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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冲突-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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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本特征是:它是不可能用什么东西来抵偿的;这里涉及的恰恰不是一种经济上的身份地位。T.H.马歇尔正确地强调,就此而言,公民的身份地位使人脱离市场力量,甚至是从市场力量下把人解放出来。    
  这不是说,与这种身份地位结合在一起的只有权利,尽管权利是它的核心。但是,只要有公民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也同样必须理解为是无条件的。义务既不是产生于权利,也不是权利的前提条件。服从法律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是无条件的,尽管公民有可能、而且有时有必要不服从(不是公民有“权利”不服从,毋宁说,这种不服从总是违法行为,具有种种的后果)。纳税义务在同样的意义上是无条件的。“如果没有政治代表机构就没有纳税义务”,是一种政治的要求,一种斗争论纲,不是公民权利的定义(而“如果不纳税就没有政治代表机构”则是一种根本不能接受的条件的相互联系)。不仅把生活收入的一部分,而且把生命中的一部分时间,供公民支配使用,这可能属于公民的义务。服兵役和社会服务是可能的公民义务。然而它们也必须作为公民义务来解释,而不能解释为报答公民权利的一种回赠。    
  也就是说,公民的身份地位的激情及其历史性力量在于无条件的应得权利性质,这种性质与它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这些内容在变化着;T.H.马歇尔描绘了这种过程。不过,首先必须再次强调,在过去两个世纪的历史中,公民的身份地位本身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过去有过、现在仍然有包容和排斥的双重问题,有公民共同体的成员资格双重问题。争取这种成员资格属于当前最激烈的、甚至是最富于暴力的斗争。    
  这尤其适用于横向的或者民族的包容和排斥问题。这个问题触及到人的认同性,因为人或者个人归属于哪里是由人的认同性决定的。一般而言,回答这个问题意味着要划分一些界线,界线在地图上或者从人的肤色上或者在其他方面是明显可辨的。例子不胜枚举。即使在现代世界,多文化的社会也是例外情况,而不是规则。文明的进程并未缓解人们想在其同类中生活的愿望。很少有国家能像北美洲那样成功地归化这么多的人种群体。而即使在那里,意裔一美国人,德裔一美国人等等中的连字符也变得同美国的公民权一样重要,因此,黑人感到自己受排斥,因为在对他们称呼中没有连字符,于是,他们开始自称为非洲裔一美国人。在奥斯曼帝国和哈布斯堡王朝之后,大不列颠是一个包容若干民族的国家的范例。这在威尔士是能容忍的,在苏格兰正好还被接受,但是在爱尔兰却导致国内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规模分立国家踢给了我们民族自决的概念,这个概念进一步增强了人类社会固有的均质化倾向。而且,这种所谓的自决权同时削弱了公民身份地位的力量,因为它离开了公民身份地位的权利,转向纯粹的归属关系:我是立陶宛人,蒂洛尔人,巴斯克人,等等,而自由必须等待,直至世界注意到这种情况……    
  有人设想,现代社会应该比从前的社会觉得更容易带着差异生活,也许这种设想是错误的。今天,魁北克和爱尔兰的问题,黎巴嫩和比利时的问题,南斯拉夫和苏联的问题,难道不是展开比100年前、更不用说比200年前更为激烈的纷争的契机吗?况且,这类样式的冲突是无处不在的。一个来自美国的改革教区、改信其他宗教的犹太人有权要求以色列的国民资格吗?可以把一家瑞典企业交托给一位埃及移民吗?俄罗斯人在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人在阿塞拜疆,塞尔维亚人在克罗地亚,能谋求些什么呢?难道避难者们也能哪怕享有他们的客居国的一些基本的国籍加入权利吗?难道人们应该把他们塞进集中营地,或者甚至像对待在香港的越南人或者在泰国的柬埔寨人,那样把他们遣送回国吗?有些国家的边界意识比其他国家强烈一些;也许它们有特殊的认同性问题。因此,处处都有这种假相,仿佛在传统的纽带变得更弱的时刻,成员资格的界线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这是一个很难的议题。这跟流动性有些关联。人们试图说明,这个世纪的典型的社会角色是流浪者角色。在有利的情况下,他是飞黄腾达者,在不利的情况下,他是逃亡难民,甚至是避难者。倘若人们观察一下这个进程的结果,那么,人们恰恰不会得出人类在文明的道路上取得了伟大进步的结论。一个文明的社会会无拘无束地把共同的公民权利与种族、宗教或文化的不同结合起来。它不会利用公民的身份地位来排斥他人,而是只能把自己理解为在通往世界公民社会道路上的一步。当我们审视处在种种不完美之中的现实世界时,我们将不会打消这个梦想。    
  各种群体为争取横向的(民族的、文化的)包容或排斥的斗争,不能描写为阶级冲突,或者说,无论如何不能主要描写为阶级冲突。在这里,虽然谈的是国内战争在概念的充分的意义上,但是成问题的成员资格属性与社会阶级相比是更绝对的自然属性。此外,参与社会进程,包括阶级冲突,从根本上说是成问题的,而不是把应得权利扩大到一些新的领域里。在某种哪怕复杂的方式上,这也适用于纵向的社会包容或排斥。这指的是围绕着这样一个问题的辩论:属于某些特定的群体或者某些范畴的人,他们在人身方面无疑属于一个社会,但是,在社会方面是否也被看做属于这个社会?这类纷争的主题就是较狭义的美国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即civil rights,因为美国也提供了有关这类斗争的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尽管在其他地方找到相应的现象并非难事。    
  两个最重要的社会包容问题就是黑人问题和妇女问题。黑人受排斥的情况呈阶梯状,从简单的歧视,经由种族的分离(seg-regation),直至种族隔离(Apartheid)。为消除种族隔离,曾经需要进行一场内战和一场尚未结束的自上而下的革命。60年代的公民权运动曾经无情地陷入到实施无法控制的暴力的边缘;它的目标是铲除一切分离。然而,歧视依然存在,直到今天,一种赞助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的一切方法与思路,即自觉帮助那些迄今为止受歧视的人(可惜也往往被称为“正面的歧视”)的一切方法与思路,只在有限的程度上取得成功。    
  妇女运动的进步历史显示出类似的阶段,虽然这些阶段更富有成果一些。亚里士多德认为,“从本质上讲”,妇女如果不说是二等的,也应该是属于守护家庭和炉灶的,不属于作为公民的公众场所的市场,他的观点曾长期是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哲学。妇女权利运动坚持把要求选举权作为对公民权利的要求,最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它在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中取得赫然的成效。然而,歧视过去存在过、现在也仍然存在着,这种歧视使妇女们成为“二等公民”。歧视的形式是微妙的,但是它的影响却是明显的。在这里,要求积极行动仍然是现代公民权利运动的一部分。    
  因此,公民的身份地位在历史舞台的崛起发挥了一种极富爆炸性的作用。其原因肯定不在于与这种身份地位结合在一起的各种义务上,而是在于它的应得权利上。为自己争得了这些参与权利的一些群体,很快就显示出一种保卫这些权利的倾向,即作为公民躲进城堡里,像刺猬似地卷缩起来。另一些群体则提出它们的要求,而且有时甚至还在城堡里找到代言人。为在公民社会里争取充分的成员资格的斗争,成为现代社会冲突的伟大主题之一,直至世界公民社会有朝一日成为现实之时,它将仍然是伟大的主题之一。    
  3.T.H.马歇尔的论点    
  包容和排斥向公民社会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再重新出现,而且往往采用暴力的形式出现。然而,前两世纪的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却在于公民的身份地位本身的发展。作为微小的和棘手的法的名目开始的东西,逐渐地变成了一种内涵丰富和有保障的身份地位,在高度发达的、开放的社会里,甚至就成了生存机会的完美的化身。同时,“逐渐地”和“变成了”这两个词使人低估这个进程的性质。即这也不是一个无危险的、默默的、周围的人几乎感觉不到的增进过程,而是一个通过冲突、通过阶级冲突促使演变的范例。上两个世纪的阶级冲突总是同时把公民权利的两个方面作为它的主题,即把公民权利有效地扩大到尚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为公民权利补充一些新的要素。这两个主题不可分割地属于一个整体。    
  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在1950年的一项系列讲座里叙述了这段历史,这个系列讲座属于社会分析的瑰宝。我把这个系列讲座的题目用作为眼下这一章的标题《公民权利和社会阶级》,或者毋宁说是《公民身份和社会阶级》。这些讲座是在剑桥为纪念与T.H.马歇尔并没有亲戚关系的同姓氏的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而举办的,这促使这位讲师以《工人阶级的前途》的作者1873年提出的一个问题为开篇:“问题不是,所有的人最终是否都变成为平等的——他们肯定不会都变为如此,而是进步会不会慢慢地、但是肯定地导致最终每个人至少按其职业都是一位主人。”这个问题听起来有点儿陈腐,不仅是对于妇女们有些陈腐,她们还拥有一种成为女士的同样伟大的权利。因为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应得权利,我们也必须诘问,应得权利是确实“慢慢而稳步地”,还是跳跃式和阶段式地向前推进。不过,T.H.马歇尔应用这段引语仅仅是为了他自己对问题的表述。我们在抽象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借重了这一表述。他首先把他所称之为“量的或经济的不平等”的东西同“质的不平等”区别开来。前者可能是消除不了的,不过后者也许是可以消除的;因此倘若质的不平等被消除,那么,量的不平等就失去锋芒。通过更多的人拥有更广泛的权利并被接纳为社会的成员,这是能够达到的。实际上,这也确定实现了。“人的成员资格的基本平等……获得了一些新的实质的丰富,被饰以一个令人惊讶的权利花环……而且这种基本平等明白无误地与公民的身份地位等同起来了。”    
  也就是说,这就是马歇尔的论点。现代的社会变迁使得不平等的各种形式和由它们产生的冲突发生变化。过去的质的、政治的差异,现在变成为人与人之间的量的、经济的差异。这是分两个阶段实现的,即通过现代精神本身的革命和通过现代世界内部的变化。    
  马歇尔以讨论封建的等级结构及其法律规定的特权和排他性开始。这是身份地位的世界,当现代的契约进入这个世界时,它就土崩瓦解了。在旧的世界里,应得权利的限制构成一个似乎不可改变的不平等结构。“公民的身份地位对这样一种体制的影响必然是具有最深刻的煽动性,甚至是破坏性的。”它正好意味着一切法律上界定的应得权利限制的寿终正寝。诚然,它的意义也仅此而已,不可多求。因此,它并未导致不平等的结束。马歇尔的话几乎带有点儿辩解的口吻:当公民权利的原则站稳脚跟之时,“阶级还一直存在着,这是千真万确的。”这种辩解的弦外之音是毫无道理的。在某种方式上,阶级是到了在人人都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地位的基础上才开始存在的。人们必须属于阶级,才能被卷入阶级冲突。就此而言,阶级斗争是现代社会冲突的推动力量。    
  当然,同时必须明确指出,现代的阶级冲突也与应得权利有关联。一方面,从前的各时代留下了它们的痕迹,包括传统的领主们的势力,它虽然在法律上不再被认可,但是在实际上还是有影响的。另一方面,又产生新的应得权利的限制,它们虽然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的性质,但是为人人都拥有公民权利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这种限制既包括实际收入,也包括歧视的形式,既包括流动障碍,也包括阻碍参与的藩篱。在现代的社会冲突中,关键不再是在于消除那些(用马歇尔的话讲)“基本上具有法律约束性质”的差别。公民资格原则业已消除了这类差别。无论如何,它“在原则上”已经这样做了。仍然留下来的、惟一具法律约束力的身份地位,就是公民的身份地位。然而,现代的社会冲突与一些不平等的影响有关系,这些不平等限制着人们用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手段进行充分的公民参与。因此,关键是应得权利,它们能把公民的地位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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