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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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19-0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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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相关办法规定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体改经[1989]39号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 是调整所有制结构和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出售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原则上按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 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 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 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 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三、要搞好出售企业产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