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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兵一(禁军上)+列传第-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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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其羸病,就栈皂养饲。其尚乘之马,唯备用者在焉。

  凡牧监之在河南、北,天禧后,灵昌监为河决所冲。至乾兴、天圣间,兵久不试,言者多以为牧马费广而亡补,乃废东平监,以其地赋民。五年,废单镇监。六年,废洛阳监。于是河南诸监皆废,悉以马送河北。既而诏取原武监马赴京师,移河北孳生马牧于原武。

  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广而马少,请增牧数。诏以淇水第二监四岁马属原武,岁取河北孳生四岁马分属淇水第二并原武监,移原武下等马牧于灵昌镇废监,仍隶原武。

  九年,诏诸监孳生驳马,四时游牧,勿复登厩。

  明道元年,议者谓:「自河南六监废,京师须马,取之河北,道远非便。」诏遣左厢提点王舜臣往度利害。舜臣言:「镇宁、灵昌、东平、淳泽四监虽废,然其地犹牧本监并骐骥院马,洛阳、单镇去京师近,罢之非便。」乃诏复二监,以牧河北孳生马。

  景祐二年,拣河北诸监马一千九百牧于赵州界,隶安阳监。既而诏广平废监留其一,以赵州界牧马复隶焉,所余一监,毋毁厩舍。

  四年,复以原武第二监为单镇,移于长葛县,以县令、都监兼领之。三年,诏院坊、监马岁留备用外,余为两群,牧于咸丰门外牟驼冈。

  凡收养病马,估马司、骐骥院取病浅者送上监,深者送下监,分十槽医疗之。天圣六年,诏月以都监、判官一人提举。八年,言者谓上监去京城远,送病马非便。诏废之,以病浅马分属左右骐骥院六坊、监,季较抛死数,岁终第赏罚。更以骐骥院官迭往提举。

  明道二年,复置上监,易名天坰,养无病马,病马并属下监。

  景祐二年,诏以牧养监马团群牧于陈、许州界凤凰陂,免耗刍菽,岁以为常。

  治平二年,诏院坊、监马之病不堪估卖者,送淇水第一监,别为一群以牧养之。

  凡马之孳生,则大名府、洺、卫、相州七监多择善种,合牝牡为群,判官岁以十二月巡行坊、监,阅二岁驹点印,第赏牧兵。诸军收驹及二岁,即送官。

  天圣七年,群牧司言:「旧制,知州军、通判领同群牧事,岁终较马死数及分已上,并生驹不及四分,并罚奉。死数少,生驹多,即奏第赏。三岁都比,以该赏者闻。今请申明旧制,通判始到官,书所辖马数,岁一考之,官满,较总数为赏罚。」诏从之。

  嘉祐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监,每监岁定牝马二千,牡马四百,岁约生驹四百,以为定数。」

  治平二年,诏:「诸监生驹满三十月已上,每岁点印,选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监,余杂大马悉送河南三监,其淇水第二监马,候满六十月,给配诸监。诸监牝马满三十月,本监别立群牧放,候满五十月,乃拨配他监。」

  凡收市马,戎人驱马至边,总数十、百为一券,一马预给钱千,官给刍粟,续食至京师,有司售之,分隶诸监,曰券马。边州置场,市蕃汉马团纲,遣殿侍部送赴阙,或就配诸军,曰省马。陕西广锐、劲勇等军,相与为社,每市马,官给直外,社众复裒金益之,曰马社。军兴,籍民马而市之以给军,曰括买。

  宋初,市马唯河东、陕西、川峡三路,招马唯吐蕃、回纥、党项、藏牙族,白马、鼻家、保家、名市族诸蕃。至雍熙、端拱间,河东则麟、府、丰、岚州、岢岚、火山军、唐龙镇、浊轮砦,陕西则秦、渭、泾、原、仪、延、环、庆、阶州、镇戎、保安军、制胜关、浩亹府,河西则灵、绥、银、夏州,川峡则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军,京东则登州。自赵德明据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泾、原、仪、渭、秦、阶、环州、岢岚、火山、保安、保德军。其后置场,则又止环、庆、延、渭、原、秦、阶、文州、镇戎军而已。

  太祖时,岁遣中使诣边州市马。先是,两河之民入蕃界盗马入中国。官给其直。时方留意抚绥,诏禁之。

  太平兴国四年,诏市吏民马十七万匹。六年,诏内属戎人驱马诣阙下者,首领县次续食,且禁富民无得私市。十二月,诏:「蕃部鬻马,官取良而弃弩,又禁其私市,岁入数既不充,且无以怀远人。自今委长吏谨视马之良驽,驽即印识之,许民私市焉。」先是,以铜钱给诸蕃马直。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钱,销铸为器,乃以布帛茶及他物易之。

  天禧中,宰相向敏中言国马倍于先朝,广费刍粟。乃诏以十三岁以上配军马估直出卖。先是市马以三岁已上、十三岁已下为率。天圣中,诏市四岁已上、十岁已下。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为言,乃诏入券并省马市三岁已上、十二岁已下。明年,诏府州、岢岚军自今省马三岁、四岁者不以等第,五岁已上十二岁已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许纲送估马司,余非上京省马并送并州拣马司。

  景祐元年,御史中丞韩亿言:「蕃部以马抵永康军中卖,所得至少,徒使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计之得。」乃诏罢之。

  四年,群牧司奏河北诸军阙马,请制等杖六,付天雄军、真定府、定、瀛、贝、沧州,市上生马十二岁以下,视等第给直。马自四尺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其直自二万五千四百五十至万六千五百五十,课自万三千四百五十至八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备边兵户绝钱充直。以第一等送京师,余就配诸军。

  康定初,陕西用兵,马不足。诏京畿、京东西、淮南、陕西路括市战马,马四尺六寸至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宰臣、枢密使听畜马七,参知政事、枢密副使五,尚书、学士至知杂、阁门使已上三,升朝官阁门祗候已上一,余命官至诸司职员、寺观主首皆一。节度使至刺史,殿前马步军都指挥至军头司散员、副兵马使皆勿括。并边七州军免。出内库珠偿民马直。又禁边臣私市,阙者官给。二年,诏:「河北州军置场市马,虽除等样,如闻所得不广,宜加增直。第一等二万八千,第二等二万六千,第三等二万四千,第四等以下及牝马即依旧直。仍自第二等以下递减一寸。」

  庆历四年,诏:「河北点印民间马,凡收市外,见余二万七百,除坊郭户三等、乡村三等已上养饲如旧,余点印者悉集拣市。」五年,出内藏库绢二十万,市马于府州、岢岚军。六年,诏陕西、河东社马死者,本营鬻钱以助马直。

  至和元年,诏;「蜀马送京师,道远多病瘠。自今以春、秋、冬部送陕西四路总管司。」二年,修陕西蕃马驿,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县察视之。边州巡检兵校,听自市马,官偿其直。又诏陕西转运使司以银十万两市马于秦州,岁以为常。

  嘉祐元年,诏三司出绢三万,市马于秦州以给河东军。五年,薛向言:「秦州券马至京师,给直并路费,一马计钱数万。请于原、渭州、德顺军置场收市,给以解盐交引,即不耗度支缣钱。其券马姑存,以来远人。岁可别得良马八千,以三千给沿边军骑,五千入群牧司。」七年,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奏:「旧制,秦州蕃汉人月募得良马二百至京师,给彩绢、银碗、腰带、锦袄子,蕃官、回纥隐藏不引至者,并以汉法论罪。岁募及二千,给赏物外,蕃部补蕃官,蕃官转资,回纥百姓加等给赏。今原、渭、德顺军置场市马,请如秦州例施行。」诏从之。先是,诏议买马利害。吴奎等议于秦州古渭、永宁砦及原州、德顺军各令置场,京师岁支银四万两、䌷绢七万五千匹充马直,不足,以解盐钞并杂支钱给之。诏行之。八年,宰臣韩琦言:「秦州永宁砦旧以钞市马,自修古渭砦,在永宁之西,而蕃汉多互市其间,因置买马场,凡岁用缗钱十余万,荡然流入虏中,实耗国用。」诏复置场永宁,罢古渭砦中场。蕃部马至,径鬻于秦州。

  治平元年,薛向请原、渭州、德顺军买马官,永兴军养马务,如原州、德顺军并渭州同判,三年为任,悉以所市马多少为殿最。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顺军、镇戎军鬻马,充豪商钱,至秦州,所偿止得六百。今请于原、渭州、德顺军,官以盐钞博易,使得轻赍至秦州,易蜀货以归。蜀商以所博盐引至岐、雍,换监银入蜀,两获其便。」群牧司请如向言施行。是岁,诏河东陕西广锐、蕃落阙马,复置社买,一马官给钱三十千。久之,马不至,乃增直如庆历诏书,第三等三十五千,第四等二十八千。四年,以成都府路岁输䌷绢三万给陕西监牧司。自是蕃部马至者众,官军仰给焉。先是,以陕西转运使兼本路监牧买马事,后又以制置陕西解盐官同主之。

  大抵国初市马,岁仅得五千余匹。天圣中,蕃部省马至三万四千九百余匹。嘉祐以前,原、渭、德顺凡三岁市马至万七千一百匹,秦州券马岁至万五千匹。

  凡牧地,自畿甸及近郡,使择水草善地而标占之。淳化、景德间,内外坊、监总六万八千顷,诸军班又三万九百顷不预焉。岁久官失其籍,界堠不明,废置不常,而沦于侵冒者多矣。

  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军上《十牧草地图》,上虑侵民田,遣中使检视疆理。

  嘉祐中,韩琦请括诸监牧地,留牧外,听下户耕佃。遣都官员外郎高访等括河北,得闲田三千三百五十顷募佃,岁约得谷十一万七千八百石,绢三千二百五十匹,草十六万一千二百束。群牧司言:「诸监牧地间有水旱,每监牧放外,岁刈白草数万束,以备冬饲。今悉赋民,异时监马增多,及有水旱,无以转徙牧放。」诏遣左右厢提点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权给租佃,余委群牧司审度存留,有闲土即募耕佃。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马,往来践食,占地五十亩。诸监既无余地,难以募耕,请存留如故。广平废监先赋民者,亦乞取还。」乃诏:「河北、京东牧监帐管草地,自今毋得纵人请射,犯者论以违制。」

  群牧使欧阳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陇右金城、平凉、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内则岐、幽、泾、宁,东接银、夏,又东至于楼烦。今则没入蕃界,沦于侵佃,不可复得。惟河东岚、石之间,山荒甚多,汾河之侧,草地亦广,其间水草最宜牧养,此唐楼烦监地。迹此推之,则楼烦、元池、天池三监旧地,尚冀可得。臣往年出使,尝行威胜以东及辽州、平定军,其地率多闲旷。河东一路,水草甚佳,地势高寒,必宜马性。又京西唐、汝之间,荒地亦广。请下河东、京西转运司遣官审度,若可兴置监牧,则河北诸监,寻可废罢。」

  治平末,牧地总五万五千,河南六监三万二千,而河北六监则二万三千。

  凡支配,骐骥院、估马司以当配军及新收马阅于便殿,数毋过一百。凡配军,视其奉钱之数,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钱自一千至三百,为四等,差次给之,至五月权止。外州军士阙马,先奏禀乃给。荆湖路归远、雄武军士,配以在所土产马。凡阙马军士,以分数配填。

  庆历四年,诏陕西、河北、河东填五分,余路填四分。他州军、府界巡检兵校听自市,官偿其直,毋过三十千。是岁,诏诸路以马给军士,比试武技,优者先给,比试两给;阙马十匹以下全给,十匹以上如旧数支。

  至和元年,诏军士戍陕西、河东、河北填七分,余路填六分。凡主兵官当借马者,至罢兵权。殿前马步军都指挥使赐所借马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二,军都指挥使一。外州在官当借马者,经略使三,总管、钤辖二,路分都监、承受、极边砦至监押、都巡检、把截、保丁指挥一,毋得乘之他州并以假人,犯者论以违制。

  宝元元年,诏群臣例赐马者,宰相至枢密直学士,使相至正任刺史,并皇族缘姻事当赐者,如旧制;余给以马直,少卿监已上三十五千,内殿承制已下二十三千。凡群臣假官马进奉者,置籍报左藏库,偿直四十千,其后多负不偿。乃诏借马者先输直,久逋不偿者克其奉料。

  熙宁以来,有保马、户马,其后又变为给地牧马。

  神宗尝患马政不善,谓枢密使文彦博曰:「群牧官非人,无以责成效。其令中书择使,卿举判官,冀国马蕃息,以给战骑。」于是以比部员外郎崔台符权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刘航及台符删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参本朝故事而奏决焉。

  熙宁元年,又手诏彦博等曰:「今诸州守贰虽同领群牧,而未尝亲涖职事,其议更制,应监牧、郡守贰并朝廷选授,与坊、监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赏罚而升黜之,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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