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室会员功能区: 您尚未登录,不能使用书架和书签功能! 您可以选择 『注册』 或 『登录』 来获取此功能!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科经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当前状态:全本
书籍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9-07-30
运行平台:MP3/MP4/PSP/手机/电脑IOS
关注次数:61        文件大小:3K
小说格式:TXT格式  下载  阅读  评论 收藏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封面
1994年7月6日,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对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规定如下:一、拍卖船舶(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二)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三)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评论留言

(共有 0 条评论)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