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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兵一(禁军上)+列传第-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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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诏京东、西路保甲免教阅,每都保养马五十匹,匹给钱十千,限京东以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数足。置提举保甲马官,京西以吕公雅,京东以霍翔领之。罢乡村物力养马之令,养户马者免保甲马,皆翔所陈也。

  翔及公雅既领提举事,多所建白。请借常平钱,每路五万缗,付州县出息,以赏马之充肥及孳息者。愿以私马印为保马者听。养马至三匹,蠲役外,每疋许次丁一人赎杖罪之非侵损于人者。诏悉从之。公雅又令每都岁市二十匹,限十五年者促为二年半。京西不产马,民贫乏益不堪,上虑有司责数过多,百姓未喻上意,诏如元令,稍增其数。公雅乃请每都岁市八匹,限以八年,山县限以十年。翔又奏本路马已及万匹,请令诸县弓手各养一匹,以赎失捕之罪。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马为急。乃诏曰:「京东、西保马,期限极宽。有司不务循守,遂致烦扰。先帝已尝手诏诘责,今犹未能遵守。其两路市马年限并如元诏。」寻又诏以两路保马分配诸军,余数付太仆寺,不堪支配者斥还民户而责官直。翔、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马遂罢。

  户马者,庆历中,尝诏河北民户以物力养马,以备官买。熙宁二年,河北察访使曾孝宽以为言,始参考行之。是时,诸监既废,仰给市马,而义勇保甲马复从官给,朝廷以乏马为忧。

  元丰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请,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户各计资产市马,坊郭家产及三千缗、乡村五千缗、若坊郭乡村通及三千缗以上者,各养一马,增倍者马亦如之,至三疋止。马以四尺三寸以上,齿限八岁以下,及十五岁则更市如初,籍于提举司。于是诸道各上其数,开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东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凤等路六百四十二,永兴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东路三百六十六,京东东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

  时初立法,上虑商贾乘时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骁骑以上千疋出市,以平其直。熙宁中,尝令德顺军蕃部养马,帝问其利害。王安石谓:「今坊、监以五百缗得一马,若委之熙河蕃部,当不至重费。蕃部地宜马,且以畜牧为生,诚为便利。」已而得驹庳劣,亡失者责偿,蕃部苦之,其法寻废。至是,环庆路经略司复言已檄诸蕃部养马,诏阅实及格者一匹支五缣,鄜延、秦凤、泾原路准此。

  时西方用兵,颇调户马以给战骑,借者给还,死则偿直。七年,遂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以给正兵,河东就给本路,鄜延益以永兴军等路及京西坊郭马,环庆益以秦凤等路及开封府界马。

  户马既配兵,后遂不复补。京东、西既更为保马,诸路养马指挥至八年亦罢。其后给地牧马,则亦本于户马之意云。

  至于收市,则仍嘉祐之制,置买马司于原渭州、德顺军,而增为招市之令。后开熙河,则更于熙河置买马司,而以秦州买马司隶焉。八年,遂置熙河路买马场六,而原、渭、德顺诸场皆废。继又置熙河岷州、通远军、永宁砦等场,而德顺军置马场亦复。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马三百,以其直增于熙河而又多羸惫,乃罢本路博易,令军马司自市。时又以边臣之议,市岢岚、火山军土产马以增战骑。既又以边人盗马越疆以趣利,寻皆罢之。自是,国马专仰市于熙河、秦凤矣。

  熙宁七年,熙河用兵,马道梗绝。乃诏知成都府蔡延庆兼提举戎、黎州买马,以经度其事。明年,延庆言:「威、雅、嘉、泸、文、龙州,地接乌蛮、西羌,皆产善马。请委知州、砦主,以锦采、茶、绢招市。」未及施行,会威、茂州夷人盗边,及西边马已至,八月,遂诏罢提举戎、黎买马。

  元丰中,军兴乏马。六年,复命知成都吕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转运司,经制边郡之可市马者,遂制嘉州中镇砦、雅州灵关等买马场,而马皆不至。元祐初,乃罢之。

  元祐中,尝诏以蜀马给陕西军,以陕西马赴京师。崇宁五年,增黎州市马至四千疋。然凡云蜀马者,惟沈黎所市为多,其他如戎、泸等州,岁与蛮人为市,第存优恤,数马以给其直。大观初,又诏播州夷界巡检杨荣,许岁市马五十疋于南平军,其给赐视戎州之数。

  熙宁中,罢券马而专于招市,岁省三司钱二十万缗。自马不下槽出牧,三司得复给刍秣之费更相补除,而三司岁偿群牧者,为缗钱十万,以增市马。券马之罢已久,绍圣初,提举买马陆师闵奏复行之,令蕃汉商人愿以马结券进卖者,先从诸场验印,各具其直给券,送太仆寺偿之。其说以为券马既盛行,则纲马可罢。行之三年,枢密院言券马死不及厘,而纲马之死十倍。乃赐师闵金帛,加集贤修撰,以赏其功。时议既不以券马为是,主管买马阎令亦言其枉费。然曾布力行之。崇宁中,乃诏买马一遵元丰法。

  市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陕西转运使兼本路监牧买马事,后又以制置陕西解盐官同主之。熙宁中,始置提举熙河路买马,命知熙州王韶为之,而以提点刑狱为同提举。

  八年,提举茶场李杞言:「卖茶买马,固为一事。乞同提举买马。」诏如其请。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来督市马者。

  元丰三年,复罢为提举买马监牧司。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诏议专以茶市马,以物帛市谷,而并茶马为一司。臣闻顷时以茶易马,兼用金帛,亦听其便。近岁事局既分,专用银绢、钱钞,非蕃部所欲。且茶马二者,事实相须。请如诏便。」奏可。仍诏专以雅州名山茶为易马用。自是蕃马至者稍众。六年,买马司复罢兼茶事。七年,更诏以买马隶经制熙河财用司。经制司罢,乃复故。

  自李杞建议,始于提举茶事兼买马,其后二职分合不一。崇宁四年,诏曰:「神宗皇帝厉精庶政,经营熙河路茶马司以致国马,法制大备。其后监司欲侵夺其利以助籴买,故茶利不专,而马不敷额。近虽更立条约,令茶马司总运茶博马之职,犹虑有司苟于目前近利,不顾悠久深害。三省其谨守已行,毋辄变乱元丰成法。」自是职任始一。

  市马之数,以时增损。初,原、渭、德顺凡三岁共市马万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诲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马岁至者万五千匹。今券马法坏,请令增市,而优使臣之赏。」熙宁三年,乃诏泾、原、渭、德顺岁买万匹,三年而会之,以十分为率,及六分七厘者进一官,余分又析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减磨勘年。自是,市马之赏始优矣。时诲上《马政条约》,诏颁行之。其后,熙河市马岁增至万五千。绍圣中,又增至二万匹,岁费五十万缗。后遂以为定额,特诏增市者不在此数。

  崇宁四年,提举程之邵、孙鳌捯远钔馐姓铰砑岸蚱ィ髑ㄒ还佟w仍赐三品服。大观元年,庞寅孙等又以买御前良马及三万疋,推恩如之邵例。宣和中,宇文常、何渐等更以遵用元丰成法,省费不赀,各加职迁官。时如此类颇众。赏典优滥,官属利于多市马,取充数而已。

  支配。旧制,自御马而下,次给赐臣僚,次诸军,而驿马为下。

  熙宁初,枢密院言:「祖宗时,臣僚任边职者,或赐带甲马,示不忘疆埸之事。承平日久,侥幸滋长。请应使臣閤门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军总管、钤辖之类,赐马价如故,余皆罢给。」奏可。十年,群牧司又言:「去岁给安南行营及两省、宗室、诸班直及诸军、诸司马总三千余匹,未支者犹二千。请裁宗室以下所给马,诸司停给。」从之。自罢监至此,始阙马矣。

  熙宁初,诏河北骑军如陕西、河东社马例立社,更相助钱以市马,而递增官直。寻出奉宸库珠十余万以充其费。其后,陕西马社苦于敛率。元丰中,乃诏本路罢其法,更从买马司给之。时又诸路置将,马不能尽给,则给其直,而委诸将自市。其在熙河兰会路者,即以为买马之数。

  初,内外诸军给马,例不及其元额,视其阙之多寡,以分数填配。元丰更立为定制,凡诸军阙马应给者,在京、府界、京东西、河东、陕西路无过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其后诸军阙马者多,绍圣三年,乃诏提举陆师闵于岁额外市马三万匹,给鄜延、环庆路正兵,余支弓箭手,仍权不限分数。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阳等路乏马,复给度僧牒,令帅臣就市,以补诸军之阙。

  高宗绍兴二年,置马监于饶州,守卒领之,择官田为牧地,复置提举。俄废。四年,置监临安之余杭及南荡。

  十九年,诏:「马五百匹为一监,牡一而牝四。监为四群。岁产驹三分及毙二分以上,有赏罚。」帝谓辅臣曰:「议者言南地不宜牧马。昨自牧养,今二三年,已得马数百。」先是,川路所置马,岁牧于镇江。是年春,上以未见蕃息,遂分送江上诸军。后又置监郢、鄂间,牝牡千,十余年仅生二十驹,且不可用,乃已。故凡战马,悉仰秦、川、广三边焉。

  秦马旧二万,乾道间,秦、川买马额岁万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益、梓、利三路漕司,岁出易马䌷绢十万四千疋。成都、利州路十一州,产茶二千一百二万斤。茶马司所收,大较若此。庆元初,合川、秦两司为万一千十有六。嘉泰末,合两司为万二千九十四。

  然累岁市易,多不及额。盖南渡前,市马分而为二:其一曰战马,生于西邮,良健可备行阵,今宕昌、峰贴峡、文州所产是也;其二曰羁縻马,产西南诸蛮,短小不及格,今黎、叙等五州所产是也。羁縻马每纲五十,其间良者不过三五,中等十数,余皆下等,不可服乘。守贰贪赏格,以多为贵。经涉险远,且纲卒盗其刍粟,道毙者相望。

  成都府马务,岁发江上诸军马凡五十八纲,月券钱米二百缗,岁计万一千六百缗。兴元府马务,岁发三衙马百二十纲,其费称是。率未尝如数,盖茶马司靳钱帛,马至,价不即偿致然也。

  旧蕃蛮中马,良驽有定价。绍兴中,张松为黎卒,欲马溢额觊赏,乃高直市之。夷人无厌,邀求滋甚。后邛部川蛮恃功。赵彦博始以细茶、锦与之。而夷人每贸马,以茶、锦不堪藉口」

  庆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马至秦司亦罕。旧川、秦市马赴密院,多道毙者。绍兴二十七年,诏川马不赴行在,分隶江上诸军,镇江、建康、荆、鄂军各七百五十,江、池军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马司、步司各千,川马良者二百进御。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广马者,建炎末,广西提举峒丁李棫请市马赴行在。绍兴初,隶经略司。三年,即邕州置司提举,市于罗殿、自杞、大理诸蛮。未几,废买马司,帅臣领之。七年,胡舜陟为帅,岁中市马二千四百,诏赏之。其后马益精,岁费黄金五镒,中金二百五十镒,锦四百,絁四千,廉州盐二百万斤,得马千五百。须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其直为银四十两,每高一寸增银十两,有至六七十两者。土人云,尤驵骏者,在其产处,或博黄金二十两,日行四百里,第官价已定,不能致此。

  自杞诸蕃本自无马,盖转市之南诏。南诏,大理国也。乾道九年,大理人李观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横山砦求市马,知邕州姚恪盛陈金帛夸示之。其人大喜,出一文书,称「利贞二年十二月」,约来年以马来。所求《文选》、《五经》、《国语》、《三史》、《初学记》及医、释等书,恪厚遗遣之,而不敢上闻也。岭南自产小驷,匹直十余千,与淮、湖所出无异。大理连西戎,故多马,虽互市于广南,其实犹西马也。每择其良赴三衙,余以付江上诸军。

  宝庆四年,两淮制府贸易北马五千余,而他郡亦往往市马不辍。咸淳末,有纪智立者献谋,以为两淮军将、武官、巨室皆畜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团结队伍,借助防江,各令饲马役夫自乘之官,优给月钱一年,以半年为约,江面宁即放归。又云,陈岩守招信,团马至七千,出没张耀,此其验也。臣僚言:宜仿祖宗遗意,亟谋和市马,如出一马,则免其某色力役。惟是川、秦之马,遵陆则崇冈复岭,盘回斗绝;舟行则峡江湍急,滩碛险恶。每纲运,公私经费十倍,而人马俱疲。上则耗国用,下则困州县。纲兵所经,甚于寇贼。虽臣僚条奏更迭,终莫得其要领。岂马政各因风士之宜,而非东南之利欤? 
 
 



 
                   
志第一百五十二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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