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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兵一(禁军上)+列传第-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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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之。凡弓弩艺等者,人占其一。至日,引见,弓弩列置殿前,命取一以射。军头引见司专视喝箭以奏。如喝失当,即奏改正。入内都知或押班同勾当御药院内侍殿上察视,如引见司不觉举,亦奏改正。枪刀手竭胜负,若喝不以实,并引见司失觉举,并劾其罪。

  太平兴国九年,上诣崇政殿转改诸军将校,自军都指挥使以下、员僚以上,皆按名籍验劳绩而升陟之,凡数日而毕。内外感悦。乃谓宰臣等曰:「朕迁转军员,先取其循谨能御下者,武勇次之。若不自谨饬,则其下不畏惮,虽有一夫之勇,亦何所用!」

  咸平三年五月,上御便殿迁补军职,凡十一日而毕。自神卫右第二军都指挥使、恩州剌史周训而下,递迁者千三十一人。

  四年十二月,帝谓吕蒙正曰:「选众求才,诚非易事。朕常孜孜询访,冀有所得。向求于军校中,超擢八九人,委以方任,其间王能、魏能颇甚宣力,陈兴、张禹珪亦有能名。」蒙正等曰:「才难求备。今拔十得五,有以见陛下知臣之明也。」

  五年,帝谓知枢密院周莹曰:「国朝之制,军员有阙,但权领之,三岁一迁补。未及期以功而授,止奉朝请而已。今阙员处则乏人部辖。须当例与转补。」于是召莹等至便殿,按军籍次补,其屯戍于外及军额在下素不该恩例,亦溥及之。凡再旬方毕。

  景德二年四月,帝曰:「殿前诸班、侍卫马步诸军及军头司诸军员,因衰病或以他事出补外职,率皆临事奏裁,殊无定制,可条其所入职名类例以闻。」又曰:「近累有诸处立功指挥使,未可别加迁擢,皆特补本军都虞候。旧无此职名,盖权宜加置,若后有阙,不须复补。」又曰:「内外诸军所阙小校,傥以名次迁补,或虑不能尽得武干之士,自今并令阅试武艺,选擢为之。」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诏曰:「自来转补军员,皆是议定降宣命讫,方引见转补。其间有老病不任职者,临时易之,无由整齐。经汾阴大礼,应殿前马步军诸班诸军员,并分作甲次于崇政殿逐人唱名引见,朕自视之。有不任职者,当于不系禁军处优与安排,免转员之际,旋议改易。」八月,诏:「殿前、侍卫马军步军司所管内外禁军军员,自来补转,体例不一,未得均平。朕夙夜思之。今来该汾阴转员,可立定久远规制。其马军、步军,自指挥使以下,各别转补,皆令自下而升。仍将殿前、侍卫马军步军司所辖军分,各衮同转补。如马军军员自近下补至拱圣,即双取之,以分补捧日、龙卫,其近下军分有阙,即却自捧日、龙卫双取,升一员资补填。其步军有阙,填补并准此。」又诏:「所议改更转补军员职名,恐诸军未喻,可降宣命云:殿前、侍卫马步军司自来多是龙卫更转入捧日,并神卫更入天武之类,是致难得出职,久成沉滞。今来转员,出自朕意,并各与分两头迁改,其龙卫更不入捧日,并神卫更不入天武。其捧日、龙卫阙,于拱圣内隔间取人,分头充填。其拱圣阙,即将骁骑、云骑分头转入。其天武、神卫阙,于神勇内隔间取人,分头充填。其神勇阙,即将宣武充填。其宣武阙,取殿前、步军司虎翼充填。已上如取尽指定军员,即转已次军员充填。所有宁朔军分次第请受并转员出入,今后并特与依骁胜体例施行。」

  六年十月,诏:「诸班直并马步军事军员,其诸班、捧日、龙卫、天武、神卫五头下出人外,其御龙诸直作一处转;员僚直、拱圣、骁骑、云骑、骁胜、武骑、宁朔、神骑已上军额军员,作一处挨排递迁;水军神勇、宣武,殿前司虎翼、卫圣,步军司虎翼、奉节、广勇、神射已上军额军员,作一处挨排转补;事内殿前指挥使押班至都知只本班转,其神卫、广勇、神射已下至军使、都头,即逐指挥内递迁。内有年及六十已下者并勾押赴阙,令殿前司看验闻奏,当议相度安排。所有副兵马使、副都头员阙,仍取捧日、龙卫、神勇十将充填,余并从之。内神卫水军第一指挥,令立充神卫水军指挥;殿前司上虎翼第二、步军司上虎翼第一,并立充虎翼水军指挥,依旧系逐司管押。其神卫水军见管军员,先自奉节补入,多不会舟楫,并一齐转上外,却将虎翼水军两指挥会水军员与神卫水军共三指挥一处衮转。如转至神卫水军指挥使,除年老病患依例出职安排外,更不转上。」

  天禧元年十月,以御前忠佐郭丰等六人并受将军。初,军头司定年老负犯者将黜之。帝以其久居武列,命寘环卫,其带遥郡者与大将军,不带遥郡者与将军。

  天圣六年,将转员,枢密院奏:「诸军将校有因循不敢戢士者,请谕殿前、马步军司密以名闻。」八年,诏殿前、侍卫司同定内外诸军排立资次。

  景祐二年,诏缘边就粮兵有员阙,奏以旧人次迁。

  康定元年,诏三路就粮将校半以次迁,半遣自京师。又诏陕西土兵校长遣自京师,情不谙达,自今悉就本路通补。

  庆历四年,诏捧日、天武选退将校超三资,余超二资,悉补外职。五年,真定府、定州路都总管司奏:「奉诏阅教军士,选补阶级,弓射九斗至一石,距堋七十步至百步,射最亲者为第一等。其阅教时,弓不必引满,力竞即发,务在必中。伏缘旧例军中拣节级,以挽强引满为胜。今一旦取射亲者为第一等,其弓力止九斗、一石,箭留三两指,而退素习挽强引满之士,于理未便。」诏诸军选节级用旧例,遇阅教即如近制。

  皇祐元年,诏:诸路就粮兵阙将校,须转补满三年听迁。又诏:将帅麾下兵,非有战功,毋得请迁隶上军。

  嘉祐二年,诏:京东教阅本城、骑射、威边、威勇、壮武,自初募置,即给鼓旗阅教以代禁军,如有员阙,听递迁至副指挥使止,转补后满三岁,阙三分已上即举行。其指挥使阙,即步军司补之。

  至和三年,诏亲从官入殿满八年者补节级,从枢密院之请也。

  治平元年,迁诸班直长行洎禁军副兵马使已上有材武者,得七十人,帝临轩亲阅。喻天武右第三军都指挥使王秀曰:「尔武艺虽不中格,而有战功,且能恪守法度,其以尔为正刺史,务勤乃职,无负朕之委寄也。」又喻散直都虞候胡从、内殿直副都知张思曰:「尔能勤以持身,忠以事上,治军又皆整肃,其以从为内园使,思为崇仪副使。」自余擢迁有差。

  二年,诏:「广南教阅忠敢、澄海,一营者即本营递迁,两营已上者,营三百人补五人,二百人至三百人补三人,二百人以下补二人,百人以下补一人,止于副指挥使。凡递迁满三岁,五阶阙二、三阶阙一即补。」四年,诏:「自今一营及二百五十人已上置校十人,阙三人即补。二百五十人已下置校七人,阙二人即补。京师非转员并诸道就粮并准此令。」

  凡军头、十将、节级转补,谓之「排连」,有司按籍阅试,如列校转员法。弓射六斗、弩彍一石七斗、枪刀手稍练并取之。如旧不试武技者,即递迁。其不教阅厢军节级,则其半递迁,其半取伉健未尝犯徒刑、角力胜者充。

  治平四年,有司言:「军士阙额多而将校众,请以实领兵数制将校额,第其迁补,并通领五都之事。」乃诏:「二百五十人以上,补指挥使十人,以下七人,阙二人者以次补。补十将者,马军四十人,步军如马军之数而加其一焉。百五十人以上者三十人,阙五人者以次补。不及百五十人者,如旧格,补单将二十人。」

  熙宁二年,枢密院请:「自今捧日、龙卫、天武、神卫厢都指挥使阙,无当次迁者,并虚之。其诸军都指挥使、都虞候当迁者,阙多则间一名补转,兼以次职事。吐浑等军都指挥使、都虞候阙者,虚其阙。」六月,诏:「河东、陕西就粮军士将校,其间材效之人,孤远无由自达,有司审度其有军功骁勇者以名闻,当擢寘班行,以备本路任使。」

  四年,诏:「诸班直尝备宿卫,病告满尚可疗者,殿前指挥使补外牢城指挥使,余以为捧日、天武第五军押营,奉钱三千者予五百,二千以下者予三百。」

  六年,诏:「军校老而谙部辖者优假之;虽疾不至罢癃,或未七十犹堪任事者勿罢。即法虽当留而不能部辖者以闻,当议处之厢军。」二月,诏:「军士选为节级,取两尝有功者,功等以先后,又等以重轻,又等以伤多者为上。」

  七年,诏:「十将以下当转资而不欲者,凡一资,以功者赐帛十五匹,技优者十匹。」六月,诏:「在京转员诸军都虞候已上至军都指挥使,以军功当迁而愿以授子孙者听,视其秩有差。」

  八年,转员,帝亲阅,凡三日。旧制,捧日都虞候四人,至是,补者五人,而马军都指挥使阙骁骑二人,以捧日一人补骁骑军主,余四人如故,则次军皆不得迁,乃补四人者皆为马步军副都军头。旧龙卫、拱圣、骁骑、武骑、宁朔、神骑为一百三十一营,今省五十营,而马军指挥以下已补八十一营,补外尚有溢员,乃诏所省营未移并者凡四十三,每营权置下名指挥使、副指挥使各一,军使三,以便递迁。

  九年,将转员,枢密院奏:「换官稍优,军校由行伍有功,不久乃至团练使。」帝曰:「祖宗以来,军制固有意。凡隶在京殿前、马步军司所统诸营,置军都指挥使、都虞候分领之。凡军事,止责分领节制之人。责之既严,则遇之不得不优。至若诸路,则军校不过各领一营,不可比也。」吴充等以本大末小对,帝然之。因言:「周室虽盛,成、康之后,浸以衰微。本朝太平百有余年,由祖宗法度具在,岂可轻改也?」

  元丰元年,诏禁军排连者三分其人,以其一取立功额外人,二分如令简试。十二月,诏诸军军使、都头以下并充兵额,正副指挥使以上置于额外,军行则分押诸队。又诏:「内殿直以下诸班直阙,按籍阙二分者虚其阙四之一,二分以上亦如之,不及二分补其半,余并阙之。」

  四年,诏:「五路衮转土军与诸路不衮转禁军法,十将、副都头、副兵马使、都头、军使并如令。自副都指挥使至都虞候尝转资者,间以赐帛,已赐帛乃迁。」

  五年,诏以诸路教阅厢军为下禁军,排连如禁军法。

  七年,枢密院言:「骑军诸营、诸班直以年劳升至军使者甚众,无阙可补。」诏捧日、龙卫、拱圣、骁骑、云骑、骁胜权置下名军使,凡二百四十员,拱圣、骁骑、云骑权置副兵马使,凡九十员以处之。

  元祐元年,枢密院奏:「诸军将年七十,若有疾,假满百日不堪疗者,诸厢都指挥使除诸卫大将军致仕;诸军都指挥使、诸班直都虞候带遥郡除诸卫将军致仕;诸班直、上四军除屯卫,拱圣以下除领军卫:仍并以有功劳者为左,无功劳者为右。」从之。

  二年,枢密院言:「旧例,行门对御呈试武艺,并临时特旨推恩,前期未尝按试,至日旋乞增加斗力,或涉唐突,因以抵罪,请于转员前一日按定斗力。」从之。四月,枢密院言:「旧例,诸班直长行补诸军员僚,并取入班及转班二十年、年四十以上人。迨元丰四年,以阙额数多,乃特诏减五年,系一时之命。今诸军员僚溢额,傥不定制,即异时迁补不行;若便依限年旧法,又虑未有合该出职之人。请于三次渐次增及旧例年限。」从之。

  五年,枢密院言:「转员马军指挥使以下至副兵马使,人数溢额,转迁不行。」诏权置下名军使一百七十人,副兵马使一百七十五人。又言:「禁军大阅,请以匹帛、银楪支赐,罢转资。」从之。六年,又言:「应排连长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战功公据者,仍以战功多少、得功先后、伤中轻重为次,事等而俱无伤中,则以事艺营名为次。」从之。

  绍圣二年,诏:「将来转员换前班人,并从元丰转员令,仍不得过一百二十人。元祐所限人数比试家状指挥勿用。」

  三年,枢密院进呈转员及行门试武艺、换前班、留住等条例。曾布言:「国初以来,皆面问其所欲,察相人才,或换官,或迁将校,或再任,此则威福在人主。以至唐突,或放罪,或行法,亦视其情状而操纵之。元祐改法,乃令大阉与三司、军头司先指试定,但对御引呈,依拍定等第推恩,殊失祖宗驭众之法。不许唐突,例坐徒罪兼决责人员,皆非旧法。唐突人虽有理,亦不施行。缘情轻者放罪,重者取旨,自有旧格。先朝燕达、林广尝唐突当降配,先帝释之,后皆为名将。至情重则杖脊配岭表者,有王明者住留叫呼,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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