人信服的形式表现在卡尔·波普尔身上。
诚然,错误代价最小化的原则,说起来容易,实现起来不容易。对教条的诉求是人的一种根深蒂固的恶习,这种恶习的产生是因为人要寻求保护和确定性。人恰恰不是天生就有自由主义素质的,而是恰恰相反。亚当·斯密描绘了商人有着联合为卡特尔的天然倾向。形形色色的政治社团主义也都导致教条主义。甚至在公民社会里,也总是一再有取消在各种联盟里的现存的多样性的倾向,曼·奥尔森在论述“特殊利益集团”时对于那些联盟作了生动的描写。因此,只有经过文明化,人才变得具有自由主义的素质,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一些机构。在这里所谈的是要解决那些从我们已经借助马克斯·韦伯描写过的现代政治问题中所产生的任务。
其中的两项任务首当其冲:它们是一部简明的国家宪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第一,必须有可能进行革新。这就要求要有机构的灵活机动性,不过,首先要有领导。对于采用所有群体的比例代表制的议会党派民主是否会促进革新,人们不得不怀疑。政治进程的明显的法律化也可能导致停滞,因而导致危害自由的宪法。在这里如同在其他地方一样,恐怕不会有巧妙的解决办法;然而,执政者们要有明确的职权范围(政策方针、权能、总统制),而且国家要有一种促进多数的选举法,这两者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民主的后援(正如我们已有有点儿拗口地称呼那样)必须能够运作,也就是说,必须能够监督执政者和吸纳公民及其各种组织的冲力作用。在这里,明确的权力分立,首先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分立,是很有意义的。政党是否还能令人满意地为民主的后援作出它们的贡献,这个问题常常被提出,因为政党的现状不仅令它们的选民失望,而且甚至也令它们的党员失望。一方面同利益集团的四分五裂相比,另一方面同全民公决的民主相比,代议制的党派政府的各种优点是很大的,但是,它们要求一种尚不能看到的各种政党的转型,也要求实现舆论媒体的独立性和多样性。
这就足够了吗?肯定不够。对确定性之渴望的文明化,永远不能仅仅通过机构来实现。在90年代伊始,在某些国家里,似乎没有什么东西像重新活跃在概念的规范意义上的政治文化那样重要。私人的权力要求到处渗透到公共机构里去,而且往往同极端的逐利行为相结合。以交易姿态出现的政治(如在美国),或者自称为政治的交易(如在英国),距离黑社会的传播扩散(如意大利)并不十分遥远。必须发起一次道德的攻势,才能赋予简明的宪法以意义,甚至才能赋予它以合法性。道德攻势将不会来自政治进程的一般的代表们。毋宁说,它要求一种公民的躁动不安的要素,而且为了打破保护主义和卡特尔化,这种要素一般也是需要的。使得这种躁动不安出现是一切热爱自由宪法的激进分子的首要任务。它要求有独立思想的人结盟,与其说要求结合为一个政党,不如说,要求组成一个自由党人的俱乐部。在这里,自由党人的日程不能是社会民主主义的日程,而且,也不能是多数派阶级的日程。
在自由党人的议程上的第二组问题涉及到应得权利。正如我们已经看到过的那样,应得权利仅仅是社会选择的一半。这里也包括的提供广泛的供给选择可能性不仅仅作为另外的一半,而且提供广泛的供给可能性在任何时代,也是自由党人行动的一个契机;自由党人从来不是供给的反对派。然而,90年代初期,应得权利处于中心位置。所以如此,有其一些原因。原因之一在于80年代供给政策占有异常优先的地位,至少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世界里如此,而与此相联系的就是对应得权利的忽视。另一个原因在于1989年的革命,革命虽然涉及经济的增长,但是在其核心,是涉及公民权利。这两个原因在第三世界的穷困及其必然性当中结合在一起,在论述与世界社会相关的段落,还将再次谈到第三世界的贫困及其必然性。
1989年的革命首先给予贯彻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一种新的迫切性。一个欧洲自由国家的共同体,必须是一种公民权利的共同体,在其中,至少《欧洲人权公约》的原则要成为直接适用的法。同时,必须对基本权利作精细的和狭义的理解,首先是作为个人不受侵犯的权利和自由活动和行动的权利来理解。
然而与此相关,有一项还要艰难的任务,这就是要避免返回到部落的生存及其对内和对外的不宽容之中去。把这项任务作为捍卫少数人的权利来描写是不够的。毋宁说,重要的是保持、在许多场合则是要创立一个那些不同人种、文化、宗教属性的人在其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参与机会的共同体。也许,寻求同质性、即寻求在其他同类人当中生活,与那种寻求确定性和保护一样,也是属于人的天生的恶习。因此对于自由党人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要坚持公民权利只有在异质性之条件下接受考验,并能经受住考验。不同文化的人在异质的民族国家里拥有平等的基本的应得权利,这是文明的一项重要成果。反对一种狭隘的、排他性的和几乎往往是播种暴力的社会观念——根据这种观念,人在相同的人之中生活会幸福一些,实现这种异质的民族国家,这可能是90年代初期自由党人的最困难的任务。此外,它具有直接实践的意义:只有这类国家才应该吸收到欧洲的——和在广义上自由的——国家的共同体里,这个共同体业已证明了它能够为不同文化特点的人保障一种平等的基本身份地位的意愿和能力。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里,新的应得权利问题首先表现在社会方面。它们与多数派阶级把一些人排斥出他们的社会的整体、或者至少把他们排挤到社会的边缘的倾向息息相关。倘若人们想要一个简明的宪法秩序,那么,这里就会提出一些困难的问题。关键并不在于拉平所有人的实际社会地位,即并不在于建立一种旨在平遏社会差异的收入转移支付制度。但是,关键是保障人人都有机会参与政治共同体、(劳动)市场和公民社会生活,这类机会仿佛构成人人都赖以立足的共同的基础,尽管某些人由于他们在社会竞逐中的成就或者运气,可能高出这个基础。
在这里,有一个例子比一切理论都更加有说服力。我们就拿由长期失业者和受到种种歧视的人组成的新的下层阶级为例吧。对于自由的宪法来说,他们的这种生活是不能容忍的。然而,怎么办呢?解释“劳动的权利”或者诸如此类的做法,于事并无多少补益。实际上,这样一种“权利”总是令人怀疑的,但是,它夹杂有一种怪味,如果不是说有强制劳动的怪味,也有逼人工作的怪味。我们所需要的,毋宁说,是实际的政治、有运作效力的公民社会和公民权利的一种有效的混合体。
实际的政治的任务当然将会是有争议的;它在不同的文化中可能也有不同的表现。根据情况,也就是说,只要劳动社会还决定着人的生活状况和自尊,这项任务的目标就是为存在着沦落为下层阶级危险的人,开辟通往劳动市场的道路,同时又不把他们变为“有工作的穷人”,有工作的穷人虽然有一个劳动岗位,但却不能因此而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准。这听起来似乎无法解决,然而并非如此,如果我们严肃对待工作再分配的想法的话。较为灵活机动的劳动条件,多种多样的劳动合同形式,还有缩减超时加班工作,这些都是必要的。这类措施对劳动社会的成员们有着切肤之痛,但是,它们对于维系社会的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仅仅有它们是不够的。至少对于“贫民窟的下层阶级”来说,已经证明仅仅存在劳动或者培训场所的可支配性是不够的。在这里,应得权利的藩篱导致了一种更加顽固的封锁。想要松解这种封锁,国家的措施原则上讲可能是不够的。无论如何,美国在这方面,积极的个人和团体(我在上面谈到了一种魅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业已证明是有效的。同时,基金会、教会团体、各种情况下的志愿者承担一些任务,而倘若由公众机关承担它们,就不能获得类似效果。运转良好的公民社会,哪怕没有集中计划,也不会把任何人置之门外。
但是,这总还是不够的。还有那些跌倒或者被排挤出共同的立足基础的人如何维持生计的明明白白的问题。不能听任自流、让他们自生自灭,这在今天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因此,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大多数国家里,他们是社会救济的接受者。然而,社会救济按其构想和方法往往不是在一个文明化了的社会应有的东西,即不是一种赋予自由的公民的应得权利。有一种替代通常救济方法的办法,这就是有保障的基本收入。这种基本收入可能特别有效,如果把它与税务制度挂钩的话,即作为负所得税提供。这当中,所有公民的有保障的基本收入,在其额度上同劳动收入可能会有竞争,这并不十分重要,它是无条件的,也就是作为公民身份地位的一部分提供的,而这才是更重要的。事实上,这样一种收入应该不受政治风气的强制,犹如选举权或者舆论自由权一样。它应该是简单的,透明的,而且是可以追索的,应该是个人不费很多官僚体制的麻烦就能获得的。
这还不是预先规定一项法律草案。但是,它却指出一种福利国家的概念,这种福利国家已经变成了社会国家,因为后者是建立在人人享有共同的公民权利的原则之上的。早在1942年,威廉·贝弗里奇提出他的著名计划时,这就已经是他的激进的思想。一切公民都应该“[接受]福利金,直至能够维持生存为止,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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