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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文化教育史-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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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天府书院设在睢阳 (今河南商丘)。大中祥府二年(1009年)应天府 

民曹诚于名儒戚同文旧居旁建造学舍150间,聚书1500余卷,招徒授课,宋 

真宗诏赐“应天府书院”匾额。景祐二年(1035年),书院改为应天府学, 

给学田10顷。 

     嵩阳书院设在河南省登封县嵩山南麓。北魏时为嵩阳寺,唐代为嵩阳观, 

五代后周时改为太室书院。宋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赐“太室书院” 

匾额及《九经注疏》印本。真宗大中祥府三年(1010年)复赐《九经》。仁 

宗景祐二年(1035年)诏更名嵩阳书院,并赐学田一顷。于是名闻天下。南 

宋时衰废无闻。 

     石鼓书院设在湖南衡阳北石鼓山,原为寻真观。唐宪宗元和间(公元806 

—820年)衡阳士人李宽曾构屋读书于其中。宋太宗至道三年, (公元997 

年)李宽族人李士真呈读郡守在李宽读书旧址创建书院。景祐二年 (1035 

年),宋仁宗赐书院匾额并学田,于是石鼓书院遂闻名于天下。 

     宋时书院的内部组织已俨然一学校系统。根据有关史料,当时书院设山 

长1人,也称洞主、洞正或山主。山长主持一院之事。山长之下,设副山长, 

堂长各1人。副山长辅助山长主持院务,堂长则掌管纪纲众事,表率生徒。 

副山长以下有讲书、说书、助教等,均以典教为职。其下则为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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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院的教育旨在阐明圣学,以养成理想的人格,与以猎取科举功名为目 

的官学大异其趣。朱熹在《白鹿洞书院揭示》的跋文中说,“熹窃观古者圣 

贤所以教人为学之意,莫非使之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然后推己及人,非徒 

欲其务记览,为词章,以钓声名,取利禄而已也。”为此,他要求学生必须 

遵守学规,“凡学于此者,必严朔望之义,谨晨昏之令。居处必恭,步立必 

正。视听必端,言语必谨。貌必庄,衣服必整。饮食必节,出入必省。读书 

必专一,写字必楷敬。几案必整齐,堂室必洁净。相呼必以齿,接见必有定。 

修业有余功,游艺以适性。使人庄以恕,而必专所听。” 

     朱熹制定的《白鹿洞书院揭示》(亦称《白鹿洞书院学规》)是中国书 

院发展史上一个纲领性学规,不仅对于当时及以后的书院教育,而且对于官 

学教育都产生过重大影响。它成了后世书院学规的指导思想与楷模。如岳麓 

书院,其时也以此《揭示》为学规。明清时期的一些书院,其学规的内容也 

无出其右者。 

     书院教育除了志在明人伦、辨义利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通 

经史”。因此书院传授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书及理学家的著作。朱熹在讲 

学中,即以《大学》、《孟子》、《中庸》为开始,继而旁及诸经,通经之 

后进而读史。 

     书院的教学方式,也颇具特色。教学方法,通常采用讨论式教学。师生 

之间可以相互辩论。如朱熹在白鹿洞书院讲学时,提倡读书有疑,常与学生 

质疑问难。“从游之士,选诵所习,以质其疑。意有未喻,则委曲告之,而 

未尝倦。问有本切,则反复戒之,而未尝隐。” (黄干《朱子行状》)书院 

的学术空气也非常自由,各派学说均可以自由讲授。史载朱熹曾邀陆九渊在 

白鹿洞书院“同升讲堂”。1175年的“鹅湖之会”更是学术界的一件盛事。 

后来,书院的这种学术辩论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清靖道谟主白鹿洞书院时, 

撰《鹿洞书院续规》,其中即有“会讲有期”的规定,其内容是: 

      “今拟于课文外,每月以初六、十一、廿一、廿六四日,为会讲之期。 

每会于已刻齐集讲堂,终未刻而罢。以五人为率,人讲书一章。主讲就所讲 

之书问难扬榷。有奇共赏,有疑共析。” 

     宋朝末年,书院开始出现官学化趋势。即书院开始受制于政府,并被纳 

入官学体系,私人讲学的性质逐渐淡化。元朝建立后,书院又有较大的发展, 

不少路、府、州、县都开始了书院的重建工作。与此同时,书院的官学化倾 

向也更加明显。政府加强了对书院的控制。比如政府任命书院的教师,控制 

书院的招生、考试及生徒的去向,据《元史·选举志》记载,元代书院的山 

长与地方学的学正、学录、教谕一样,同“命于礼部及行省及宣慰司。”生 

徒毕业后,经“守会举荐之,台宪考核之,或用教官,或取为吏属。”同时, 

元朝统治者将程朱理学从一种学术思想上升为封建统治思想,并法定为官学 

及书院的教育内容。一些书院演变成地方官学,甚至在传授理学外,还教授 

一些专门知识,如濮洲历山书院设有医学,南阳府博山书院设有数学、书学, 

鄱阳县鄱江书院设有蒙古学等。 

     随着书院的官学化,书院也走向科举化。书院的产生原本是反对以记览 

辞章去沽名钓誉,而专重于学问的研究与传授。但由于科举制度已成为国家 

政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书院教育的出路不可能逾越科举取士这一关口, 

因此书院也不限制肄业生参加科举考试。陆九渊说“学者之志,不可不辨也。 

科举取士久矣,名儒巨公皆由此出,今为士者,固不能免此。” (《陆九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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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卷23)另一方面,元朝统治者把理学作为科举考试的基本内容,进一步 

加强了书院科举倾向。如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诏定科举考试程式,无 

论何种人,第一场“经问”或“明经经疑”,均须从《大学》、《论语》、 

 《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熹章句集注。由此可见,书院教育已渗入 

了科举考试的内容,成了科学考试的附庸,这不能不说是书院本身的一大蜕 

变。 

     书院教育作为中国中世纪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对中国文化教育的发展 

起了积极的作用。就文化方面言之,书院制度的建立使中国的学术文化有一 

坚实的基础。而书院内部的自由风气则又大大促进了学术文化的繁荣。宋代 

乾、淳以后,理学一分为三,即朱学、吕学、陆学。三家同时,皆不甚合。 

朱学以格物致知为案,流布于闽中;陆学以立本明心为言,特盛于江西;吕 

学兼取朱陆之长,而昌行于浙东。理学出现如此情形,实与书院讲学有关。 

朱熹、陆九渊、吕祖谦各以一书院为根据地,宣讲其学说,终成一派。此为 

书院对中国文化教育贡献之第一点。就教育方面言之,书院制度使中国固有 

的私学传统制度化、系统化。书院制定的教育宗旨、教育方法等,是中国教 

育史上划时代的贡献。从此以后,无论官学、还是私学,教育宗旨及教学方 

法始有详细的规定。此为书院教育贡献之第二点。当然,书院作为一种教育 

形式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到了后期,书院教育也越来越走向原来的反 

面。 



     (3)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中国自隋唐以至明清实行的一种选士制度。它既不同于以德 

取人的两汉察举制,又不同于以门第取人的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而是依 

据考试成绩来选拔人才。因设立科目,考试以举士,所以称为“科举”,它 

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多年,对隋唐以后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 

大的影响。 

     科举制产生于隋朝。隋文帝立国之初,即明令废止九品中正制,实行以 

荐举为主的选士方式。开皇三年 (公元583年),隋文帝下诏举贤良之士, 

 “如有文武才用,未为时知,宜以礼发遣,朕将铨擢。”(《隋书·高祖纪 

上》卷 1)隋炀帝即位后,选士制逐步向科举制迈进。隋炀帝大业二年(公 

元606年),正式设置进士科,“当时犹试策而已”(《旧唐书》卷119) 

大业三年,隋炀帝又下诏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 

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和膂力骁壮等十科举人。 

据《通典》考证,十科中文才秀美一科就是进士科的开始。进士科的设立标 

志着科举制的正式产生。 

     科举制度在唐朝完善起来。唐朝统治者规定了考试的程序,增加了考试 

科目,扩大了考试内容,从而使科举制正式取代了以荐举为主的选士制度。 

以后历代的科举制度虽有改革,但其根本办法,却从未改变。现将唐代科举 

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一简介。 

     ①考生的来源与考试的程序。考生的来源有二个方面,“由学馆者曰生 

徒,山州县者曰乡同”。而“生徒”之中,又有中央六学二馆的生徒与地方 

学校的生徒两种。中央的生徒,每年由国子监祭酒挑选送至礼部应省试;地 

方性的生徒,则由长史挑选,亦送礼部应试。“乡贡”则不限于学校内的学 

生,凡各地方读书的士子皆可应试。应试乡贡之前,须先在本县报名,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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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考选后送州,再由州刺史复核。乡试完毕后,长官召集地方上德高望重的 

长者与考中者见面,届时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鸣》之诗,然 

后将考中者随贡物一同送到中央,参加应试。到了尚书省后,生徒乡贡皆须 

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填写三代履历,经过户部审查后,再将名册送往礼部, 

然后由礼部定期举行命题考试。 

     唐朝对报考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凡曾触犯唐朝律令,或有缺孝悌之行, 

资朋党之势,行为不轨,言论出格者,不得报考;工商子弟不得报考;州县 

衙门小吏不得报考。为保证考生质量,对推荐贡举者也作了严格规定:“诸 

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 (《古 

今唐律疏议》卷9) 

     唐朝后来对考生的来源的规定有一些变化。唐初规定,凡地方士子应常 

贡,只问学力,不限于学校内的学生。但在文宗太和七年 (公元833年)规 

定,“凡公卿士族子弟,明年以后,不先入国学习业,不在应‘明经’、‘进 

士’之限。”(《册府元龟》)在武帝会昌年间,又规定公卿以下子弟及畿 

内士人寄客者,一切必须在官学隶名,方准应试。也就是说,凡参加科举考 

试的人,都必须经过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的学习。 

     省试那一天,考生经检查后进入考场。考场外,“严设兵卫,荐棘围之, 

搜索衣服,讥呵出入,以防假滥焉”。考试以一日为限。至晚仍未完卷,允 

许点蜡烛答卷,以三条为限,三条烛尽便要交卷。即所谓“三条烛尽,烧残 

举子之心。”省试通过后,还要参加吏部试,亦称“释褐试”。所考为“身、 

言、书、判”四项,只有通过此项考试,才能授予官职。此外还有殿试,即 

皇帝亲自考问。武则天载初元年 (公元689年)二月十四日,“试贡举人于 

洛城殿前。数日方毕。”唐玄宗开元九年 (公元721年)四月,“亲策试应 

举人于含元殿。谓曰:‘古有三道,今减从一道。近无甲科,联将存其上第。 

务收贤俊,用宁军国,仍令有司设食’。” (《册府无龟》卷643)不过, 

殿试始终未成定制。 

     ②考试的科目与内容。科举考试分为两种,一种是常科,每年定期举行; 

一种是制科,也称特科,由皇帝根据需要下诏举行。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 

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三传、开元礼、道举、 

童子科、弘文崇文生科等。其中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为常 

设科目。根据《选举志》所载,各科考试的内容如下: 

     秀才科:试方略策五道,以文理通粗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 

等为及第。 

     明经科: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亦为四等。 

     进士科:试时务策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四,帖过四 

以上为乙第。 

     明法科: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 

     明书科:先口试,通,乃墨试《说文》、《字林》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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